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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副的成立必去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2-09 04:44:18

❶ 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委付取得是通过委员会取得的,委员会的设立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1)佣金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出。

(2)应全额支付保险标的。

(3)委员会不得附带条件。

(4)付款必须经保险人批准。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委付成立需具备哪些条件的介绍,可知,委付的成立需要具备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等条件。另外需要知道的是,对于委付其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也就是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委付请求,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

(1)委副的成立必去具备哪些条件扩展阅读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的行为。

委付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是一种经常用于海上保险的赔偿制度。保险人接受委付后,不仅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权利,而且包括标的物下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应谨慎从事。

物上代位权一种所有权的代位。与代位求偿权不同,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处理该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❷ 成立党委需要什么条件

关于党支部、党总支、党委成立所需党员3、50、100的人数要求,确有依据,摘抄如下:

机关党员1 0 0 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 0 0 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机关党员5 0 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 0 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机关正式党员3 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 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 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 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 人。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 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❸ 新建小区成立业委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置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三)业主委员会选票;(四)业主代表选票;(五)业主授权委托书;(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七)业主委员会章程;(八)业主公约;(九)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准批复: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❹ 业委会的业委会成立条件及程序有什么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办理流程:

一、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三、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四、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五、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六、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

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

七、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九、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必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成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

十一、业主委员会凭《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彰手续。

备案材料:

一、物业区域基本情况(四界、门牌、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幢数、总户数、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入住时间、入住率)。

二、业主或建设单位向区局递交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请示。

三、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向区局递交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告。

四、第一届业主筹备组人员情况介绍(公示内容、报名表及公示照片)。筹备组筹备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

五、制定的业主大会管理规约(草案)、议事规则(草案)、选举办法。(公示内容及公示照片)。

六、业主大会联络员的产生情况(报名公示、半数以上业主签字同意选票、选举结果、公示内容及照片)。

七、物业区域内业主清册及汇总表。

八、业主委员会侯选人情况(报名公示、报名表及公示照片),基本情况介绍。

九、提前15天召开业主大会公示及会议流程。(公示照片)

十、业主大会签到表。(业主姓名及具体门牌)

十一、第一届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十二、筹备组工作报告。

十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情况。(选票样本、选举统计表、选票、选举结果公示内容及照片)

十四、管理规约、议事规则通过实行稿。

十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分工名单。(公示内容及照片)

十六、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表。

十七、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备案说明:公示内容及照片均要反映出公示位置和公示的日期。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机构:建邺区房产管理局经管科

❺ 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需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增设社区居委会必须同时具备4个方面的条件:
(一)社区区域应坚持科学划分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沧发〔2001〕23号)规定,社区区域划分应“以现有居住小区为基础,以道路、街巷为界划块调整”,做到周边相连,整齐划一。
(二)社区名称应符合地名管理规范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规定,地名命名应“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同一区域内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避免使用生僻字”

(三)社区常驻人口应达到一定规模。按照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1〕20号)规定,“新设置社区规模按1500--3000户左右居民确定”。原则上,以低层住宅区为主的社区规模可适当小一些,以高层住宅区为主的社区规模可适当大一些。
(四)社区居委会应适时成立。按照冀办发〔2011〕20号规定,“对尚未建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地方,要先由相邻的社区居委会代管。居民入住率达到50%后,要尽快按照省制定的标准,合理地划分社区,及时成立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党组织”。要坚持做到城市发展到哪里,社区居委会就建到哪里,使城区地域与社区建设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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