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分时度假
❶ 国内分时度假的公司哪个比较好
分时度假的消费观念比较超前,目前在国内仍属于蓝海市场,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作为消费者的话建议选择大型集团企业的分时度假产品,对品质更有保障。
❷ 谁能帮我找一个触犯法律的国内案例,要有评价分析
案例标题:分时度假合同有法可依
案情介绍
张某被邀请参加了一个分时度假推销会,经过7个小时的封闭推销,张某同意购买分时度假旅游产品,要求先看合同,但是分时度假公司称先行付款后看合同,在付了一部分款项后,才看到合同。张某认真阅读了合同条款,发现很多内容不切实际,无法履行,比如100多个国家出境旅游,而目前国家规定中国公民仅能到20多个国家旅游,而且很多国家的签证也非常难拿,根本去不了。合同书的部分内容非常模糊,比如提供相关服务的条款,很不具体。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长达30年,一旦公司倒闭如何处理,合同上没有说法。另外,分时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开具的发票费用名称开的是咨询服务费,而非承购费。张某要求退回所交的款项,分时度假拒不同意,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案情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分时度假合同无效,分时度假公司应该退回张某所缴纳的款项。理由是本案中合同的标的“100多个国家出境旅游”无法实现,属于标的客观不能,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分时度假公司应退回张某缴纳的款项。另外,分时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开具的发票费用名称为咨询服务费,而非承购费,表明分时度假公司所提供的真实服务,是咨询服务,而非分时出境度假,因此存在欺诈的情况,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分时度假合同有效,分时度假公司不应退回张某所缴纳的款项。理由是本案中100多个国家出境旅游能否办到不能以国家现行规定旅游路线为准,一方面30年内国家规定可能不断变化,另一方面,公司可能有其他途径解决出国手续的问题。因此,本案不存在标的客观不能的问题,合同是有效的,分时度假公司不应退回张某缴纳的款项。分时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开具的发票费用名称为咨询服务费,只是财务记账的科目需要,并不构成欺诈。
案例评析:
本案中,分时度假合同的标的能否履行,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去评价。将来可能的法律规定的变化只是具有或然性,并不具有必然性,评价合同的效力的标准只能以现有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以未来的法律规定。至于说公司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办理出国旅游,则是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属于非法的渠道,如果承认这些非法的渠道,就等于通过司法程序让这些渠道合法化,因此,非法渠道即使能够办理出国手续,也不能以此认定100多个国家出国旅游标的的合法性。从现有规定来看,分时度假所约定的合同标的依照法律规定是不可能的,属于标的客观不能,因此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分时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开具的发票费用名称为咨询服务费而非承购费,足以表明分时度假公司所收取的是咨询服务费,而非承购费,所提供的服务是咨询服务,而非分时出境度假。由于发票收费项目一栏填写的是咨询服务费,那么分时度假公司就可以主张所收费用为咨询服务收费,而非承购旅游产品的收费,从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分时度假公司拒不重新出具承购费发票的情况下,只能认定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当然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张某只需主张合同无效即可。
案情结果:
本案分时度假合同无效,分时度假公司应该退回张某所缴纳的款项。理由是本案中合同的标的“100多个国家出境旅游”无法实现,属于标的客观不能,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分时度假公司应退回张某缴纳的款项。另外,分时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开具的发票费用名称为咨询服务费,而非承购费,表明分时度假公司所提供的真实服务,是咨询服务,而非分时出境度假,因此存在欺诈的情况,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相关法规: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 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委托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人从事旅游业务,发生旅游纠纷,旅游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三)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四)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
(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因过错致其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❸ 什么是分时度假目前我知道的国内的分时度假有天伦度假,有谁了解分时度假吗
简单化地说,分时度假就是您所拥有的度假房产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并享受度假权益的一种合作消费方式,也是一种家庭式休闲度假模式,也称假日所有权制度,即分时享用度假权益的方式。除此以外,分时度假还延伸出了交换的概念,即通过相关的交换媒介,将不同消费者所拥有的不同档次、不同类别的分时度假权益进行交换,从而使消费者能够享受到多种多样、风格各异的度假享受。
由于分时度假在中国还是一个崭新的事物,为了真正理解,需要解释一下。分时度假是一个“舶来品”,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的。它最早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法国,英文名称为TIMESHARE,原指若干人在旅游度假地合作购买一处度假房屋,彼此分时段使用的投资兼消费模式。后因其经济性极其显著,七、八十年代即已风靡欧、美等国家,并逐步形成收益颇丰的一个巨大产业。
由此可知,分时度假无非是以度假为目的的合伙投资、分时消费而已。
❹ 我国旅游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旅游行业将向着智能化,定制化,跨界结合的方向发展
1,人工智能向旅游服务广泛渗透
人工智能在2018年赚足了眼球,旅游行业也开始研究在营销与服务中应用AI技术再造流程、优化体验。在目的地营销、智慧化管理、客户画像、在线销售、线下迎宾、游客互动等多个领域,人工智能都有广泛应用的空间。同程旅游已经率先开启智能机器人在旅游行业的运用,可以实现迎宾接待、微信购票、游客互动等多项功能;技术大牛的去哪儿网的火车票搜索页面,只需简单一句话,10秒钟即可出现车次;携程还宣布有3个与签证相关的技术与服务创新,已获得国家专利发明;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成熟,旅游服务的更多环节都将迎来AI的渗透。
2,定制旅游向细分市场深耕
细分市场是定制旅游市场逐渐成熟的必然要求,改变目前定制旅游概念混乱、良莠不齐的状况。但这也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每一种细分市场都需要整合不同的资源,培养相应的定制师等人力资源。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教育部、国家旅游局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进入实操层面,并完成对中小学的渗透式市场启蒙,2018年研学旅行必将迎来井喷。表征之一就是北京从2018年起将初中学生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成绩计入中考成绩,预计更多城市将出台类似政策,研学旅行爆发势头不可阻挡。细分市场对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甚高,只想蹭热点炒概念的做法怕是行不通了。
3,跨界融合加剧
在大的格局上,旅游与生态建设、美丽乡村、基础设施提升、新型城镇化、产业转型升级、脱贫攻坚有完美的结合点,特别地方政府推动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为旅游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在小的方面,旅游与个体的消费升级息息相关,从简单的满足观光需求,到休闲放松、亲子娱乐、家庭度假、蜜月婚纱、接受教育、培养兴趣、满足爱好、陶冶情操等,旅游的功能得到极大扩展,在提升生活品质上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目前,各种“旅游+”还仅在初级阶段,不管是大的格局,还是小的方面,仍有极大的发展空间,跨界融合的趋势还将长期持续。
大市场催生出新的人才需求,抓住旅游行业新趋势的企业对于人才需求非常强烈,纷纷给出高薪抢人,比如,在线旅游巨头同程,大多数产品运营和技术类岗位给出的年薪都在30万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