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乡村旅游扶贫的优势
① 我国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工程发有哪些积极作用
发展乡村旅游、扶贫的意义非常之重大。人民生活富足、精神物质文明发展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和保障。发展乡村旅游有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有助于提高当地的经济生活质量,对扶贫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② 地方政府为什么热衷于旅游扶贫
在当下的中国,脱贫攻坚、精准扶贫无疑是政府部门的头等大事。为完成2020年全年脱贫的政治任务,各种类型的扶贫项目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在众多扶贫手段中,旅游扶贫格外受到政府部门的青睐。在我调查的山东省兰陵县,当地16个乡镇之中就有15个发展乡村旅游。全县现有49个贫困村,其中通过发展旅游产业项目来实施精准扶贫的村庄就有13个。
第二个普遍的问题是在旅游扶贫的过程中,外来的公司通常掌握着主导权,而原有的居民反而被边缘化了。从压油沟村村民的经历来看,看似他们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得到了公司给予的许多福利,提高生活水平,许多人脱离了贫困。但同时他们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一方面,他们脱离了原来的居住地,失去了原有的土地;另一方面,村民也失去了对村落发展的主导权。
最后,旅游扶贫在前期往往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由此可能带来严重的债务问题。我调查的压油沟旅游扶贫项目,仅仅是一期工程的投入就达到了4.5亿,其中有3亿元是贷款。这对项目未来持续的盈利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旅游扶贫的确具有很多的优势,压油沟村的贫困人口的生活也确实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旅游扶贫依然需要充分重视上面提到的这些问题,才能真正长久地造福于贫困人口。
来源:澎湃新闻网
③ 旅游发展对乡村扶贫和振兴的影响作用
旅游业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的作用:
1、产业兴旺是前提。
发展乡村旅游恰好是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繁荣的重要途径。只有产业的蓬勃发展才能带来农村经济的繁荣。而发展乡村旅游恰好是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繁荣的重要途径。
2、生态宜居是基础。
发展乡村旅游有利于保护乡村生态环境,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共处,通过科学规划和有效治理,让农村环境更加优美,空气更加新鲜、水源更加洁净、吃得更加放心、安全。留下一个天蓝、地绿、山清、水秀的乡村,才能把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才能“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3、乡风文明是保障。
通过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可以有效治理农村脏乱差的环境,实现村容整洁,为群众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通过发展乡村旅游还可以让农村的“千镇一面”、“千村一面”、“空心化”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4、治理有效是根本。
通过发展乡村旅游,有助于促进当地人民群众就地勤劳致富,有助于形成井然有序的良好的社会秩序,有助于解决因为外出打工而导致的留守儿童教育、留守夫妻交流、留守老人养老等深层次社会问题,让人民群众在家门口拥有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5、生活富裕是目的。
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增加农民收入,为农村居民迈向生活富裕、富足打下了坚实基础。发展乡村旅游本身也是进一步提升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求的一种重要路子。
④ 乡村旅游如何让旅游扶贫真正落地
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旅游扶贫工作取得了扎实成效,旅游扶贫工作机制基本建立,政策体系日益完善,产品业态不断丰富,社会影响持续扩大。《通知》将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加快推进新时代旅游精准扶贫工作措施,提高旅游脱贫质量。
对于如何让旅游扶贫真正落地,《通知》指出,各地要做好与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围绕《乡村旅游扶贫工程行动方案》《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旅游扶贫行动方案》,出台配套措施,积极引导各方扶贫资金、扶贫惠民政策向旅游扶贫项目倾斜,鼓励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拓宽旅游扶贫项目的融资渠道;结合旅游资源特点和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开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能够带动贫困户广泛参与的旅游扶贫产品;发展一批以农家乐、渔家乐、牧家乐、休闲农庄、森林人家等为主题的乡村度假产品;建成一批依托自然风光、美丽乡村、传统民居为特色的乡村旅游景区;策划一批采摘、垂钓、农事体验等参与型的旅游娱乐活动,开发徒步健身、乡村体育休闲运动,培育自驾车房车营地、帐篷营地、乡村民宿等新业态,打造丰富多彩的乡村特色文化演艺和节庆活动。
⑤ 说说看乡村旅游与旅游扶贫工作如何推进
这个我不太懂了,扶贫工作并不是很关心,但是我知道我们国家在多年后就不会说有什么贫困户了。
⑥ 乡村旅游能带动精准扶贫吗
近年来,恩施州坚持以美丽乡村为发展平台,带动当地的精准扶贫。
恩施枫香坡毗邻恩施城郊,虽有区位之优却无增收之门,自发展乡村旅游之后,修通了循环路,建起了农家乐集群,打造了侗族建筑群,组建了农民艺术团,形成了生态茶园景观带和“恩施玉露”品牌,成为国家3A级景区。
希望更多地区能实现以旅游带动脱贫!
⑦ 发展乡村旅游,扶贫意义有多大
旅游发展起来了,带动饭店 住宿 农产品 手工艺品的销售,乡村收入提高了,扶贫就见成效了。
⑧ 湖北省扶贫政策的标准
湖北省扶贫内容与主要途径: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建设现代农业,培育龙头企业,兴办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增强财政实力,多渠道转移贫困农民就业,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
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户规模经济。
第十八条农村扶贫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分类指导,将整村整乡(镇)、整县(市、区)推进与区域发展、连片开发相结合,将农村扶贫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统筹解决不同类型贫困区域的脱贫致富问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充分利用当地优势资源,集中力量扶持优势产业,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来资本投资贫困地区,参与经营,实施产业化扶贫。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的农业综合开发、高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低丘岗地改造、低效林改造和高效经济林建设。
第二十一条因地制宜地实施扶贫移民和生态移民,对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实行异地开发、搬迁扶贫,努力改善生存和发展条件。
第二十二条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组织引导贫困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关心、帮助解决贫困地区农民工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帮助解决行路、饮水、上学、就医、用电、听广播、看电视电影等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制定和完善教育资助制度,确保贫困人口受教育权利,提高贫困人口文化教育水平。
建立和完善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制度。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制定和落实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制度,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贫困地区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聘用及职称评审政策,对长期在贫困地区服务的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聘用中给予倾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乡村教师、乡村卫生院(室)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文化和体育的组织、设施、队伍建设,实施文化、体育扶贫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筹集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图书馆、文化馆、体育活动中心等场所建设和历史文化遗迹的维护。
第二十八条重点加强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和管理工作,制定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鼓励少生、优生,提高人口基本素质。
第二十九条完善与农村扶贫制度相衔接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救济救助;对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条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防控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卫生防疫、转移安置等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和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防灾减灾能力。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实施农村人才培养计划,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带领村民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县为单位、整合资源、集中使用、规范审批、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扶贫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农村扶贫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申请;重大扶贫项目立项应当提供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扶贫项目立项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分类审批扶贫项目,报省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扶贫项目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年度扶贫项目主要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国家计划投资的开发项目符合贫困地区条件的,应当向贫困地区倾斜。
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扶贫项目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档案登记制、项目政务公开制等,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扶贫项目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实施扶贫项目前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扶贫项目工程建成后,应当确定工程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扶贫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扶贫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扶贫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和以工代赈资金,以及有关部门筹集、社会捐赠的扶贫资金等,应当按照下列用途安排:
(一)财政扶贫资金和有关部门筹集的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扶贫移民;
(二)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发展扶贫产业;
(三)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社会捐赠扶贫资金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各种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规定以外的地区,不得用于地方其他建设,不得用于与扶贫无关的项目。
第三十九条财政扶贫资金主要依据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状况、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数量、地方财政收入、农民人均收入、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四十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地方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照百分之一点五提取。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扶贫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扶贫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账;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国库支付、项目直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
第四十二条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机制,财政、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具体考评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扶贫成果、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情况以及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财政、扶贫开发和其他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扶贫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扶贫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咨询。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完成时间及财政扶贫资金数额等。
第四十五条贫困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有权对本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行使知情权、选择权、民主决策权、参与实施权。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农村扶贫的专项工作报告,将农村扶贫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