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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女性居民参与行为

发布时间: 2021-03-02 15:17:14

㈠ 农家生态旅游环境保护工作中应遵循什么原则

(1)保护性原则。由于农村人文资源的稀缺性和脆弱性,在旅游开发和建设中对资源应以利用为主,谨慎开发,坚持“少即是多”的原则。在旅游开发时要尽量保持旅游资源的原始性和真实性,不仅保护大自然的原生韵味,而且要保护当地特有的传统文化,避免因开发造成“文化污染”。各农家生态旅游热点区域应建立环境监测网络,监测范围主要包括重要景点保护区、分散游览区等。内容涉及动植物生长繁殖情况,大气、水体及土壤污染的潜在危险及地质灾害等情况。

(2)承载力控制原则。即把旅游开发和利用的强度、游客进入的数量控制在资源及环境的自然与文化的“生态承载力”范围内。农家生态旅游的发展符合当地社会道德规范,必须考虑当地旅游承载力,使旅游活动的开展不至于与当地道德、习俗、宗教信仰、文化传统、生活方式等冲突,如在特色景点要对游客流量进行严格管理,以提高门票价格或限量售票形式,力争把游客量控制在生态环境承载力、社会承载力、设施承载力范围之内。一则保证游人最佳观赏效果,二则防止游人过多导致果树采摘过度、草地枯死、土壤板结现象的出现,避免破坏旅游生态,使农家生态旅游健康、可持续发展。

(3)社区居民参与原则。保护和巩固地方特有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吸引力;在让社区居民从旅游中收益、实现旅游扶贫功能的同时,使其具有更加自觉保护的动力。

(4)资源和资源有价原则。应该贯彻“旅游开发,资源有价”的原则,只有充分认识“资源有价”,开发者、管理者、旅游者才能更自觉地去保护它;只有有偿使用资源,使资源在被使用时获得效益,才能使资源的保护有经济支撑,才能减少粗放的、破坏性的开发,避免低水平开发和低水平管理带来的对资源的破坏。

乡村旅游的特点是什么如何开发乡村旅游

乡村旅游的特点
1、独特的活动对象
我国乡村地域广大辽阔,种类多样,加上受工业化影响较小,多数地区仍保持自然风貌,风格各异的风土人情、乡风民俗,乡村旅游活动对象具有独特性特点,古朴的村庄作坊,原始的劳作形态,真实的民风民俗,土生的农副产品。这种在特定地域所形成的“古、始、真、土”,具有城镇无可比拟的贴近自然的优势,为游客回归自然、返璞归真提供了优越条件。
2、分散的时空结构
中国的乡村旅游资源,上下五千年,十里不同俗,且大多以自然风貌、劳作形态、农家生活和传统习俗为主,受季节和气候的影响较大。因此乡村旅游时间的可变性、地域的分散性,可以满足游客多方面的需求。
3、参与的主体行为
乡村旅游不仅指单一的观光游览项目和活动,还包括观光、娱乐、康疗、民俗、科考、访祖等在内的多功能、复合型旅游活动。乡村旅游的复合型导致游客在主体行为上具有很大程度的参与性。乡村旅游能够让游客体验乡村民风民俗、农家生活和劳作形式,在劳动的欢快之余,购得满意的农副产品和民间工艺品。
4、高品位的文化层次
乡村文化属于民间文化,我国乡村绚丽多彩的民间文化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内涵,致使乡村旅游在文化层次上具有高品位的特点。乡村的各种民俗节庆、工艺美术、民间建筑、民间文艺、婚俗禁忌、趣事传说等,赋予深厚的文化底蕴。由于乡村社区的这种“浓厚的区域本位主义和家乡观念特色的非规范性”,使民间文化具有深刻的淳朴性和诡秘性,对于城市游客来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和吸引力。
5、可持续的旅游发展
由于现代乡村旅游融乡村自然意象、文化意象和现代科技于一体,旅游发展与农业生产于一体和城市旅游与乡村旅游于一体,因而是可持续旅游。

如何开发乡村旅游
第一,需求量很大。旅游者寻求差旱。随着国内旅游的兴盛,乡村游的市场需求逐步增长。城里人希望摆脱高楼峡谷、水泥森林,缓解工作高负荷的压力,荫足怀旧和对自然的向往的需求。

第二,与休闲度假旅游具有类似的特点。注重休闲和娱乐、健康身心等需求,同时,乡村游很大程度上也存在重复消费的特点。

第三,与一般性的度假旅游有不同之处。一般认为,休闲度假旅游是较观光游更为成熟的旅游类型。一些休闲度假者的可支配收入水平较高,对休闲度假的价格不太敏感,而且度假旅游者偏向于距离较远、时间较长的度假。相比一般性的度假旅游,乡村游具有如下特点:乡村游针对的主要是周边的城镇市场,因此旅行的距离较短,不同于一般性的中长线休闲度假;乡村游的旅游者对旅游的价格比较敏感(相对于散客游和家庭游,单位集体出游的对价格敏感度相对较低),这一点可能与现在乡村游市场还不是太成熟,没有形成旅游者可信赖的品牌效应有关;乡村游一般距离近,旅游时间短。魏小安在《中国三农旅游的发展》一文中认为,乡村游的市场层次比较分明:市民活动和农民活动基本是大众化的旅游,属于比较低档的消费;部门活动属于中档消费;企业活动层次较高,属于高档消费。因此可以说,乡村游的需求市场是一个差异化的市场。

且采取这两种形式的旅游者不在少数。旅行社应关注这两种形式的市场开发,在一定意义上需要旅行社转变角色,适应市场需求。

具体地讲,针对乡村游散客,旅行社需要在产品设计、代理服务、咨询服务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来满足乡村游散客的需求。比如,进一步提高产品组合的灵活度,为游客提供专业的线路设计的意见;提供一些代理服务,而不一定是包价旅行服务;提供方便快捷的专业化咨询服务等等。针对单位团体乡村游,则应该加强与单位的联系,完善客户管理,根据单位情况量身定做产品,并且通过优质服务吸引回头客。

(五)适度关注乡村游的延伸性项目

乡村游不只局限于农业旅游,还可以开发一些拓展性项目。比如林业旅游,观赏林业;渔业旅游,海上鱼类养殖的观光,乡村池塘、溪流的垂钓等等,这些都可以作为乡村游的延伸性项目融入旅行社的产品中去,丰富产品的内容,增强趣味性。

(六)乡村气息、旅游体验与城市生活方式相结合

乡村气息要突出,如天然的山水,原汁原味的农村风情等。再加入一些体验性元素,让旅游者深入体验乡村气息,体验浓浓的乡情。但是,在一些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旅游基础设施等方面,则需要与城市生活相吻合,而不可一味求“土”。比如卫生间的设施,基本的住宿条件,以及目的地的卫生状况等等,使游客可保持城市生活方式。

(二)产品供给的特点

第一,资源特点。乡村游本身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可以利用的资源种类较多而丰富。比如乡村美丽的自然风光,良好的生态环境,深厚的文化积淀,淳朴的民风等。

第二,产品特点。目的地产品同质化、近距离重复建设的现象比较严重,市场发展不够

㈢ 本科毕业论文题目选智慧乡村还是乡村旅游行为研究,哪个题目好写还有广东哪个村适合做研究

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只选智慧乡村还是乡村旅游?为研究哪个题目好?其实现在智慧乡村很热门,你可以试试。

㈣ 生态旅游有很多种形式和多种原则但其中的灵魂是什么

生物多样性带来的生态圈,无需外界干扰就能独自循环往复。

㈤ 乡村旅游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乡村旅游的特点
1、独特的活动对象
国乡村地域广大辽阔,种类多样,加上受工业化影响较小,多数地区仍保持自然风貌,风格各异的风土人情、乡风民俗,乡村旅游活动对象具有独特性特点,古朴的村庄作坊,原始的劳作形态,真实的民风民俗,土生的农副产品。这种在特定地域所形成的“古、始、真、土”,具有城镇无可比拟的贴近自然的优势,为游客回归自然、返璞归真提供了优越条件。
2、分散的时空结构
中国的乡村旅游资源,上下五千年,十里不同俗,且大多以自然风貌、劳作形态、农家生活和传统习俗为主,受季节和气候的影响较大。因此乡村旅游时间的可变性、地域的分散性,可以满足游客多方面的需求。
3、参与的主体行为
乡村旅游不仅指单一的观光游览项目和活动,还包括观光、娱乐、康疗、民俗、科考、访祖等在内的多功能、复合型旅游活动。乡村旅游的复合型导致游客在主体行为上具有很大程度的参与性。乡村旅游能够让游客体验乡村民风民俗、农家生活和劳作形式,在劳动的欢快之余,购得满意的农副产品和民间工艺品。
4、高品位的文化层次
乡村文化属于民间文化,国乡村绚丽多彩的民间文化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内涵,致使乡村旅游在文化层次上具有高品位的特点。乡村的各种民俗节庆、工艺美术、民间建筑、民间文艺、婚俗禁忌、趣事传说等,赋予深厚的文化底蕴。由于乡村社区的这种“浓厚的区域本位主义和家乡观念特色的非规范性”,使民间文化具有深刻的淳朴性和诡秘性,对于城市游客来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和吸引力。
5、可持续的旅游发展
由于现代乡村旅游融乡村自然意象、文化意象和现代科技于一体,旅游发展与农业生产于一体和城市旅游与乡村旅游于一体,因而是可持续旅游。
第一,需求量很大。旅游者寻求差旱。随着国内旅游的兴盛,乡村游的市场需求逐步增长。城里人希望摆脱高楼峡谷、水泥森林,缓解工作高负荷的压力,荫足怀旧和对自然的向往的需求。
第二,与休闲度假旅游具有类似的特点。注重休闲和娱乐、健康身心等需求,同时,乡村游很大程度上也存在重复消费的特点。
第三,与一般性的度假旅游有不同之处。一般认为,休闲度假旅游是较观光游更为成熟的旅游类型。一些休闲度假者的可支配收入水平较高,对休闲度假的价格不太敏感,而且度假旅游者偏向于距离较远、时间较长的度假。相比一般性的度假旅游,乡村游具有如下特点:乡村游针对的主要是周边的城镇市场,因此旅行的距离较短,不同于一般性的中长线休闲度假;乡村游的旅游者对旅游的价格比较敏感(相对于散客游和家庭游,单位集体出游的对价格敏感度相对较低),这一点可能与现在乡村游市场还不是太成熟,没有形成旅游者可信赖的品牌效应有关;乡村游一般距离近,旅游时间短。魏小安在《中国三农旅游的发展》一文中认为,乡村游的市场层次比较分明:市民活动和农民活动基本是大众化的旅游,属于比较低档的消费;部门活动属于中档消费;企业活动层次较高,属于高档消费。因此可以说,乡村游的需求市场是一个差异化的市场。

㈥ 妇女组织对侵害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三十六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一条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第四十九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五十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㈦ 乡村旅游社区居民满意度调查研究是属于什么类型研究

根据乡村旅游的文化特点,可以把乡村游分为以下几种:其一是农家乐类型:农家乐是以体会农家院生活为主要方式,以农村特色为旅游资源,策划开发的旅游类型。
“农家乐”旅游是以农村为背景,以农事作为主要方式,充分突出乡村特色。其二是自然村类型:包括山村类型、水库类型。其三是民俗村类型:包括 “原生民俗村寨”,是在民族地区选择较为典型的天然村落对民俗文化进行开发、保护和利用,展现一个活生生的民族生活现状。我国几千年的发展,给后世留下了拥有大量传统民居的古村落,形成了我国乡村旅游的一个重要特色。在我国乡村旅游古村落类型中,以南方的土楼最具有典型性。其四是田园风光类型:田园风光,是广袤田垄与峰林山峦相连、田秀山青、山环水绕等美妙景色

㈧ 如何加强社区及乡村文化建设

(一)社区文化体系。

乡村社会学家杨懋春指出,乡村社区是以家庭为单位,以村为中坚,以集镇为范围的开放空间。乡村社区能够代表一个地理范围内的文化特征(包括传统、风尚、特色等),也能够体现乡村的群体合作,而群体合作是文化精神的重要表现。乡村社区文化建设的发展离不开整个社区的参与。乡村旅游的社区参与是指在开展乡村旅游的地区,社区群众全面而有效地参与到旅游开发中来,不仅参与旅游决策和规划,还参与旅游地环境保护、旅游地社会文化维护等多个方面。在这个过程中,主要是通过恢复或重建乡村历史文化遗迹和乡村文化传统突出历史特色和文化特色,通过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改善、展现乡村特色,通过塑造社区居民的整体形象和举办社区文化活动形成社区核心价值体系,并最终发挥社区文化的凝聚作用。

(二)庭院文化体系。

乡村文化庭院,是在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根据乡镇自然村庄的布局结构选择的、能够代表乡村典型文化的农户及其庭院,目的在于通过其示范辐射作用带动整个村庄的文化建设。这既有利于对具有特殊价值的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性保护,又能够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机制。庭院文化建设要求充分挖掘乡村价值观、特色产业及生产生活民俗等,并结合旅游文化氛围营造,在赓续、保护乡村传统的同时加快乡村旅游发展,主要模式有主题院落、寄宿农庄和家庭旅馆等的建设。

(三)特色个体文化体系。

乡村特色个体,即存在于广大农村之中并拥有特色、特殊专长的文化个体(人),通过突出个体的独特性,可以有效传承特有文化(包括特有手工艺、特有专长等),加强对农村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系统发掘、整理和保护,丰富旅游活动内容、增强旅游吸引力。农民是乡村文化的真正代言人,当地村民是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的见证者,因此要制定优惠政策,提高民间艺人的积极性,强化民间艺人的稳定性,实现民间艺术的丰富性,并通过乡村旅游的发展拓宽传播渠道,最终完善乡村文化体系的建设。

㈨ 乡村旅游的三要素

乡村旅游,简单地说就是依托乡村的自然景观、田园风光、农业资源等要素,开展的一切游憩、休闲、参与、娱乐、体验、科普活动。近年来,随着人们休憩时间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思想观念的转变,乡村旅游越来越受到城市居民和游客的青睐。
一、 乡村旅游的定义
要把握乡村旅游的概念和内涵,应充分认识到以下几点:
①从地理角度来看,乡村是与都市相对的一个空间概念,它指的是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人民所住的地方。
②乡村旅游资源是指存在于乡村的资源。它包括乡野风光等自然旅游资源,还包括乡村建筑、乡村聚落、乡村民俗、农事活动等人文旅游资源,以及乡村社会文化等无形的旅游资源。
③乡村旅游有别于农业旅游,前者是按旅游的地域空间来分的一种旅游形式,后者是按旅游对象来分的一种旅游形式
④要区分乡村旅游与民俗旅游之间的关系。民俗旅游指的是以特定民族的传统风俗为资源加以保护开发的旅游产品。两者含有公共部分——乡村民俗旅游的关系。
⑤乡村旅游不仅能观光游览,亦可度假休闲,游客还能亲自参与体验农家生活与生产以及购买时新农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⑥乡村旅游的特色是乡土性,其目标是生存环境与乡村有较大差异的城市居民。
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委员会1994年定义:在乡村开展的旅游,田园风味是乡村旅游的中心和独特的卖点。
2004年,在贵州乡村旅游国际论坛上,中国专家形成统一意见,认为我国的乡村旅游应包含三方面:一是以独具特色的乡村旅游民俗文化为灵魂,以此提高乡村旅游的品位丰富性;二是以农民为经营主体,充分体现住农家屋、吃农家饭、干农家活、享农家乐的民俗特色;三是乡村旅游的目标市场应主要定位为城市居民,满足都市人享受田园风光、回归淳朴民俗的愿望。
二、现代乡村旅游的基本类型
乡村旅游一般具有休闲、观光、度假、娱乐、体验等功能,集吃、住、行、游、购、娱于一体,综合服务功能强,适合于群体团队活动,一般以家庭单元、企业团体为主,兼以零星散客。组织乡村旅游,对家庭而言,有益于亲情培养,心灵沟通,充分享受家的温暖和关怀;对企业团体来讲,有利于放松心情,增进了解,融洽关系,加深友谊,增强团结协作能力,提高企业凝聚力和战斗力。
现代乡村旅游由于受到其独特的乡村旅游资源和发展条件的影响,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基本类型:
①以绿色景观和田园风光为主题的观光型乡村旅游。山清水秀,碧空万里的自然风光使游人留恋忘返,幽雅清静、舒适宜人的绿色空间,是人们返朴归真的最佳选择。
②以拓宽视野和增长见识为主题的教育型乡村旅游。集知识、考察、学习、娱乐于一体的乡村旅游区。例如:宁波奉化滕头村。
③以民俗风情和传统文化为主题的民俗文化乡村旅游。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中华民族56个,就有56种风情,富饶的国土形成灿烂的风俗,悠久的历史创造了多彩的民间文化,引人入胜。
④以观花采果和品尝美食为主题的参与型乡村旅游。以观赏花卉、采摘果实为主题的“动手果园”,以特产参观、品尝、购买为主的工艺特产一条街等,都对广大游客有着无限的吸引力。
⑤以康体疗养和健身娱乐为注意的康乐型乡村旅游。与都市生活的“灰色空间”相比,富有乡野情趣的“绿色之旅”更能使游客放松身心,消除疲劳,陶冶情操。
三、发展乡村旅游的三大要点
全球乡村地域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经济因素和技术因素对发展中国家旅游发展具有显著的作用。旅游业正逐步成为乡村地区和社区发展重要的经济、环境和社会因素。旅游业对国家和区域经济的贡献是可以估算的,但机制和过程尚不完全明确。旅游业对地方发展的贡献过高估计,会导致发展停滞、后退,甚至导致地方旅游业获得利润能力的损失。过高估计必然会过高估计对旅游设施的需求。1991 年美国国家(州) 旅游局的调查表明,60 %的州正致力于乡村旅游的发展,50 个州中的30 个州具有目标具体的乡村旅游发展计划,70 %以上的美国居民在乡村娱乐。1993 年英国每天接待的乡村旅游者为90000 人,估计84 %的人口每年进行一次乡村旅游。反观我们中国国内乡村旅游资源丰富,但发展乡村旅游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中国发展乡村旅游应注意以下三大要点。
1、天时
①给予政策扶持。
目前全国各地城市近郊都在花大力气发展乡村旅游,争夺客源的竞争空前激烈。仅靠乡村旅游一家一户的小打小闹,靠口碑宣传和散发传单是难以持续发展的,唯有政府的主导、群体的力量方能形成规模效应,促进乡村旅游的正常稳态发展。
2006年,被国家旅游局确定为“乡村旅游年”。这足以说明我国对乡村旅游越来越重视,但是光有足够的关注是不行的,还缺少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扶持政策。现在我国关于旅游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更不用说是关于乡村旅游的了。致使很多开发商利用这个机会,打着“乡村旅游”的幌子进行着圈地、开发房产的行为,导致了乡村的乡土面貌被严重破坏。
因此国家,乃至当地政府都要从妥善解决“三农问题”的政治高度,出台鼓励发展乡村旅游的实质性扶持政策。比如: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补助乡村旅游开发项目的规划编制、人才培训和重点项目的开发等等。
②完善管理办法。
一是,实行服务质量监督。对每户农家建立档案,并采用乡村旅游点的标志授牌、等级评定、记分考核、实施奖惩等可行办法,对于经验优良的农户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做出违反管理的农户则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取消该乡村旅游经营内容。
二是,加强服务动态管理。即积极组织经营农户参加服务礼仪礼貌、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细分目标市场,明确服务原则。要做好值班工作,确保随时向游客提供有效、便捷的服务,并记录在案。
③加大宣传力度。
例如:目前,龙坞茶村的主要旅客是杭州人,而且大都是回头的老客户。这些游客是来自开业之初游客高峰期的,而近来的新客户则非常至少。散客的数量有限,而且时间也较为分散,不利于实际经营。此时,龙坞茶村的服务容量显然是未饱和的,大量的开业农户仍在“待业”状态,因此暂时可以放下对游客容量问题的忧虑,一心加大宣传力度。只有有了足够的客源,才谈得上分摊客户,才能让农户看到项目的前景。

㈩ 乡村旅游的特性有哪些

我国乡村地域广大辽阔,种类多样,很多的地区都还保持着自然风貌,风格各异的风土人情、乡风民俗,乡村旅游活动对象具有独特性特点,古朴的村庄作坊,原始的劳作形态,真实的民风民俗,土生的农副产品。这种在特定地域所形成的"古、始、真、土",具有城镇无可比拟的贴近自然的优势,为游客回归自然、返璞归真提供了优越条件。
前瞻产业研究院指出,乡村旅游有以下一些特征。
1、风格乡土性:因为乡村旅游是从乡村发展而来的,其乡土性是吸引众多都市游客的重要因素之一,吃农家饭、住农家舍、体验农家情都是乡村旅游开发的重要项目依托,所以乡土性是乡村旅游独一无二的特性之一。
2、地域异同性:乡村旅游资源形态各异,且大多以自然风貌、劳作形态、农家生活和传统习俗为主,受季节、气候和水土的影响较大,因此乡村旅游时间差的可变性、布局的分散性,可以满足游客多方面的需求。
3、行为多样性:乡村旅游不仅指单一的观光游览项目,还包括观光、娱乐、民俗等多功能、复合型旅游活动。乡村旅游的复合型导致游客在主题行为上具有很大程度的参与性,如垂钓、划船、捕捞、娱乐、参与劳作活动等。乡村旅游重在体验,能够体验乡村的民风民俗、农家生活和劳作形式,在劳动的欢愉之余,还可购得满意的农副产品和民间工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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