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旅游协会经营范围
『壹』 请问要注册一个旅游开发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
经营范围就写:国内外旅行业务。具体的注册公司的文书我会做
需要的可以私聊
『贰』 工商局规定生态农业旅游的经营范围
农业产业化示范种植;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应用;观光农业开发;园林绿化;名贵树种苗木;花卉、草坪、盆景的培育及销售;瓜果蔬菜、农作物的种植及销售;家禽养殖及销售;农家乐观光旅游;食用农产品销售。
『叁』 浙江联众乡村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 公司前身为浙江联众乡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创建于2010年6月30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浙江联众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出资组建,主要从事乡村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开发、管理;乡村休闲旅游项目的开发、管理;其开发运营的项目包括:浮云山庄、九思湖畔、西坑云海、大有桂谷等九个乡村休闲度假项目。
法定代表人:余学兵
成立时间:2010-06-30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523000033658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安吉县报福镇报福村兴福路发展大楼202室
『肆』 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类
企业属性,应该是旅游服务业或商业服务业
『伍』 发展乡村旅游产业都是指那些方面
乡村旅游具有的一般特点是:
1、乡村性。乡村旅游活动发生于乡村及附近地区,以田园风光,农事活动,农业技术,农业产品,乡土民情等旅游资源为依托。
2、参与性。乡村旅游重在体验。
3、差异性。表现为地域和季节两个方面。
4、目标市场是城镇居民。
5、费用低。乡村旅游的成本低,消费价格低。由于大众旅游消费观念的转变、现代生活压力的增加、收入水平的提高、产业政策与制度法规的推进,我国乡村旅游的发展前景将非常广阔。
乡村旅游产业主体:
随着乡村旅游市场需求的旺盛,我国乡村旅游这一产业也不断的壮大。乡村旅游产业中涉及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个:
1、乡村社区,乡村社区的居民是乡村民俗文化,传统习惯,家事生产活动的载体,本身就是一种旅游资源。同时社区居民也是乡村旅游的重要开发者与受益者。
2、旅游企业,包括旅游的经营商、交通的经营者、零售商、开发商、供应商、旅行社及咨询公司等。旅游企业直接参与乡村旅游的资源保护和开发,直接影响乡村旅游各方面。
3、政府是制定和实施乡村旅游的保护与开发规划行动的核心。
4、非政府组织是依法建立、非政府、非营利性、自主管理、非党派性质,并具有一定志愿性质、致力于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的社会组织。
我国乡村旅游产业组织模式分类与比较:
(一)分散、自主经营模式
就是由乡村旅游资源的所有者来直接经营,在自发的基础上,由各个业户以单体业户为单位,分散地自主经营,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合一,而不再通过委托或者租赁等方式交给外来企业经营。
优点:有利于调动个体户的经营和管理的积极性,他们会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把项目经营好。可以有效避免与外来者的冲突。
缺点:首先受乡村旅游资源经营者自身在经营观念、经济实力等方面的限制,面对竞争,可能会出现无力应对的局面。第二,资金有限,可能无力扩张。
(二)“公司+业户”模式
就是以公司(经济实体)、科研单位、各类农民技术或专业协会为龙头,以一系列的社会服务带动农村千家万户进行商品生产的方式,公司和农户签订合约,把生产环节交给农户去做,而市场和销售环节交给公司去处理,这样公司和农户两者优势互补。
优点:该模式可以解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农户小规模经营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大市场运作之间的矛盾。经济实体拥有农村单个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体不具备的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方面的优势,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层次,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技术、文化素质。这种模式还可以克服了业户不懂市场的弊端,也解决了公司不易打入乡村内部的短处,还可以扩大当地村民就业。
缺点:能够与农户进行合作的公司的数量比较少,使得农户对合作伙伴的选择余地有限;公司通常处于优势地位,而农户处于弱势地位,农户在与公司进行谈判时处于不利地位。
(三)“杜区+公司+业户”模式
“社区”是指作为社区代表的乡村旅游协会,由全部乡村旅游经营业户参加,一户一名代表,其职权相当于旅游公司董事会,决定村内一切有关乡村旅游开发的重大事件、任命并考核、监督旅游公司管理人员、审查财务状况等。“公司”是指的村办企业要接受协会委托,具体负责本村乡村的旅游经营。“业户”作为具体服务的单元,接受公司安排接待游客,定期与公司结算。
优点:第一能充分保障开发成本和利益均衡分配,村办的企业只是管理和营销的机构,并不从事直接接待和服务,业户则是提供服务的主体,这就能充分地保障经营业户收益。其次,乡村文化能得到较好保护与传承,再次,社区、公司、业户间相互制约关系有利于管理过程的公平、公正,三者之间权利、责任明确后,彼此监督,相互合作,实现共赢。
缺点:村办的企业规模有限,资金实力不足,在后续扩张与产品的更新换代时可能出现问题。公司权力的过于集中,在利润的分配时,可能与村民间发生争执。
(四)整体租赁模式指一个旅游的景区内,将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授权给一家企业进行较长时间控制和管理,成片地租赁开发,垄断性地建设和经营及管理,按约定的比例由所有者和经营者分享经营的收益。
优点:一个乡村的旅游景区或项目被一家企业承包经营,充分发挥企业在经营管理的优势,将乡村的旅游产品较快地推向市场。缺点:地方政府、景区管理机构、景区投资企业和当地居民中,任何不合作的一方都有可能破坏和谐。它将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并将经营权进行较长时间的转让,突破了现有的管理体制和要求,在目前尚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前提下,依然要承担较大政策风险。
(五)“村办企业开发”模式是由村一级“村有的企业”开发、经营的模式,实际上是由村委会主持的。
优点:“自家产业”,积极性较高,开发时能把一些真正体现当地特色的东西留下来;开发过程中,“自家人” 容易沟通。
缺点:第一是资金方面的限制,如果村子不太富裕,不能募集到足够资金,项目规模的扩大和水平的提高,会受到直接影响;其次是管理水平的有限,服务水平的可能不高,需要外界干涉。
(六)其他的乡村旅游经营模式
还有一些其他的产业组织模式,但都可以说是上述五种模式的变通与创新。如“农户+农户”的模式、“政府+公司+农村旅游协会+旅行社”的模式和“政府+公司+业户”的模式。
『陆』 我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成立于何时、何地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组织领导,促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事业的发展,经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共同研究,决定成立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并报经民政部批准。2009年10月26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共同组建的“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在浙江省安吉召开了成立大会。
『柒』 农家乐主要经营范围
“农家乐”经营者通常利用农村庭院、果园、花园、堰塘、农场、牧场等田园景观或者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以此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以农牧业体验为特色的观光、娱乐、运动、住宿、餐饮、农事体验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农家乐”经营可以集垂钓、采摘、餐饮、食品加工等服务于一体。
二、农家乐发展的根本
1、“农家乐”发展要以“农”为根。
经营者要通过真实的农民生活场景,通过展示吸引旅游者;餐饮接待设施可利用自家的宅地和现有生活设施改建或改善而成,要充分体现农村、农业、农家、农民的乡土气息。
2、“农家乐”发展要以“家”为形。
“农家乐”应该以家庭为单位,其形式应该体现出家庭的形态。既然是“家”,其规模就应该适度,发展应该特色化,不应大众化。
3、“农家乐”发展要以“乐”为魂。
以乐为魂就是要发扬光大“农家”的文化内涵,深入挖掘,突出特色,做出项目,使“农家乐”旅游充满魅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农家乐
『捌』 广西乡村旅游行业协会的职能是什么
广西乡村旅游行业协会主要职能是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及广西关于乡村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协调约束会员企业,并组织国内外有关乡村旅游的交流和推广,促进广西乡村旅游业的发展。
(8)乡村旅游协会经营范围扩展阅读:《广西乡村旅游行业协会章程》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及广西关于发展乡村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做好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系统调查、收集、研究、整理国内外有关乡村旅游信息、资料,做好市场发展趋势的预测,及时向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和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三)在平等协商、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研究并解决涉及会员间的有关问题;规范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保护其合法利益;帮助会员单位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四)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各种要求、意见和建议,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宜,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并教育会员遵纪守法;编写书籍《广西乡村旅游指南》和广西乡村旅游协会季刊《广西乡村旅游》;
(六)团结全区乡村旅游企业,推动广西乡村旅游行业的整体意识和统一性,积极维护行业的利益和声誉;
(七)广泛开展与全国各地及国际有关旅游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广西乡村旅游业的发展,扩大广西乡村旅游业的影响。
『玖』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9)乡村旅游协会经营范围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十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 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拾』 农民农林业生态旅游合作社经营范围
既要经营范围也要明确服务和销售的对象,如组织采购、供应本社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为本社成员引进XX种植新技术、新品种,并开展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