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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村生态旅游的土地利用

发布时间: 2021-01-21 10:48:03

① 农村土地利用

如果是宅基地,建议你还是建一个房子,如果不建房子的话,也许会收回,这是政策决定的。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对农村开荒地如何规定

荒沟、荒山等荒地都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发包。经依法承包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村集体同意的开荒地,应当返还给村集体。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2)对乡村生态旅游的土地利用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③ 想做乡村旅游、农业观光园等方面的项目,怎么解决土地使用及规划问题

想做乡村旅游、农业观光园等方面的项目,怎么解决土地使用及规划问题?北京山合水易规划设计院研究,在符合规划及其他规定的基础上,针对项目区内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和开发模式,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 旅游设施用地
方式(1)、依法按程序征用
注:某些地方对土地征用有特别规定和说明,具体程序以地方具体规定为准。
方式(2)、与集体联合开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若项目用地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可采取企业与村集体联合进行开发建设的模式,即村集体作为主体,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联合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部分)建设。
2、 农业观光等农园项目用地
方式(1)、依法征用
通过征用形式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后使用,但由于此项目用地面积较大,土地征用超过一定面积须报国务院审批,操作难度较大。
方式(2)、通过农用地流转形式租赁农村集体土地
相关手续较征地简捷,且可节省大量资金。
与镇政府和相关村委会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后,与镇政府及相关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与农户和村小组签订有关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最后由村小组委托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与承包商签订租赁合同。
由于发展观光农业等项目,涉及到将耕地、园地、林地等用地类型转变为设施农用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用地类型,需要与当地政府或国土部门了解沟通相关手续事宜。
3、 农村居民点归并整合
可通过新农村建设、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形式开展。首先与集体沟通协商,签订搬迁、补偿、安置等相关协议;然后与国土部门沟通,争取周转用地指标,办理安置区农专用手续。
如果周转指标申请成功,新增建设用地可以先建后拆形式进行,即首先在新址(安置区)建设安置点,然后拆除整合原有居住点,经整理后按一定比例归还安置区占用土地。

④ 我国农村土地利用的特点及形式 谢谢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土地最大的改革

⑤ 读“某乡村土地利用景观图”,回答19-21题:该地的土地利用类型是()A.水田B.旱地C.林地D.草

读图可知,图中地区的土地利用类型是水田.结合选项.
故选:A.

⑥ 农村土地资源的科学开发与利用

濉溪县村庄建设用地情况汇报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土地问题,把土地资源定位为参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后,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文件精神,明确各级政府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大了对《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和实施力度,执法部门也加大了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对农村土地管理尤其是耕地保护作出了巨大努力。在农村中,违法用地,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的现象虽然得到了有效遏制,农民建房也正在走上依法管理的道路。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观念的逐渐变化,特别是在中央惠农政策的大环境下,农村农民住宅建设空前活跃,由于各地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不尽相同,导致目前农民建房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破坏、闲置浪费耕地现象随之大量出现,现结合我县实际将村庄建设用地情况汇报如下:
一、农村居民点用地状况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我县共有215个行政村,24个居委会,农村居民点2722个,面积298299.8亩,多年来我县在村庄用地管理方面主要做法有:
1、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类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规划的用地项目不予受理或审批。
2、做好村庄定界工作
完善村庄定界,划定村庄用地范围,控制村庄用地规模。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县在村庄用地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规划滞后,造成村庄布局散乱
长期来,村庄和集镇建设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农村村民建房布局极不合理。路修到那里,房就建到那里的“马路经济”现象随处可见。农村居民点遍布各个角落,农户居住极为散乱。有的自然村目前只有十几户人家居住,但四周却留有几亩到十几亩的宅基地不等,大量土地被闲置,土地利用效率低。由于村庄分布散乱和经济条件的限制,房屋座落参差不齐,不仅给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带来不便,而且也影响了村容村貌。
2、管理不到位,宅基地严重超标、一户多宅现象突出
由于农民的土地优患意识不强,不能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建房,而是盲目向村外耕地扩张。在各个行政村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以及一户多宅、房屋空置现象。由于我县实行“宅田合一”制度,造成宅基调整困难,供需矛盾突出,据粗略统计,我县村庄用地未批已用占农村居民点用地的2.8%。
3、现行法律法规难以执行
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民建房违法行为的处罚,只能拆除,不能没收,也不能作其它处理。国土资源部门处于拆不是,不拆也不是的两难境地,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难以执行到位。
二、农村居民点复垦整理情况
(一)农村居民点复垦整理基本情况
新法实施以来,我县共实施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项目17个,投入治理资金402.37万元,建设总规模175.4公顷(2631亩),整理为农用地161.2公顷(2418亩),其中新增耕地面积129.7988公顷(1946.98亩)。
(二)农村居民点复垦整理资金来源及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县通过土地招拍挂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的收取,每年都有大量的土地有偿使用税费收入,我们从这些税费收入中专门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居民点的复垦整理。另外,我们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多元化筹集资金,吸收了大量的投资企业和个人的资金用于复垦整理。此外再加上乡镇、村的配套资金,确保了我县的村庄复垦整理的资金所需。
在村庄复垦整理过程中,我们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统筹协调、农民自愿、多元投资”的原则,扎实有效、积极稳妥推进村庄复垦整理。在开展该项工作中我们做到“三个坚持”、“三个结合”和“四个加强”。“三个坚持”即一是坚持高标准规划选址,二是坚持公开透明招标,三是坚持严格的监督检查。“三个结合”即把村庄复垦整理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与“村村通”道路工程结合起来,与“生态农业”建设结合起来。“四个加强”即一是加强岗位责任制,二是加强质量管理,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三是加强复垦整理资金管理与使用,四是加强综合协调能力,与项目所在地的群众多多沟通,取得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三)农村居民点复垦整理取得的成效
村庄复垦整理不仅实现了全县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为我县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土地保障,而且有效改善了全县的生态环境,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多赢。最为重要的是扎实推进了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农村居民点复垦整理存在的问题
1、农民自发作为复垦主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原土地使用者或其他农民自发复垦是目前农村荒旧宅基地复垦的主要形式。有关法规规定了“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但是这并不能够保证农民作为复垦主体的利益。原因在于,荒旧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自发复垦荒旧宅基地所得来的土地并不同于农民的责任田,利益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农民的自发复垦实际上是在集体组织的默认下取得了该土地的实际占有状态。由于这种占有仅仅是一种事实而尚未形成法律上的权利,加上我国占有制度的不完善,在此情况下,若土地所有者主张权利,那么耕地的占有人就会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处于被动和不利地位,甚至有可能使其投入土地改造中的资金和劳动顷该间化为乌有。而这无疑会影响和制约农民对原有或其他宅基地复垦整理为耕地的积极性和投入力度。
2、在复垦整理时,对农村居民点上的附属物拆迁比较困难,部分拆迁群众有故土难离的思想,有的群众宁愿在废弃宅基地上植树,也不愿意让废弃宅基地复垦整理成为耕地。
3、在复垦整理项目完成后,新增耕地的质量不高、肥力不强、管护不力。
三、节约集约利用、加强村庄用地管理、加快新农村建设及村庄复垦整理的建议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贯彻节约集约用地方针,充分发挥国土部门职能作用。加快土地规划修编,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着力在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建房、旧村改造工作中有所创新和突破,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效的政策引导。
(一)制定并严格执行科学的村庄建设规划
首先,在制定村庄建设规划的过程中,必须以“科学、实用”为原则,以“居住合理、节约用地”为目的,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为基准,同时还必须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需求的情况。其次,在执行规划的过程中,必须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严格执行规划指标,对不符合规划的建房一律不批准,对违反规划的建房该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严格按照规划执行。再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执行一户一宅的标准,杜绝一户多宅,严禁超标占用宅基地,对于移地新建户,其旧宅基地应由集体及时收回另作安排。
(二)新农村建设与村庄改造相结合
对村庄进行改造,必须与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积极引导,科学规划,分步实施。首先应加强村庄布点规划,推进新农村建设工程,逐步调整村庄布局,规划审批后要严格执行;其次要加强宅基地复垦整理,通过村庄搬迁、撤并的方法把那些规模较小、自然村多、居住分散的村集中到居民点,形成中心村,促进村居住宅向中心村、中心镇集中。
(三)积极推行土地置换政策
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实现资源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符合村庄建设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应对那些位置分散的闲置地和低利用价值地,进行土地置换、盘活利用。同时把土地置换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让土地置换成为推动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之一。
(四)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并对新增宅基地进行严格的审批
虽然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部分地区实行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因诸多原因而终止,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整体环境的逐渐成熟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的实施也有了保障。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的基础上,应积极推广更为完善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即农村宅基地资源的配置应以市场化为取向,逐步实施有偿使用制度。既要考虑到社会经主义市场济规律和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框架特点,又要考虑到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致和农民负担是否过重。另外在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的同时,还必须对新增宅基地实行更为严格的审批制度,防止无故迁址,一户多宅,建“子孙房”等现象的发生。堵住荒旧宅基地增长的源头,以免出现一边复垦,一边荒废的现象。
(五)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
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是提高农村土地管理效率的基础。面对新农村建设对土地管理的新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应切实转变职能,按照统一模式、统一规格、统一工作职责的要求切实推进基层国土资源所的硬件建设。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建设要下达建设任务和标准,逐步完善规章制度,改善基层所的工作环境。
(六)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及时向村民公示建房用地申请审批条件,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坚决不予报批。简化建房用地申请材料和审批环节,乡镇国土资源所可以联合所在乡镇其他职能部门集体会审用地申请事项。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上门服务,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为农民节省时间,让他们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去。

2008年8月18日

⑦ 乡村旅游度假区的土地流转怎么搞

乡村旅游开发绕不开农村用地问题,很多开发商也好、经理人也好、甚至是天天与农民打交道的基层政府官员,在与我接洽时都会抛出“这块地能用吗”、“基本农田可以改变用地性质吗”、“木屋可以不需要建设指标吧”、“这个项目的用地需要到国土报批吗”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这实际反应的是大家对用地问题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而仅仅把对项目的关注点聚焦在市场、产品、盈利性、运营模式等后端环节,而忽略了项目的用地基础合法性、开发流程合规性、以及土地作为一种高附加值资源的远期增值变现能力。
用地是农村项目开发遇到的基础问题,也就是项目开发的方向问题,需要搞清楚国家的政策倾斜、战略扶持方向,也需要搞清楚土地流转、征收这些近几年的新生专业术语,更需要理清楚用地流程问题,包括征收征用、流转、承包、租赁、补偿等,也就是让土地活起来的“1、2、3步”怎么走。
文sir说的项目开发不涉及土地一级开发哦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土地二级开发,即土地使用者将达到规定可以转让的土地通过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过程。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等。以房地产为例,就是“卖房子的”和“出租房子的”。
先要确定开发涉及的土地性质
首先要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只要村委会同意,可以自行流转。国有土地的流转要经过国土局备案,变更登记。
(1)集体土地
所有者:由农村村民构成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在此类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建造的建筑物等,为集体土地附着物。
使用方式:分为两种,他用与国有土地类似,即将使用权转让、出租,获取收益;自用方面则与国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产工作自用外,还可以进行生活、经营自用,如作为宅基地分配给成员、建设集体住宅、娱乐设施、经营设施等。
收益渠道:集体土地收益渠道则更加宽广,既有使用权他用的转让、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着物经营收益。
(2)国有土地
所有者: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
使用方式:一是他用,即通过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用于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一是生产工作自用,用于建造办公场所、公益设施等。目前,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经营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收益方式:由于政府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经营,故国有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出让使用权获得的出让费。
旅游项目开发涉及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一般建议流程
文sir说,作为农村旅游项目开发最常见的一种土地使用方式,土地流转将在未来被反复提及。
(1)与地方政府签订意向性合作开发协议
(2)景区、旅游区等规模型项目需编制片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参照上位土地利用规划给建设地块划定红线),若是小型项目则可形成简要的项目开发设计方案
(3)总体规划上会评审(通过后有法律效力)
(4)向所在地国土局提出流转申请(委托土地转出方向和土地转入方向两地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
(5)协调镇村政府同意土地流转(需召开村民大会或其他公示方式)
(6)双方土地流转中心作为中介人,负责信息登记、审核、评估、洽谈等事宜
(6)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国土发批准书
(7)签订流转合同(建议和村集体谈,如果直接和农民签租赁合同后期问题较多)
(8)到国土局登记获得土地使用证

⑧ 土地法对乡村是怎么规定的

一、《土地管理法》总则

(一)《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1 、加强土地管理。我国人多地少,理所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因此,必须加强土地管理。这里所说的管理,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行政管理。

2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3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4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形式,是土地以及利用土地生产的成果为谁所有、由谁支配的制度。土地的所有制在一国的经济制度中具有核心地位。

1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即是土地的国有制;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是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制的规定,是根据宪法作出的。我国现行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2 、长期以来,谁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代表,一直不清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今后,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中仍有很大的权力,依然会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真正能够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只能是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3 、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权

国家征用权,是国家固有、强制将一切产业用于公共目的权力,是主权国家固有的权力。国家在行使这一权力时,通常予以合理的补偿。在我国,征用土地权,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征用,在一定意义上讲,是强制购买。

(三)土地使用制度

1 、土地转让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通过有偿的方式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目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形式: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是国有土地租赁;三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3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所谓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的制度。为了切实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了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土地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土地权属的确认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有着重要影响。

(一)土地所有权

根据宪法 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的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不存在土地的私人所有权。

1 、国家土地所有权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1 )城市市区的土地。

( 2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2 、集体土地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二是土地由于各种原因,已经分别被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有,应当根据现状,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三是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主要是指乡(镇)兴办企业所占用的土地,或者原就属于农业 生产合作社所有的土地。对这部分土地,应当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土地使用权

1 、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行使其使用权。

2 、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同时,也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这一规定使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乡镇企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现象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为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村经济的振兴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土地登记制度

1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两种不同的登记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这里所说的“造册”是指将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的地址、面积、用途、等级等事项在土地登记簿中加以记载。土地登记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未经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土地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核发证书“是指土地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只有获得集体土地所有证,才能在法律上确认该主体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证就是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证书。经过登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种情况是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土地管理法》的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般情况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 用于农业建设。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的农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了应当办理法律规定的手续之外,还应当进行土地登记。该集体土地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对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进行确认。

2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根据这一规定,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应当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3 、林地、草原、水面、滩涂等特殊地类的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人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4 、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登记可以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两种。初始登记一般情况下是土地的确权登记,而变更登记则是对依法改变权属和用途的土地以及地上权利的登记。土地登记的一项重要功能即在于确保土地流转、土地交易的安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以确保土地登记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5 、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只有经过登记的土地物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才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才能在法律上对抗第三人。《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律上确保了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对于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宪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的基本形式,从法律上讲,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农民的农业用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在一般情况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承包经营的土地只能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擅自将承包经营的土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承包经营期限固定为 30 年。中央现在已经明确提出,为了保护承包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新一轮的土地承包合同 30 年不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法律不作限制性规定。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提高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要求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土地的类别,划定土地的用途,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防止耕地的大量流失。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对该地区范围内全部土地的利用所作的长期的、战略性的总体布局和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本作用在于以土地利用为中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各行业的健康发展。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 1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不能脱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 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国土整治”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土地进行的综合整治,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各项活动,其目的在于提高土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全国范围土地的平衡和综合开发利用。

[3] 土地供给能力。所谓土地供给 能力利用是指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状况,在一定的期限内,某一区域的土地所能提供的有限开发和使用的限度。

[4] 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5] 上一级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2 )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

[1]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占用情况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占用的耕地。它包括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和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两种。

[2] 提高土地利用率

只有充分挖掘现有土地的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才有可能以少量的土地资源满足众多人口对农产品的需求。

[3] 保护生态环境

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考虑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问题,合理安排可开垦的土地区域,防止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土地污染等破坏土地自然环境和耕作条件的情况,保障土地资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长期持续的发展动力。

[4] 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大量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占用耕地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进行补偿。因此,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就应当考虑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具体来说:

( 1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律报国务院审批。

( 2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首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再报国务院批准。

( 3 )人口在 100 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 4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外,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

( 5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土地管理法》规定:修改已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即由那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哪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规划的修改进行审批。未经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或者不是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的修改,一律没有法律效力。未经合法审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擅自改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1 、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所谓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是指国家对建设项目乱占农用地而实行的从总量上对建设用地的规模进行控制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的计划管理,只有列入计划范围,并不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方可占用土地。

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主要通过两种计划手段来实施。一种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另一种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2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用地数量所作出的年度的具体安排,它是保护我国土地资源,协调各部门用地,实现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一项重要措施。

四、耕地保护

为保护我国业已不多的耕地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土地管理法》增设一章,专门对耕地保护问题作出规定。

(一)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1 、耕地占用补偿

耕地占用补偿制度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有关部门组织开垦新的耕地的制度。

2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中央提出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在《土地管理法》中具体表现为第三十三条“耕地总量不减少”的规定。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的执行,其根本目的就在于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也就是说,耕地占用补偿制度是实现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措施。

(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所谓基本农田,根据国务院 1998 年 12 月颁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它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立的不得占用的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对我国城乡人民农产品需求的满足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关于农业方面的土地使用了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等不同的概念。农用地是一个大概念,除了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外的所有土地均属于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耕地属于农用地的范围,是农用地中的一种;基本农田属于耕地的范围,但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说,只有那些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才属于基本农田。

1 、基本农田的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 1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 2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 3 )蔬菜生产基地;

( 4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 5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 为单位,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 80% 以上。

2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基本程序是:

( 1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与报批。

( 2 )基本农田保护数量指标的下达。

( 3 )划区定界。

( 4 )设立保护标志。

( 5 )检查验收。

3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应当实行特殊保护制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措施:

( 1 )严格控制耕地占用。除能源、交通、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经批准可以占用保护区的耕地外,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占用保护区内的耕地。需占用的,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2 )上收征地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基本农田的,一律由国务院批准。

( 3 )限制开发区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设立开发区一般不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 4 )非农业建设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的,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即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缴纳耕地开垦费。

( 5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以及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转为非耕地等。

(三)节约使用土地,控制耕地浪费

1 、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非法占用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法律对土地使用提出了以下几项要求:

( 1 )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必须贯彻节约使用的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要求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如果非农业建设项目可以开发利用荒地的,就不允许占用耕地;可以开发利用土壤、地力比较差的劣地的,就不允许占用地力高、土壤肥沃的好地。

( 2 )针对农村普遍存在的在耕地上建窑、建坟以及在耕地上从事其他各种破坏耕地条件的活动,《土地管理法》作出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3 )《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控制闲置耕地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获得耕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发使用,不得闲置、荒芜。

( 1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经合法程序取得的耕地,如果一年内不用,而该耕地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话,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者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 2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如果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闲置费。

( 3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一经收回,用地单位即丧失了继续使用该幅土地的权利。

( 4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耕地,如果原所有权是属于农民集体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 5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承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丧失对该幅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四)未利用地的开发、使用

1 、国家鼓励开发未利用地

对于单位和个人开发未利用地,国家持鼓励态度,并尽可能采取措施予以支持。

但是进行未利用地的开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1 )所开发未利用地的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2 )开发未利用地必须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进行。

( 3 )根据未利用地的地质和土壤条件,如果未利用地适宜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2 、开垦未利用地的环境保护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对开发未利用地提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了开垦未利用地的限制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开垦未利用地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必须做到:

( 1 )开垦未利用地必须事先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对开垦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作出充分估计,并事先采取预防措施。

( 2 )开垦未利用地时,禁止毁坏森林、草原、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 3 )对于已经开垦、围垦的破坏生态环境的土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牧。

五、建设用地

(一)建设用地的取得

1 、建设用地原则上要使用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于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审批手续比较严格,因而有利于控制耕地的不合理占用,同时,在集体土地转换为国有土地后,国家通过调控土地一级市场,收取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并可以为财政积累资金,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2 、建设用地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现在,经大多数的土地所有权单位,仍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所控制或行使所有权的区域;也有一部分土地直接归村农民集体所有,这时的土地所有权单位就是村,其代表者则是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3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

( 1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占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审批。

( 2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 3 )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

1 、建设项目审批阶段进行可行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为政府和计划部门的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在政府和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立项后,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议项目用地的审批管理,涉及到农用地审批的,一般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后进行。

2 、建设征用土地的管理

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原来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过程。

( 1 )征地批准权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建设需要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按以下批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基本农田,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 过 35 公顷;征用其他土地超过 70 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用前述规定之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但是,如果农用地转用审批所涉及的土地面积超过其征地批准权限的,即属于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即上报国务院。

( 2 )征地公告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都规定对征用土地实行公

⑨ 如图是“四川某乡村土地利用景观图”,回答.该地的土地利用类型是()A.水田B.建设用地C.林地D.

四川省位于我国的南方地区,主要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降水较多,土地的利用类型主要是水田.
故选:A.

⑩ 浅谈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利用规划

新农村的建设理念

在举国关注和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时期,笔者感到:全国上下都应当深入把握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涵,进一步拓宽思路;尤其在实践操作的过程中,应当把新乡村的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灵魂和统帅,用新乡村的理念去建设新农村。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以科学发展观统帅农村建设,真正造福农民、造福全国人民、造福我们的子孙后代。

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已受到举国关注。在我国经济取得很大发展的今天,农业仍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弱质产业,农业、农村、农民这“三农”问题,仍然是困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最大难题。在此关键时期,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中央采用建设新农村这样的提法,也是必要和确切的。反映了中央牢记了“三农”这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量级问题。采用这样的提法,中央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政策,就有了客观明晰的依据。表明了中央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选择。究竟要建设出什么样的新农村?中央今年出台的1号文件,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概括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20个字,且那个长篇的1号文件中,又重点地提出了建设新农村的一个单独段落。且只是一小段。对于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重点把握的重点是什么?中央文件讲得非常细致、也非常明确了,无需再说什么。只是要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应当认真领会,深入理解。

但是,目前的执行过程中,已初步出现了一些问题,同时,也存在较多的潜在问题。引发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正确的新农村建设理念尚未确立是一个重要问题。这一问题如果不有效解决,新农村建设是肯定会出现偏差的。

现在有一种倾向,好象新农村的建设就是建新房,修马路。有一些地方,嗅觉比较灵敏。在中央决定还没有出来之前,就开始了建设新农村的工作,一步领先,经验很快就出来了。又有不少地方,也不会输在嗅觉上,又在中央文件没有出来之前,到先走一步的地方去取经了,并先行部署了新农村的建设工作。都要搞一批达标村和示范村,有的地方的确出现了一批既养眼又润心的民心工程。看了这些,我就起一个问题,中央的大新农村建设方针,已经被下面具体化为建房子、修马路的建设工程,浓缩为既养眼又润心的政绩工程。试想想,中国农村这么大,如果每一户都投资几万元建房子,我们的GDP会增长多少,这些漂亮的房子竖起来,乡村的面貌能不改观吗?勤劳善良的乡亲能不为自己住上这样的房子动容?这样还能说那些地方官没有政绩吗?但我还想问一句:农民真是有了房子,就有幸福吗?有了马路,“三农”问题就解决了吗?

现在,还有一个深层次问题。自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了农民家庭的主要资产。承包权赋予了农民对土地的一定支配权。对这种权利,一般农民都理解为,上服从国家政策,下服从自家需要。因而在房屋建设,用水、道路以至村风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常出现各家搞各家的情况。形成了农村建设混乱,发展功能失调等情况。这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应当说,承包经营本身具有很大的优点是被实践证明了的,但其缺点也在进一步显露出来。这一问题原因不是出在承包责任制,这世上没有包医百病的良方。按我理解,问题的根本是:从上到下都忽视了乡村建设是其中的根本原因。农民只把自己看成是种田的,把自己的村庄看成是农村——搞农业的村庄。试想想:如果城市人只把自己看成是工人,把自己所居住的地方看成是工厂,那么,还会的有现在这样功能完善,设置配套,两个文明建设都有发展的城市吗?

现在关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设想,还在不少地方不绝于耳。有关理论文章还在说城乡二元结构的问题。这些东西,农村人不懂,我也看不懂。现在经济都在全球化了,怎么还在提城乡一体化呢?但从许多地方的城乡一体化措施,可以看出两点:一方面,其本意都是好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实践不买他们的帐,实施的结果,三农问题依旧,并且农村已广泛地出现了城不城,乡不乡的情况。这种状况应当改变。

由此看来,在执行中央的新农村建设方针时,的确需要确立一新乡村的建设理念。这个理念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

——农民不再把自己仅仅看成是农民,不再把自己居住的地方仅仅看成是农村。农村不再仅仅以农业为发展的主业。

——各项措施要突出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乡村经济发展方式与生产关系和市场经济和谐协调。

——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应突出乡村功能建设,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提升乡村的人文和经济发展功能。采取各种节约资源、减少成本、兼顾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措施,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切实考虑居民的物质追求和精神文化追求。

——注重保护传统的乡村和人居文化和有特色的地方产品。

——注重从公共设施完善,公益事业发展,公共环境营造方面入手。

——各项措施要注重转移和减少农民,并促进农业生产。

……

根椐新乡村的建设理念,在中央对农村的农田水利、道路、教育、医疗、扶贫等支持进一步落实的前提下,本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三点建议:

1、推进乡村居民集中居住,发展服务业,减少农民、提升农业。这样可以走出一条:依托城镇或村镇发展农业,解决“三农”问题,发展现代化的乡村的路子。

现农村多数已实现村里通公路,且现在交通工具都很发达,以20——30分钟的行程时间作半径,推进村民集中居住客观上是可以做到的。这样,平原区4平方公里甚至更大范围只可设一个村镇或城镇,山区1平方公里范围内可设一个,是不会影响农业生产的。按我国乡村的人口密度,新乡镇的人口一般都有千人以上,大的可以达到1万多人。这种居民集中居住的方式,使居民的走动范围变大,接触的信息增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增多,会促进农业生产走向专业化和集约化。由于人的集中居住,会打破现有农村自给自足的家庭服务模式,从而催生出村镇服务业的发展,也会进一步促进农业的产业化和市场化,促进更多人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

重点是方式方法。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居民集中居住肯定不行。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选择生产生活比较方便的地域,由政府出面规划集中居住区,所规划的房屋设计必须既适合生产,又适合生活。可采取由政府以不赚钱的方式来建设,然后,鼓励农民自愿购买;也可采取允许农民自己按规划建设。并允许购新房的农民保留原有房屋,但不再允许其在非集中居住改扩建居住房屋。按目前我国的土地承载能力,及这项工作的可能进度。只要务实推进,不搞“一窝风”,宏观上不会出现问题。若推进得好,最终还会节约土地。

推进集中居住必须充分体现民意。并要鼓励各地区根据自身的产业特色、文化特色、资源条件构思各具特色的发展思路。

2、促进城市人到城镇购建房屋。此举对缩小城乡差别,加强城乡联系,也有重要推动作用。目前,中央不允许机关干部到乡下购建房屋是完全正确的,必须坚持做到。但城市人到城镇、村镇购建符合当地规划的房屋,应当支持和鼓励。这样不仅有利于推进城乡交流扩大、促进乡镇服务业发展,而且还可使农民在村镇的生活用房的市场活跃起来。

3、要切实把乡村建设规划放到重中之重,由中央给予扶持。乡村建设规划是乡村发展的重大缺项。现在不少农村的房屋建设还是请“地仙”来做。表明乡村严重缺乏规划人才。尤其是现一家一户各搞各的,想推进乡村的现代化、舒适化是不可能的。这一问题应当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来重视。一是国家要从乡村社会变革、解决三农问题等历史和现实的高度,研究出台《乡村规划法》。二是对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国家要组织专家力量帮助审查,坚决杜绝一些与农村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不相适应的政绩项目的规划实施(200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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