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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的用地政策

发布时间: 2021-01-10 18:13:14

❶ 政策如何推动乡村旅游全面开发

近年来一系列旅游扶贫政策相继出台:2016年,《乡村旅游扶贫工程行动方案》制定出台,在全国实施了乡村环境综合整治、旅游规划扶贫公益、乡村旅游后备箱和旅游电商推进、万企万村帮扶、百万乡村旅游创客、金融支持旅游扶贫、扶贫模式创新推广、旅游扶贫人才素质提升等八项专项行动;2017年,《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旅游扶贫行动方案》制定出台,全面实施规划攻坚、精品开发、人才培训、宣传推广、示范创建等旅游扶贫工程,加快推动“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2018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旅游扶贫工作的通知》制定出台,对旅游扶贫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全面推进贫困地区旅游产业发展。

阿洛是浙江湖州培训班的学员。他回到云南省怒江州贡山县捧当乡迪麻洛村后,对自己升级扩建“迪麻洛阿洛客栈”更有信心了。同时,他在安吉县参观时,想到可以把一些项目引进家乡,和乡亲们一起走上旅游致富路。自2014年以来,这样的培训班共举办了15期,有4000多名全国旅游扶贫重点村村干部受益。旅游扶贫培训已经成为旅游扶贫工作的“常态”。

❷ 2016关于年乡村旅游的用地指标多少亩

乡村旅游用地指标是根据你做的项目很定的,主要是看你做的农业观光还是生态养殖还是产回业园区,种类很答多,当然规模越大影响力就越大,资金要求就越多,现在很多做乡村度假休闲的还是很多房地产在乡村做养生养老地产了。

❸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用地有哪些限制

为集体土地附着物,变更登记。收益渠道、经营用途。使用方式,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着物经营收益首先要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建造的建筑物等、出租,即通过使用权出让或划拨,除了可以生产工作自用外、经营设施等。收益方式,用于建造办公场所,获取收益:分为两种、酒店等:由农村村民构成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即将使用权转让,集体土地只要村委会同意。目前。在此类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还可以进行生活: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使用方式,可以自行流转。国有土地的流转要经过国土局备案、公益设施等,如作为宅基地分配给成员,他用与国有土地类似。(1)集体土地所有者,用于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一是他用;自用方面则与国有土地不同,如建造住宅、出租收益:集体土地收益渠道则更加宽广、经营自用。(2)国有土地所有者、建设集体住宅,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由于政府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经营,既有使用权他用的转让、娱乐设施,故国有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出让使用权获得的出让费;一是生产工作自用

❹ 政府,国家分别对乡村旅游扶持政策的支持有哪些

根据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大力发展国内旅游,积极发展入境旅游,有序发展出境旅游,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实现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科学利用资源,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并重,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观光旅游质量,大力发展休闲度假旅游和生态、文化、红色、乡村、森林、湿地、草原、海洋等专项旅游,提升旅游业发展的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加快建设一批国家级旅游目的地和精品旅游线路,推进全国特色名镇(村)建设,规范发展主题公园。加快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旅游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支持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发展。加快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实施人才兴旅工程,推进实施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加快旅游立法和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十二五”时期,旅游业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初步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
1.乡村旅游发展
推进实施《全国乡村旅游业发展纲要》,建设一批乡村旅游及休闲农业示范村和示范县,加大对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扶持。
2.旅游精品建设。
推进实施《“十二五”全国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打造一批国家级城市旅游目的地、国家级精品景区,推出一批文化旅游演艺精品和精品旅游线路及文物、森林、海洋、温泉、草原、工业、科技、会展、修学等专项精品旅游景区。
3.红色旅游发展。
推进实施《2011-2015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继续加大红色旅游基础设施投入,深化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精品线路、重点旅游区建设,加强红色旅游与其他旅游产品的结合,完善配套服务,提高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精品线路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❺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带来哪些乡村旅游发展的利好政策

文件中着重强调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拓展农业产业链价值链和加大农内村改革力度,激活农业容农村内生发展动力,大力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产业,培育宜居宜业特色村镇,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通过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激活农业农村内生发展动力。勇先创景整理,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给乡村旅游发展的利好政策是大力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产业、培育宜居宜业特色村镇、探索建立农业农村发展用地保障机制,等等。

❻ 想从事乡村旅游行业需要加强哪些政策知识类别就可以了,谢谢

1.要从产业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营造有利于乡村旅游

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当地整体旅游规划和管理的范畴,加强分类指导。通过整体旅游规划的制订,把乡村旅游的发展纳入到科学化、规范化的框架下,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能够大大提高投资的效率。
5.必须发挥依靠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避免政府在其中大包大揽,要充分调动市场各主体的积极性,使乡村旅游在经营上更加灵活多样,在机制上更加充满活力,在服务上更加贴近市场需求。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兼顾生态、人文、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效益。
从事乡村旅游的开发和经营:
1.要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关系,按照均衡兼顾的原则,对开发和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努力形成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互相促进的良性发展格局。
2.正确处理旅游开发与耕地保护的关系,优先发展不占或少占耕地的休闲农业项目,要在节约、集约上下工夫,要充分利用我市现代农业园区、现代设施农业示范区等集中型农业园区开发农业旅游项目,利用大型设施农业发展休闲旅游农业。努力走出一条既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又节约资源的发展道路。
3.要正确处理农民主体与社会参与的关系,坚持以农为本、农民主体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保护农民利益的机制体制。突出农民主体地位,拓宽社会参与、支持的途径和方式,培育或者引进新型农民群体,引导人才、资金、土地等要素流向休闲农业,实现乡村旅游上水平、上层次、上规模和可持续发展。

❼ 发展乡村旅游如何用好土地流转政策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村子在保护耕地的基础上开始探索灵活用地方式,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乡村旅游开发需要。“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用于开发观光、采摘等旅游项目的情况越来越多,而这些项目主要是通过土地流转实现的。
土地直接或间接流转到外来投资者手中,是很多地方开发乡村旅游的重要环节。针对旅游用地的多样性,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做出了明确规定。此次农业部印发的《规范》也进一步规范了土地流转工作。
前瞻产业研究院副院长分析,土地流转是发展乡村旅游的重要条件。一是乡村旅游开发需要旅游基础设施,如停车场、厕所、住宿、餐饮等,这些都需要流转土地;二是乡村旅游企业需要突破单一农户限制,达到一定规模。目前,国内比较好的休闲农业与旅游企业流转的土地大多在300亩以上,规模最大的可以达到数千亩。
近年来,业界也在探讨土地流转的形式,其中,“股份合作模式”受到很多业界人士认可。这种模式下,农民变成股东,既收取土地流转资金也收取分红,将是乡村旅游土地利用的一种有效形式。

❽ 乡村旅游用地有哪些限制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关键是巩固和完善版农村承权包地“三权分置”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要素城乡平等交换机制,加快释放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红利。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县级政府通过村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单独选址的农业设施和休闲旅游设施等建设。对利用收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

❾ 国家对旅游项用地有哪些优惠政策

国家对旅游项用地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

1、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

2、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3、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4、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娱乐康体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确定。

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5、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

要高度重视旅游厕所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文明窗口地位和基本公共服务作用。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按照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各地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粪便处理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支持在其他项目中配套建设旅游厕所,可在供应其他项目建设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旅游厕所产权关系。

二、明确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

1、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支持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旅游设施。

2、促进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有序发展

按照“市场导向、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绿色运营”原则,加快制定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新建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用地,应当满足符合相关规划、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完备、建筑材料环保、建筑风格色彩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协调等条件。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3、支持邮轮、游艇旅游优化发展

新建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现有码头增设邮轮、游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现有土地权利类型不变;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4、促进文化、研学旅游发展

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9)乡村旅游的用地政策扩展阅读

加强旅游业用地服务监管的政策:

1、做好确权登记服务

各地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要求,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坚持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少办证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积极做好旅游业发展用地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晰产权、保护权益,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必要的产权保障和融资条件。

2、建立部门共同监管机制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和使用管理应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其他相关区域保护发展建设等规划,不符合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新供旅游项目用地,将环保设施建设、建筑材料使用、建筑风格协调等要求纳入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提出条件的政府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取得者签订相关建设活动协议书,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及时总结旅游产业用地利用实践情况,积极开展旅游产业用地重大问题研究和探索创新。

3、严格旅游业用地供应和利用监管

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不得批准。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经营项目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应。

❿ 想做乡村旅游、农业观光园等方面的项目,怎么解决土地使用及规划问题

想做乡村旅游、农业观光园等方面的项目,怎么解决土地使用及规划问题?北京山合水易规划设计院研究,在符合规划及其他规定的基础上,针对项目区内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和开发模式,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 旅游设施用地
方式(1)、依法按程序征用
注:某些地方对土地征用有特别规定和说明,具体程序以地方具体规定为准。
方式(2)、与集体联合开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若项目用地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可采取企业与村集体联合进行开发建设的模式,即村集体作为主体,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联合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部分)建设。
2、 农业观光等农园项目用地
方式(1)、依法征用
通过征用形式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后使用,但由于此项目用地面积较大,土地征用超过一定面积须报国务院审批,操作难度较大。
方式(2)、通过农用地流转形式租赁农村集体土地
相关手续较征地简捷,且可节省大量资金。
与镇政府和相关村委会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后,与镇政府及相关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与农户和村小组签订有关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最后由村小组委托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与承包商签订租赁合同。
由于发展观光农业等项目,涉及到将耕地、园地、林地等用地类型转变为设施农用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用地类型,需要与当地政府或国土部门了解沟通相关手续事宜。
3、 农村居民点归并整合
可通过新农村建设、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形式开展。首先与集体沟通协商,签订搬迁、补偿、安置等相关协议;然后与国土部门沟通,争取周转用地指标,办理安置区农专用手续。
如果周转指标申请成功,新增建设用地可以先建后拆形式进行,即首先在新址(安置区)建设安置点,然后拆除整合原有居住点,经整理后按一定比例归还安置区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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