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监管
1. 旅行社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
旅行社责任险那是强制性的问下旅游局就知道了游客旅游意外险是建议性质的旅行社属于代理这个不用什么许可证找家保险公司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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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旅游局监管什么
1、管理旅行社,导游人员、旅游景点。接受游客投诉,处理旅游投诉、安全事故等等。 2、负责旅行社年检、导游培训、考察,督察旅行社、导游、景点工作。 3、再有就是政策上的规划之类的。什么宣传活动。
3. 如何国家旅游局监管平台领队备案
全市各出境游组团社:
按《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等相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对导游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子导游证替代领队证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原领队证业务,原领队证于2017年6月30日停止使用。旅行社应委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成领队备案的导游人员从事领队业务。电子导游证替代领队证成为导游人员从事领队业务的身份标识。
二、导游人员从事领队业务的条件
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电子导游证;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取得相关语言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但为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委派的领队除外;
(四)具有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管理或者导游等相关从业经历;
(五)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六)旅行社应当将本单位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备案。领队备案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导游证号、学历、语种、语言等级(外语导游)、从业经历、所在旅行社、旅行社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等。
旅行社应认真审核本公司拟从事领队业务的导游人员基本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备案为领队。
三、人员管理要求
1.依据《旅游法》和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等相关事宜的通知》,旅行社应委派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领队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不得以租、借等形式使用其他旅行社备案的领队人员。
2.导游员应保证本人上传的学历和语言能力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导游人员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相关证书的,将被撤销相应资格并列入不诚信记录。
旅行社审核导游员资料时应切实履行审查义务。旅行社对导游员资料审核不严的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通报批评、取消出境资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3.旅行社拟取消本社导游员领队业务备案的,直接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操作,无需审核。导游员拟变更本人导游证注册单位的,由导游员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和拟调入单位审核同意后完成变更。旅行社欲解除导游员在本社的注册关系,而导游员本人不主动申请的,旅行社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委申请撤销该导游的注册关系,经我委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被撤销注册关系的导游员需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重新申请导游证,经审核通过获得新的电子导游证后继续执业。
四、注意事项
1.自2017年7月1日起,旅行社在“旅行社业务管理系统”录入出境团队电子信息时只能选择使用本公司备案的领队,填报系统时使用电子导游证号替代领队证号,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成领队备案的人员将不能从事领队业务。
2.“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于近期进行了升级调整,新增港澳领队备案模块,新增领队备案记录和撤销记录等功能。此外,旅行社在审核导游员注册信息时不能再直接将其勾选为领队,大专以下学历的导游员不能备案为出境领队。新的领队备案流程如下:
(1)与出境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申请换发电子导游证。旅行社对拟聘用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后提交市旅游委审核。
(2)市旅游委审核通过后,平台生成电子导游证。导游员登录自己的平台帐号上传本人学历证书及劳动合同的扫描件。
(3)导游员完成资料上传后,出境社登录平台并使用“领队备案”功能将符合条件的导游人员备案为领队。
4. 哪个机构监管广州旅行社
广州市文化旅游局。
5. 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哪一部门负责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6. 旅行社由谁管理呢如果跟旅行社产生纠纷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不涉及工商)。
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旅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容游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旅游者投诉后,应及时查明事实,确因旅行社过错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损失程度,责令旅行社给予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赔偿费用。
7. 旅游市场如何有效监管
应该全力监督旅行社导游的同时监督客人是否报低价团
8. 拼团游背后都有那些监管难题
眼下,微信群、QQ群已经不仅是熟人之间的交往空间,有的已经发展为信息发布渠道,甚至商业营销渠道。有报道指出,一些组织、机构或个人将之作为组织旅游的工具,虽然受到不少人的欢迎,但当安全事故发生的时候,如何界定责任却又成一大问题。
由此联想到一种“跨城巴士”的新玩法。最近,一些省份出现打着“校园巴士”旗号的大巴车,往返于不同城市的固定站点,也通过社交渠道招揽乘客。
这种大巴较高铁等更为便宜,但同样没有安全保障,经营主体通常是不具运输乘客资质的个体或企业,现有监管层面很难对其进行取证和处罚。与此相似的是还有人
建群做小买卖,也是“以盈利为目的”,按照相应资质并不合法。它们和“拼团游”的共通之处在于,通过新媒体渠道绕过资质许可、监管审查,这一点之所以成为
可能,原因就在于随着新媒体的发展,很多渠道的社交功能和传播功能变得没有界限,越来越交叉和重叠,甚至社交渠道本身就是信息发布渠道。现在一些人抱怨朋
友圈越来越多陌生人,也出现很多莫名其妙的营销、推广信息,说的就是这种现象。
以旅游业为例的“拼团游”,通过新媒体渠道可以招徕大量游客,说明中国旅游市场具有旺盛需求。因此,除了对一些明显违法的事物追究责任,对于具
有经营性质的一般行为,或许也能在一禁了之外想想新办法,比如采用疏导方法,敦促其申请旅行社经营许可,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交保障金,将其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