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组建
1. 如何申请成立旅行社
一、设立旅行社的条件及申报
(一)设立旅行社应具备下列条件(记住)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4、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金。
具本而言,设立国际旅行社:(1)应具有足够的营业用房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2)具有持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一名、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一名,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3)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4)需缴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二)设立旅行社提交的文件及其申报审批
1、设立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书,即申请人设立旅行社愿望的明示。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类别、中英文名称和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历额和出资历方式以及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等。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对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资金条件和人力条件的全面评估,以及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可以是自已拥有的,也可以是租用的。租用的,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至少一年租期的租房协议;自已拥有的,应出具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2、旅行社的申报及审批
(1)设立旅行社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拟设地的县级经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
(2)审批旅行社的条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是否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旅游市场需要、是否具备《条例》规定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等原则进行审批。凡经依法核准成立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其颁发《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3)审批期限 : 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旅行社的时限规定 。《打例》规定:“旅游行焉得虎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工商登记 :申请人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旅行社领取相应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可正式对外营业。旅行社凭借相应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设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行社开展业务需要核发相应营业执照副本。
2. 如何建立一个旅行社
经过以上的步骤 旅行社只能说算是刚有咯开始
现在旅行社都不太好办 你可以先找个当地的大旅行社挂靠 如“中国青年旅行社”等等。。。就是用他们的牌子 但是自己在运营旅行社 (每年只需要交一定的挂靠费用 这也是省钱的方法之一)
接下来就是看你主要想做什么 旅行社大致分为省内(也有地接的)、国内游(飞机)、出境游(这个需要有处境权的旅行社才能做 但有些小的旅行社 因为当地管理的不严格 也在收客人)。
我个人觉得 你可以先做国内游,这就要涉及到你得找一些组团社) 旅行社要是开了的话 就会有很多组团社的销售上门找你的。组团社不需要确定 但首先要保证团队质量~
先说确定组团社后 你该做的工作,组团社会定期给你发报价 因为机票价格的变化 团费也随之变化,你需要在给你的”同业价格“的基础上 加你的利润,现在市场是做散客基本上是同业价格2000以上加200,3000以上加300.如果你所在的城市没有机场,客人要求接送的话,你也需要把接送的钱算上,接送的问题就需要有长期给你家接送客人的司机,你也可以联系以家客运公司~。
组团社给你报价的时候 线路名称这些东西都会有,有一些组团社会玩文字游戏的 所以你需要对比不同家的行程
有一些旅行团 团费会非常低(以华东为例 华东的团品质参差不齐 有的团费甚至要比机票价格都低 这就需要游客在当地有强迫自费 还有要进购物店 这个在走团钱都要问清 否则游客回来后处理投诉 就更加麻烦了)
游客走团还会要发票,这个就需要你开的旅行社自己搞定了。还有轻易不要答应给客人当地的住宿发票 (有太多都是假的了 万一出问题 基本都得找到你头上)
团回后 要做必要的回访 这样有助于你以后选择组团社。
如果客人在当地有投诉,一定要让组团社尽力在当地解决,不要把问题带回来。
3. 设立旅行社的详细步骤是
首先需要找到合适的营业场地,完善旅行社的基础设施,有相应的服务人员,然后再去相关部门登机申请,办理一系列的手续等。
4. 旅行社设立需要哪些条件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30万元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20万元现金)。交纳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2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三)质量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请求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实时效期限为90天,从赔偿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 (四)质量保证金不适用情形 (1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2)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3)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4)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 (5)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5. 成立国内旅行社需要那些条件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6. 成立一个旅行社需要什么条件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7. 三大旅行社的成立时间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英文缩写:CITS,成立于1954年,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旅行社企业集团,荣列国家统计局公布的 “ 中国企业500 强 ” ,是500 强中唯一的旅游企业,现为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两大企业之一。国旅总社在海外 10 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 14 家分社,在全国 122 个城市拥有 20 多家控股子公司和 122 家国旅集团理事会成员社,与全球 1400 多家旅行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拥有稳定的销售网络和完整的接待体系。 中国旅行社——始建于1949年11月,是新中国的第一家旅行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作为全国旅社的龙头企业,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由一家以接待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为主的旅行社,发展成为入境游、出境游、国内游三业并举,每年接待数十万中外游客的国际旅行社。 中国青年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系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于共青团中央。简称:青旅总社,英文名称为:CHINA YOUTH TRAVEL SERVICE,简称:“CYTS”。青旅总社成立于1980年。二十多年来,青旅总社在团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下,凭借改革开放政策和自身优势,勇于改革,不断开拓,迅速发展起来,成为我国旅游行业的骨干企业。
8. 国际旅行社怎么成立,国际旅行社设立条件及流程
个人注册旅行社,首先注册人(法人)需要持有旅行社经理人资格证,可以在当地版旅游局考取,随后通权过工商局注册国内社并上报旅游局报批,获得旅游经营资格证书后在营业两年后可像当地旅游局提出申请升级为出境社(国际旅行社),具体要求为要有固定经营场所,持证财务人员,旅行社名下要有持证导游,领队等。
门市注册:一般选择大型旅行社挂靠门市,每年向旅行社缴纳挂靠费,并通过总社向旅游局报批缴纳17万左右押金,成立旅行社门市,招徕直客,拥有门市营业执照,可和总社协商开银行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