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公款旅游
① 党员干部上班时间到国外旅游受何处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一般来讲,党员领导干部未经审批不得因私出国。
更不能用公款出国旅游。
如果是未请假外出旅游也不行。
你先看这个党员干部是不是领导干部,是不是经过了审批,是不是请假后外出。处分不一样的。
② 旅游企业领导出国考察 目的地
但愿你们领导不是公款旅游,没有浪费我们纳税人的钱财。
希尔顿酒内店应该去,它是世界上最好的旅容游连锁企业集团。
瑞士旅游管理学院位于洛桑,以方寸之间培养大量旅游管理精英,也是管理者的一个选择。
然后就是旅游景点了:
1.泰国普吉岛:从毁灭的海啸中走出,可见管理水平不一般,值得取经。
2.英国大英博物馆:世界上最悠久的国立博物馆
就这些了,祝你好运!
③ 哪个级别的领导干部不能随便因私出国
每个省市的规定都不同,以北京市为例:
在职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求从严掌握,一般不批准。因特殊情况出国(境)的,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进一步收紧,对于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不批准,特殊情况需要经过严格程序审批,多个单位还要求处级以上干部上交因私护照,由单位进行集中管理。
扩展资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审批,一年内不超过1次:
(1)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发生重大事情(结婚、生子、病危、亡故);
(2)归侨、侨眷探望定居在国(境)外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或公派出国留学的配偶;
(4)受子女国(境)外学校邀请参加毕业典礼;
(5)本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理确需赴国(境)外就医;
(6)距离退休时间不足1年(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除外)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申请出国(境)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
④ 关于对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出国境的处理规定
关于对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出国境的处理规定: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4)国外公款旅游扩展阅读:
公职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区管领导干部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批,一般干部按区供销社的请假审批程序进行报备与审批(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主要领导签批)。
同时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共产党员须按照区直机关党工委的相关规定,另行报备审批。出国(境)人员在境外要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⑤ 出境旅游适用目的地法律还是国内法律
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规范
去国外旅游 你的行为当然的发生在国外
适用行为地法 也就是楼主说的目的地法
⑥ 国家选派一批优秀公务员到美国等发达国家各部门挂职,请对这件事情发表看法。
“这种做法是基于发达国家在政府管理的、社会管理等方面有着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理念的假设,派公务员挂职有利于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提升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
但是这一做法也存在不妥之处。一方面我国的国情和社情与发达国家存在诸多不同,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办法能否适用中国的实际还有待商榷。另一方面,公务员到发达国家挂职如果没有严格的考核和监管的话,很可能流于形式,成为公务员出国度假的机会。
因此,要从根本上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改进政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还必须从学习培训和加强考核入手。”
我非常赞成这个答案,完全是从公务员面试这一角度来说的。 同时也解答了我的疑问,谢了。
⑦ 公司需招待外国友人,吃、玩、住,上海地区有什么好推荐
外国人也学到了公共资金去旅行吗?
⑧ 党政机关国内差旅活动严禁哪些内容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⑨ 国家公务员的子女允许在国外做生意嘛
公务员不能经商,即使是在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也不可以。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另外:《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⑩ 外事侨务局关于因公出访在八项规定有何措施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外事方针政策。认真贯彻中办发[2008]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豫办[2008]1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意见》、豫办[2012]20号文件《关于转发省纪委等部门(河南省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周办[2009]12号文件精神,明确做好因公出国境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和重要任务。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工作为国家总体外交服务、为全市经济发展服务的“二为”工作方针,坚持把服务好中央总体外交战略作为重要任务,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抓住加快发展和转型发展的战略机遇,解放思想,开拓思路,充分发挥外事部门归口管理作用。
二是强化审查审核职责,严把审查审核关。在为出访团组和人员做好服务的同时,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履行把关职责,严格审核因公出国境团组任务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参团人员的合理性、邀请函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科学性。从严控制团组人数和在国外的停留时间。坚决禁止一般性考察和重复考察。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全市全年出访计划从严审核出访团组,确保出访团组和出访经费实现压缩目标。
三是加强出访团组和人员分级监管机制。市厅级出访团组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分别向省纪委、省外侨办和市委、市政府报送出访报告;市直及县(市、区)县处级及以下出访团组回国后一个月内分别向市纪委、市外侨办和本人所在单位党委报送出访报告。在申报因公出国境任务时,县(市、区)书记出访必须书面向市委书记请示并获准,县(市、区)长出访必须书面向市长请示并获准,市直单位一把手出访必须书面向市长请示并获准,党群口一把手出访必须书面向市委书记请示并获准,否则不予受理。县处级干部出访团组和人员在报批时,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和市纪委备案。完善团长负责制,团长负责该团组认真执行出访任务,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完成出访任务,不得擅自决定改变出访行程和路线,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
四是加强对出访团组和人员的行前外事和纪律教育。采取集中教育、团长重点谈话和团员个别提醒等多种方式,要求出访团组和人员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保密纪律和财务纪律。严禁出入赌博场所,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资金参与赌博活动,不准以任何借口自行或接受接待单位安排前往赌博场所,严禁进行网络赌博。严禁出入色情场所和观看色情表演,不得参与涉及低级趣味的娱乐和游览项目。严禁出入其它不健康场所,在境外尊重当地法律法规、民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五是加强证照管理。出访团组和人员须在回国后7日内将因公出国证件及时交市外侨办统一保管。严格遵守因公护照的收缴查验制度,市外侨办在出访人员回国后按时收回护照,进行逐个查验,重点检查出访团组在外停留时间、访问国家和出访路线等与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外侨办报告。对逾期不提交出访报告或不上交因公出国境证件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受理其单位申报出国境手续。
六是积极开展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活动。为规范我市因公出国境工作,强化长效监管机制,及时联合查处发生的出国境违规违纪案件。我市于2009年初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外侨办、市公安局等十个部门组成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单位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组织联合检查,通过采取出访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因公出国境团组公示制度、严格查处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等多种措施,坚决制止了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今后我们将继续坚持“二为方针”,在服务全市扩大开放的同时,进一步落实中央有关规定,加强监督和管理。为规范全市因公出国(境)工作做出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