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什么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一种新类型的侵权行为,是中国近年来司法界和学术界非常重视的一种侵权行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司法解释,使对这种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有了初步的依据。在制定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应当进一步借鉴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违反安全保护义务侵权行为的立法经验和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土地利益占有人的侵权责任的立法经验,确立完善的法律规则,制裁这种侵权行为,使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完善的保护。
㈡ 如何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学界的意见是一致的,均持否定态度。学者断言,至少在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必须在此类案件中使用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的必要性有多么高,而且严格责任与危险责任有赖于制定法的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显然不具有这样的权力,规定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 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这是一致的意见。但是,过错的证明究竟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却有不同的意见。这就涉及到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问题。 多数人的意见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 我对此提出不同的意见。在《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中心》一书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一书中,我都坚持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我认为,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过错认定,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的事实基础,就是受害人已经证明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此基础上,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如果否认自己的过错,则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自己承担,由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实。如果他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翻过错推定,免除其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不足,则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理由是: 第一,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具有客观事实的依据。推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有过错的依据,是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客观行为。既然行为人已经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他在主观上应当有过错,推定其有过错是合理的。 第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而不是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区别在于,首先就是归责原则的不同,前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后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次是举证责任不同,如上所说。再次,是侵权责任形态不同,前者是替代责任,后者是为自己负责的直接责任。这些区别,在《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与1384条中就已经明确,无须再加以阐明。 第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遭受侵害,能够证明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已属不易,再令其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实在是强人所难,有可能使受害人的赔偿权利无法实现。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既不使行为人遭受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的刁难,又能够使受害人得到较好的保护,是一个很好的决策。
㈢ 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还是违约
侵权责任法有这个规定。我觉得应该是侵权,这样能 要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是合同就不能要精神损害赔偿。
㈣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定义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就属于过错责任。之所以实行过错责任,而不实行无过错责任,主要是为了平衡社会利益。法律设定安全保障义务,在对受害人提供必要保护的同时,不能不考虑对安全保障义务人如果科以过重的无过错责任所带来的消极作用。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每个人都需要与社会不断发生形式各异的交往。这些交往大多数是通过参与一定的社会活动来完成的,如果过于严格地使社会活动主体不得不时常面临巨额的损害赔偿,势必极大地增加其成本与风险,那时最终受到损害的将是社会本身,这是不符合侵权法制度目的的,因此适用过错责任有其合理性。至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则由受害人承担。
㈤ 什么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此处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按照危险发生的不同阶段,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和发生损害后的救助义务。 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中,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责任承担上存在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情形。在没有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遭受损害的,承担直接责任,由其自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有第三人侵权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其安全保障能力和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责任。
㈥ 旅游者遭遇“霸王条款”如何维权
根据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利的责任,如果旅游者遇到类似霸王条款,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㈦ 简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是我国目前司法界和学术界非常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确立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商品、服务领域的安全防范和管理,使服务更加人性化,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而且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以体现以人为本的司法价值理念。
㈧ 法律有无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怎么判责,比例是多少
法律没有如此具体的规定
㈨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旅游社未起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必须起诉第三人旅游社才承担补充责任吗
直接起诉旅行社即可,法院会将造成直接损失的那个人列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