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船舶安全航行宣传
❶ 航道水域船舶安全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一些地方的专门规定等
❷ 乘船时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轮船是比较安全的交通工具之一,如在春秋季节乘轮船旅行,可以饱览一望无际大海的美景。蓝色的海面、汹涌的波涛、翱翔的海鸥,确实令人心旷神怡。也有人担心乘船旅游不安全,我们提醒你不必过分恐惧,只要在旅行中注意以下事项,你就能平安地到达目的地。
步骤/方法
乘船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超载和缺乏救护设施,因此不要搭乘船吃水线明显低于水位或乘客拥挤的超载船只,不要坐缺乏救护设施、无证经营的小船。
凭票乘船。不仅自己不夹带危险物品上船,还应主动配合站埠人员做好危险物品的查堵工作。若发现有人将危险物品带上船只,应督促其交给管理人员作妥善处理。
乘船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上、下船时,一定要等船靠稳,待工作人员安置好上下船的跳板后再行动。上船后要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并根据指示牌寻找自己的坐位。不拥挤,不随意攀爬船杆,不跨越船档,以免发生意外落水事故。
乘船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客船航行时,不要在船上嬉闹;摄影时,不要紧靠船边,也不要站在甲板边缘向下看波浪,以防晕眩或失足落水。观景时切莫一窝蜂地拥向船的一侧,以防引起船体倾斜,发生意外。
乘船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客舱内严禁卧床吸烟,严禁违章用火,勿过量饮酒。如发现有影响旅客和船舶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向船舶负责人报告。
乘船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船行途中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旅客应按工作人员的指示穿好船上配备的救生衣,不要慌张,更不要乱跑,以免影响客船的稳定性和抗风浪能力。
若在航行途中遇到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临时停泊时,要静心等待,不要船员冒险开航,以免发生事故。
❸ 船舶航行安全证书的内容有哪紫
安全证书包括:设备安全证书,结构安全证书。
❹ 邮轮可以采取那些具体措施来保障安全
又想采取措施来保障游人的安全,首先,邮轮出行时,最好能够事先跟周围的海域保安部门取得联系,确保他在安全的领域范围内行驶。
❺ 船舶航行警告和航海通告有什么区别
航行警告是将该海域突发事项,包括航道信息、气象信息等以不定期的方式、通过无线电、C站等手段发送给该海域船舶。
航海通告是每周发行的,用来改正海图、航海图书。海航通告中会包含那些还有效、重要的航行警告。
❻ 如何搞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
按要求“凡拥有一定数量船舶的区、乡(镇),要设置‘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现就设置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拥有一定数量乡镇船舶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置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
二、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属于港航监督机构的派驻人员,在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乡镇船舶实际监督管理,业务上受所在地区县以上港航监督机关的领导。
三、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在辖区内的职责是:
(1)组织、督促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按港航监督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证书》、《航行签证簿》、《船员证书》等有关证件和标定“船名牌”,勘划“载重线”,对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进行登记造册(不检验发证)和标定“船名牌”(对船工不进行考核发证)。组织船员接受港航监督机关举办的技术培训。
(2)除港航监督机关已设有船舶进出口签证站(点)的地区(含港区)外,受县以上港航监督机关委托,办理县境内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进出口签证。
(3)由港航监督机关授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收取“航道养护费”、“船舶管理费”等港航规费。在接受税务、保险部门委托的地区,代征税金,代办船舶保险业务。
(4)纠正违章,制止超载,对船民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监督乡镇船舶遵章航行。
(5)协助港航监督机关处理本乡(镇)境内的水上交通事故,并负责事故统计。
四、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较好的政治素质,由区、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县以上港航监督机关挑选、培训、考核后择优录用。
五、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参照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助理员标准执行,其费用可由县一级港航监督机关从乡镇船舶管理费中或由其它渠道支出。
六、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管理费,按月计征。
乡镇船舶管理费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用及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活动的经费。
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七、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执勤证件、标志,由交通部统一制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制发。
八、市、县城区的个体、联户、承包户船舶(含渡船、旅游船)的管理,由市、县港航监督机关监督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❼ 气象对船舶安全航行的影响表现在哪些方面
航行安全与气象有着重要的关系。
❽ 船舶在航行途中必须穿安全衣吗
船舶在航行的部落成员穿上安全衣是为了避免风险发生以后被海浪卷走。
❾ 如何写一份关于游船安全问题的责任协议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交通系统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审批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保障,人员到位,设施齐全。
第五条 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鼓励和支持各单位进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技术,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对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形势,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四)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推广应用安全管理新技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六)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各项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查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做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的各项工作。
(十)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事故,同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海事管理机构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制度和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
2、负责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监督检查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
3、负责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监管管理工作。
4、负责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和船舶的进出港签证。
5、负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工作,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加强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督促港航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7、负责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检查,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8、负责航道、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维护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9、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10、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1、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2、负责助航标志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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