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法律制度的内容呈现转变的特点
① 有没有关于旅游安全知识的问答题
有啊~~一般问得多的问题如下:
一、在飞机场
注意行李不要脱离你的视线,随身携版带放有贵重物品或现金的提包权。若要求退机票,应尽快办理,越接近超飞时间,退票手续费越高。如误机、客票作废,票款不退。
二、坐火车旅行
在售票处要小心被扒窃。如果突然有人在旁边聚集起哄,你最好不要看热闹,因为人多拥挤最易受害。在火车上不要接受陌生人馈赠的饮料、食品,因为里面可能含有麻醉药品。不要请陌生人照看行李。夜间中途停车,要留心行李包。
三、在公共汽车上
零钱和大钞分别放置,不要乱掏乱放。切勿时不时用手摸摸或掏出钱包来看看,这样做往往更不安全。对周围发生的异常现象要保持警惕,当感到有人故意在你身边挤来挤去时,要留心自已的财物。
四、在旅馆里
听到有人敲门,必须问清楚后再决定开门与否。贵重物品要存放在寄存处,尤其是与陌生人同住一间房时。不要与刚认识的人说你带了多少现金或贵重物品,如果对方特别热情,要加倍警惕。
② 旅游政策法规与旅游法规的关系
旅游政策法规,是由崔巍,杨春晖主编,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旅游法规方面的教材。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需要旅游教育的保障,而旅游教育的壮大又依赖于旅游教材的支撑。20年来我国已先后出版了数十套旅游法规方面的教材,为旅游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科研不断创新,新教材必须吸收这些成果的精华,把最新的研究动态介绍给读者。为此,我们组织了一批长期从事旅游法学课程教学和科研的老师为高等职业院校旅游专业学生编写了《旅游政策法规教程》,由湖南工学院陈国生袁鹏任主编,湖南工业科技职工大学教务处陈晓亮、长沙环境保护职业学院易兵和湖南第一师范学校李玲任副主编。我们深谙质量和特色是一本教材的生命的道理,因此,在教材编写过程中我们坚决贯彻高职教育的改革要求,切实做到“基础适度够用、加强实践环节、突出职能教育”,把握高职旅游管理类专业课程建设的特点,融先进性、创新性、兼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于一体,充分体现现代职业教育新理念。
《旅游法规》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高职高专教育),是作者在多年研究积累与教学实践基础上反复修改而成。主要内容包括旅游法规基本常识、合同法律制度、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旅游住宿业管理法规制度、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旅游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制度。
③ 旅游法律关系的的三大构成要素是什么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结成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必要条件。这个条件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它被称为是构成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学说”。这个学说成了构成任何法律关系的“公理”。旅游法律关系也不例外,也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旅游法律关系,拥有旅游权利并承担旅游义务的当事人。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但在许多情况下,旅游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旅游权利,同时又承担旅游义务。作为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即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我国,能够作为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1)国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2)旅游者,包括国内旅游者和国际旅游者;(3)旅游企业经营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运输部门、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商店等;(4)境外旅游组织;(5)与旅游事业密切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包括工商、公安、税务、海关、园林、文物等部门。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问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例如,古迹、寺庙等是访古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如果只有主体和权利、义务,而无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事物,那么,作为旅游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就会落空,主体双方之间建立旅游法律关系就失去了意义。因此,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构成了旅游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根据我国旅游法律的规定,可以作为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1.物物,是指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在法律关系中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一切有形物质财富。物是法律关系中最普遍的客体。作为旅游法律关系中的物,主要包括:各类旅游资源、各种旅游厦门家庭旅馆 设施及旅游消费品等。2.行为行为,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所进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主要有服务行为和管理行为。例如,旅行社根据旅游合同向旅游者提供某一线路的旅游服务,就是以服务行为作为客体;又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企业行使的管理活动,是以管理行为作为客体。3.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成果,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既包括专利、技术秘密、科学发明等,也包括产品商标、企业名称标志、管理模式等。其所有权的使用和转让是有偿的,所以,科学技术成果也可作为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4.信息信息,是指反映旅游活动发生、变化和特点的各种消息、数据、情报和资料等,如全国假日办发布的黄金周旅游预报信息。当今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开展旅游活动离不开大量的信息。信息的重要性,决定了政府部门和旅游企业都必须加强对信息资源的管理、收集、整理、汇总、分析、传递、储存和输出。这样,信息就必须要成为旅游法律关系的又一类客体。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正是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把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联结在一起。在旅游法律关系中,旅游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同时存在的。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旅游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旅游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当主体一方的旅游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不能实现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1.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旅游者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是旅游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主体。旅游者作为消费者,除了享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权利(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获取赔偿权、知情权,获得消费教育的权利,依法结社权,监督批评权)之外,还应当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在规定的地区旅游,享用各种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权利;同旅游企业缔结各种合同的权利;要求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所承担的义务主要有:自觉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和旅游企业之间缔结的各种合同;为其享用的旅游服务偿付合理的费用。2.旅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旅游企业是旅游业的中坚力量,在旅游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企业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在业务范围内的自由缔结合同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申请主管机关予以保护的诉权。
与此同时,旅游企业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旅游企业作为经营者,除了承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依法或按约定履行、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不作虚假宣传、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之外,还应当负有的义务有:遵守有关旅游业的各种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履行各种审批和登记手续,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等。‘3.旅游行政主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行政主管机关有权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定,引导旅游企业合法经营;有权监督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有权协调各旅游企业之间及旅游者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维护良好的旅游秩序。作为政府管理旅游业的行政机关,旅游行政主管机关应当: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依法行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旅游业行使管理权;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所造成的旅游企业的损失。此外,旅游行政主管机关代表国家在国际旅游交往中要遵守国际法上主权平’等、经济互利等原则,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也享受国际法赋予的相应权利。
④ 目前我国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旅游安全法律制度的内容呈现转变的特点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旅游法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务院及旅游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单行旅游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 。
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的法规;既包括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经我国政府签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等。
⑤ 简述国内旅游的主要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复济的发展和人制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旅游消费水平由低级向高级发展,旅游消费结构呈现多元化的状态:
1、旅游人次数不断增加
2、旅游消费额不断提高
3、旅游方向、地域不断扩大
4、旅客构成变得广泛(以前公费旅游多,现在变得大众化)
5、旅游配套设施不断完善
以上纯属个人总结,可能还有更多的东西需要你自己再思考。
⑥ 旅游安全政策法规体系有哪些表现形式
广义的旅游安全指旅游现象中的一切安全现象的总称。
包括旅游活动中各相关主体的安全现象,也包括人类活动中与旅游现象相关的安全事态和社会现象中与旅游活动相关的安全现象。
⑦ 和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
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
4、文化和旅游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5、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
(7)旅游安全法律制度的内容呈现转变的特点扩展阅读:
以下是规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规,均来自于文化和旅游部:
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
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
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4、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
5、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
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⑧ 我国现行主要的旅游法规有哪些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行社的申报审批、旅游业务经营规则、分支机构管理、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共17条。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内有20条相关规定。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是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中国政府网-旅游安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