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包车安全承诺书
⑴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什么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单位、团体、和个人有权利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版动的证明权,既从事物流和货运站场企业经营时必须取得的前置许可,物流公司根据经营范围的不同视当地政策情况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此证的公司方可有营运的车辆,是车辆上营运证的必要条件。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着谁审批谁发放的原则,按照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权限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初开业的道路运输企业按最低级填写。
车辆维修和道路运输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在有关规定颁布后执行。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按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运输服务分类填写,考核结果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旅游包车安全承诺书扩展阅读:
办理流程
1、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 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 提交材料;
4、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 申请材料汇总、审批;
6、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⑵ 开旅游客运公司的条件
首先,这个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文件来做就可以了。
其次,需要的申请材料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旅客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班车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
其中,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二维码)(起点)——(讫点)(省简称)运包字号车牌号:
驾驶员:
主要途径地:运输企业(章):
企业签发人:
有效期:〖ZP)〗附件11
还有就是,道路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
一、班车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
(一)尺寸:1.600mm×300mm,用于大型客车;2.480mm×220mm,用于中小型客车。
(二)材质和工艺:底版为银白色铝质材料,正面底贴白色环保反光膜,背面底色为磨砂铝本色。
(三)“×际(县内)”视情确定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
(四)其它规范:
1.大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
第一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35mm×字宽35mm。
第二行字为红色黑体,字高130mm×字宽100mm—110mm,随字数多少而改变。横线为黑色,宽度20mm,长度随字数多少而改变。横线中间上方套印红色的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章。
第三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25mm×字宽18mm,号码为红色阿拉伯数字。
2.中小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
第一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28mm×字宽28mm。
第二行字为红色黑体,字高110mm×字宽80mm,随字数多少而改变。横线为黑色,宽度15mm,长度随字数多少而改变。横线中间上方套印红色的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章。
第三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20mm×字宽15mm,号码为红色阿拉伯数字。
3.班车客运标志牌背面。
左侧粘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右侧在磨砂铝底板上直接印制“遵章守法”和“安全优质”,分两行排列,黑色宋体,在大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上字高25mm×字宽25mm,在中小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上字高20mm×字宽20mm。
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制式规范
(一)尺寸:215mm×160mm。
(二)材质:白纸质,背后贴不干胶,正面填写后覆盖透明不干胶薄膜。
(三)底色:白色。
(四)字体:“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为黑色二号黑体字;“×客运班许字号”为黑色四号宋体字,其中编号为红色阿拉伯数字;框内其他字均为四号宋体字。
三、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
(一)尺寸:480mm×220mm。
(二)底色:白色。
(三)材质:不少于250克铜版纸。
(四)其他规范:
第一行字为红色宋体,字高35mm×字宽35mm。
第二行横线为黑色,宽度为12mm,长度为60mm,横线中间上方套印红色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章。起讫点为人工填写,应当字体粗大,便于辨认。
第三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20mm×字宽20mm,号码为红色阿拉伯数字。
背面为黑色小初号黑体字,签章栏和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背面说明栏内文字为黑色二号宋体字。
四、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
(一)尺寸:480mm×220mm。
(二)底色:淡蓝色暗花纹,花纹内容为省份名称首字母。
(三)材质:不少于150克白卡纸。
(四)其他规范:
第一行字为红色宋体,字高35mm×字宽35mm。右边的二维码为黑色,计算机打印。
第二行横线为黑色,宽度为12mm,长度为60mm。起讫点字为黑色黑体,字高90mm×字宽90mm—110mm,随字数多少而改变,为计算机打印。
左边第三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20mm×字宽20mm。号码为红色阿拉伯数字,字高20mm×字宽20mm。
右边第三、四、五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7mm×字宽7mm。冒号后面的字为计算机打印。运标志牌制式规范
(一)尺寸:480mm×220mm。
(二)底色:淡蓝色暗花纹,花纹内容为省份名称首字母。
⑶ 个人如何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以及旅游客运的工作
首先,这个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文件来做就可以了。
其次,需要的申请材料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旅客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班车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
其中,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二维码)(起点)——(讫点)(省简称)运包字号车牌号:
驾驶员:
主要途径地:运输企业(章):
企业签发人:
有效期:〖ZP)〗附件11
还有就是,道路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
一、班车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
(一)尺寸:1.600mm×300mm,用于大型客车;2.480mm×220mm,用于中小型客车。
(二)材质和工艺:底版为银白色铝质材料,正面底贴白色环保反光膜,背面底色为磨砂铝本色。
(三)“×际(县内)”视情确定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
(四)其它规范:
1.大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
第一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35mm×字宽35mm。
第二行字为红色黑体,字高130mm×字宽100mm—110mm,随字数多少而改变。横线为黑色,宽度20mm,长度随字数多少而改变。横线中间上方套印红色的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章。
第三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25mm×字宽18mm,号码为红色阿拉伯数字。
2.中小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
第一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28mm×字宽28mm。
第二行字为红色黑体,字高110mm×字宽80mm,随字数多少而改变。横线为黑色,宽度15mm,长度随字数多少而改变。横线中间上方套印红色的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章。
第三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20mm×字宽15mm,号码为红色阿拉伯数字。
3.班车客运标志牌背面。
左侧粘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右侧在磨砂铝底板上直接印制“遵章守法”和“安全优质”,分两行排列,黑色宋体,在大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上字高25mm×字宽25mm,在中小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上字高20mm×字宽20mm。
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制式规范
(一)尺寸:215mm×160mm。
(二)材质:白纸质,背后贴不干胶,正面填写后覆盖透明不干胶薄膜。
(三)底色:白色。
(四)字体:“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为黑色二号黑体字;“×客运班许字号”为黑色四号宋体字,其中编号为红色阿拉伯数字;框内其他字均为四号宋体字。
三、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
(一)尺寸:480mm×220mm。
(二)底色:白色。
(三)材质:不少于250克铜版纸。
(四)其他规范:
第一行字为红色宋体,字高35mm×字宽35mm。
第二行横线为黑色,宽度为12mm,长度为60mm,横线中间上方套印红色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章。起讫点为人工填写,应当字体粗大,便于辨认。
第三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20mm×字宽20mm,号码为红色阿拉伯数字。
背面为黑色小初号黑体字,签章栏和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背面说明栏内文字为黑色二号宋体字。
四、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
(一)尺寸:480mm×220mm。
(二)底色:淡蓝色暗花纹,花纹内容为省份名称首字母。
(三)材质:不少于150克白卡纸。
(四)其他规范:
第一行字为红色宋体,字高35mm×字宽35mm。右边的二维码为黑色,计算机打印。
第二行横线为黑色,宽度为12mm,长度为60mm。起讫点字为黑色黑体,字高90mm×字宽90mm—110mm,随字数多少而改变,为计算机打印。
左边第三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20mm×字宽20mm。号码为红色阿拉伯数字,字高20mm×字宽20mm。
右边第三、四、五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7mm×字宽7mm。冒号后面的字为计算机打印。运标志牌制式规范
(一)尺寸:480mm×220mm。
(二)底色:淡蓝色暗花纹,花纹内容为省份名称首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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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2009-07-29 23:57
#深海寻宝总动员 多重好礼任你选!#
提问者采纳
小弟,你慢慢参考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令)
2005年7月1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第三十九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十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⑷ 客车站的责任承诺书。急
客车站责任承诺书
各位旅客朋友:
为认真落实道路运输工作部署,确保广大城乡旅客安全顺利地返乡探亲、度假旅游,我客运站,决心全力以赴做好运输工作,努力为旅客提供安全、优质、和谐、温馨的汽车站服务,确保广大旅客能够走得及时、安全、有序、满意,特郑重承诺:
一、强化安全措施,确保万无一失。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运车辆和驾驶员参加客运工作,严堵各类危险物品进站上车,严防超员车辆出站上路,让广大旅客放心乘车。
二、科学组织运力,有序疏导客流。针对今年春运工作新特点,在深入调研、科学预测基础上,制定周密的客运方案,准备充足运力,合理调配班次,及时增开包车和加班车。完善应对高峰客流、突发客流、恶劣天气的应急预案,加强与供车单位的联系沟通,确保有效应对、疏导有序。
三、文明诚信服务,营造友好环境。坚持服务第一、旅客至上,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措施,做到热情周到,规范服务,诚信守诺,便民利民,严禁粗暴待客。进一步美化站容站貌,优化服务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努力营造温馨、便捷、友好、和谐的购票、候车、乘车环境。
四、扶弱济困便民,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以人为本,强化便民惠民措施,根据客流状况及时增设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开通绿色通道。深入辖区重点建筑工地、大专院校上门服务,适时安排直通车,最大限度地为农民工兄弟、特困学生、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提供优质优惠服务。
五、遵守运价政策,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执行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有关汽车客运运价的规定和相关收费标准,绝不违反规定乱涨价、乱收费,努力维护旅客利益和行业形象。坚持依法经营,严禁无证和未经行业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努力维护客运市场秩序。
六、加强业内合作,维护客运大局。全省各客运站要从搞好旅客运输、构建和谐交通的大局出发,围绕确保旅客“走得及时,走得安全,走得有序,走得满意”根本目标,加强区域间的信息交流与业务合作,根据旅客客流特点和客流状况,密切配合,相互支援,共同完成好客运任务。
承 诺 单 位
⑸ 旅游局5月起将实施导游不得随意变更座位
据国家旅游局网站消息,从5月至11月,国家旅游局将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四大专项整治行动”,属包括要求导游乘坐专座不得随意变更座位,提高“高风险项目”准入门槛等,遏制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
将规范旅行社的租赁行为,督促旅行社选用正规的旅游汽车公司。严格要求导游人员上车之前查验车辆资质、运营证件,并在行程中经常监督、提醒司机安全驾驶。严格要求旅游包车按规定配发《游客安全乘车须知》,在行程前播放安全乘车宣传片。严格要求旅游包车按规定配置“导游专座”,并要求导游乘坐专座,不得随意变更座位,以防行驶中出现意外。
⑹ 客运包车管理办法什么时候,什么部门发布的
从事汽车长途客运线路需要根据客运线路跨县、跨省不同来确定,具体相关规定如下:
一、申请从事客运线路经营,应当提出申请,具体规定如下:
1.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从事客运线路经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资格类别J-客运/货运,能开大型客车。从业资格证上的类别是准许你驾驶该经营范围内的车辆:
1、客运包括班车客运、旅游包车,与车辆类型无关。
2、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车辆,但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包括: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及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⑺ 大连市旅游车营运证如何办理
一、工作时限:规定30个工作日。
二、本流程适用范围:拟经营客运班线为市域内跨县区班线。
三、责任部门:大连市道路客运管理处。
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10号)
4、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
5、《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
五、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班线客运经营应当提供的许可申请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其中包括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和操作的规程、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制度、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制度等内容;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7.《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8.线路走行图1份;
9.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10、申请增加班次的客运班线近一年来的平均实载率证明;
11.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1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13、经营者为乘客投保乘运人责任险证明及复印件2份;
14、车辆900角4寸彩色照片2张;
15、经营者、司乘人员彩色照片各2张。
六、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
1、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2、有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并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申请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⑻ 赤峰什么公司能旅游包车呢
赤峰畅原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赤峰市畅源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是经版松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权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省际非定线旅游客运的专业企业。
公司拥有车型色泽统一、配置高档、安全舒适、自有自营的大中小型豪华旅游客运车辆,车型从13座至53座,一次可承运千余名旅客。公司主要经营旅游客运包车、会议用车、婚礼用车、商务租车、公务用车、团体用车等。
公司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服务规范”的经营方式,以“中高档车型、中低档价格、客户至上、信誉第一”为服务承诺,努力为广大旅客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一流的客运服务。
公司经过多年的努力,秉承“专业品质,卓越服务”的服务理念,形成了卓越的服务品牌,以优质服务的理念、良好的车容车貌、舒适的环境、安全准时运送,赢得了客户的好评和表扬。
⑼ 旅游客车营运证如何办理
行驶证、身份证、办营运证、营运管理费和工商费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交通局批复
购置营运车辆审批表
公路营运车辆审验记录表一式三份
车辆相片
车辆发动机号码拓印及车架号码拓印
⑽ 货运车辆gps卫星定位安装承诺书
必须办理。
《道复路运输车制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14年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有了更高要求和约束。
原先仅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需要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联网联控平台。
《办法》规定,今后,除了“两客一危”车辆外,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货汽车(12吨及以上)也都要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且需要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监控平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可以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监控和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建立制度,对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及时纠正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同时,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则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