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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 2020-12-30 06:00:36

1. 和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

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

4、文化和旅游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5、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

(1)旅游安全法律问题扩展阅读:

以下是规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规,均来自于文化和旅游部:

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

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

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4、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

5、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

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 假期与父母一起外出旅游,有哪些法律在保护我们平安

交通安全法、公民生命及财产保障法、各旅游景点的安全须知等等都是

3. 旅游期间,导游让在自由活动时签署安全自负,出现问题概不负责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签字当然有效了,但是如果真的出了事他们旅行社一样有责任.只是不是全责了

4. 旅游者安全配合的义务是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1.自由旅行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在“在中国余下的工人权利的人民共和国。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养、休息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这一规定中的休息权中就包括了旅行的权利。
2.对旅游产品的知悉权
旅游产品的知悉权,指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时对旅游经营者提供的线路、服务等享有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经营者提供虚假情况并非如此。 不能欺诈和误导旅游者。
3.安全旅行的权利
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要得到保障。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的旅游项目及服务必须符合有关的安全标准。例如,酒店,消防安全设备需要 旅行社要为旅游者办理保险,等等。
4.自主选择权
选择旅游线路或者服务是旅游者自己的权利,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旅游者。旅游者可以自己选择旅行社,自己决定购买或不购买旅游产品,可以对旅游项目进行比较、鉴别,将选择自己的决定的旅游路线
5.公平交易和缔结合同的权利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是平等的主体,旅游者有权获得旅游服务的质量保障,有权要求合理的价格。因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要订立旅游服务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下来,完整,以保障游客权益。
6.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应依法得到赔偿和补救。旅游经营者因自身的行为给旅游者造成损害时,应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7.旅游者的人格权
旅游者不分国籍、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在旅游活动的参与,它的,道德权利上一律平等, 旅游者的风俗习惯要得到尊重和保护,不能受到歧视。
8.投诉权和诉讼权
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与损害其利益的旅游经营者进行交涉,要求其赔偿损失;旅游部门可以管理,消费者管理协会的投诉部门, 要求处理。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法律与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与法规中,对消费者的保护体现在许多方面。作为消费者的一员,对于游客来说,根据法律规定,请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然,旅游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旅游者要遵守旅游地的法律与法规,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秩序的活动。

5. 旅游景区保护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执行不力。

旅游安全的制约因素比较复专杂,但政策、法属规不完善以及执行不力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制约因素。一方面,当前旅游政策、管理法规相对于经营实践还严重滞后。一些颇受旅游者欢迎且安全性较高的特种旅游项目尚未及时纳入安全管理范畴,至今缺乏相应的安全法规。另一方面,安全管理政策在实际中贯彻得并不彻底,导致执行不力。虽然国家旅游局有相关规定,但尚有为数不少的旅游景区一直没有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6. 个人组织旅游,所签定的安全责任书是否有法律效应

有,是合复同性质。如果再保险点的话制,去做个公证。
旅游者应该先弄清组织者是否有保证其安全的能力,以及若发生了事故,是否有赔偿的能力,而组织者也有义务向旅游者给出证明。
如果组织者根本承担不起负责安全的能力以及赔偿能力,那么即便有这份合同,最终还是不能完全的保护到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了解清楚最好

7. 公司出游与员工签订安全免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

侵权责任的抄赔偿问题最终是《侵权责任法》决定的。
任何协议都不能对抗国家法律,如果对抗,也是无效,依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在道义上有必要提供安全卫生的环境,但并没有严格上的法律责任。只有因工作原因照成的侵权损害,才有相关的责任。
另外,企业应该在防火措施,防火设备上准备充分,一旦发生火灾,即使员工有过错,企业是无法免责的。
所以有提醒的责任,可以用书面的提醒,免责条款不用写。
大方向的责任尽到就可以了。

8. 游客在无安全保障的地域开展旅游活动的禁止提示哪个法律法规

《旅游法抄》明确要求,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等,以及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旅游经营者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法条链接:《旅游法》的相关规定

1、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9. 旅游政策与法规的安全检查讲的是什么

1、旅游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法律事实,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旅游权利的含义包括:一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依法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二是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3、义务是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4、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得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亡的各种事实的总称,(1)它是一种规范性事实;(2)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3)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5、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根据个人的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包括旅游活动在内的所有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亡的最经常的事实;6、合法行为是主体依法所实施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行政和司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民事违法行为、行政和刑事违法行为。7、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因某种法律事实,使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形成;8、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使已经形成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的改变;9、旅游法律关系的消亡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终结。10、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11、导游人员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12、计分管理制度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对导游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与否,经手扣分的一项管理制度。13、年审管理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进行考评的制度。14、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从旅游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15、旅游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不服时,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就相关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一系列活动或制度。16、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17、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因与被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的形式,参加到诉讼案件的当事人。18、诉讼代理人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19、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20、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条件:(1)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内容包括要约人所希望订立合同的基本条款;(2)如果要约人表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21、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们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23、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表示一致的意思。2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5、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为过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被确认无效或可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6、合同履行即双方当事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27、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兑现给付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28、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券,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但该债权主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9、撤销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滥用其处分权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可以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30、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时,双方当事人依法经过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的修改或补充。31、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32、 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使合同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33、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34、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5、赔偿损失: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应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行为36、违约责任免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以免责条款的方式约定的可以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事由。37、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旅游合法权益,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服务单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处理的行为。38、旅游投诉处理:是指旅游投诉者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提出投诉,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经审查认定符合受理条件,予以立案的行政行为。39、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有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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