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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签证规章

发布时间: 2020-11-23 00:36:59

⑴ 爱尔兰旅游签证所需材料去爱尔兰旅游办理签证要些什么材料

就是爱尔兰签证,爱尔兰签证材料清单: 1.二寸彩色免冠照片六张 2.有效期9个月以上的护照原件、护照最后一页有本人签名、护照及护照资料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A4纸)2份,名片2张
4.全家户口本每一页的复印件(A4纸)一份
5.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A4)一份(盖单位公章)
6.银行存款证明原件(人民币3万元,有效期三个月)
7.四张带有单位抬头的信纸(右下脚加盖单位公章)
8.填写个人资料表一份、∷ 申请者护照原件(护照有效期6个月以上)
∷ 近期两寸白底照片两张
∷ 申请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发自爱尔兰公司的邀请函原件。需指明申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护照号,写明此次商务访问的性质和预计停留的时间,并写明谁将承担申请人在爱尔兰期间的食宿等费用。此信还要提供爱尔兰公司的联系人和该公司的一些详细情况

⑵ 制订旅游规划过程中要遵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旅游法 调整国家旅游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旅游
者个人以及外国旅游组织、旅游者个人在旅行游览
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旅游业可以
分为国内旅游业和国际旅游业,旅游法所调整的经济关
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国家管理旅游事业中发生
的纵向经济关系。指国家为旅游事业的发展所制定的方
针政策、规章制度、计划措施等;在经济上为开发旅游资
源,兴建旅游设施以及培养旅游服务人才所进行的资金
投放。(二)在旅游活动中,旅游业同旅游者个人之间的关
系。(三)旅游经济组织同其它企事业单位在业务交往中
发生的经济关系,比如同园林部门、文物部门、基本建设
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业部门、工艺美术部门、金融部门
和邮电部门等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四)本国旅游业同外
国旅游业之间的关系。(五)旅游者个人同国家的关系。
(六)国家之间签订旅游合作协定、有关签证互惠、边境联
合检查等协议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旅游法是适应20世纪
中期以后日益发展的旅游业而兴起的一个新的综合性法
律部门。中国社会主义旅游法应当遵循维护社会主义公
有制经济基础,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讲求经济效
益,兼顾国家、集体和劳动者个人三者利益等基本原则。
近几年来,我国十分重视旅游业的法制建设,国务院先后
批转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关于当前旅游体制改革几个问
题的报告》、《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服务中私自收受回
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旅行
社管理的法律规定》等。这些规定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发
挥了重要作用。旅游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关于国家旅游管
理体制的法律规定;关于旅行社、旅游饭店和旅游宾馆、
旅游车船等经济管理的法律规定;关于旅游资源的开发、
利用和保护的法律规定;关于旅游价格和旅游服务收费
标准的法律规定;关于保护旅游者正当权益的法律规定
等。

⑶ 请问外国户籍持中国旅游签,只有180天,是从入境当天算还是从入境的第二天开始算这方面的规章在哪里

签证上有写,分为签证有效期和入境许可时间,所以说入境有效180天的话,是从你入回境时海关盖章的时候开始算答的,也就是当天,到时出境时,海关也是根据当时的入境章来判定入境了多少时间。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⑷ 护照法律法规

【收费标准】首次办理:200元/本; 换发:220元/本(含换发加注费);失效重领:220元/本(含曾持照加注费); 被盗、损毁补发:220元/本(含补发加注费);丢失补发:420元/本(含补发加注费); 加注:20元/本。

一.法律依据:(采集自中国政府网:
公民申办护照相关法律法规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护照签证的管理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护照管理规定》

二、 办理护照的手续(这里指因私护照)

申请人办理护照的手续需提交以下文件即可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得到护照。(详情请参阅 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须知):

1、携带本人身份证去当地出入境管理处领取申请表;

2、填好申请表,到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一般局级以上单位)加盖红章及负责人的签名。孩子的申请表只需父母签字即可。申请表要求一式两份;

3、根据出国目的的不同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a. 国家认可的有境外旅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的全额旅行发票(以旅游为出国目的。即通常所说的旅行社可以帮助办理护照,但申请表格仍须自己拿回单位盖章)。

b. 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以自费留学为出国目的)。

c.免交境外邀请材料(如以访友为出国目的。如果有国外的朋友,只需要在申请表上填写过国外朋友的姓名,何时抵达该国等信息即可,无需提交任何额外证明材料,推荐采用这种方式办理)。

4、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符合要求的照片(48*33mm)一张/每人,出入境管理中心要求在指定地点拍摄护照照片,当时可以取。贴在申请表上。

6、资料递交7-15个工作日后领取护照。 注意保存好凭证。
你是那里的户口就要回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去办理。

⑸ 中国公民汉族去哈萨克斯坦的签证条例

签证须知
为获得哈萨克斯坦签证,申请人应进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取得哈国签证标准资料要求如下(与签证类型无关):
- 由在哈国注册的公司、单位或机构发出的经哈国外交部领事司登记过的邀请函;
- 填写签证申请表(所有项都需要填),可选择使用中文或英文填写。申请表上空白处必须粘贴一张3,5x4,5厘米的身份照;
- 护照签证页只少还有两页,护照有效期比哈国签证离境日期至少多三个月;
- 护照首页(有个人信息这页)和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复印在同一页纸上);
- 申请人工作单位的介绍信。介绍信格式采用单位正式信函格式(带单位名头)盖上公章和需要领导签字。信函上贴上3,5x4,5厘米的身份照(照片上盖公章)。信函内容应该有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职位、出行目的和申请取得哈国签证的诉求;
- 盖有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申请人的单位不是私企则需要单位出具其他形式的国家登记注册文件。
2. 本人在接待日前往领事处办理签证,必需经过面签。
根据哈萨克相关法律,不接受邮寄或互联网形式的的签证服务。
申请人按序排队。禁止非工作时间排队占序。
在个人面签时,申请人必须提供给领事官员相关文件,以及关于个人身份的证明。提供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信息,可能会导致拒绝发放哈萨克签证。如有必要,领事处可能要求要求申请人的其他文件。
成功的面签或文件验收通过并不能保证签证的获得。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能在面签通过或文件受理后被拒签。如果需要,申请人还可能被要求一个附加的面签。
3. 在完成面签和接收文件后,申请人将获得取证的收据及银行付款单。在取证单上会注明到领事处取证的日期时间。
4. 取得哈国签证标准资料要求如下(与签证类型关)
- 工作签证“M1”需要工作准证复印件;
- 工作签持有者家庭成员的签证“M2”需要配偶工作准证的复印件,工作签持有者为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工作签持有人护照首页和工作签页复印件;
- 投资签证“С1”需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与发展部信函复印件。
5. 中国公民到哈国之前应该了解出入哈国境内的规章制度。
特别注意哈国签证上停留哈国的时期。
短期来哈的外国人入境起5日之内在临时住地或常驻地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进行登记。
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或未按时离境可能导致拒绝今后办理来哈签证。
6. 拒签的情况:
- 外国人上次在哈国违反法律;
- 提供虚假证明或者法律规定的文件不全;
- 拒签的原因不解释;
- 从哈萨克斯坦驱逐的人,在法院驱逐令发布的5年内不得入境。
申请须知
申请办理签证须知
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哈萨克斯坦签证发放及延长、缩短有效期的规定”。
在研究了不同国家地区的签证政策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该规定,包括中国。该规定中也首次引入以下类型的签证,如“非移民的”和“移民的”。
非移民类签证包括以下类型:外交,公务,投资者,商务,传教,旅游,私人和过境;移民类签证包括 - 永久居留,家庭团聚,教育,从事劳动工作,人道主义。
新规定中划分了签证类别。外交签证的种类细分为“A1”,“A2”和“A3”;公务 - “B1”,“B2”和“B3”; 投资者 - “C1”和“C2”; 商务 - “D1”,“D2”,“D3”,“D4”,“D5”,“D6”,“D7”和“D8”等。
应该指出的是,采用新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前往哈萨克斯坦旅游,因私和商务的外国人创造有利条件。单次,两次和三次旅游签证的最长有效期为90天,允许每次在哈萨克斯坦最长停留30天。
在哈萨克斯坦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人,可以获得有效期最长为90天的一次投资签证或有效期最长为三年的多次投资签证。
申请投资签证的基础是哈负责投资问题的授权机构。
外国人前往哈萨克斯坦参加会议,论坛,展览,文化,科学和其他活动的,可以获得短期商务签证“D1”。一次,二次和三次的“D1”类型签证有效期为90天,每次在哈萨克斯坦的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
“D2”类型的商务签证发给前往哈萨克斯坦进行短期出差,安装,维修,设备技术服务,以及参与青年、大中学校和学生交流的目的外国人。此类签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每180天之内可在哈萨克斯坦停留不超过60天。
“D3”类型签证是发给在哈萨克斯坦进行人道主义援助,谈判,签约,提供咨询和审计服务的外国人,有效期长达三年,每次停留不超过30天。每180条天之内在哈萨克境内停留不得超过60天。
按照规定,根据公司企业法人的邀请函获得的商务签证,以及私人、旅游和过境签证的有效期不能延长。
中国公民需在哈萨克斯坦驻华大使馆(北京)领事处申请哈萨克斯坦的签证。也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其他哈外交部领事机关办理签证,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事辖区包括上海市,安徽,浙江,江西,江苏和福建省),哈萨克斯坦驻香港总领事馆(领事辖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哈萨克外交部驻乌鲁木齐护照和签证服务处(领事辖区包括新疆自治区)。
签证收费标准
签证收费标准
1. 缴纳领事费用必须在中国银行三里屯分行进行。在缴纳的费用后,银行将已标注的银行收据返还给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将已标记的银行收据交给领事处。逾期付款,可能导致获得签证的延后。
2. 按照取证单上的取证日期前往领事处取证。在出示取证单的情况下,护照及签证可由代理人带领。
3. 签证的办理时间为在面签和文件受理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不建议按照签证取证日期购买机票,在某些情况下,办理时间可能会延长到10个工作日或更长。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可以办理1或3个工作日的加急签证。办理加急签证需要额外支付领事费用。
收费明细表

签证类型: 一次 二次 三次 多次
旅游 130 元 390元 520元 -
商务 325元 390元 650元 1300元
工作签证 - - - 1300元
因私 325元 390元 650元 1300元
留学签 325元 390元 650元 1300元
过境签 98元 130元 195元 -

⑹ 外国人办旅游签证在中国可否工作,违法吗 规定如何

外国人办旅游签证在中国工作是违法行为,违者会被遣送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规定: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6)旅游签证规章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规定:

第五十九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⑺ 澳门新逗留及许可规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本行政法规为订定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制度一般原则的法律作出补充规定;该法律以下称为“原则性法律”。

第二条 家团的组成

一、为适用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家团,尤其居民、申请人或具特别资格的外地劳工的家团,其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七十二条所指条件的有事实婚关系之人;

(三)本人和配偶的一亲等直系血亲尊亲属;

(四)本人和配偶的未成年一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及所收养的未成年人。

二、在例外情况下,其它经证实由申请人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血亲,亦可视为家团成员。

第二章 进入及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三条 出入境的管制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事务厅(以下简称出入境事务厅)负责出入境管制工作,并按以下方式为之:

(一)对居民的出入境作计算机纪录;

(二)对非本地居民的出入境作计算机纪录,并在有关护照或旅行证件,又或其它被认为适合的文件上作纪录,当中载明按本行政法规的规定获许可逗留的期限。

第四条 转船、转机或过境

如无作出任何边境纪录及无签发任何入境许可,则在澳门国际机场范围内、于任一出入境事务站内,又或由当局从一出入境事务站送至另一出入境事务站的旅客,转船、转机或过境,不视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五条 证件

一、仅持有效护照的人方可进入及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但属下款规定的人士除外。

二、下列人士,无须持护照亦可进入或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

(一)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部门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旅行证件的持有人;

(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签发的单程或双程通行证或其它旅行证件的持有人;

(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回港证的持有人;

(四)一九五八年五月十三日国际劳工组织第108号公约所指的海员身份证的持有人;

(五)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所指的飞行执照或附件九所指的机组人员证明书的持有人,但仅以在执行工作时为限;

(六)就无须持护照而进入或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与特区达成协议的有关国家的国民或地区的居民;

(七)持其它有效旅行证件的人;

(八)按法律或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持其它证件的人;

(九)经一九六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议定书修改的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二十八条所指旅行证件的持有人。

三、持上款(二)至(八)项所指证件的人,仅当该等证件容许其返回或进入任何国家或地区时,方获许可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持单程通行证的人及持只容许进入或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的人,如事先已获确认其永久性居民资格或表明其拥有居留许可,则获免除遵守上款所定条件。

五、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亦可免除其它人士遵守第三款所定的条件。

六、在第四款及第五款所指情况下,有意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在进入特区时,应持为进入特区而获得的预先许可,但持单程通行证者除外。

第六条 豁免及拒绝

一、下列人士,获豁免原则性法律第三条所规定的手续:

(一)规定豁免上述手续的国际条约所指的人士;

(二)上条第二款(一)至(六)项及第四款所指证件的持有人;

(三)香港居民身份证的持有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所签发护照的持有人;

(五)给予第八条所指免除或许可的人士;

(六)有效特别逗留证或非本地劳工身份卡的持有人;*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所签发外交人员或领事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持有人;

(八)为转往其它目的地,拟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不超过四十八小时的人士,但以其使用澳门国际机场为限;

(九)证明已获给予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许可的人士。

二、可基于原则性法律第四条所定的任何理由拒绝有关人士的入境许可或签证。

第七条 入境许可及逗留许可

一、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入境许可,须由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填写格式一的文件,经出入境事务厅,向行政长官申请。

二、提出申请时,申请书内可包括申请人的家团成员。

三、根据格式二的文件而批给的入境许可,应自批给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使用,否则,该入境许可即告失效;入境许可容许其持有人于该许可所定期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

四、对于有意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但无以上数款所指入境许可或签证的人,出入境事务厅可批给入境许可及为期最长三十日的逗留许可。

五、行政长官得以批示决定某些人士或群体、某国家或地区的国民或居民不得获给予上款所指的许可,而应事先获得入境签证。

第八条 例外情况

行政长官得以批示:

(一)准许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国民或居民无须签证和入境许可而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批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和逗留的许可予不符合入境或逗留法定要件的人士。

第三章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的条件

第九条 限制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最长只可到护照或第五条第二款(三)至(九)项所指任何证件,以及有关返回或入境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为止。

二、上款的规定:

(一)不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部门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旅行证件的持有人;

(二)不适用于第五条第二款(二)项所指通行证的持有人;

(三)例外地不适用于拟经澳门短暂逗留转往其它目的地且保证能进入或返回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人士。

第十条 特别逗留期间

一、凡持有第五条第二款(三)项所指任一证件的人,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最长一年。

二、凡持有第五条第二款(四)项所指证件的人,可在有关船舶停泊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期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

三、凡持有第五条第二款(五)项所指证件的人,可于其负责执勤的两航机飞行班次之间的空隙期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

四、凡持有欧洲联盟成员国或《申根协议》成员国所签发护照的成员国国民,最长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九十日。

五、凡持有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互免签证协议的国家或地区所签发护照的该国国民或该地区居民,最长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至有关协议所定的期间。

六、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所签发双程通行证的人,可于有关签注所载期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但最多为期九十日。

第十一条 逗留许可的延长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逗留许可得一次或多次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为九十日。

二、延长逗留许可的权限属出入境事务厅最高负责人;申请人最迟须于其所持逗留许可到期日之前五日,向出入境事务厅递交具理由说明的申请。

第十二条 例外延长

一、行政长官可在例外情况下,许可延长按上条规定获准延长的逗留期间。

二、申请延长逗留,应填写格式三的申请表,并说明理由,最迟于申请人所持逗留许可到期日之前十日,向出入境事务厅递交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的拒绝受理

对于任何超过以上两条规定期限而递交的申请或明显欠缺理由的申请,出入境事务厅均可初端拒绝受理。

第四章 居留许可

第十四条 居留许可的申请

一、居留许可的申请,应向行政长官提出,而有关申请应填写格式四的申请表,由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并向出入境事务厅递交。

二、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或拟从事的活动,以及说明申请理由。

三、申请书内可包括申请人的家团成员。

第十五条 文件

一、居留许可的申请书,须附同下列文件:

(一)按情况而定,须附同申请人持有的护照、旅行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二)属于在中国出生但不居住于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的情况,须附同由申请人居住的国家或地区有权限当局签发的证明文件,该文件证实紧接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其已连续在该地居住至少两年;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纪录证明书,以及申请人最近居住的国家或地区有权限部门签发的刑事纪录证明书或同等性质的文件;

(四)每一申请人的出生叙述证明或同等性质的文件;

(五)证明申请人具有维持生计能力的文件;倘有家团成员,证明其家团成员具有维持生计能力的文件;

(六)申请人以名誉承诺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声明书;

(七)申请书所指每一人的照片各六张。

二、上款(二)项所指的证明,是由申请人居住的国家或地区有权限部门签发的居留证明书或同等效力的文件构成,并按其居住国家或地区的数目,可分为两份或多份证明书。

三、如属家庭团聚或申请惠及家庭成员的情况,尚应以文件证明其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如有关成员已满十六岁,应按第一款(三)项的规定附同其刑事纪录证明书。

第十六条 申请的拒绝受理

如申请人或其家团成员不遵守第九条第一款所定的条件,则出入境事务厅将视乎情况,全部或部分拒绝受理有关申请。

第十七条 文件的免除

在例外情况下,提出经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可免除递交第十五条所指的任何文件。

第十八条 担保

一、拟获居留许可的人士,须使用格式五的文件,提供一名适当的保证人,以担保其离境的费用,而该保证人须为通常居住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

二、上款所指的保证人,可由银行担保或其它担保代替。

第十九条 中国公民的居留许可

一、原则性法律第十条第三款所指文件的持有人,应自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之日起十日内,前往出入境事务厅递交格式六的申请书,以便办理居留许可。

二、上款所指期间届满后,仍可藉缴纳本行政法规第三十四条所定的罚款,申请有关许可。

三、在审查有关卷宗期间,出入境事务厅可要求递交第十五条所指的任何文件。

四、在批给居留许可时,尤应考虑原则性法律第九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

五、按以上数款的规定获批给居留许可的人,获发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部门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

六、为组成签发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卷宗,出入境事务厅须签发居留证明书,并将该证明书经认证的副本,连同第一款所指文件的副本一并送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部门。

七、如未在上款所指证明书签发后九十日内申请澳门居民身份证,则居留许可即告失效。

第二十条 葡萄牙公民的居留许可

一、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的葡萄牙公民,应前往出入境事务厅递交格式四的申请书,以便办理居留许可。

二、上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经作出必要配合后的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规定,适用之。

第二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出生的未成年人

一、永久性居民及原则性法律第十条第三款所指文件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如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出生,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获居留许可,则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后的第十九条第六款所规定的程序。

二、对上款所指未成年人所获批给的居留许可,无须作出下条所规定的续期。

第二十二条 居留许可的续期

一、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但按第十九条规定批给的居留许可除外;应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居留许可得每次续期两年,而有关申请应于有效期届满前递交。

二、居留许可的续期,取决于是否符合原则性法律及本行政法规所定的前提及要件。

第二十三条 逾期续期

一、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利害关系人仍可在一百八十日内,经缴纳本行政法规第三十六条所定罚款后申请续期。

二、续期取决于递交具理由说明的申请书及已缴纳相应罚款的证明。

三、如未在第一款所定期间申请续期,则居留许可即告失效,且丧失为取得永久性居民资格而计算的连续时间;但能适当证明是因不可抗力的理由导致未申请续期者除外。

第二十四条 失效

基于下列原因,将引致居留许可失效:

(一)不再符合申请居留许可的任何前提或要件;

(二)出现按原则性法律及本行政法规规定引致许可不能维持的任何情况,尤其利害关系人没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通常居住。

第二十五条 凭单的签发

一、出入境事务厅向依据以上数条但不包括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而获居留许可的人士发出格式七的凭单,其有效期为六十日,以便该人可使用有关凭单,依据有关法律申请签发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每次为居留许可续期时,均签发相同的凭单。

三、以上两款所指的凭单载有利害关系人的指纹及照片,仅供识别之用。

第二十六条 未满五岁的未成年人

对于未满五岁的未成年人,仅在申请签发澳门居民身份证时,方适用上条所规定的程序。

第五章 更改住址及回境许可

第二十七条 更改住址

获居留许可的人士,如更改住址,应自更改住址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出入境事务厅。

第二十八条 回境许可证明

一、短暂离境前往其它国家或地区而须向该国家或地区的当局证实其获准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由其本人或代理人向出入境事务厅申请给予根据格式八的文件签发的回境许可证明。

二、给予永久性居民的回境许可证明一般有效期为一年,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说明理由的申请,有效期可达五年。

三、给予非永久性居民的回境许可证明的有效期,最长可等同于其获得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但不得逾两年。

四、任何回境许可证明的有效期,仅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方可延长。

五、回境许可证明的有效期获例外延长一事,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作为未能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对居留许可作适时续期的理由。

第六章 费用、违法行为及罚款

第二十九条 因居留许可而应缴的费用

一、居留许可仅在缴纳金额为澳门币20,000.00元的费用后方产生效力,而在免缴费用的情况下,则自作出免缴决定之日起产生效力。

二、下列人士,免缴第一款所定的费用:

(一)中国公民;

(二)葡萄牙公民;

(三)第二条所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家团成员;

(四)规定免缴此项费用的国际条约所指的人士;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的外聘人员,或为获判给公共工程的企业或公共服务特许企业提供服务的外聘人员;

(六)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动产的买受人或预约买受人,但预约买受人必须自缴纳有关费用的最后期限起一百八十日内证明已履行该本约合同。

三、如居留许可惠及第二条所指的利害关系人的家团成员以外的其它家团成员,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增至两倍。

四、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以上数款规定以外的其它利害关系人亦可免缴有关费用。

第三十条 期间及失效

一、上条所定的费用,应自居留许可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除因不可抗力的理由外,上款所指的期间不可延长;如不缴纳有关费用,居留许可即告失效,且申请人不得在两年内再次申请给予许可,即使提出申请,出入境事务厅亦拒绝受理。

第三十一条 因作出其它行为而应收取的费用

一、因作出与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有关的行为,应以第二十九条所定费用为基数,按下列百分比收取费用:

(一)签发本行政法规第七条所指的入境许可,应收取0.5%的费用;

(二)签发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凭单,应收取0.5%的费用;

(三)补发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凭单,应收取1%的费用,但认为对其失效、遗失或损坏能作出合理解释者,则仅收取0.25%的费用;

(四)签发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回境许可,应收取0.5%的费用。

二、向家庭护照签发多于一人的入境许可,应收取的费用为上款(一)项所定费用的两倍。

三、对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入境的人士,按该条约的规定不适用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四、批给入境许可予未满十二岁的未成年人,或批给入境许可予出示集体旅行证明文件并由同一旅游经营人组织为数至少十人的团体,向每人收取的费用减至第一款(一)项所定费用的50%。

五、对于官式访问澳门特别行政区,又或进行文化、宗教、体育交流或同类性质其它交流活动的有组织团体,如基于情况特殊且属合理者,则亦可减少收取第一款(一)项所定的费用,最多减至50%。

第三十二条 逾期逗留

一、对逗留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超过许可逗留期限者,每逾期一日,科以本行政法规第二十九条所定费用0.1%的罚款,而逾期逗留以三十日为限;该罚款须在违法者被拘留或自行投案后实时缴纳。

二、未按上款规定及未在上款所指的期间使逾期逗留的情况符合规范的人,视为非法移民,且不得申请居留许可、延长逗留许可、或外地劳工逗留许可,为期两年,即使提出申请,出入境事务厅亦拒绝受理。

第三十三条 未作出更改住址的通知

一、未作出第二十七条所指更改住址通知者,科以本行政法规第二十九条所定费用5%的罚款。

二、属累犯者,上款所定罚款金额增至两倍。

三、累犯指自作出上一违法行为之日起一年内再作出相同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未前往出入境事务厅

一、对违反本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者,每逾为申请居留许可所定的期限一日,须科以第二十九条所定费用1%的罚款,但上限为澳门币5,000.00元。

二、仅在已缴纳上款所指罚款一事获证明后,方对逾期递交的居留许可申请作审查。

第三十五条 对不获准入境乘客的运送

对运送依法不应获准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乘客或机组人员至澳门的航空公司,不论该等乘客或机组人员其后是否获准入境,须按每一不应获准入境的乘客或机组人员科以澳门币10,000.00元的罚款,但显示在具体情况下无法合理要求航空公司知悉有关乘客或机组人员的状况者除外。

第三十六条 居留许可的逾期续期

居留许可逾期续期,每逾一日科以本行政法规第二十九条所定费用0.1%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科处罚款的权限

一、除下条规定的制度外,出入境事务厅最高负责人有权限科处本行政法规所定的罚款。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任何实体如发现有违法行为发生,应通知出入境事务厅,以便缮立有关笔录。

第三十八条 费用的缴纳

一、如有人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时被发现有逾期逗留的违法行为,应由在场当值的出入境事务厅负责人科处罚款,且罚款应实时缴纳。

二、如违法者不自动缴纳上款所指罚款,行政长官得以批示禁止其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为期至少一百八十日。

三、其它罚款,应自有关通知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如违法者未按上款规定自动缴纳有关罚款,须将具执行名义效力的有关笔录送交管辖法院,以便强制征收。

第七章 最后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表格

对于本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格式一、三、四、五、六及九的表格,有意取得者,可按将订定的规定,在保安部队的官方网页下载。

第四十条 补充格式

在格式一、三、四及六的申请书中,如应包括申请人的家团成员者,须附上格式九的文件。

第四十一条 格式的核准

本行政法规所定的格式,由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

⑻ 泰国出境手续

泰国出境旅游签证。

一、泰国签证非常容易办理,旅游签证的费用是230元/人,有效期是3个月,最长停留时间是30天(部分番友分享自由行泰国可停留的最长时间是60天,日期以入境是签证官盖章为准),使馆办理需要1-2个工作日。

所需文件:

1、有效期限六个月护照。

2、填妥申请表。

3、2寸最近照片二张。

二、过境签证

需要本人签名的表格,其中包括近期照,然后是第三国的签证证明,机票也要有所展示,以及飞去和离开泰国的时间都要有详细的说明,护照依旧是需要半年以上,签证费大约200元。

三、泰国落地签证

目前,泰国主要的国际机场都可以办理落地签证,同时,泰国还在其部分陆路口岸实施落地签证政策,包括昆曼公路上的清孔口岸,但由于中国与泰国没有陆地接壤,所以经由第三国陆路前往泰国还需持有该第三国签证。

(8)旅游签证规章扩展阅读:

签证分类

一、商务签证

主要指的是到泰国进行商务合作,商业交流,展览会等入境的商业人士。该类签证主要颁发给符合泰国要求的外籍经商人士。

二、工作签证

这类签证主要颁发给在泰国工作的外籍人员,其中包括泰国企业招聘的、和外资企业招聘的需要进入泰国工作的公民。

三、旅游签证

主要颁发给前往泰国旅游观光的旅游人士。

2015年11月13日起,分为两类:单次往返旅游签证,有效期3个月,停留时间不超过60天/次;多次往返旅游签证,有效期6个月,停留时间不超过60天/次。

⑼ 2、结合所学的旅游法律法规,制定一个《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管理制度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关于合同的无效规定是法定的,除此之外,均有效。因此,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在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均有效。

⑽ 去菲律宾旅游,签证怎么办

申请流程:

1. 签证申请者需确定赴菲目的和行程计划。

2. 登陆菲驻华使领馆官方网站,浏览有关签证信息,下载签证申请表和签证需要材料清单。

3. 准备签证申请材料。

4. 申请人必须亲自递交申请或者通过经授权的机构办理。

5. 等候签证审核或补充资料。

6. 领取签证。取到签证后,应及时仔细核对签证上的各项信息是否正确,尤其是签证有效期的起止时间及停留天数是否与所申请的相符,签证上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拼写是否正确,如发现任何错误,应及时与使领馆联系。

材料:

1、护照或旅行证件,有效期至少6个月(不含允许在菲律宾的停留时间)。

2、签证申请表,并贴上照片。

3、至少通过如下文件之一来证明经济能力,但使领馆官员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证明:

(1)英文的公司证明(有正式抬头、签字盖章)。

(2)财产证明(附英文翻译件)。

(3)银行存款证明。

(4)有效的国际信用卡(复印件)。

(5)授权的菲律宾旅行社的书面担保书(如果通过授权的中国旅行社申请),保证当事人能按时离开菲律宾。

(6)菲公民或公司提供的书面担保。

4、经过确认的往返或前往他地的机票(复印件)。

(10)旅游签证规章扩展阅读

在机场办理入出境手续的注意事项:

一、根据惯例及菲方要求,来菲旅客须订妥返回出发地或前往下一目的地的联程机票,否则将被拒绝入境。

二、来菲旅客的旅行证件有效期应在半年以上,否则将影响入境。

三、来菲自助游旅客(散客)应提前办妥签证并提供在菲旅行的证明材料,如赴外岛机票订单、酒店住宿订单等,否则将会被视为有滞留不归或非法工作等嫌疑而被拒绝入境。

四、来菲旅客应衣着得体,行李适量,来菲目的应与签证内容相符,否则可能会被拒绝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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