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旅游局强制性消费
1. 在泰国旅游被强制消费回国可以投诉吗
可以打电话到12301国家旅游投诉热线,好像有时限性,你早点打问问
2. 去泰国旅游导游强制收费怎么投诉
这就要看你是报名多少钱的旅游团了,如果不到2000团费就老老实实掏钱,谁让你报名低价购物团的,如果是品质团导游这样做保留证据,回国直接向旅游局投诉
3. 泰国旅游 有强制消费吗
跟团的话可能会有,报团之前先问清楚比较好
4. 泰国旅游会强制消费吗
自己去的话当然不会,要是你跟团的话就不一定了。之前有朋友跟团去就是,说明不强求的,到了也是要你买东西,不然就丢下你。自己还是要留心。
其实跟几个朋友一起去就行,不用跟团的。泰国可以落地签,很方便的,而且也会有中国人的,可以放心点。简单的英语泰国人是听得懂一点的,他们也是挺友善的,不排除一些人。吃喝拉撒睡什么都很便宜。
5. 到泰国旅游导游强制消费吗
要看你报的什么团了,有的团是有一个保底消费,有的是没有的,一般旅游从业者会提前给你说的,自己也需要提前问清楚哦。
乐游谷旅游顾问很高兴为你解答。
6. 泰国旅游有强制性消费吗
有强制消费!就算报团时签了协议!去到泰国一样强制你消费!而且要三选一!不选的话就丢下你!这是一惯的作风!2014-8-22我们20人包的特价团1999六天曼谷!当时就是签订没有强制消费的协议!可是第二天就开始要我们每人选项目!我们没人选!他就脸色大变说要丢下我们!我们没有人屈服!而且也不会像网上所说的怕他为难我们什么的!我们是客人!他服务的不好我们就可以投诉!我们只需要我们免费项目里的行程就可以了!不要自费的!按行程表进行!导游不肯!非要我们选其一!于是我们打去国内签了协议的旅游团投诉!如果再不行的话我们就会打去大使馆去告你们欺负我们中国人!为了保障我们的利益!不可能被他这样欺负!后来他就不敢强迫我们消费了!把事情闹大了对他们影响很大!肯定会很多人不敢来泰国旅游!实事求是才行!低价团也不能强迫我们消费!就算是高价团他们一样这手法来强消费!只是有钱人不计较给他是了!但这不是钱的问题!这种不合理一定要说明!自愿为主!!一投诉就知道他们问题!我们既然签了协议那就用的上才有意义啊!不要交了钱旅游完了再投诉就没用了
7. 泰国旅游被强制消费怎么办
8. 准备跟团旅游去泰国,旅游公司说每人必须有1200~1500的自费项目消费,这有什么根据算强制消费吗
跟团旅游都有一些购物点,游客买东西,商家就会给导游提成的,但是这种都不是强制性的,如果旅游公司强制消费,可以投诉的。
9. 中国新出的法律规定去泰国旅游导游强制消费超过六百算违法是真的吗
这种规定很难去执行的,现在的常规旅行社,几乎都是靠购物盈利的,如果你担心遇到这种问题,建议不要跟团,可以自由行,或者选择定制旅游,定制旅游是现在的一种旅游新方式,是完全没有自费项目,完全没有购物存在的。
10. 遇到旅游团被导游强制消费,你怎么办
首先,导游有存在这些行为的,都属于欺骗、强制游客购物消费:
1、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其次,当旅行社、导游存在以上行为的时候,游客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双方协商;
如果导游强制要求游客消费购物,游客可以先向该导游所属的旅行社协商解决。
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游客投诉后,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被强制购物的游客较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5、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0)泰国旅游局强制性消费扩展阅读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