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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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到市民中心了
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行政服务中必 H 楼一楼质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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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通知
《长城在线》 2003-1-20 15:55:15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旅游局
【颁布日期】 19970327
【实施日期】 1997032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行业管理
【文号】 旅办发(1997)第038号
【名称】 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计划单列市旅游局,副省级城市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苏州、桂林市旅游局:现将《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海内外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全国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机构设置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的设置遵循分级设立的原则,全国设置国家和省级质监所,地市以下的质监所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质监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本着适应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由旅游局决定。
二、职责范围
各级质监所严格按照委托或授权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的职责范围是:①指导全国质监所的工作;②受理并处理各类旅游质量投诉案件;③受理并处理中央各部门开办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案件;④直接处理重大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投诉案件;⑤协同有关司指导全国旅游市场检查工作;⑥协同有关司组织实施全国旅游质监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的职责范围是:①指导本省范围内的各级质监所工作;②直接处理本地区重大的和跨地、(州)、市、的投诉案件及省级各部门的旅游企业的投诉案件;③受理并处理本省(市、区)旅游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④根据委托授权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工作。
地市级以下质监所的职责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各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同级旅游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
三、基本工作制度
1.各级质监所接受同级旅游局的领导和监督;旅游局对其质监所在委托范围内的工作承担法律责任。各级质监所同时接受上级质监所的业务指导。
2.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质监所工作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规定。各级质监所根据质监工作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3.各级质监所要及时处理受理的投诉;对于不属委托授权范围的投诉案件,要在七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各级质监所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决定,由旅游局负责人核准。
5.各级质监所进行市场检查和行政执法,必须获得依法授权或委托。
6.各级质监所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7.各级质监所要根据委托授权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
8.各级质监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质监所所长由旅游局党组任命。各级质监所所长的任命要向上一级质监所备案。质监所配备的质监员要逐步实行资格考核认定,质监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由国家旅游局有关司室会同质监所组织实施。
四、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95年7月1日下发的《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旅管理发〔1995〕123号)同时废止。
【名称】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题注】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试行标准。
第二条 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条 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第五条 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第六条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七条 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第八条 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第九条 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30%违约金。
第十条 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第十一条 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第十六条 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戒、警告的。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3.质量问题发生后,已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
第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保证金赔偿标准的发布、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国家旅游局1995年7月1日下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办发〔1995〕046号)同时废止。
③ 公务员:市委党校,公安局区分局,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哪个选择
如果是在一个地级市范围以内的话,其他另外的条件不考虑在内,比较如下(个人经验):
1、上班的时间长短(从长到短):公安局、文广新局、旅游质量管理所、市委党校。公安局是最不稳定的,一线的民警是整日待命,昼夜轮流值班的。其他单位有时加班是可以理解的,差异不大,市委党校属于按照工作任务,比如组织其它单位培训,来安排自己的工作的,属于忙过一阵闲一阵
2、工资收入水平:在同一个地级市内,差异不大,但是市一级比县一级高500-1000是正常的(东部发达省份)。
3、未来晋升条线优劣(从优到劣):市委党校、文广新局、旅游质监所,公安局。公安局属于僧多粥少,市委党校和文广新局属于文笔说话的条线,而且对外的交流机会很多。
4、其他方面:比较自己的熟悉度,比如自己在那个条线有认识的人;比较自己的家庭,比如离家远近(同一个地市差异不大,但是很多公积金和差旅费用都是有差异的,当然是越市中心或者离自己家近的越好)。
④ 旅游质量监督所是干什么的辛苦吗跟
旅行质量监督管理所是旅游局下设的一个对旅游景点,从事商业旅行等与旅游有关专的企业进行属监督和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
他们的主要工作职责有:
(1)贯彻国家的旅游投诉规章制度。
(2)受理辖区内的旅游投诉。
(3)受理对下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
(4)协助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报告辖区内重大旅游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
(5)建立健全辖区旅游投诉管理工作的表彰或通报制度。
(6)管理辖区内旅游投诉的其他事项。
工作应该不算太累。。。呵呵:)
⑤ 县旅游局下属事业单位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怎么改
这个不好说,事业单位分类各个地方有各自的政策,关键是你们旅游局的主要领导。如果他专运作成属功,你们或许可以参公管理,如果没运作,县里面一刀切,变成企业也不好说或者和其他事业单位合并。
如果你们局长能运作,而且县里面旅游市场大,那估计县里就会同意你们报参公,但是参公是需要到省里面批的,这个县领导就帮不上了,就要靠你们局长去省里运作,运作得当,就可以参公。
⑥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位置在哪里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中河中路275号
电话:(0571)87152552
下面设有很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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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为什么不参公
222222222222222222
⑧ 杭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哪
杭州市质监局
地址:中河中路275号
⑨ 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这样的单位怎么样
应该是处理旅游投诉的,旅游作为无烟工业应该是发展方向,为了可持续发展,旅游产品的质量应该得到提高,监督管理很有必要,应该是有前途的。
⑩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举报部门吗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工作。推进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研究分析全市产品质量状况;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
(二)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全市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全市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
(四)统一管理全市合格评定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认证市场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产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开展风险监测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按照分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投诉、申诉和举报工作。
(九)负责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指导相关学会、协会的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