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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 2021-02-12 20:06:38

1. 我想知道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历史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是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十二个国家旅游度假区之一。是国务院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改变我国旅游产品结构,提高旅游产品档次,提高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杭州市委、市政府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精神,加快杭州旅游改革,促进资源的深度开发,发挥独特优势,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重大举措。

度假区位于杭城西南,南濒钱塘江、北依五云山,总面积9.88平方公里。区内修篁滴翠、林木森森、景色秀丽、环境幽雅;登山远眺,西湖之静美、之江之壮丽,尽收眼底;沿江而下,可观赏冠绝古今的钱江潮;溯江而上,又可饱览“两江一湖”的湖光山色,为西湖和“两江一湖”风景名胜的最佳结合部。

至1998年底,度假区累计引进投资项目23个,其中外商独资项目6个,中外合资项目12个,内资项目5个,总投资为2.8亿美元及13.22亿人民币。累计完成建设投资24.4亿元人民币,完成建筑面积23.5万平方米,开发土地面积4.21平方公里。其中展现中国南宋文化的“宋城”、高科技主题公园“未来世界”、国际标准高尔夫球场等旅游项目已对外迎客,成为国内外游客来杭旅游新热点。 1998年,度假区接待游客超过300万人次。

2. 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属于西湖区的哪个街道

公交线路:318路区间,全程约11.3公里

1、从西湖区步行约280米,到达浙大附中站

2、乘坐318路区间,经过13站, 到达珊瑚沙水库站

3、步行约190米,到达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

3.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机构

(管委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
1、负责市委、区委、度假区党工委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区委、度假区党工委领导批示及上级有关指示和批示的转达和催办落实。
2、围绕中心任务和工作重点,组织调查研究,及时收集情况,提出建议,为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根据区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组织有关协调工作。负责起草度假区领导的讲话材料和其他重要文件、综合性文件。
4、负责收集各类工作信息,并及时向区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重要事件、重大事故及各局、镇街、所属各单位反映的重要问题。
5、负责对外宣传工作。
6、负责处理机关日常党务和政务工作,承办有关外事接待工作;负责档案、信访、保卫、办公室自动化、行政后勤等工作。
7、负责度假区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组织安排区领导的重要活动。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综合科 秘书科 组织人事科 信息督查科 (纪工委)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统战、群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区委、度假区党工委对度假区机关党的工作的决定、指示,提出机关党的建设规划,领导各单位党组织搞好党的思想、整治、组织的作风建设,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2、负责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监督检查机关党组织和党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3、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培养、考察、任免和管理工作。
4、指导机关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负责各单位中层干部的政治理论培训。
5、参与部门党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部门领导班子情况的了解和监督,为区委、度假区党工委考察干部提供参考。
6、负责办理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保留党籍的审批工作和干部、职工因公出国(境)的政审工作;负责统战联络和群团工作。
7、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制定法制宣传教育与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
8、协助西湖区委组织部、西湖区人事局做好度假区各局、双浦镇、转塘街道和转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区管干部、公务员、事业单位等人员的考核工作。承办机关和各事业单位的人员调配、奖惩、培训、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人事统计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人才引进、投资入户的审核工作。
9、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统计局、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物价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经济、科技、统计、物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负责编制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订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产业导向、市场开发工作。
三、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审批或申报,办理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级的核准;负责投资项目用地的收储立项报批工作。
四、负责科技项目、科技发展基金立项审批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工作。
五、负责内、外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变更审批或审核报批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核发和外资企业的年检年审工作;负责制订利用外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审批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监督、检查国家控制物品的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和日常管理;负责进出口贸易管理,组织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七、根据招商引资年度计划,制订和下达招商引资年度考核目标;举办投资说明会、招商洽谈会、信息发布会等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项目的洽谈、项目合作文本的签定。
八、负责制订之江度假区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指导、监督、管理劳动安全保护工作。
九、负责旅游项目建设方案审查联席会议的召集、重点旅游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和旅游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负责旅游行业管理和标准化推广及专项旅游经营业务的审批工作;组织和实施度假区的饭店星级评定及申报;负责辖区内国内旅行社及外资控股或外资独资旅行社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协调整治和改善度假区旅游环境,规范景区(点)旅游经营服务活动和景区(点)等级评定报批工作;协调、指导度假区旅游安全管理、紧急救援、保险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重大促销活动的组织、旅游促销方案和宣传资料的编制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投诉,依法维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之江度假区及转塘镇固定资产、服务业统计工作;综合整理外经、外贸、外资和旅游等统计数据
十三、根据国家普查任务,配合相关部门制订普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普查工作,对普查资料进行数据处理和开发利用。
十四、负责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清理整顿乱收费,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十五、制订和调整价格审批权限内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中介服务收费。
十六、指导转塘镇经济发展工作。
十七、完成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审计局)
主要职责:
一、财政局主要职责:
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财政、资金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负责建设资金的支付;负责土地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审计局主要职责: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接受西湖区政府同级审计。
向西湖区政府、之江度假区管委会报告和向度假区管委会的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协助西湖区审计局做好之江度假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入审计,协助西湖区审计局做好区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之江度假区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金使用效益。
2、之江度假区各部门及下属单位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
3、之江度假区所属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极其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之江度假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和投资效益,重点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5、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6、对审计中发现宏观管理问题进行专题审计,对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区政府、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承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承办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的经济案件审计事项。
内设机构: 预算(审价)科 基建(财务)科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房产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建设、环境保护、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代收有关城市建设规费或审核其减免工作。
三、负责建筑、安装、装饰等行业管理;负责进区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预审、考核、报批;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项目公司)的审核、报批;负责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和竣工验收工作;核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政道路和公共管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计划、预决算、统计及建设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工作,审核、报批建设项目环保设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依法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进行检查,核发《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征收排污费。
七、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产权、产籍、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核发《商品房预售证》、《房屋他项权证》;负责物业管理工作。
八、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绿化、市政实施的养护管理及地名管理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山林防火的监督工作。
十、完成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建设管理科 房产管理科 绿化管理科 (杭州市规划局之江度假区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并对各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完成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综合管理科 规划管理科 工程管理科 监督检查科 主要职责: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之江度假区分局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受市国土资源局、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的委托,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建设范围内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照规定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听证和应诉事宜;
2、负责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相关专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有关具体工作,组织编制转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3、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负责国土资源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接待和办理工作;
4、组织实施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工作,管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负责征地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的调处、裁决工作;协助做好留用地指标调剂和核拔拆复建用地指标前的土地、建筑面积核查工作;
5、负责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依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经营性用地除外)复核验收工作;
6、负责各类用地的农转用报批的前期工作,承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经营性用地除外)审核、报批及批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转塘镇的农村宅基地受理、审核、报批及批后管理工作;负责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期工作;
7、负责土地使用权交易(须通过土地有形市场交易的除外)的审核、报批和批后管理工作,收缴“三资企业”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年租金,依法监督管理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8、负责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矿泉水、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9、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负责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备案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地质勘查活动;组织保护地质遗迹;
10、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1、承办市国土资源局和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内设机构: 综合科 土地利用科 地籍地产科 土地执法监察大队 征地事务所 转塘国土所 双浦国土所 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二)负责对各类企业和其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登记管理,核发营业执照;依法确认企业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地位,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
(三)负责城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依法对其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四)依法监督管理生产资料市场、农贸市场、消费品市场;参与监督管理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参与管辖范围内市场的规划、论证及发展;负责市场登记的初审。
(五)依法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无照经营、侵犯消费者权益和其它市场交易违法违章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监督管理注册商标,查处注册商标假冒、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七)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八)依法监督管理经济合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负责对经济合同、担保进行鉴证,依法进行企业财产抵押物登记;实施企业信誉公示工作。
(九)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十)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政府交给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综合科 注册科 经检大队 主要职责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环境保护局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职能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辖区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负责辖区环境标准执行的功能区管理。
三、负责制定辖区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辖区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辐射等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
五、负责辖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六、负责辖区环境监察工作,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七、组织实施辖区排污申报、污染物排放许可和排污费收缴工作,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八、负责生态区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巩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环境综合整治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九、负责辖区环境宣传教育、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
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综合管理科 环境监察科

4.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能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西湖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代表市委、西湖区委对之江度假区实施党的领导和监督。
(二)负责之江度假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统战、群团等工作。
(三)编制之江度假区发展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依法制订之江度假区的有关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五)依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之江度假区规划实施工作、建设项目的审核和规划项目的监督检查,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之江度假区建设工程,核发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负责之江度假区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和监督工作;编制并报批区内环境保护规划,审批区内项目的环保设计和工程,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八)负责之江度假区房产开发、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产交易市场和物业的管理,核发房屋权属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证》。
(九)负责统一规划和建设管理之江度假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十)负责之江度假区财政预决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监督,协助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十一)负责之江度假区统计、审计、物价、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报批之江度假区的投资建设项目。
(十三)管理之江度假区旅游业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和其他涉外活动,负责处理涉外事务。
(十四)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在之江度假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五)受委托管理西湖区的转塘镇。
(十六)行使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5. 之江管委会建设局联系电话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建设局(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房产管理局)领导班版子

田建军 局长、权之江基础设施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86653076
韩季昉 副局长
联系电话: 86653008
张国翔 副调研员(之江新城建设指挥部征地动迁一部副主任)
联系电话:86653030
章 伟 副局长
联系电话:86653066
徐国英 副局长
联系电话: 86653877
杜旭侠 副局长、之江农居建管中心主任、之江发展总公司总经理(正处级领导职务)
联系电话: 86653056
傅卫民 副局长、之江农居建管中心副主任、之江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处级领导职务)
联系电话:86653880
翁建强 副局长、之江农居建管中心副主任、之江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
联系电话:86653121
杨杭生 副局长
联系电话:86653105

6.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工资怎么样

具有行业竞争力的薪资待遇;

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公开公平的选拔、轮岗及晋升机制;

高激励性的奖金体系;

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带薪年假;
具体待遇还得自己去问。

7. 根据浙江省人大1995年4月份公布的《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拟定管委会的机构设置方案

1.假区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项行政管理措施;
3.审批或审核报批度假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4.负责渡假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土地的征用、开发,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5.负责度假区的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工作;
6.负责度假区的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统计、劳动、人事、治安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受托监管国有资产;
7.负责度假区的旅游业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8.处理度假区涉外事务;
9.统一规划管理渡假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10.保障渡假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11.协助管理有关部门设在度假区的派出机构的工作;
12.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8.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度假区条例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
(1994年月25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5年5月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加快旅游设施建设,促进杭州观光度假型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杭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度假区位于钱塘江畔,紧靠西湖风景名胜区,东起五云山疗养院,西至龙坞乡,北起五云山麓,南至珊瑚沙。总面积为9?88平方公里。
第三条 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实行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特殊政策和新型管理体制,使度假区成为旅游度假和观光相结合,符合国际旅游度假要求,以接待境外旅游者为主的综合性的国家旅游度假区。
第四条 鼓励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内投资开发建设旅游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
第五条 合理开发利用并切实保护度假区内的旅游资源。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度假区的总体规划,切实保护好城市饮水水源和度假区的自然人文景观与旅游环境。
第六条 度假区内的土地依法征用为国家所有。度假区内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通过依法出让或转让,境内外投资者可以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第七条 度假区应当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度假区内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八条 度假区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九条 度假区设立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 ,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 度假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度假区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度假区的各项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或审核报批度假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四)负责度假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土地的征用、开发、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度假区的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工作;
(六)负责度假区的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统计、劳动、人事、治安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受托监管国有资产;
(七)管理度假区的旅游业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八)处理度假区涉外事务;
(九)统一规划和管理度假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十)保障度假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一)协调管理有关部门设在度假区内的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二)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度假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度假区管委会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以度假区管委会为主。
第十二条 度假区的金融、国税、保险、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均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度假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度假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为度假区的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投资和经营第十四条度假区鼓励开发建设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度假村、宾馆、别墅、餐饮、购物设施;
(二)游乐、娱乐和文化、体育、健身设施;
(三)游览、交通旅游服务项目及其他第三产业项目;
(四)与旅游业直接有关的无污染的生产性项目;
(五)与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度假区内经批准可开办外汇商店、免税商店和中外合资经营的商业企业。
第十六条度假区可兴办国家法律所允许的涉外旅游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度假区内经批准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经营海外旅游业务,并可按规定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旅游汽车公司。
第十八条在度假区内兴办企业,由投资者向度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旅游项目按生产性项目限额审批)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在度假区内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度假区所在地中国银行的分支机构或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开户。
第二十一条度假区内的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向度假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接受度假区管委会的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验证。
第二十二条度假区内的企业歇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歇业注销登记手续,并对其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资产可以转让,属于境外投资者的资金可以按有关规定汇出境外。
第二十三条度假区内的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和聘用制。度假区内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用境内外职工。其中招(聘)用的外籍职员须报度假区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度假区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依法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计征地方所得税。其中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在度假区内投资开办其他建设和经营项目,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不足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还的所得税税款。
第二十七条度假区内为建设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本建设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第二十八条度假区内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上缴造地专项基金外,在规定年限内全部留在区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度假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常驻的境外客商和职员进口安家物品,在合理数量内,经海关核准,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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