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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旅游示范城市

发布时间: 2021-02-04 00:16:55

1. 第二批智慧旅游试点城市有哪些

2012年11月8日在都江堰召开的智慧景区现场会公布了名单,并有做得比较好的景区发了言,名单如下:

以下为8家示点发言景区:

  1. 乐山市峨眉山景区

  2. 重庆武隆喀斯特旅游区

  3. 颐和园景区

  4. 黄山市黄山景区

  5. 泰安市泰山景区

  6. 杭州市西溪湿地旅游区

  7. 昆明市石林景区

  8. 成都市青城山—都江堰旅游景区

以下为入选的公布的22家首批智慧景区试点单位:

  1. 乐山市峨眉山景区

  2. 重庆武隆喀斯特旅游区

  3. 颐和园景区

  4.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

  5. 焦作云台山景区

  6. 安阳殷墟景区

  7. 黄山市黄山景区

  8. 成都市青城山—都江堰旅游景区

  9. 泰安市泰山景区

  10. 大连老虎滩海岸公园老虎滩极地馆

  11. 牡丹江镜泊湖景区

  12. 鄂尔多斯市响沙湾旅游景区

  13. 宜昌市清江画廊旅游区

  14. 张家界武陵源—天门山旅游区

  15. 南京市中山陵园景区

  16. 常州市环球恐龙城休闲旅游区

  17. 杭州市西溪湿地旅游区

  18. 宁波市奉化市溪口—滕头旅游景区

  19. 深圳市华侨城旅游区

  20. 广州市白云山景区

  21. 渭南市华山景区

  22. 昆明市石林景区

个人觉得做得比较好的有规模的,具有很强实用行的,应该为四川峨眉山、重庆武隆喀斯特旅游区、黄山风景区、青城山、泰山风景区

2. 杭州十大必去景点

杭州十大必去景点有,杭州西湖景区其中有西湖十景新西湖十景三评西内湖十景等景点,杭州千岛湖景容区,杭州西溪湿地景区,以上三个都是五A景区,大运河杭州段也值得一去是世界文化遗产,另外还有杭州建德大慈岩、杭州桐庐垂云通天河、大奇山,杭州萧山区湘湖景区,杭州宋城景区等。

3. 杭州旅游度假

区域概况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是国务院1992年10月批准建立的十二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之一,位于杭州市区西南,南频钱塘江,北依五云山,总面积9.88平方公里。主要建成有宋城、未来世界、杭州西湖国际高尔夫场三大主题项目和九溪玫瑰园等一批度假单元。
地理环境
度假区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上泗地区,区域总面积为26.66平方公里。度假区与西湖风景名胜区毗邻,东临钱塘江,西靠龙坞、灵山风景区,地势开阔平整。区域外围,东南方向面临宽阔雄伟的钱塘江景,西北面是丘陵山地,现状地形平整,少起伏,地势较低。
自然环境
(1) 气候条件:
度假区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域,具有温和湿润、雨量充沛、光照充足,冬冷夏热,四季分明的特点,常年风向为偏北东北风,年均降雨量在1375毫米,年平均降雨天数为153.7天,平均日照时数1859.7小时,平均气温16。2C。年均无霜期245天,初霜期在11月中旬,终霜期在3月中旬。
(2) 地质地貌:
度假区北部为山麓低丘地,地质基岩多为泥盆纪的千里岗砂岩,坡度标高12.5米(黄海);南部为钱塘江淤积平原,平地标高为6.4米。钱塘江的水质基本上达到A类水质标准。
交通
目前有之江路、灵梅隧道和绕城公路相连,通达市区非常通滨江区、萧山区和萧山国际机场。
之江路--往东沿钱塘江,经六和塔可至杭州市区; 320国道--往西经受降至富阳; 灵梅遂道--往北经梅家坞和隧道,可至灵隐再达市区; 杭富公路--往南经灵山至富阳市; 绕城公路--往北至留下,往东跨江经闻堰至萧山,在本区全程高架跨越,与区内道路 立体交叉; 之江大桥--往东跨江经浦沿至萧山; 轻轨线(规划中)--往东经之江大桥跨江至萧山,往西至富阳并与杭州市经轨线连接 ,停靠站在中心十字西侧; 水上航线--钱塘江边开辟度假区专用码头。
区内交通
[1]度假区内部干道(规划中)采取环路,环路是联系各功能区块的主通道。绕城公路是快速高架干道。此外,还有度假区专设的游览车道、自行车道、步行道和马车道。
在度假区出入口、轻轨终点站均设有停车场地,在会议中心、庆典公园、水上公园、和度假中心均设有大型停车场。 之江西路在度假区北部横贯东西,连接高尔夫球场。 主环路林荫道,自由弯曲将各功能区串联起来。 支路--各功能区块内部的道路。 自行车道--建立一个便利的非机动车系统。 步行系统--以江滨风景线及商业步行街特色的步行系统。 区内轻轨系统--今后沿林荫环路外侧设立区内轻轨系统。

据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相关负责人透露,近年来,累计投入开发建设资金约32亿元,去年共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0亿元。实施了珊瑚沙、象山、午山、凌家桥、方家畈、村口等六大农居点建设工程,建成农居34万平方米,在建农居28万平方米,基本满足拆迁安置的需要。开工建设20余条道路,建成之浦路、科海路(一期)、杭富路等13条道路,总长约21公里。抓好上下水、电力、通讯等配套管网建设,度假区南片1#污水泵站已基本建成,转塘污水泵站、转塘自来水泵站、电力杆线上改下等项目都在全面建设中,双流公园也已建成向市民开放。

之江度假区经发局:“五·一”黄金周接待游客超18万人次,门票收入逾千万元

五一黄金周期间,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活动丰富多彩,游人如织,秩序良好,顺利实现了“健康、安全、秩序、质量”四统一的工作目标。“宋城”共接待游客17.925万人次,黄金周的门票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西湖国际高尔夫球场接待省内外球友休闲打球1229人次;华庭云栖度假酒店、东方苑等共接待游客1500余人次。据了解,节日期间度假区游客人数最多的一天是5月2日,达4.2万人次,门票收入达240万元,外地自驾旅游的散客数量明显呈上升趋势。

民俗文化游是度假区旅游的一大看点。重塑《清明上河图》意境、再现宋代汴京和临安京都繁华的“宋城”景区,长假期间吸引了众多游客前往。“五·一”期间观看《宋城千古情》演出的游客超过 5.8万人次,创该演出游客接待量新高。时尚健康的高尔夫球是度假区旅游的一大亮点。西湖国际高尔夫的9洞灯光球场、扩建一新的会馆、果岭改造工程后更优良的球会草坪品质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内外高尔夫爱好者踊跃参加,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应。华庭云栖度假酒店作为之江度假区第一家按五星级标准建造的旅游度假型酒店,在五一黄金周迎来各地游客计1300余人次,客房入住率突破50%,这对于“五星级”大酒店,无论在哪儿都是眼前一亮的统计数字!越来越多的游客选择在假期的时候到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休闲游玩,人气不断飙升。

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负责人如数家珍地谈起该地区今天和明天的建设时,兴奋之情溢于言表,对之江地区未来的建设信心十足。他告诉我们,至2010年末,我区预算将投入建设资金共约76.48亿元。其中将投入度假区建设资金41.47亿元,投入转塘经济园区建设资金9.68亿元,投入转塘集镇改造建设资金25.32亿元。他向记者描绘了这样的一幅生态一流、风景优美、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生活富裕的旅游休闲度假之地的美好愿景:至2010年末,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将在道路建设、农居建设、河道整治、自来水并网、电力上改下等方面进行大规模建设,新建道路64条,总计81.7公里;基本建成农居点7处,总建筑面积175.6万平方米;新建、拓宽及整治河道18条,全长47540米;新增道路两侧和河道两岸各15米及规划绿地544.4万平方米;建成投产污水泵站5座;完成5回路220KV、7回路110KV电力杆线上改下;新建和改扩建中小学7座,建筑面积7.3万平方米,以及广场、公交中心、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3.46亿元。

从这番描摹中,分明看见了未来美好的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甚至是正在建设发展中的转塘新区。当前,在这一区域无论是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景观环境建设,还是经济建设,处处是建设者的身影,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日新月异,完全称得上是“一日千里大发展”。

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趋势

董清源: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局、房管局局长

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全国12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开发区之一,南濒钱塘江,北依五云山,为“三江两湖”(钱塘江、富春江、新安江、西湖、千岛湖)风景名胜区的最佳接合部,2004年8月,将转塘镇纳入之江度假区,使度假区面积扩大至50.68平方公里。经过十多年的开发建设,之江度假区已建成宋城、未来世界、西湖国际高尔夫球场等三大主题旅游项目和云栖假日酒店、东方苑休闲中心等9个度假地,以及九溪玫瑰园、南都高尔夫别墅等一批高档住宅。作为一个区块,之江度假区房产一级市场和二手房市场房售交易均价全市最高。

下一阶段,打响“旅游休闲、文化创业、生态人居、和谐创业”四大区域品牌,着力引进和培育“旅游休闲、文化创意、高端商务、度假房产”等四大标志性产业,带动度假区“吃、住、行、游、购、娱”等相关配套产业的联动发展。

2006年着重抓好休闲世界度假村、阳明谷度假村等旅游度假项目建设,力争开工建设“冰世界主题公园”、“极地海洋主题公园”、“之江网球中心”和商务中心,推进会议中心、会展中心、会议度假村、美食度假村、花卉博览城、钱币博物馆等项目。相信,随着这些项目的陆续建成,之江度假区必将成为浙江乃至整个长三角的旅游度假胜地。

转塘规划定为旅游中心镇,逐步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生态型旅游休闲城镇,成为市区西部地区旅游服务、旅游集散、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高尚住宅和商务办公的基地。转塘有山有水,自然环境得天独厚,有望江山、狮子山、凤凰山和象山等;东临钱塘江,镇内有团结浦、杜家浦(沿山河)、二轻浦等河道。中国美术学院象山中心校区已建成一期,目前正在进行二期建设。另外,浙江工业大学之江校区、西湖职高、杭州市农业科学院落户转塘。这些,都为转塘提供了很好的人文环境;规划中,转塘有一所高级中学(杭七中)、两所初中、四所小学、四所幼儿园;另外,西湖区第二医院、省人民医院望江山分院也可为居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休闲城市与之江转塘区域的发展定位

汤海孺: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

之江转塘地区作为国家重点发展的东方魅力之都杭州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规划,之江板块将打造成为长三角旅游休闲基地,长三角文化创意基地,高品质生态人居家园和大都市和谐创业示范区,大致从以下五方面来进行:

1.打造成为杭州“东方休闲之都”的重要标志区。重点发展主题休闲、都市运动、生态疗养等休闲旅游产品。其中,①之江路沿线和之浦路沿线发展主题休闲区,重点开发现代主题公园和会议度假旅游。②在沿江建设以度假娱乐、都市体育为一体的高档休闲区,与西湖国际高尔夫球场、大清谷生态休闲区相呼应,包括建设沿江星级度假酒店、运动休闲中心、康体保健中心、销品茂、之江航空俱乐部。③在转塘西部建设生态疗养中心(疗养院、老年公寓)、休闲教育培训基地,形成西部生态休闲区。④完善度假区———转塘发展中心的交通集散,酒店住宿、旅游购物等功能,建设旅游集散中心、转塘休闲度假酒店群、大型商业中心、南宋钱币博物馆、休闲旅游街区。

2.打造长三角重要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地。以中国美院为依托,设立艺术创作、创意设计、动漫影视制作、艺术品展示交易、产业公共服务五大区块,其中:①美院北路以北、象山路以东区域为艺术创作区,②在美院以南转塘路以北设立创意设计区③依托美院国家动画教育研究基地和宋城影视基地发展动漫创作和展示④在艺术创作区以西设立文化展示交易区,⑤在美院东面杭富路以东绕城公路以内建立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区,

3.打造杭州大都市商务经济的重要载体。积极发展总部经济、研发、会展、金融中介服务商务产业。规划在建设转塘科技经济园东北区块设立科技型企业总部基地、在320国道以南、绕城高速以东和之浦路以西设立总部经济发展区,在其东面配套设立金融中介服务区,配合杭州会展产业发展,设立沿江商务会展区,重点实施国际会议中心和商务中心等项目。

4.打造杭州大都市度假房产的核心区域。①开发之江路高档度假房产。②结合转塘集镇建设开发望江山、象山以南地块,形成转塘精品住宅房产群。③结合创意产业发展,开发西部高档住宅区块,在望江山公园西北面形成文化艺术群落。

5.打造杭州生态型产业的发展区。①以浙江华人生命科技园、杭州卷烟厂等项目为起点,大力发展信息软件、生物医药、卷烟制造等科技型工业,成为杭州高技术产业的重要延伸区。②扶持发展蔬菜、花卉、苗木、水产、茶叶、食用菌等特色生态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成为杭州都市农业发展的重要示范区。③大力发展高附加值加工制造业。

中国美院与之江旅游度假区休闲人居业关系

高法根:中国美术学院副院长

中国美术学院与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及转塘象山自然成缘。中国美术学院选择转塘象山建设中心校区,一是因为转塘象山山水秀美,其自然生态良好,既有城镇气息,又有田丰林茂之野。少城市喧嚣,多青山绿水,为艺术家建设家园之地;二是此地毗邻杭州主城区,对于中国美术学院来说,无论是近期办学和长期发展,都较适宜;三是整个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的规划既大气开放,又精致和谐,中国美术学院在此建设一个布局合理、建筑别致、配套齐全、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的校园有着良好的整体条件。

中国美术学院与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暨转塘相互依存,互相支持、共同发展。中国美术学院象山中心校区的建设,至2008年将基本完成,那时有公共艺术与教育学院、传媒动画学院、建筑艺术学院、设计艺术学院及与之相关的基础教学部及涵盖10几个设计和公共艺术的专业,还有各专业相关的研究、开发机构。2008年后,中国美术学院将有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成教生、高职生、附中生8000多人,教职员工近千人活跃在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其必然带动该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她即将形成的文化产业会在该区域的经济结构调整、经济质量改善及人文环境优化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①提升区域的知名度,扩大区域的外围影响,促进区域资源增值。②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文明。③加快区域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结构的完善,给区域经济注入可持续发展的内涵。④带动该区域旅游业的发展。校区优美的自然环境和浓厚的艺术氛围,将吸引国内外学者游人纷至沓来,其必将推动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旅游业的发展。

中国美术学院无疑已成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最亮的名片。其象山中心校区既是艺术人才成长的摇篮、艺术家的家园,也是坐落于杭州三江两湖之间,集教学、创作、科研、生产为一园,融人文艺术和山水于一体的文化重地。

打造品位房产,之江区块得天独厚

赵杭生:浙江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

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1992年至1999年间,这个阶段是启动阶段,在度假区主要建成了宋城、未来世界等一批主题旅游项目和房产项目的启动。第二阶段是在2000年至2005年间,这一阶段是快速发展阶段,随着房产项目的开发,包括玫瑰园、云栖蝶谷等中高档楼盘的相继建成,使整个区域有了很大的提升。第三阶段是在2006年至2010年间,这一阶段是功能全面形成,价值全面提升飞速发展阶段;杭州休闲之都定位的确立,西博会、休博会和世博会的相继举办,再加上沪杭磁悬浮的开通,将给这一区块带来无限商机。

和谐人居,山水典范

叶晓龙:西房集团董事长

之江度假区转塘的和谐发展包括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文化和谐发展等三个方面。在西房云溪香山项目实践上,希望能在之江度假区转塘重建一种真正的生活形态,一种自然、休闲的悠居样本,主要着眼处理好与三个方面的和谐关系:

第一个层面:就是人与人的和谐。现代社会交流越来越受到重视。社区的建设必须营造出能让不同阶级、不同地位、不同收入的人都能够比较好地接受的、自然地平等相处的公共环境,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一个平等的、自由的、质朴的交流空间。

第二个层面:是人与自然、建筑与自然的和谐。和谐人居是解决好人与自然的关系,达到和谐的状态。最重要的在于能够为居民营造适合健康、安心、舒适居住的大环境。一个注重环保的绿色住区能够与周边的自然环境产生良性的循环影响。开发商要以一种专业的心态去面对想要开发的地方,把立于其上的建筑做成土地生命或者精神的一种延伸,达成一种和谐的状态。

第三个层面:人与建筑的和谐生活关系。完整的建筑体系,应该在不断完善中让人享受到合理、舒适的建筑空间,达到人与建筑的圆融、和谐。消费者需要的是空间适应人的作品。必须充分考虑经济实惠性、科学合理性,在功能性、舒适性、经济性、科学性上达到完美统一,满足不同人的居住需求,

打造休闲、绿色的悠居生活样板

杨书林: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

在云溪香山的实际设计中,着重注重了所处地块的特征,设计更加追求质朴、自然、清新的风格,也更加倡导绿色、生态、宜人的居住设计。

特色一:回归自然设计追求;在小区的整体规划中,结合其基地原有特征,形成自然的空间肌理和良好的空间脉络结构;在建筑布局上南北分区错落布置,形成社区内的自然通风,同时满足每一户业主的最大观景视角。

特色二:休闲社区的设计在公共环境的营造上形成多级景观序列。

特色三:重视景观的人性化设计。在小区道路规划设计中,运用了一种创新的道路设计方式———“景观道路体系”。根据地形特征和建筑布局,采用环状道路通行,让道路之间形成“绿岛”,动静分离,使“家”更有远离尘嚣的氛围和环境。

从国际趋势看之江房产与文化产业的未来

俞彩萍:天则咨询总经理

今后十年为度假区的快速发展期,从目前发展情况来看,其内部条件已经具备。综观杭州现有房产发展区块,下沙、三墩和滨江并不适合发展景观文化产业,而西湖与西溪目前可供开发的土地已经不多,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之江度假区可谓占尽了天时、地利,非常适合建造中高端房产。随着度假区产业配套的日益完善,度假区配套设施及配套房产定会高度密集化,并成为一个产业多方面发展的新兴城镇。

之江度假区产业发展应多样化,以文化产业为主,住宅质量要高,而办公成本要低,以产业园区推动居住产业,建成文化产业聚居地。在建设中,高品质房产需要与高质量产业相配套,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之江旅游度假区的繁荣。

在国际化山水城市营造优雅生活

李新海:浙江华庭房产董事长

杭州兼具江河湖海,形成城景相连、“三面云山一面城”的城市格局。而之江旅游度假区,被称之为“杭州后方的大花园”,位于西湖风景名胜区西南侧,周边有梅家坞、宋城、未来世界、国际高尔夫俱乐部、灵山、大清谷等休闲旅游景点,自然风光优美,山清水秀,田野与山林,营造出一派田园风光。华庭房产作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的参与者,“人文地产”的实践者,之江旅游度假区的建筑应该是一种理想主义在住宅中的实践,也是地方历史在城市中的延续。所以这里的住宅应具有强烈的历史感和深切的人文关怀,是文明和文化的载体,是艺术的创造和建设者生命价值的体现,是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我和谐统一的安定、美好、和谐的人居空间。

未来人居之展望———生态、文化、科技

虞晓芬:浙江工业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

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理念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住宅的需求已经从关注生存空间转向更重视人居环境,这是世界性的趋势。未来良好的人居必须同时具有“生态”、“文化”、“科技”三大特征。

从生态来看,转塘地处西湖风景区与之江旅游度假区接合部,周边由梅家坞、宋城、未来世界、国际高尔夫俱乐部、灵山、大清谷等休闲旅游景点,小镇自然风光优美,山清水秀,具备极佳的外部生态环境。从文化来看,中国美院象山校区、浙工大之江校区、浙大之江校区、宋城华美学校及规划中的文化艺术中心和中学均分布于此,使转塘具备浓郁的文化气息。因此,从大背景来讲,转塘是一个适合开发商打造未来人居的地方,至于能否成功,关键要看开发商对各项细节的处理了

可实现的梦想———之江的自然环境、人居环境、社区环境

张钢婴:杭州日报房产汽车报道部主任

把之江旅游度假区这块风水宝地盛赞为杭州人居环境最后一块瑰宝。因为这里的风水、方位和山水可谓一流。山势的错落有致,背山面水的良好朝向,使之成为藏风聚气之地,这里名山、名水加名士,自古以来就是文人雅士喜游之地,如今美院象山校区的入驻更为这里增添了艺术气息。之江旅游度假区就是这么一个“坐拥山水、进退繁华”的人居天堂,这里融宜居、安居和乐居(自然上水的田园之乐,农家茶乡的风俗之乐,历史名踪的思古之乐,旅游景点的动感之乐,中国美院的手工之乐,依傍都市的繁华之乐)于一体。

所以这里的房产品概念应尽可能做得周全点,从单纯的建筑体向业主生活质量的延伸;从一般意义的物业向“人业”渗透,即从物质层面向精神层面去考虑。在外立面、园林、节能、通风与水循环的处理上都要进行认真的思考,考虑到区域的发展,生活的改善,科技的进步和周边的协调(特别是美院),认为小区可以现代、活泼、时尚、超前点。

4. 杭州西湖旅游景点请问有哪些

您可以参照杭州地图,绕西湖一圈就足够您逛一天的了,很多景点是有季节性的,比如断桥残雪,在下雪的时候是很美丽的,可平时吗,真的不敢恭维了,就是一座光秃秃的老桥而已,好在它有个美丽的传说,《白蛇传》中白娘子和许仙是在这里相会的,雷峰夕照不分季节,也值得一游,灵隐寺飞来峰的一线天景色不错,飞来峰不高,沿着石梯上山顶,宁静祥和,旁边的北高峰曾留下过毛主席的足迹,乘2、3分钟缆车就上山顶了,如果想锻炼身体也可以爬上去,可您至少得花上半个多小时,呵呵~~~,宋城,是号称可以带您回到宋代的具有许多仿古建筑的景点,总归一句话,杭州是中国最和谐的城市之一

5. 杭州市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共几条

国内旅游合同共9章29条
杭州市国内旅游合同

旅游者: 等 人

(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名、盖章确认)

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旅行社经营范围: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旅游业务经营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6)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如旅行社代购的是团队包机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不能改、不能转、不能退),行前解约后机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安排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列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名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理解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和《另行付费项目表》,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3、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因保管、保存不善而损坏或者丢失的责任自负。

4、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5、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对旅行社的应急处置予以积极配合,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6、行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7、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8、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9、因自身原因,如犯罪、过失行为、自身疾病、自己行为判断失误等造成自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八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3、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4、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5、制止旅游者违反法律、当地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九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3、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4、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5、在出团前向旅游者提供《行程单》,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及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8、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9、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10、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1、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第四章 不适宜外出旅游者

第十条 温馨提醒

1、为了确保旅游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 50 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2、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如危及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其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老年、未成年旅游者

第十一条 老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老年旅游者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报名参加普通旅游团或者参加由老年人组成旅游团的老年人。

2、老年旅游者报名参加旅游时,应当如实填写年龄及身体健康状况,特别须说明根据身体健康状况不易参加某些特殊游程或者项目(如交通工具、饮食、特殊地域环境限制等),旅行社应当掌握老年旅游者家属的联系方式。

3、老年旅游者因疾病等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其就医或者返回,并在扣除已发生费用及退票费、手续费等合理费用后,退还老年旅游者未发生部分的费用。

4、旅行社须加强导游人员的医疗知识培训,使之掌握一定的应急救护常识。在游程中,应当经常性地向老年旅游者进行安全提示和提供必要的照顾。

5、76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须由其家属陪同参团,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未成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未成年旅游者是指未满18周岁、报名参加普通旅游团或者参加由未成年人组成旅游团的未成年人。

2、未成年旅游者须由其家属陪同参团或者征得其家属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

4、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非因旅行社原因,导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名、盖章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项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项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者在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旅游费用)后,经书面通知旅行社,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1项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第1项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3、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三条第2项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签名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5、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免责条款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旅游过程中,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遗失、损坏旅游者托运行李的,旅游者应当向上列经营者主张赔偿,旅行社履行协助义务。法律法规对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有限制的,旅游者不得就其行李损失超过赔偿责任限制部分,向旅行社要求赔偿。

第九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二条 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_ _,结束时间 ,共 天 夜。

第二十三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旅游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周岁的): 元/人;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四条 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1、旅游者 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人:

保险金额: 保险费:

2、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三大年龄段(未成年人、成年人、老年人)承保、赔付保险金额是不同的,其中未成年人、老年人保险赔付金额较低,敬请留意。

3、为切实保障旅游者权益,增强旅行社抗风险能力,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出资为其购买个人旅游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而旅行社负有赔付责任时,此保险金作为旅行社支付给旅游者的赔付;如旅游者已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从旅行社或者旅行社委托的第三人处获赔,旅游者应当将该保险权益转让给旅行社。

第二十五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 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第二十六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二十七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行前退团,应支付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旅行社取消出团,应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第二十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或者投诉解决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旅游者代理其他游客签约的,旅游者有义务将本合同(包括附件、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向其代理的游客作出必要说明(特别是本合同“温馨提醒”、“免责条款”部分),如旅游者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其代理的游客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旅行社被追究民事责任,旅行社在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利向旅游者追偿。

旅游者代表(签名): 旅行社(盖章):

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住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合同经办人:

手机: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_ __

使 用 说 明

l、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为蓝本,结合杭州市旅游发展要求制定。

2、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住所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国内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

3、本合同文本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补充约定。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变更的内容,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4、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5、本示范文本由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解释,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推行使用。

6、与单位客户签约时,“旅游者”空白处填:单位名称,并注明参团人数及姓名、身份证号码(附表)。

7、与单位客户签约时,在《杭州市国内旅游合同》第29条第2项空白处填写:本次旅游系旅游者(单位名称)组织员工、客户前往xxx旅游,旅行社根据旅游者(单位名称)要求设计旅游线路或者作出具体的行程安排。鉴于本合同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届于旅游者(单位名称)组织的员工、客户之事实,旅游者(单位名称)有义务将本合同(包括附件、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向其员工、客户作出必要说明(特别是本合同“温馨提醒”、“免责条款”部分),如旅游者(单位名称)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其员工、客户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旅行社被追究民事责任,旅行社在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利向旅游者(单位名称)追偿。

8、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对旅游服务质量有异议时,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出境旅游合同也是9章29条。见以下网址
http://www.docin.com/p-264876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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