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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知识产权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1-22 18:33:14

A. 云南破涉旅游大案背后的黑幕是什么

我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而事实上,低价团陷阱并不少见。

前不久,云南昆明警方公安就破获了一个涉及“低价团”旅游“黑色利益链”关键环节的特大案件。接下来就通过这起案件,揭开低价团里的秘密。

今年5月底,昆明警方获得线索,有一家旅行社因经营不合理低价团,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经过前期侦查与分析,6月8日,公安部门统一行动,对昆明、大理、西双版纳等多地的旅行社和购物店的相关人员进行抓捕。

警察:不要动,警察,手机放在桌子上,不要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将依法对公司进行搜查,请你和其他人员配合,这是我们的搜查证,听清楚了吗。

目前此案已经有31人落网,其中有6名是涉案金额较大的导游。记者采访到了两名涉案导游,他们向记者详细介绍了目前旅行社与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发生的财务往来。据了解,在日常带团过程中,旅行社往往需要导游先垫付团款,这部分垫款一般在带团结束后的15至20天内,由旅行社来报销。而旅行社并不会给导游支付固定的薪酬以及购买必要的社保,真正属于导游个人的收入与游客的购物情况息息相关。

涉案导游王某:我们行业默认的规则是导游的收入是整个团队购物金额的10%,就是我们叫的10个点。

记者从此次被调查的昆明仟悦旅行社的账目中,获得了一名该旅行社导游的收入明细。这张明细表显示,这名导游一年带了49个团,收入高达60余万元。

记者:也就是价格至少翻了十倍

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张庭升:对,价值(格)翻了十倍。

在调查中民警发现,此次与昆明仟悦旅行社有不正当资金往来的购物店共有数十家,其中资金往来金额较大且已查实的共有八家。而且为了逃避检查和逃税,这些购物店与旅行社之间的财务往来往往都通过个人账户进行。

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公安分局副局长袁恒:购物店主非常狡猾,往往用三四十张银行卡,员工的银行卡打款给毛某某(昆明仟悦旅行社法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公安民警查获了仟悦旅行社的大量账目与单据,从这些证据中,民警发现从2017年1月至今年5月,近一年半的时间里,昆明仟悦旅行社从各个购物店获取暴利一千余万元。

B. 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

一、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例

1、黄味金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公诉机关: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常祝家、邱伦富

常春荣、文勇

案 由:假冒注册商标

一审案号:(2003)川绵竹刑初字第66号

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0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常祝家、邱伦富、常春荣、文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味金与被告人常荣芳口头约定由黄味金提供原酒,常荣芳组织包装材料及商标,以共同生产假冒名酒。之后,常荣芳雇佣被告人文勇从黄味金开设于成都市华丰食品城的兴宏酒类批发部将“绵竹大曲”、“江口醇”、“尖庄”、“泸州”老窖二曲等酒运至常荣芳租赁的成都市中和镇、双流县华阳镇出租房内,由被告人常荣芳、张会建组织“剑南春”、“全兴”、“五粮液”、“泸州”商标及包装,并雇佣被告人常祝家、邱伦富、常春荣清洗酒瓶和翻装酒,共计粘贴“剑南春”商标648份、“全兴”商标300份、“泸州”商标88份、“五粮液”商标96份。除“五粮液”外,均由被告人常荣芳雇佣被告人文勇将酒运至被告人黄味金开设于成都市西南食品城的兴达酒类批发部予以销售。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使用“剑南春”、“五粮液”、“全兴”、“泸州”老窖特曲的商标及包装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文勇、常祝家、常春荣、邱伦富明知上述被告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而为其提供运输等帮助行为,其行为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勇、常祝家、邱伦富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常春荣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参与假冒注册商标时间短,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处罚。被告人常祝家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2003年8月20日,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4款、第27条第1款、第2款、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黄味金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常荣芳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会建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常祝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文勇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邱伦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常春荣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黄味金等七被告人均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应红霞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应红霞、谷琳琳、冯圣伟

案 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一审案号:(2004)浙杭西刑初字第336号

2004年7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冯圣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圣伟原为广州达生整合营销传播机构驻杭办事处工作人员, 2004年1月初至同年2月23日期间,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明知广州“陈大伟”、“倪壮”二人向其提供的洗发水为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飘柔、海飞丝、潘婷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先后七次向原广州宝洁公司驻杭外聘工作人员应红霞、谷琳琳销售货值约150余万元人民币的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上述注册商标洗发水,并以每箱提成10-15元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同期,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明知上述洗发水为假冒产品而先后七次共同将之销售给日化产品经销商黄某,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从中非法获利15万余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冯圣伟投案自首。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圣伟、应红霞、谷琳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冯圣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2004年8月3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第67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64条、第72条、第73条第2、3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应红霞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谷琳琳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冯圣伟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王红星、赵坤侵犯著作权案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王红星、赵坤

案 由:侵犯著作权罪

一审案号:(2003)京海法刑初字第2434号

2003年11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2003)京海检经诉字第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星、赵坤犯侵犯著作权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红星、赵坤原系北京雷石世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石公司”)职员,负责软件的开发工作。2002年3月,二人从雷石公司辞职后,带走了雷石公司KTV点歌系统软件的源代码,欲继续从事该系统软件的开发和销售活动。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间,二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将“雷石KTV宽带服务系统”软件稍加修改后复制安装盘,先后向西安云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新时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销售该软件复制品,违法所得额共计人民币 11.9295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红星、赵坤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王红星、赵坤均积极参与并从中获利,但赵坤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略小于王红星。

2004年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第(一)项、第25条第1款、第53条、第64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红星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赵坤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宣判后,王红星、赵坤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涉及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案例

1、(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诉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以下简称新东方学校)因侵犯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cational Testing Service,以下简称ETS)作为TOEFL考试的主持、开发者,独立设计、创作完成了TOEFL考试题,并就53套TOEFL考试题在美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1997年8月,ETS与主要从事外语教学服务的新东方学校签订协议,许可新东方学校以非独占性的方式复制协议所列的录音制品和文字作品(共20套试题),作为内部使用,不得对外销售,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但新东方学校将该TOEFL考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在其校内和网络上向不特定人公开销售,且在许可协议期满后未再签订新的协议。另外,ETS曾就“TOEFL”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范围是盒式录音带、考试服务、出版物等。被控侵权物的封面等用醒目的字样标明“TOEFL”。2001年1月,ETS以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此前,新东方学校曾因此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TOEFL试题由ETS主持开发设计,每一道试题均需多人经历多个步骤并且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具有独创性,属于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由此汇编而成的整套试题也应受到保护。新东方学校未经ETS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擅自复制并公开销售TOEFL试题,侵犯了ETS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东方学校在其发行的TOEFL考试题出版物的封面上以醒目字体标明“TOEFL”字样,且商品类别与ETS注册的商品类别相同,新东方学校的行为侵犯了ETS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新东方学校停止侵犯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新东方学校侵犯ETS著作权的认定正确,应予维持,但对侵犯ETS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赔偿数额的认定和处理不当,应予酌情纠正。据此于2004年12月27日依法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有关著作权的判项,撤消一审判决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项。

2、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诉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梅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Bonneterie Cevenole S. A. R. L.)

原审被告: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梅蒸)

原审被告:常熟市豪特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豪特霸)

原审被告:甘传猛

原审被告:甘传飞

原审被告:徐国良

上诉人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梅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设计、制造和销售的法国公司,在中国大陆登记注册了花图形、繁体字“梦特娇”、“MONTAGUT”与花图形组合等四个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25类衣服、鞋、帽等。香港梅蒸由甘传飞和甘传猛在香港设立,受让取得由“梅蒸”中文文字、拼音字母“Meizheng”和花瓣图形组合的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梅蒸”商标)。上海梅蒸由甘传猛在上海设立,经香港梅蒸授权在中国大陆独占使用“梅蒸”商标。常熟豪特霸由徐国良设立,为上海梅蒸加工、销售服装。由常熟豪特霸生产、上海梅蒸和常熟豪特霸销售的服装上使用了“梦特娇·梅蒸”标志,包装袋的装潢也与原告的近似。此外,上海梅蒸在其专卖店的货架上间隔标有繁体的“梦特娇”和“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在价格标签上标明“货(牌)号”为“梦特娇”。上海梅蒸在专卖店店门、广告牌、服装、包装袋上,常熟豪特霸在服装、包装袋上直接使用含有“梦特娇”字样的香港梅蒸的企业名称。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生产、销售的上装衣领标、内衬标有“梦特娇·梅蒸”标志,上装的左胸标有“梅蒸”拼音字母和花瓣图形标志,“梅蒸”拼音字母颜色与服装衣料颜色相同,将花瓣的颜色突出,花瓣图形比原告的“花图形”仅缺少叶和茎,且在货架和价签上直接使用“梦特娇”作为商品名称,足以误导公众,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梅蒸在专卖店店门、广告牌、服装、包装袋上,常熟豪特霸在服装、包装袋上直接使用含有原告商标“梦特娇”的企业名称,包装袋的装潢与原告也相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梅蒸、香港梅蒸、常熟豪特霸在主观上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应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因甘传猛、甘传飞和徐国良分别作为该三个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实施的行为代表各自公司,因此造成的侵权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三个被告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判决后,上海梅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于2004年7月6日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诉苏州市西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权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公司)

被告:苏州市西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娱乐公司)

原告新力公司于2003年12月12日发现西部娱乐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新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黎明演唱的《两位一体》、《全日爱》、《酸》三个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遂以新力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新力公司于2001年制作发行了含有前述涉案三个MTV作品的VCD光盘,涉案的正版光盘封套背页标注了新力公司版权标记,并向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办事处进行了版权登记。2002年12月12日,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委托代理人刘莹对西部娱乐公司经营的西部飚歌城播放的黎明演唱的八首歌曲进行点播,并对其播放过程摄像,刻录成光盘两份。该光盘中含有涉案的三个MTV作品。苏州市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

法院认为,本案涉案的MTV作品是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品作为承载主体,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特性和情境氛围进行视觉创意设计,形成音、画合一的视听结构,同时在艺术处理上运用光线、色彩、构图等变幻组合,并通过三维动画、数码编剪等技术处理,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灯光等创造性劳动,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成,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新力公司对涉案的三个MTV作品享有著作权。西部娱乐公司未经许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新力公司享有的放映权及获得报酬的财产权利,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西部娱乐公司未侵犯新力公司的著作人身权利,故不再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对赔偿数额,应根据本案涉及的作品类型、西部娱乐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档次及侵权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新力公司提出的为诉讼等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西部娱乐公司承担。

2004年11月26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西部娱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新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5441元,驳回新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依法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4、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老作坊酒厂、宁海县昌盛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山五粮液)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五粮液)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老作坊酒厂(以下简称老作坊酒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海县昌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

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诉老作坊酒厂、昌盛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甬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萧山五粮液于2003年3月取得“作坊”商标,并许可宜宾五粮液独占使用“作坊”商标。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获得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老作坊酒厂成立于2001年7月,生产“老作坊玉牌老作坊玉窖”酒,其中“老作坊玉窖”中的“老作坊”三字远大于“玉窖”两字。昌盛公司自2002年12月开始经营三个品种的老作坊玉窖酒。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萧山五粮液与宜宾五粮液拥有“作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以保护。老作坊酒厂在生产的“老作坊玉牌老作坊玉窖”酒中突出使用“老作坊”三个字,与“作坊”注册商标在整体上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标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老作坊酒厂、昌盛公司侵犯了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的商标权;宜宾五粮液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涉案的“作坊”牌老作坊酒、作坊酒为知名商品,老作坊酒厂、昌盛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侵犯;在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并没有就专利侵权提出明确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审理;由于萧山五粮液自2003年3月才享有“作坊”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老作坊酒厂成立于2001年7月,早于萧山五粮液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老作坊酒厂企业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程序取得,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请求撤销老作坊酒厂字号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本案情况,根据萧山五粮液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老作坊酒厂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以及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综合考虑的赔偿数额。

2004年8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老作坊酒厂、昌盛公司停止对“作坊”注册商标的侵权;老作坊酒厂、昌盛公司分别赔偿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经济损失20万元和10万元(含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5、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黑天鹅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黑天鹅公司)。

哈尔滨黑天鹅公司诉广东黑天鹅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穗中法知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广东黑天鹅公司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损失50万元,并驳回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等其他诉讼请求。广东黑天鹅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哈尔滨黑天鹅公司于2000年9月受让取得“黑天鹅”文字及图组合商标。广东黑天鹅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20日。2002年4月,广东黑天鹅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哈尔滨黑天鹅公司“黑天鹅”商标,国家商标局决定不予受理。2003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国家商标局不予受理决定的行政判决。二审期间,广东黑天鹅公司又就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广东黑天鹅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在国家商标局撤销“黑天鹅”商标之前,“黑天鹅”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没有受理广东黑天鹅公司的反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影响广东黑天鹅公司诉讼权利的行使,本案审理不需以相关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扩大使用地域和服务项目。但广东黑天鹅公司与1993年7月1日之前使用“黑天鹅”商标和店名的案外人没有隶属关系,属于不同市场主体,广东黑天鹅公司主张的拥有“黑天鹅”商标在先使用权的理由不成立;广东黑天鹅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在“黑天鹅”商标注册之后,使用与哈尔滨黑天鹅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2004年4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C. 知识产权案例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2017年4月24日,最高法首次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8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等重要文件。

D. 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抄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并不知情的话,并不用承担责任。股东就更不用了,因为股东与其投资的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当然,如果该股东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并对该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负有责任,则也会受到刑事处罚。
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侵犯知识产权的单位还要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

E.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在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以及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上。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统一审判标准。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规范司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不同渠道的证据标准。

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制定证据指引,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着力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探索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

(5)云南旅游知识产权案例扩展阅读:

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要求规定:

1、针对新业态新领域发展现状,研究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保护。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2、研究加强体育赛事转播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公证电子存证技术推广应用。研究建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电商平台保护管理标准。

3、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制定合同范本、维权流程等操作指引,鼓励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持续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护环境。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F. 关于云南旅游如何长盛不衰的案例问题及其解答。

卦古镇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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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次在梦里相遇的丽江,如今清晰地见着她的容颜,算是一种初来还是一种重逢。淡雅的山水,浓郁的风俗,还有以前不曾见过的美丽,在生命里逐渐鲜活。行走在小桥与流水装帧的街巷,你会觉得,丽江的尘埃都是风情的。无论你怀着怎样平庸的心境,亦会被空气中弥漫的风情感染,千年民俗酝酿出的芬芳可以将你漂洗得风姿万种。在我背上行囊,独自放逐在丽江的时候,就知道,一路上会有那么多的风情,与我偎依。如果你想享受丽江的自然风光及气候的同时又非常喜欢地域文化民族风情并且有时间,那就在这几个节日期间来丽江吧!

1. 春节。春节无疑是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绝大部分人民都要庆祝的节日,丽江当然也不例外。春节前一周左右节日的气氛就相当浓厚了-----街上人来人往比平日多了许多,市场里人群比肩接踵,人挤人、筐碰筐(当地人都习惯背筐)。市场里交易的人比平时多了很多,摊位不够,就扩展到了市场外的路上。到了临近大年三十的那两三天,市场外面马路被占去了半边,警察把守截断交通,就是公交车也要绕行。交易的商品也增加了许多。很多东西是专为过年才做的吧,平日里根本没见过。此情景要持续到腊月二十九。年三十上午还有些许人,到了下午就满城空巷了 。。。。。。
当然如果想要感受当地人----纳西、白族等民族的节日风俗、节日饮食等就只有到他们的家里去了。和大多数地区一样,年三十家家贴对联,准备年饭。不同的是,无论纳西还是白族村落,家家门口都会烧上高香----门边左右各一注,大约一米五六十公分高,要燃到初一或初二。我所知道的纳西人过年三十,早饭只是简单吃点烤饵块、烤鸡血、油炸鸡豆粉皮等。然后准备丰盛的年夜饭。年夜饭一定要有猪头、鸡和鱼,其它还有腊肉、火腿、香肠、酥肉等等。总之都是鲜肉或腊肉制作的菜肴,只是难得见到鲜疏。不是没有,只是饮食习惯吧。
吃了年夜饭,年三十晚上,人们的娱乐活动和大部分地区一样,无外乎是燃放烟花炮竹、打打麻将等。不同的是不是所有人家都可以看“春晚”。云南大部分农村地区,尤其是山区还没有接通闭路电视,能看电视的人家是自己安装了天线的。
大年初一,早上,主要饭食是油煎糍粑,糯米的,据说是为了黏住人们的嘴巴,不乱讲话。吃过早饭,家家户户出门,肩背手提家里的各样吃食以及烟酒茶等,去上坟。坟地大多在山上林间。除了坟墓,还建有石桌椅。人们来到自家墓地,先敬山神,再敬祖先,家人按长幼轮流下跪磕头,焚烧纸钱。然后家人围坐在石桌椅旁分享上供后的食品,谈笑风生,好像是在野餐,是一次户外休闲。而我的理解是他们是想在新年的第一天多陪陪逝去的亲人吧。
午饭后村子里或是乡里会有各种活动----打跳、棋牌、篮球比赛等。初二是拜年的日子。人们走访亲朋好友,互相问候祝福。尤其是孩子们,给叔叔伯伯外公外婆等拜年会得到压岁钱(这一点很多地方相同哈)。

2.棒棒会。每年的农历正月十五是汉族的元宵节,在这一天,丽江的纳西族却过着一个完全不同的节日,叫“棒棒会”。棒棒会也叫“弥勒会”或者“米拉会”,据传最早在丽江玉皇阁举行,当地喇嘛教徒朝庙念经,村民进香祭拜弥勒佛,后来渐渐演变成农具交易会,其中以用作斧头把、锄头把、镰刀把、锤子把等的木头棒棒最多,所以简称为“棒棒会”。纳西语中有一句话叫“达哇纳西努”,意思是一过年纳西人就忙疯了。年前疯狂采购年货,年中疯狂吃喝玩乐,到了正月十五,则意味着年过完了,大家开始忙着准备春耕,需要添置一些新农具,这就是丽江棒棒会的由来。为了新一年的生产劳动作备耕,四乡八邻的农户便到集市上来交易竹木家具、果树苗木、盆景花卉,以及山货药材和日用百货。这天,古城里人头攒动、摊点林立、你买我卖,一派闹热景象。棒棒会为期三天,正月十五这天人最多最热闹。
棒棒会最早在丽江玉皇阁举行,后来移到古城的四方街,丽江旅游开发后,四方街被游客所占据,丽江人就把棒棒会又移到了新城的象山市场、忠义市场、昭庆花鸟市场等地举行。如今的棒棒会上往来的人群也由最初清一色的农民演变为工薪阶层、农民朋友、外地商贩、外地常住客、游客各色人等云集。2010年还有很多缅甸人摆摊设点卖药卖玉器。如今农具大都机械化了,种田的人也少了,丽江人也更重视修身养性养花养草,棒棒会的主角由棒棒逐渐演变成花木交易。由花木交易延生出的商品交易令人大饱眼福,总之只要跟花木有关的,什么都在卖。首先,种花得有花盆,于是就有各式的陶盆、瓦盆、木盆拉来卖;种花还得有土,好土也能卖!人们把山上的落叶腐烂后而成的山基土用拖拉机拉来整麻袋整麻袋地卖;更绝的是还有卖羊粪的,种花得有肥料啊,于是颗粒分明的羊粪也被装在麻袋里拉来论碗卖,五块八块一碗,真是俗话说的家畜全身都是宝啊,羊粪也能卖上好价钱;如果你觉得花盆里露出土和羊粪不好看,没关系,这还有卖青苔的,专门有人上山采青苔来卖,绿绿的青苔盖在花盆里,即保水又美观。
丽江人酷爱养花,家家户户庭庭院院都摆满了花,什么兰花、茶花、梅花、桂花、十里香等等,都是花木里极其雅致的。其中养兰花在丽江尤其盛行,谁家养花没兰花,就像吃杀猪饭没猪肉一样别扭。丽江人养兰花养出了名堂,有些名贵兰花竟能卖到上万元甚至几十万上百万。即能修身养性,又能养花致富,丽江人真是会过日子。
当然,除了棒棒农具,花鸟鱼虫等,各式木雕、竹编、草编和小孩们爱玩的桃木兵器,以及冰糖葫芦、油炸土豆、鸡豆凉粉等等小吃在棒棒会上也是必不可少的。

3.三八节。
从没见过任何地方比丽江更重视三八节。这一天,城市街道、农村村委会要组织很多活动。古城里随处可见身着民族服装的各族女同胞。四方街、玉河广场、黑龙潭公园都有打跳活动。这一天黑龙潭免票,万古楼、木府为当地人免票。2010年身着纳西族、白族等当地民族服装的人免票进入。。。。。。。
丽江人如此重视三八节,如此隆重庆祝,也许和纳西妇女历来都要比男人负担得多有关吧。据说原来纳西男人的生活是“琴棋书画烟酒茶”,而女人们就要田间屋里都要管。现在情形有了很大转变,但纳西女们仍然一如既往地劳做着。所以她们对这一年中属于自己的节日格外重视,纷纷聚集起来载歌载舞,欢庆度过。

4.三多节。三多节在农历二月初八,为期三天。
“三多”是一个人,更是一传说中的神----玉龙雪山之神灵,是传说中能征善战、济困扶危的英雄,被纳西族千百年来崇奉为保护神。据东巴古籍记载,三多属羊,所以在过去,每年农历二月初八和八月羊日,各地的纳西族都要到丽江白沙“玉龙祠”(即北岳店)隆重祭拜三多神,有的还在自己家中举行“祭三多”仪式。诗歌中说:"年年春二月,户户祝三多"。祭拜同时还要进行聚餐、对歌等活动,非常热闹。 丽江纳西人身着节日的民族盛装,从山里平坝,四面八方云集到北岳庙,在三多面前供上飘香的美酒、肥美的肉食,焚烧旺盛的香火,跪拜磕头,虔诚祭祀,求愿三多神护佑纳西人幸福安泰、五谷丰登、六畜兴旺。然后在庙宇四周的大树下、溪水旁,青烟袅袅,围聚野炊;在古刹门前的场地上,连日昼夜,高歌踏舞,尽情欢乐。二月的丽江,阳光明媚,春意盎然,桃红李白,菜花嫩黄。玉龙雪山下,无数花多竞相开放,正是丽江踏青游春的好时节。因此,除祭拜活动外,人们还郊游野餐,举行赛马、对歌、跳舞比赛等,还要到距离北岳庙不远的玉峰寺观看那株著名的、怒放着的"万多茶花"。
丽江已把每年农历二月初八作为法定的纳西族传统节日。各单位包括学校放假三天。

5.清明节。
和其它地方一样,丽江的清明节也是祭祀的节日。与我家乡所不同的是纳西人在刚好四月五号这天上坟祭祖。而我的家乡一定要在节前的某一天提前上坟烧纸钱,并有说法----清明节当天是为和尚扫墓的日子。
丽江,纳西人过清明节,甚是隆重。我没有亲自到纳西人家里参与过,但我知道,外出做事的人,只要是能赶回家的都要回家。无论街上还是市场里的小店、摊位,都纷纷关门收摊。平时熙来攘往的街市冷清了许多。
清明节是祭祀的节日,同时也是人们一年中又一次聚会的日子。和春节类似,人们上坟祭祖后会进行游山野餐等活动。

6.火把节。
火把节是云南彝族、白族、纳西族等彝语支系少数民族古老而重要传统节日,有着深厚的民俗文化内涵,名扬海内外,也称“星回节”,每年的火把节按农历“星回”计算,通常在农历6月24日或25日开始,一般举行三天,被誉为“东方的狂欢节”。
各民族关于火把节的传说很多,主题大多与“忠烈”、“殉情”、或“人定胜天”有关。在丽江纳西族的火把节传说大意是这样的:天神“子劳阿普”(相当于汉族的玉帝一说)拨开云雾,看见丽江鸟语花香,人们尽情欢歌跳舞,比天神在天堂还快活。天神十分妒忌,命火神烧毁纳西人的家园。火神下凡遇纳西人收养别家孤儿,不分血缘,视如己出,火神不忍心破坏这么美好的人间温情,遂召集纳西人说明天意,让家家准备火把,在6月25日(农历)这天一齐点燃火把,连烧三天。天神再次拨开云雾看到漫山遍野都是火光,以为人间真的被烧毁了,这才罢休。纳西人因此免受灭族之灾。从此,每年的农历6月25日(可能因闰年相差一天)至6月27日为丽江纳西族火把节。
以上仅仅是传说,民俗学家考证称火把节能流传如此广泛,与人类对火的崇拜有关,因为有火,古时候的人们夜晚才能延续光明;因为有火,人们才吃得上熟食;也是因为有火,原始社会的部落才能很好的抵御猛兽。心理学家则称火把节与人儿时潜意识喜欢玩火有关。
虽来源众说纷纭,但各民族的火把节的的核心都有“狂欢”和“红红火火”的寓意。
每年农历6月25日至27日,纳西人按古规一连要过三天的火把节,点三个晚上的火把。每天门前要点一支柱子般又粗又大的大火把,寨子里的青年们个个拿着又细又长的小火把,沿着田埂、山路,边走边唱,直到深夜,场面蔚为壮观。火把燃得越旺,就越吉利,人们越高兴。
在丽江,以丽江大研古城最为热闹。小伙子们进行摔跤、耍火、斗牛、斗羊、赛马、上刀山下火海等活动。妇女们则进行民族歌舞表演。

7.鬼节。“鬼节”。在农历七月十四。也有叫做“七月半”
传说该日地府放出全部鬼魂,民间普遍进行祭祀鬼魂的活动。凡有新丧的人家,例要上新坟,而一般在地方上都要祭孤魂野鬼,所以,它整个儿是以祀鬼为中心的节日,系中国民间最大的鬼节。
这天,家家祭祀祖先,有些还要举行家宴,供奉时行礼如仪。酹酒三巡,表示祖先宴毕,合家再团坐,共进节日晚餐。断黑之后,携带炮竹、纸钱、香烛,找一块僻静的河畔或塘边平地,用石灰撒一圆圈,表示禁区。再在圈内泼些水饭,烧些纸钱,鸣放鞭炮,恭送祖先上路,回转“阴曹地府”。有些人在七月初七就要通过一定仪式接先人鬼魂回家,每日晨、午、昏,供3次茶饭,直到七月十五日送回为止。现在,逐渐剔除迷信色彩,保留祭奠形式,作为对祖先的缅怀和纪念。

G. 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案例

案例14:海信、东林商标被抢注之乱

2004年6月,厦门东林电子公司与海信公司先后向外界透露,“Hisense”和“firefly”商标被西门子旗下公司博士西门子公司和欧司朗公司在德国抢注,尽管中国商务部和欧盟介入此事,但西门子对海信开出4000万欧元的转让高价,对东林集团的谈判要求不予理睬。

海信表示,1999年1月5日,海信商标“Hisense”被国家商标局正式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在这之后第6天,西门子旗下的子公司博世-西门子却在德国注册了商标“HiSense”,该商标与海信的“Hisense”商标只在中间的字母“S”处有大小写区别。从2001年起,海信与西门子开始了长达5年的商标纠纷。今年2月,海信与东林联合赴德靠法律手段解决这一纠纷。3月,西门子突然与海信和解,将“Hisense”商标转让给海信。在中国商务部与欧盟的斡旋下,东林与西门子就“firefly”商标纠纷也出现转机,达成和解:在全球范围内,就照明类和电子元器件类商标权,双方各得一类。这起沸沸扬扬的商标抢注案终于划上了句号。

东林公司2003年出口的节能灯中,有一半产品贴有“萤火虫”商标,如果欧司朗把持欧洲18个国家的“萤火虫”商标权,就意味着东林公司的节能灯不能进入这些市场。如果商标被抢注,东林遭受的打击是灾难性的。同样,对于大型跨国企业海信而言,欧洲的商标权同样重要。虽然最终海信和东林抢回了在欧洲的商标权,但从中不难看出,中国企业的立体商标意识还不够。企业立足长远发展,商标战略应该先行,提前“跑马圈地”,才能在进军海外市场时占据主动。

并且,像海信这样有实力的公司早就应该通过国际注册取得在全球一定范围内的保护,在WIPO国际局通过领土延伸得到一国的商标保护不过50美元,认识不到位,意识的缺乏才导致这样的情况发生,殊不知,你在虎视眈眈窥视别人的市场时,别人早已经盯住了你的扩张根本——商标。

(二)对自身著名商标的价值认识不够,贱卖或轻易处置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一个国家,没有几个国际驰名商标和国际名牌,就难以成为经济强国。正是万宝路、可口可乐、IBM、松下、日立、奔驰、宝马、雀巢、皮尔.卡丹、人头马等这些国际名牌商品,把美、日、法、德等国家推向了经济强国的宝座。改革开放十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成就举世瞩目。然而,令人十分遗憾的是,我们不但没有走近国际品牌,连我们自己的驰、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都大量丧失和消失了。

中国企业在和外方企业合作时,企业对自有的著名商标重视不够,保护意识不强,从而使得企业原有的著名商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被外方恶意收购或有意淡化,退出市场。企业几十年辛辛苦苦创造的名牌,在外方的刻意安排下被洋品牌完全取代,为此丧失了市场利益。更为迫切的问题是,一旦相应的外方品牌的商标许可协议到期,中方将面临极为尴尬的境地——继续使用则面临高额的许可使用费且永远受制于人,不使用则要重新投入巨额资金打造品牌且不一定成功,从而在与洋品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在实际操作中,外方可能采取的方法,一是双方商标都在使用,但主产品、新产品用外方的商标,老产品才用中方原有的牌子,外方通过商品的升级换代逐步将原来中方的名牌挤出市场,达到在商标权上完全控制中国的国内市场的目的。如在饮料行业,原来所谓的“八大名牌”,除“健力宝”未合资,“正广和”合资不成外,其他6家都同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合资了。合资的方式是外方控股,牌子使用两家的。在洗衣粉行业,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中意”,合资后,均被外方控制。他们利用中国名牌厂家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销他们高价的“碧浪”、“汰渍”,把我们的名牌打入“冷宫”。广州肥皂厂的“洁花”牌香皂与美方合资后,又很快被“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二是索性出资租赁、折资入股或购买,束之高阁,几年之后,人们已将这些传统名牌忘得一干二净。等中方大梦方醒高价赎回,为时已晚。“美加净”牙膏、“京华”茶叶等等都走过这条不归之路。

在涉外经济活动中,新开发的技术、发展了的技术、新使用的商标、新产生的作品肯定都是不断发生的。如何对此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加以明确,对涉外经济活动中的中方厂商来说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的大问题,容不得半点忽视。作为中方厂商,应积极努力地争取将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确定为己方所有,并采取各种手段加以有效的保护。能采用专利方法保护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对于不适合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等就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加以处理;新创的品牌应及时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等等。

H. 知识产权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1)叶与影视公司签署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按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叶回是《答商贾将军》一书的著作权人,《商贾将军》的内容侵权,应由作者承担侵权责任,影视公司只是提供创作素材,不是作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2)出版社出版抄袭书籍的行为构成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出版合同是相对叶和出版社之间的,不能因合同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免责。出版社可以根据著作权保证的条款主张叶违约。
(3)叶的抄袭行为是侵权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出版社出版抄袭他人的书籍,承担次要责任,书城虽然销售行为属于侵权,但如能证明书籍是来自合法来源,并且自己不应当知道书籍为侵权书籍,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案例二:
(1)有效。A网站是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委托开发的双方可以约定著作权归属。
(2)不成立。甲不是著作权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B网站使用A网站的著作权,应当取得A网站同意并支付报酬,B网站公开让网友下载而未告知A网站支付报酬,已经构成侵权。
(3)B是侵权行为人,甲将A网站的著作权擅自交由第三人使用,A网站的赔偿由甲和B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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