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国内旅游 » 杭州市旅游政策

杭州市旅游政策

发布时间: 2021-01-17 20:50:51

Ⅰ 杭州市旅游攻略

杭州的旅游景点越来越多,主要有:1、西湖,大约2至3天。2、西溪湿地,一天。3、千岛湖,三天(含来回往返)。以上是最主要景区和最短时间。

Ⅱ 杭州发展旅游业的优势

有着2200年悠久历史的杭州是中国七大古都之一,也是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俗话说“上有天堂,下有苏杭”,杭州自古以来就是高频率的旅游趋向城市。杭州作为以休闲、度假旅游为特色的旅游城市,在实现旅游活动日常化、亲近化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从杭州市旅游国际化进程来说,杭州旅游业从起步到繁荣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政府接待型转变为产业经营型的曲折发展过程,目前,旅游业已成为全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新的增长点,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成为赚取外汇的主要产业之一。
2007年杭州市接待入境旅游者208.6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4.6%;接待国内游客4111.89万人次,增长11.7%。全市旅游总收入达到630.06亿元,增长15.8%。截至2007年末,全市各类旅行社达406家,星级宾馆达到250家;杭州市区有A级景区25个,其中5A景区1个,4A景区19个。
2008年,面对春节前后极端气候(雪灾)、人民币汇率持续升值、全球经济景气度下降、食品安全事件、汶川大地震、奥运会安全引发的对入境签证难等一系列灾害与危机,杭州及时推出“救市”举措,旅游业各项经济指标仍实现平稳增长。2008年,杭州市接待入境过夜旅游者221.30万人次,增长6.1%;旅游外汇收入12.96亿美元,增长15.8%;旅游总收入707.22亿元,增长12.2%,比全国高出8.2个百分点(全国为4%)。
2008年下半年开始,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经济形势包括旅游形势面临严峻考验。杭州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刺激经济措施,旅游部门也通过各种手段努力拉动旅游消费。杭州在2009年春节黄金周仍然取得了不俗的成绩。2009年春节黄金周杭州市各景区景点共接待游客422.46万人次,同比增长32.9%;旅游总收入14.2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8.08%。
按照《杭州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设想,在未来十多年的时间里,杭州将形成全新旅游格局,未来“一心一轴七区五翼”的旅游空间格局也将得到确定。观光旅游、休闲度假和商务会展成为未来构建的三大主导产品。未来杭州旅游将从观光产品“一支独秀”,向观光、休闲、会展产品“三位一体”转变,从“景区时代”向“目的地时代”转变。2020年的杭州将成为城市旅游品牌——在国际国内市场的影响力已经巩固的“东方休闲之都,生活品质之城,人间幸福天堂”

Ⅲ 杭州最有价值的十大旅游景点

杭州风景区归纳为:一湖 二峰 三泉 四寺 五山 六园 七洞 八墓 九溪 十景
西溪三堤十景

西溪“三堤”为:福堤、绿堤、寿堤;
西溪“十景”为:秋芦飞雪、火柿映波、龙舟胜会、莲滩鹭影、洪园余韵、蒹葭泛月、渔村烟雨、曲水寻梅、高庄宸迹、河渚听曲。
西湖旧十景
苏堤春晓、曲苑风荷、平湖秋月、断桥残雪、柳浪闻莺、花港观鱼、雷峰夕照、双峰插云、南屏晚钟、三潭印月
西湖新十景

云栖竹径、满陇桂雨、虎跑梦泉、龙井问茶、九溪烟树、吴山天风、阮墩环碧、黄龙吐翠、玉皇飞云、宝石流霞
西湖新新十景

灵隐禅宗、六和听涛、岳墓栖霞、湖滨晴雨、钱祠表忠、万松书缘、杨堤景行、三台云水、梅坞春早、北街梦寻
杭州西湖
杭州地处长江三角洲南翼,杭州湾西端,钱塘江下游,京杭大运河南端,是长江三角洲重要中心城市和中国东 杭州西湖南部交通枢纽。杭州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0度16分、东经120度12分。杭州属亚热带季风性气候,四季分明,温和湿润,光照充足,雨量充沛。年平均气温16.2℃,夏季平均气温28.6℃,冬季平均气温3.8℃。无霜期230-260天。年平均降雨量1435毫米,平均相对湿度为76%。
西湖位于杭州市中心,旧称武林水、钱塘湖、西子湖,宋代始称西湖。湖面南北长3.3公里,东西宽2.8公里,水面原面积5.66平方公里,包括湖中岛屿为6.3平方公里,湖岸周长15公里。水的平均深度在2.27米左右,最泞处有5米多,最浅处不到1米。如今伴随着“西湖西进”扩大为6.5平方公里,基本达到了300年前西湖的面积。苏堤和白堤将湖面分成里湖、外湖、岳湖、西里湖和小南湖五个部分。西湖与钱塘江沟通后,每天引入钱塘江水约30万立方米,西湖水由原来的一年一换变成每月一换,透明度由原来的不足60厘米提升到120厘米。
中国古代以西湖命名的湖有36个之多,其中以杭州西湖最著名,如单称西湖通常指的就是杭州西湖。西湖是一个历史悠久、世界著名的风景游览胜地,古迹遍布,山水秀丽,景色宜人。
西湖处处有胜景,历史上除有“钱塘十景”、“西湖十八景”之外,最著名的是南宋定名的“西湖十景”和1985年评出的“新西湖十景”。在以西湖为中心的60平方公理的园林风景区内,分布着主在风景名胜40多处,重点文物古迹30多处。概括起来西湖风景主要以一湖、二峰、三泉、四寺、五山、六园、七洞、八墓、九溪、十景为胜。1982年西湖被确定为国家风景名胜区, 1985年被评“中国十大风景名胜”之一。2007年5月8日,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经国家旅游局正式批准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
虎跑梦泉
虎跑泉是一处以“泉”为主题的观泉、听泉、品泉、试泉的泉源景观,又是以性空、济公、弘一法师传奇故事为特色的人文景观,坐落位于西湖之南的大慈山定慧禅寺内。民间传说唐代性空大师游历此山,这里风景优美,只是无水源,决定去别处,忽然有神人告诉他即将有二只老虎会来挖泉,翌日,果然有二虎跑山出泉,甘冽醇厚,纯净无菌,从此“龙井茶叶虎跑泉”被称为 “西湖双绝”。 宋苏东坡赞虎跑泉诗中,留有“道人不惜阶前水,借与匏尊自在尝”的佳句。虎跑经全面改造,恢复了济公塔院、罗汉堂,并塑造栩栩如生的“梦虎”和济公传说浮雕。
灵隐-飞来峰
到杭州旅游,一看西湖,二看灵隐,灵隐位于西湖西部的飞来峰旁,离西湖不远,可谓“不可不去”。
相传始东晋时印度僧人慧理来杭,相传1600多年前印度僧人慧理来杭州,看到这里山峰奇秀,以为是“仙灵所隐”,便在这里建寺,取名灵隐。灵隐寺天王殿外有一冷泉亭,据说苏东坡在杭州做太守时,常在冷泉亭上饮宴赋诗。灵隐一带的山峰怪石嵯峨,风景绝异,印度僧人慧理称:“此乃中天竺国灵鹫山之小岭,不知何以飞来?”,因此称为“飞来峰”。
飞来峰是江南少见的古代石窟艺术瑰宝,可与重庆大足石刻媲美。苏东坡曾有“溪山处处皆可庐,最爱灵隐飞来峰”的诗句。
1993年,灵隐景区新辟了“中华石窟艺术集萃园”,它借飞来峰山林之势,把中国著名的石窟艺术经典造像(如:乐山大佛、龙门石窟等)微缩于此,值得一看。
六和塔
位于钱塘江畔月轮山上,是北宋时吴越王为镇钱塘潮而建。塔有七面八级,高59.89米,雄伟壮丽。登塔俯瞰,钱塘风光尽收眼底。现在六和塔旁新建了一座中华古塔苑。走进塔苑,各个朝代、各个地区的一百多座古塔,集中展现了中国塔文化的精华。
六和塔身后北侧往山上走,越过塔苑,来到仿造应县木塔的台地,蓦然回首,六和塔和钱塘江大桥的雄姿尽现眼前,是最令人满意的拍摄点。
三潭印月
又称“小瀛洲”,是西湖三岛中面积最大、景观最丰富、知名度最高者,被誉为“西湖第一胜境”,是江南水上庭院艺术的代表作。“湖中有岛、岛中有湖”是这里的最大特色。
小瀛洲呈“田”字状,外圈和内十字有岛桥相连,亭台榭轩,点缀其间,内部被岛桥自然分割成四个湖,中心绿洲的“竹径通幽”艺术墙充满诗情画意。岛南端的“我心相印亭”前可观赏三潭印月胜景。每到中秋月夜,放明烛于塔内,灯光外透宛如15个小月亮。此时,月光、灯光、湖光交相辉映,夜景十分迷人。
游三潭印月可在西湖边任何一个码头(分布在湖滨、中山公园、花港、岳王庙等处)乘西湖游船前往。
龙井问茶
以“茶”为主题的品茗清幽之处,在西湖西面的凤篁岭上。本名龙泓,又名龙湫,以泉名井。相传三国东吴赤乌年间已发现。泉水出自山岩中,四时不绝,水味甘洌,取小棍轻轻搅拨井水,水面呈现一根蠕动的分水线,颇具风趣。
龙井之西的龙井村,环山产茶,名西湖龙井茶,因具有色翠、香郁、味醇、形美“四绝”而著称于世。元代虞集咏茶诗有“烹煎黄金芽,不取谷雨后。同来二三子,三咽不忍漱”。
真正龙井当地产的茶,产量很少,且大多远销国外。所以龙井村卖出来的“高价”茶叶,似乎并不“正宗”,还是杭州的百货商店里买的货真价实一点。
苏堤春晓
苏堤俗称苏公堤,在西湖的西南面,南起花港观鱼,北接曲院风荷,是“西湖十景”之首。当年苏东坡在杭州做官时开浚西湖,取湖泥葑草筑成,横贯湖南北,全长2.8公里。堤上有映波、锁澜、望山、压堤、东浦、跨虹六桥,古朴美观。
苏堤的美丽不仅在于它在秀丽的西湖中穿越而过,还因为堤上种满了形态优美的香樟树及其他各种植物,是一条全年都常绿的长堤,特别是到了春天,堤上桃花盛开,树发新叶,一派生机盎然的景象,加之春风和熙,令人心旷神怡。
断桥残雪
美丽的神话故事《白蛇传》中白娘子与许仙的相会之桥,位于白堤始端。断桥之名得于唐朝,古时桥上有门,门上有檐,下雪时中间一段的雪都在门檐上,桥上只有两头有雪,远远望去桥像断了一样,所以称作断桥。
桥堍有御碑亭等亭轩建筑,面临里西湖,与宝石山、保叔塔隔湖相对,山、塔、湖、亭、桥与湖边桃、柳组成一幅如画景色,十分迷人。断桥是通往孤山的必经之路,每当雪后人们纷纷去断桥欣赏西湖雪景,孤山与里西湖银装素裹,格外动人,因称“断桥残雪”。
平湖秋月
从断桥由东向西走过1.1公里长的白堤,堤的那一头就是孤山最东端的平湖秋月。“万顷湖平长似镜,四时月好最宜秋”。每年农历8月14日-16日,这里都将举办“月是西湖明”中秋赏月晚会。平湖秋月楼柱上有一联云:“穿牖而来夏日清风冬日日,卷帘相见前山明月后山山。”道出了这里的境界。
岳庙
位于西湖西北角的岳湖畔,始建于公元1221年,是为纪念南宋民族英雄岳飞而建的。内有忠烈庙、启忠祠和岳飞墓。忠烈庙内的岳飞塑像,上悬“还我河山”巨匾,为岳飞手迹。
孤山
位于西湖西北角,四面环水,一山独特,山虽不高,却是观赏西湖景色最佳之地。孤山既是风景胜地,又是文物荟萃之处,南麓有文澜阁、西湖天下景、浙江博物馆和中山公园,山顶西部有西泠印社,西麓有秋瑾之墓,东北坡有放鹤亭等。其中放鹤亭是为纪念宋代隐居诗人林和靖而建,他有“梅妻鹤子”之传说。亭外广植梅花,为湖上赏梅佳处。
千岛湖
千岛湖碧波万倾,千岛竟秀,群山叠翠,峡谷幽深,溪涧清秀,洞石奇异,还有种类众多的生物资源,文物古迹和丰富的土特产品,构成了享誉中外的岛湖风景特点。近年来,经过大规模的改造和建设,已形成了品位较高、内涵丰富的羡山、屏峰、梅峰、龙山、动物系列、石林六大景区的14处景点。

Ⅳ 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什么时间能发布《2018年杭州旅游概览》

旅游,到处看看真好,开阔眼界。

Ⅳ 杭州的最佳旅游时间是

杭州最佳的旅游时间分别是3-4月,9-10月。品味杭州,无所谓季节,也无所谓天气。因为西湖如同一位魔术师,无论春夏秋冬,阴晴雨雪,都能幻化出绝美的姿容。

3-5月:春风和煦,春水醉人,最适合漫步苏提踏青赏花。

6-8月:盛夏季节,天气火热,而西湖的荷花正在烈日下开得热火朝天。

9-11月:天气秋高气爽,满陇桂雨的桂花飘香十里。中秋前后尤有看头白天可以观钱塘大潮,晚上能游湖赏月。

12-2月:严冬时节,腊梅竟放,孤山赏梅,灵峰探梅,超山访梅三大赏梅圣地不可不去,西湖十景之一的“断桥 残雪”此时也迎来最动人时节。

拓展资料:

浙江省东北部的杭州,历史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的秦朝,五代吴越和南宋王朝都曾把都城定于此处。

这座自古就被人称作“人刘天堂”的杭城,山、泉、湖、桥、塔、寺样样俱全,风景的色彩也随着时间逐渐多样化起来。西湖沿岸,城市和公园并没有绝对的界限,茂盛的植被与各色小店融为一体。这正是杭州有趣的地方,到处被大自然的绿意包围,却也没有远离城市的空旷感。

繁华闹市中,武林广场的现代气息和清河坊的古意盎然相互交织,给人最真实,最值得让人回味的杭州。

Ⅵ 杭州市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共几条

国内旅游合同共9章29条
杭州市国内旅游合同

旅游者: 等 人

(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名、盖章确认)

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旅行社经营范围: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旅游业务经营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6)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如旅行社代购的是团队包机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不能改、不能转、不能退),行前解约后机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安排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列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名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理解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和《另行付费项目表》,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3、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因保管、保存不善而损坏或者丢失的责任自负。

4、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5、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对旅行社的应急处置予以积极配合,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6、行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7、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8、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9、因自身原因,如犯罪、过失行为、自身疾病、自己行为判断失误等造成自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八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3、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4、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5、制止旅游者违反法律、当地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九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3、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4、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5、在出团前向旅游者提供《行程单》,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及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8、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9、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10、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1、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第四章 不适宜外出旅游者

第十条 温馨提醒

1、为了确保旅游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 50 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2、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如危及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其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老年、未成年旅游者

第十一条 老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老年旅游者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报名参加普通旅游团或者参加由老年人组成旅游团的老年人。

2、老年旅游者报名参加旅游时,应当如实填写年龄及身体健康状况,特别须说明根据身体健康状况不易参加某些特殊游程或者项目(如交通工具、饮食、特殊地域环境限制等),旅行社应当掌握老年旅游者家属的联系方式。

3、老年旅游者因疾病等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其就医或者返回,并在扣除已发生费用及退票费、手续费等合理费用后,退还老年旅游者未发生部分的费用。

4、旅行社须加强导游人员的医疗知识培训,使之掌握一定的应急救护常识。在游程中,应当经常性地向老年旅游者进行安全提示和提供必要的照顾。

5、76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须由其家属陪同参团,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未成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未成年旅游者是指未满18周岁、报名参加普通旅游团或者参加由未成年人组成旅游团的未成年人。

2、未成年旅游者须由其家属陪同参团或者征得其家属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

4、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非因旅行社原因,导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名、盖章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项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项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者在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旅游费用)后,经书面通知旅行社,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1项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第1项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3、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三条第2项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签名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5、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免责条款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旅游过程中,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遗失、损坏旅游者托运行李的,旅游者应当向上列经营者主张赔偿,旅行社履行协助义务。法律法规对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有限制的,旅游者不得就其行李损失超过赔偿责任限制部分,向旅行社要求赔偿。

第九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二条 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_ _,结束时间 ,共 天 夜。

第二十三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旅游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周岁的): 元/人;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四条 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1、旅游者 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人:

保险金额: 保险费:

2、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三大年龄段(未成年人、成年人、老年人)承保、赔付保险金额是不同的,其中未成年人、老年人保险赔付金额较低,敬请留意。

3、为切实保障旅游者权益,增强旅行社抗风险能力,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出资为其购买个人旅游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而旅行社负有赔付责任时,此保险金作为旅行社支付给旅游者的赔付;如旅游者已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从旅行社或者旅行社委托的第三人处获赔,旅游者应当将该保险权益转让给旅行社。

第二十五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 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第二十六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二十七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行前退团,应支付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旅行社取消出团,应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第二十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或者投诉解决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旅游者代理其他游客签约的,旅游者有义务将本合同(包括附件、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向其代理的游客作出必要说明(特别是本合同“温馨提醒”、“免责条款”部分),如旅游者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其代理的游客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旅行社被追究民事责任,旅行社在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利向旅游者追偿。

旅游者代表(签名): 旅行社(盖章):

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住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合同经办人:

手机: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_ __

使 用 说 明

l、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为蓝本,结合杭州市旅游发展要求制定。

2、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住所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国内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

3、本合同文本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补充约定。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变更的内容,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4、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5、本示范文本由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解释,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推行使用。

6、与单位客户签约时,“旅游者”空白处填:单位名称,并注明参团人数及姓名、身份证号码(附表)。

7、与单位客户签约时,在《杭州市国内旅游合同》第29条第2项空白处填写:本次旅游系旅游者(单位名称)组织员工、客户前往xxx旅游,旅行社根据旅游者(单位名称)要求设计旅游线路或者作出具体的行程安排。鉴于本合同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届于旅游者(单位名称)组织的员工、客户之事实,旅游者(单位名称)有义务将本合同(包括附件、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向其员工、客户作出必要说明(特别是本合同“温馨提醒”、“免责条款”部分),如旅游者(单位名称)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其员工、客户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旅行社被追究民事责任,旅行社在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利向旅游者(单位名称)追偿。

8、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对旅游服务质量有异议时,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出境旅游合同也是9章29条。见以下网址
http://www.docin.com/p-264876933.html

Ⅶ 请问杭州市内主要有哪些旅游景点啊

西湖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湖风景区

灵隐寺

地址:法云弄1号
电话:专(0571)87968665

胡庆余堂国药属号总店

地址:上城区河坊街227号
电话:(0571)87027507

杭州动物园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虎跑路40号
电话:(0571)87970657

Ⅷ 五一节杭州市旅游有何规定

杭州五一劳动节旅游的时候也有规定的。公园或者名胜古迹的地方都有限制人口的规定。

Ⅸ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是什么级别

杭州市为副省级市,副省级市部、委、办、局为副厅级机构!

热点内容
微山湖岛旅游攻略 发布:2021-03-16 21:45:18 浏览:387
适合78月份国内旅游的地方 发布:2021-03-16 21:42:27 浏览:6
文化旅游部单位 发布:2021-03-16 21:42:22 浏览:118
深圳周边游推荐免费的 发布:2021-03-16 21:42:18 浏览:696
塑州旅游景点 发布:2021-03-16 21:40:53 浏览:84
道观河风景旅游区发展前景 发布:2021-03-16 21:39:53 浏览:658
旅行社psd 发布:2021-03-16 21:39:03 浏览:174
常州旅游业发展现状 发布:2021-03-16 21:35:14 浏览:330
棋牌在线游戏必去797ag 发布:2021-03-16 21:33:30 浏览:217
有四个旅游团三条路线 发布:2021-03-16 21:33:30 浏览: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