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旅游门票
㈠ 第一次到国税买票需要带什么东西
第一次到国税买票需要带以下资料: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IC卡(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必带);
税务登记证副本;
经办人身份证;
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领普通发票必带)。
㈡ 去游玩,景点门票没有国家税务局的章和发票代码,只有景点自己的章,请问违规吗
景点门票不是发票,是收据,不违规。如果需要发票应该是景点出具发票,但很少有人让景点出具发票。
㈢ 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低于面值如何征税
1、景区门票、演艺门票均由物价局审批后执行,收费价分别为:220元/人和150元/人,未明确儿童、团体、淡季和旺季价格。 2、该单位执行时并未在门票上印刷儿童、团体、淡季和旺季价格,也没有税务监制章。景区门票售票点有门票价格公示(成人:220元/人,儿童110元/人)。 3、门票销售与旅行社、网站、代销点等签订销售合同,合同对销售价格和结算价格进行了约定,如淡季门票销售价格为150元/人、旺季门票销售价格为190元/人,而双方的结算价格淡季为140元/人、旺季价格为180元/人,同时销售量超过一定数量后又会给承销单位或个人一定的比例(5%)奖励。 4、在一个月内,景区售票点的门票收入(如:门票价格220、有150、90的儿童票等)未开发票,用于收入入账的凭证依据,只是现金进账单、游客刷卡收款单等。按正规计算营业税及附加费并缴纳。 5、咨询当地税务所,相关人员答复为:1、门票收入不需要再开发票;2、入账单可以作为收入记账依据,3、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实收金额。4、支付给承销单位和个的费用为佣金。 二、问题 1、该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该收入月末记账时,是否要按照日、月,按照价格、人数分类计算汇总后再开发票入账(依据的法条)? 2、与承销单位或个人结算票款时,是按照挂牌价格(物价审批)、合同价格、实际收到的票款这三种价格中的那一种价格,作为双方开票结算的价格(依据的法条)? 3、销售优惠价格门票(儿童、团队、淡季、旺季等),又未在景区进行公示,并未在门票上印制优惠价格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如何计算?该销售行为是否属于商业折扣范围?是否要在同一发票上开折扣额?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㈣ 如何向国税局申请印刷带有税务监制章门票
设计好门票的样张,带上企业营业执照(三合一)、公章、介绍信(写明印制门票的数量、起止编号),然后去当地税务局申请。
㈤ 旅行社去税务大厅开旅游发票如何操作
1.如果你在你的主管地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那么不需要税务大厅帮你代开,应该是你到税务大厅去领票,然后自己开.
2.领票流程:
1.发票申请:填一张申请表,税务局会给你的,填上你要申请的发票种类,交给管你们户的专管员签字,具体每种发票一次最多能买多少份,批下来后都会注明的,得到发票领购簿后,你可以买的发票种类数量和购买人的姓名,上面都有登记,这样就可以买了,不用什么保证金,(去之前还需要向税务问清楚具体带什么东西,不然白跑常有的事),另外增值税发票是需要办IC卡的,交下卡费就可以了
2.发票购买:买发票的时候第一次买只需要带上发票领购簿、发票章、IC卡(如果买增值税发票或电脑版开票的就带上)、付发票的钱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二次购买就要带上上次开的最后一张发票记账联,给税务核销,才能买新的发票(如果你买的发票种类是整本的,那就整本都带来)
3.如果你申请的是增值税发票,或其他电脑打印的发票,你还要准备一台电脑,航天信息会过来给系统装上防伪税控软件,每年需要交百来块的服务费。
3.不让领购的话可以打电话给你的主管税务局,问怎么代开,因为各地代开发票可能流程不一.
4.说到底还是以你的主管税务局为准,问谁都白搭.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㈥ 公园门票是否可以作为费用入账,会计和税务上有何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园门票,从性质上看属于旅游活动支出。若确属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则应在业务招待费列支,并按规定标准限额税前列支。
若组织职工旅游在职工福利费列支,但应作为纳税调增。若对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不得承担属于个人旅游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国税旅游门票扩展阅读: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㈦ 旅游景点门票可以换正式税务发票吗
首先,肯定是不能报销的,它与国家公共事业单位关系民生的火车票、内飞机票、公交车票等不容同,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门票是没按规定取得的发票,要受到一定处罚,涉及所得税的还要进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可向开设旅游的单位或销售门票方索要门票的发票,注意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或财政监制章的,如果不成,取得的门票只能视为白条,即使单位规定可以报销,也是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和税收相关规定的,要受到响应处罚,将来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还会麻烦,仅供参考!
㈧ 旅游业能否用国税局的手工发票开具
这个需要地税服务业发票来开。
㈨ 请问旅游景点门票没有国家税务局的章和发票代码,只有景点自己的章,是违规的吗
不一定违规。
国家税务总局对旅游景点门票的统一规定。有些省为了加强管理,将旅游门票纳入发票管理体系,统一监制;有些省没有纳入发票管理体系。是否违法或者违规,要看所在省的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
㈩ 旅游景区是怎么给国家交税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收营业税。其税率是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其“服务业—旅游业”税率是5%。
因此 , 旅游景点内的门票收入应当按照“服务业—旅游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提供观光电车、游船、索道等多项增值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服务业—旅游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于实行一票制收费的,若能分别核算各项目,则分别按各税目征税,若不能分别核算各税目或核算不清的,则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