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文旅发展 » 旅游业有哪些违法行为

旅游业有哪些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 2020-12-14 12:39:12

A. 如何理解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释义】本条是关于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虚假宣传和误导旅游者、第二十四条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第五十六条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法律责任规定
一、执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为“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作如下理解:一是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三条“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是对本法的具体规定。除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应由旅游主管部门作出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照本条规定对“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是根据《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向合格供应商订购商品和服务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的这两种违法行为具有执法权。
二、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三种: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旅行社虚假宣传的阶段主要是在包价旅游等合同的订立前,目的是促成旅游者与其交易。旅行社从业人员在旅游行程中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进行再次消费的行为,也包括在内。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判断标准:一是只要旅行社编造事实,虚假宣传,或者虽没有编造事实,但隐瞒重要事实,使用含糊的语言,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均构成违法行为。二是依法律、立法本意及通常理解困难时,应根据旅游者的一般理解为标准,而不是根据旅行社的理解。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实践中,旅行社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许多景点,但实际上有些景点只是路过,因未提前向旅游者明确告知,造成旅游者误以为是游览项目。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因此,判断该违法行为的重点是供应商是否合格,具体参照第三十四条的解读。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十八条还对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的范围、限额等作出了规定。旅行社没有按照规定投保,包括没有投保、没有足额投保、投保范围不符合规定等情形。
三、法律责任
首先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机关部门责令旅行社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其次给予行政处罚。
1.对旅行社的行政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两档。第一档,根据违法所得的不同,给予不同的处罚:一是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罚款,罚款的幅度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由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裁量。二是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处以罚款,罚款的幅度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二档,情节严重的,再根据情节,适用以下两种不同种类的处罚:一是情节稍轻的,责令停业整顿;二是情节很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对违法旅行社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只有一档,即处以罚款,罚款的幅度为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由作出处罚的部门根据情节裁量。

B. 旅游法第102条理解和运用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无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以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私自承揽业务、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禁止性规定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包括:一是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人员;二是导游、领队。
二、执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为旅游主管部门。
三、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三种:
(一)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
本法第三十七条确立了导游执业许可制度,第三十九条确立了领队执业许可制度。同时,《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由此可见,从事导游活动应当取得导游证,从事领队活动应当取得领队证,未取得相关证件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即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
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因此,没有经过旅行社委派带团的,即属违法。目前,旅行社在委派导游或领队带团时,都会开具正式的带团任务单,任务单上会标明团号、行程等内容。一方面可以规范和约束导游、领队的带团行为,另一方面也为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了依据。因此,可以通过导游或领队是否持有旅行社开具的正式带团任务单等方式来认定其行为是否属于“私自承揽”。
(三)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认定该违法行为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索取;二是小费。具体见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解读。
四、法律责任
首先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违法人员改正相关违法行为;索取小费的,责令其退还小费;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人员的处罚结果予以公告。其次给予行政处罚。
1.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人员的处罚。给予两种不同种类的处罚:一是没收违法所得,直接以其提供服务的收入计算;二是同时处以罚款,罚款幅度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由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裁量。
2.对私自承揽业务的导游、领队的处罚。一是没收违法所得,以私自承揽业务提供导游、领队服务的全部收入计算。二是根据情节轻重,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旅游主管部门裁量。三是根据情节轻重,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由旅游主管部门裁量。
3.对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导游、领队的处罚。根据情节共分为两档:第一档是情节较轻的,处以罚款,罚款幅度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由旅游主管部门裁量。第二档是情节严重的,再根据情节的不同,在罚款的基础上,并处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C. 旅游费已培训费发票入账是何种违法行为说明理由

未开发票可以先做预收账款哦。
做完预收等到开票的时候再做收入和税版就可以了权。
先收款,后开票的会计分录是:
1、收到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开具发票后: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D. 旅游景点刻字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破坏公物或文物

E. 旅游者发现旅游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哪个主管部门不属于举报受理机关

如果发现旅游公司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啊!提出具体事实并能够得到解决。

F. 旅行社泄露个人信息是违法行为吗

旅来行社泄露个人源信息是违法行为!
“我国的宪法、 民法通则、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 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是予以保护的, 如果泄露个人隐私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
泄露他人隐私无论是为了牟利,还是因为过失,只要是对他人隐私造成泄露,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但现在公民要想完全保护自己的隐私,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一定的困难。像找工作就要填履历,办手机电话卡等都要填写一些个人信息。不过, 我国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启动立法程序。而在一些地方法律法规中,也对保护个人信息有所涉及。比如说2003年出台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就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根据这一规定,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一旦遇到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G. 简答题:什么是旅游法律责任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是一种合同规定的民事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H. 旅游咨询服务公司有酒店订房服务属于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旅游条例吗当地的旅游部门说是违法的!请指点一下

不是的,不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安排交通服务;安排住宿服务;安排餐饮服务;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导游、领队服务;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8)旅游业有哪些违法行为扩展阅读:

旅行社经营的相关要求规定:

1、旅行社因业务经营需要,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

2、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账户存期届满1个月前,旅行社应当办理续存手续或者提交银行担保。

I. 旅游法律责任包括哪几种

我国是以宪法为最高法律的国家,宪法所规定了人们的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新课:
法律责任概述
(一)法律责任: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二)特点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方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它通常有两种,即补偿与制裁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法律责任的铸就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潜在保证
(三)违法行为构成条件
1、主体
2、过错
3、违法行为
4、损害事实
5、因果关系
旅游活动中的行政责任
旅游行政责任: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旅游行政法规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由旅游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追究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执行主体和执行对象的不同,行政性的强制措施可以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类型
①违反旅游管理的处罚
②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③违反工商、行政、金融等管理的处罚
④违反旅游资源保护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形式
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吊销旅游经营许可证;降低等级,取消星级;暂停涉外经营定点资格,取消涉外经营定点资格;扣留导游证和导游证书,收回导游证和导游证书,吊销导游证书;建议或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等
2、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旅游活动中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实施步伐行为,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侵犯了相对人的民事权利或者使相对人的民事权利得不到实现,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点
(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它是违约或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3)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4)它的责任范围与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大小相适应,一般具有补偿与恢复原状的性质
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带钱,赔偿损失等。上述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旅游活动中的刑事责任
1、旅游刑事责任: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旅游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必须承担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在各种法律责任是最严重的责任
2、刑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独立适用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可附加适用,有时可独立适用
3、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还可以分为财产刑和非财产刑
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犯罪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
非财产刑: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生命刑(死刑)、政治权利刑(剥夺罪犯一定时间或终身的政治权利)
对于外国人,我国刑罚还规定了驱逐出境的刑罚

热点内容
微山湖岛旅游攻略 发布:2021-03-16 21:45:18 浏览:387
适合78月份国内旅游的地方 发布:2021-03-16 21:42:27 浏览:6
文化旅游部单位 发布:2021-03-16 21:42:22 浏览:118
深圳周边游推荐免费的 发布:2021-03-16 21:42:18 浏览:696
塑州旅游景点 发布:2021-03-16 21:40:53 浏览:84
道观河风景旅游区发展前景 发布:2021-03-16 21:39:53 浏览:658
旅行社psd 发布:2021-03-16 21:39:03 浏览:174
常州旅游业发展现状 发布:2021-03-16 21:35:14 浏览:330
棋牌在线游戏必去797ag 发布:2021-03-16 21:33:30 浏览:217
有四个旅游团三条路线 发布:2021-03-16 21:33:30 浏览: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