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旅游业发展实施细则
❶ 1、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___年位从业的资格证自动 ___ 。
1题是三年没有从业的 资格证自动取消 应该说是没有换成导游证IC卡的 资格证过来3年就没有用了
❷ 我国现行主要的旅游法规有哪些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行社的申报审批、旅游业务经营规则、分支机构管理、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共17条。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内有20条相关规定。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是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中国政府网-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❸ 卧龙岗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区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卧龙岗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区拆迁安置的意见和建议
一、拆迁安置合同或者协议应该强制公证,使其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二、拆迁人应付给每个被拆迁户保证金(或押金)20万元,并由政府或单位或保险公司出面担保,以确保及时还建,防止发生意外,安置房交付并办理房产证后押金如数退还。
三、考虑到安置房为小高层或高层住宅楼,公摊面积过大,安置房面积应以现有住房的实际面积为准,按1:1.5或1:1.8的比例返还。
四、对于需要现金补偿的住户,开发商应按6000元/m2的价位计算后一次性补偿,并给予半年的过渡性租房费,以1500元/月计算。
五、对于需要还建住房的住户,拆迁人必须按以下标准执行:
1.搬出搬回的搬家费用及财产损失的补偿费用,按每户5万元标准包干,一次性支付;
2.过渡性租房费以1500元/月标准预付三年(36月),一次性付清;
3.对曾经装修过的住户,应以1000-1900元/m2的标准,补偿装修费;
4.楼层选择,原则上以原住户现有楼层为依据顺延(如1-6楼为商用,则应用7楼补偿原1楼的住户,用8楼补偿原2楼的住户,以此类推);
5.需要增加面积的住户,15平米以内按成本价标准补交房款,15平米以外则按市场价格补交房款,交接新房时一次付清;
6.必须是南北朝向并南北通透,户型设计也应尽量采纳还建住户的意见或建议;
7.不愿让拆迁人简装(或精装)的住户,拆迁人应以10万元/户标准补偿后,让其自己装修; 8.愿让拆迁人简装(或精装)的住户,拆迁人应按以下标准装修: “飞云”或“盼盼”防盗门,“日丰”或“金牛”热水管,虹桥厂日光牌铜芯线,800地砖,300墙砖,品牌合金窗户,中空玻璃,油漆房门,品牌墙漆,厨卫设施(包括蹬坐便器,砖夹灶台等),卡式电表、水表,并保证出资开通水、电、气、电视、电话、宽带等,以上水、电、气等收费由相关公司收取,不可由物业代收;
9.为还建住户提供永久性免费车位一个(现在住户都有免费的车位停车);
10.物业管理费,需经过所有住户协商决定,不可由物业公司等单方面决定(永久性);
11.还建后出现的质量问题,防水防漏问题,仍由开发商负责解决,和住户协商期限,期限内解决不了,保证金(或押金)20万元将不予退还;
12.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契税证等所需费用,一律由开发商负担。
13.如果以大换小,则用应该还建的面积减去实际还建的面积,剩余面积则由开发商以6000元/m2的价格给予补偿。
六、个人事宜,由个人与开发商直接协商。
七、未尽事宜,集思广益后再与开发商具体协商。
❹ 1日正式实施 导游证考试有什么影响
重大消息,国家旅游局最新发布的通知,《导游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各位在为成为导游奋斗的宝宝们,一起跟着101贝考君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重要改变吧!
为深化新时代下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域旅游新发展,国家旅游局近日发布《导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作为规范导游管理的部门规章,《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近年来,国家旅游局积极推动导游体制改革工作,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深化旅游业“放管服”改革。2016年废止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取消了导游计分、导游年审、导游人员资格证3年有效等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制度,确立了导游资格证终身有效、导游证全国统考、全国通用的原则。为巩固导游体制改革成果,回应开展导游体制改革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填补相关规章废除后的制度设计,国家旅游局制定了该《办法》。主要规范导游执业许可和执业行为,促进导游执业保障激励,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
国家旅游局通过座谈会、培训班、实地调研、书面征求、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了地方旅游部门、旅游企业和导游、旅游行业组织、专家学者、社会公众,以及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意见。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80余人次、300余条、5万余字的意见。结合各界意见,共对50余处作出修改,经进一步吸纳完善后形成形成了本《办法》。
《办法》分为总则、导游执业许可、导游执业管理、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罚则和附则六章,共四十条。
《办法》规定了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于导游个人的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改变了原IC卡导游证制作流程复杂、核发时间长,执法成本高的情况,电子导游证在信息集成、使用便利、降低核发成本和执法成本等方面都有根本性的变革。
近年来,国家旅游局积极推动导游体制改革工作,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深化旅游业“放管服”改革。
电子导游证采用网上申领、网上审批的方式,大大便利了申请人申领使用。游客、景区、执法人员等通过扫描电子导游证上的二维码识别导游身份。导游使用电子导游证、佩戴卡片式“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全国导游之家”APP执业,导游的执业轨迹、评价信息、奖惩情况等,均归集于电子导游证,形成导游的“执业档案”。《办法》在“导游执业许可”一章中集中规定了电子导游证的申请、审批、变更、撤销等程序和要求,便于导游、旅游部门等相关主体操作执行。据悉,原IC卡导游证已于2017年10月31日停止使用,全国全面启用电子导游证。
为切实加强导游执业管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对导游日常执业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导游证和身份标识佩戴、导游职责规范、突发事件处置等。重申了领队的备案管理制度,指明具备领队条件的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法》还细化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明确导游执业不得出现擅自变更行程、诱骗或强迫消费等十一项违法违规行为,并在《办法》罚则部分对违反导游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激励和引导导游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乐于奉献,使社会公众进一步理解、尊重和信任导游,增强导游的职业自信心和自豪感,近年来国家旅游局先后印发了《国家旅游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国家旅游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专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化导游体制改革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办法》将保障导游权益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文件要求上升到规章层面,明确了导游执业权利、导游劳动保障制度、“导游专座”要求、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和导游培训等制度,多维度保障导游权益。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导游队伍建设和服务水平关乎行业形象、事关旅游业长远健康发展。面对大众旅游新时代,广大游客对导游服务提出的更高要求,国家旅游局积极制定适应形势发展、满足时代需求的导游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强化旅游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管理和保障方面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行业组织的积极性,强化导游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激励导游通过优质服务赢得更多执业机会和更高劳动报酬,形成正确的执业导向。下一步,国家旅游局还将积极推进“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完善,以信息技术强化对导游执业全过程的无缝监管,充分保障游客和导游的合法权益,建立起新时代下法治化、市场化导游管理体制机制,奋力推动旅游业改革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❺ 新《旅行社条例》中,我国旅行社是如何分类的简述具体的设立方法与步骤如何的
中国旅行社最初分为:一类社、二类社、三类社;分管于:国家旅游局和各地旅游局;
在2000年以后国家旅游局不再具体管理旅行社的事务,全交由当地的旅游局;
旅行社又在2000年以后分为:国内社、国际社(国际社又分为有出境权和无出境权两种);
目前国内各地的旅行社从业务上又分为:组团社、办事处(也可以称为:批发商、分销商、代理商、同行)、地接社;
组团社:是指在出发地并与客人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地接社:是指旅游目的地接待出发地组团社游客的旅行社;
办事处:是指地接社设在出发地城市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此类办事机构并没有经营权不合法;
当然还有一些俱乐部及不合法的旅游机构,他们更没有相关的资质。
(1)办理条件
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②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A、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B、传真机、复印机;
C、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③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④ 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不少于3名(且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持有有效导游证的导游人员。
⑤ 符合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
⑥ 区(市)旅游局现场检查审核意见。
(2)所需申办材料
①设立申请书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②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③企业章程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④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⑤经营场所的证明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⑥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⑦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交个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
⑨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本3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3)办理流程
(5)支持旅游业发展实施细则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28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行社条例》
第6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7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6条: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7条: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以下设施、设备:两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传真机、复印机;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第8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企业章程;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经营场所的证明; 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9条: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旅行社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政务网-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