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营改增政策
❶ 旅游业是什么时候正式营改增的
2016年5月21日 正式施行
一是纳税人身份的变化,由营业税纳税人改为增值税纳税人,而增值税纳税人又区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二是税率的变化,由单一的5%的营业税税率变成6%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如果旅游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由于“有效凭证”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因此建议取得的上述发票最好为普通发票
❷ 旅游行业,营改增后计算增值税求大神协助!!
旅游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两种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选择。
一是选择采用内“销项容税额-进项税额”的方法,以实际收取的费用为销售额,按照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以经营办公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计算实际应交的增值税。由于这种方法,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比较难,一般旅游业者都不采用。
二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种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计入成本,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❸ 营改增后,旅游业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专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属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❹ 营改增后旅游业会计处理你会吗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7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率确定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则确定为6%。
先来看看旅游行业的相关“营改增”要如何计算。
据悉,“营改增”实施后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部分。旅游所属的生活服务业中,小规模纳税人由以往按营业额5%缴纳营业税,下调为按销售收入3%缴税,不能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由原来的5%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相关规定,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 之后不采用层层抵扣的方式来缴税,而是直接用营业额×税率来计算税额。
举例而言,一家年营业额为100万元的企业,其需要缴纳的税额为100万×3%即3万。税收负担与原本需缴纳的5万相比降低40%。如果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则归为一般纳税人,用以往5%的营业税来计算。营业税的一个弊端在于产品流通过程中要重复征税,因为营业税只看营业全额不看增值。
所谓的增值税即按“增值部分交税”。如果企业以100万元从供应商处采购产品,120万元销售出去,其中多出的20万即增值部分。“营改增”之后,按照6%的税率计征增值税。企业只需交1.2的税金(120万×6%-100万×6%=1.2万),少于营业税。
据新税改制度相关规定,“营改增”后不变的是对旅游收入者继续执行差额征税的政策。变化的主要有两点,一是纳税人身份的变化,由营业税纳税人改为增值税纳税人,而增值税纳税人又区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分别为3%、6%;二是扣除项目的变化,原来营业税可从销售额中扣除的项目有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而增值税可扣除的项目比原政策新增一项“签证费”,令进项税基数降低,税负下调,从理论上来说,对于以出境游为主的旅行社而言是利好。
一、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 :对于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费用的,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销项税税额抵减”专栏;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税额抵减 )[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
主营业务成本[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核算
文件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对于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费用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
主营业务成本[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❺ 旅游业营改增,差额征税的会计核算怎么做
旅游业差额征税的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1+6%)×适用税率6%。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1+3%)×征收率3%。
(5)旅游业营改增政策扩展阅读:
营改增后的计算规则
应纳税额
转型后应纳税额计算规则
(一)转型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取得外地或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如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税款抵扣销项税额
(二)转型后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业、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纳税人取得的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
其他行业如取得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也可按发票额在销售额中扣除,但取得的本市试点一般纳税人或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不可扣除销售额。
税率档次
根据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新增四大行业营改增的实施: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10%的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业:6%。免税项目: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等。
金融业:6%。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等。
❻ 旅游业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吗
您好。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建议企业结合实际经营范围,根据上述注释判定。更多“营改增”信息,请登陆网站首页“营改增专题”栏目了解。
❼ 营改增政策对旅游行业有哪些影响
影响不大,据《2016-2021年中国旅游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为推动“营改增”工作在旅游行业顺利实施,协助旅行社、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正确认识“营改增”政策、积极应对税制改革、确保税负实际降低,杜绝旅游企业以“营改增”为借口实行涨价的现象,国家旅游局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配合做好“营改增”旅游相关工作的通知。
5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旅游业作为生活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增”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旅游企业的长远发展。
旅游行业关联度高、涉及面广,各地应指导旅行社、星级饭店积极应对,引导企业以此为契机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供应商管理、发票管理制度,优化组织架构,提升竞争力。如发现企业以“营改增”为借口虚假宣传并实行涨价,要积极引导,督促整改。
❽ 旅游业营改增差额征税案例
浙江旅游服务经营企业A公司于2016年5月承接了杭州某单位的旅游服务业务,合同含税总价1091800元,约定游览浙江、江西省际沿路景点,并同意由B旅游公司分包江西景点游览服务,分包金额436720元。A公司安排客人游览浙江境内若干景区,旅途发生住宿费235500元、餐饮费184210元、交通费65370元、门票费60820元、游客人身意外险保费21850元、购物费37040元,均取得普通发票。本月A公司取得水、电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550元,无其他业务发生。
分析:销售额可扣除费用不含游客人身意外险保费、购物费,因此本月增值税可扣除销售额为235500+184210+65370+60820+436720=982620元,扣除后的销售额为1091800-982620=109180元。
(一)假设A公司属一般纳税人,则本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09180÷(1+6%)×6%-2550=3630元。
(二)假设A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则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1+3%)×征收率3%=109180÷(1+3%)×3%=3180元。
❾ 旅游业“营改增”遇到了哪些问题,行业协会这么说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2021年中国旅游产业发展趋势与投资决策分析报告》显示,问题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税负恐增加 无法取得专用发票成难点
旅行社现在的纳税方式是(收入-可抵扣成本)*5%来进行纳税,如“营改增”之后,则应该按销项税-进项税(采购成本*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旅行社行业的采购成本这块,很少有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主要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对于旅行社能抵扣的部分会直接减少,另外相应的税率一般情况下也会提高,总体税务负担会很重。
如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旅行社行业将完全按照营业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与现行营业税下税负相比有十数倍的提升,旅行社企业自身无法承担,只能全部转嫁给消费者,将面临旅游费用整体提价7%以上。
税负恐加重,仍存行业规范问题,旅行社税负加重的情况下,忽略了自身行业经营不规范核心价值不突出的现状。
对旅行社行业“营改增”政策的建议
1)将旅行社行业划归居民生活服务消费类行业,全行业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或根据国家规定自行印制发票。
2)参照现有营业税政策,在营业收入中直接扣除各项旅游类成本项目,即保留原来的差额纳税政策。此类旅游类成本票据因金额零散,票据量大,且机票、火车票、签证费等均为游客个人抬头。建议按照现有营业税政策掌控,不再要求企业将每张发票提交税务机关核验。
3)营业收入直接扣除各项旅游类成本项目的差额(余额)作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基数,对于可取得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及费用,可进行进项税抵扣。
❿ 旅游行业,营改增后怎么计算增值税
旅游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两种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选择。
一是选择采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方法,以实际收取的费用为销售额,按照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以经营办公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计算实际应交的增值税。由于这种方法,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比较难,一般旅游业者都不采用。
二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种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计入成本,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