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文旅发展 » 旅游业的损失

旅游业的损失

发布时间: 2020-12-09 08:11:43

A. 出车祸受重伤而影响旅游,损失的旅游费用该怎么要求

旅游团共25人,发生车祸致7人受伤3人重伤损失15万的事故性质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如果交通故事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涉嫌交通肇事刑事犯罪,肇事者需要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B. 旅游合同中惩罚性损失赔偿制度的适用,应符合哪些要件

旅游合同中惩罚性损失赔偿制度的适用,是违约责任中常用的方式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一、赔偿损失应当遵循完全赔偿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不仅要包括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的现实的损失,即守约方现实的财产减少、丧失和费用的支出,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可得利益的损失,虽然不是现实的财产损失,但它是合同如约履行后当事人本来可以获得的财产利益。例如,在涉及转卖的合同关系中,买方因卖方不交货而无法转售,其所遭受的利润损失,就是方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予赔偿。可得利益有以下特征:
1.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是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获得的利益。
2.可得利益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被当事人获得。
3.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能够获得的利益,也是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 在赔偿可得利益时,应当采用“合理预见”规则。即赔偿额限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其违反合同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这里,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而非守约方,以维护公平;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而非违约时,以排除市场变化对赔偿额的影响;预见的标准应当是一个理性的、通常的标准。
二、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对有关赔偿损失的问题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作出安排。它不同于损失发生后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于损失赔偿要以守约方受有损失为前提,当损害发生后,会遇到确定赔偿额的困难,且其计算又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因此,约定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助于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有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三、赔偿损失的补偿性与惩罚性 赔偿损失,是以弥补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为目的的。因此它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赔偿范围的确定标准,这便是损失赔偿的补偿性特征。同时,在特定情况下,赔偿损失还具有惩罚性。例如,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 四、赔偿损失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的关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由此可见:
1.违约方继续履行后,如果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应予赔偿。比如迟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还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2.在采取补救措施后还有损失的应予赔偿。如为修理商品所支出的交通费用。
3.在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要求增加,即还应予以赔偿,以弥补不足的部分。

C. 旅游团财物被偷损失多少

5月8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当团友饭后登上大巴车,发现全团约价值17万的物品被盗,这条由途牛旅游组织的“北欧牛人专线”成为团友们的痛苦回忆。

来自南京的王先生认为,在此次失窃案件中,导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与提示义务,提出途牛旅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途牛坚称这是意外事件,他们没有任何责任。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栏目近日展开调查。

◎突遭意外

大巴失窃团员损失17万

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记者在王先生与途牛所签订的旅游协议中看到,该次旅游的期限是2018年5月6日至2018年5月17日,共12天住宿10夜。然而出发后的第三天,也就是5月8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就发生了意外。

王先生回忆说,根据旅行社的安排,当天是自由活动时间,因此团友们主要去了当地的商业街,大家几乎都购买了一些物品,购物结束后回到大巴车上,导游就通知他们去吃晚餐。于是大家就将购买的物品放置在大巴车上,集体去就餐,导游当时并未提醒大家要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以防失窃。

然而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他们大概是当地时间19点15分左右离开大巴的,晚饭过后,也就是20点30分左右,当他们用完晚餐回到大巴车上的时候发现,虽然大巴车窗都未见被破坏的痕迹,但是车上的物品被盗,团友们的背包以及物品几乎都不见了。随后导游带领团员到斯德哥尔摩警察局报了案。

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记者从一份由丢失财物的11位团友集体签名的情况说明上确认得知,经过初步统计,此次全团损失物品总计约折合人民币17万元(包含团友们背包内的大量个人物品)。

◎维权挺难

途牛答复称自己没责任

王先生回忆说,当时他们在当地商业街购物之后,导游以及司机是看到他们购买了贵重物品的,但在下车前并未告知他们要带上刚买好的贵重物品,或者如何对该物品进行处置。

“我认为导游没有起到基本的安全保障和告知提醒义务。”王先生认为,当时他们在接到用餐通知之后,都以为吃饭的地方应该就在车辆附近,而且司机和导游在明知大家都购买了贵重物品的情况下也没有作出任何安全提醒,所以大家以为会有人留守在大巴车上照看物品。因此放松了警惕,就都把物品放在了车上,没想到这一放松,却酿成了这么大的损失。

“我的个人损失接近3万余元。”王先生说,事发之时,团友们所乘坐的是由途牛公司提供的大巴车,司机与导游也都是由途牛公司安排的,因此在没有起到基本安全保障和提示义务的情况下,途牛公司应该要对此次失窃事件负责。

然而,面对王先生的投诉,途牛方面给出的答复是,他们没有责任。

评审团出击

面对记者途牛再次声称没责任

北欧之旅的行程刚刚开始三天就发生了失窃事件,这大大影响了团友们的旅游心情,这个被称为品质团的旅游体验也让王先生感到失望。

他告诉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记者,他们的导游在行程途中曾经先后两次因为找错酒店而耽误了用餐时间,将本来安排好的晚餐变成了“自己解决”。

“你想想看,在人生地不熟的异乡,那么晚到哪里去吃晚餐呢?”王先生说,有时候到了一些景点,导游就让他们自己去逛,而他亲眼看到其他从国内来的旅行团导游都是亲自带着解说的。

“钱交得不少,但是服务在打折。”对于这个“途牛牛人专线”的服务质量,王先生在体验后感到非常失望。

5月18日,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记者陪同王先生来到途牛公司了解情况。

针对王先生提出的途牛公司在此次服务中,所出现的未尽安全保障与提示义务而导致物品被盗的情况,途牛公司负责处理投诉的相关人士表示,王先生所遭遇的这件事是没有办法预见和想象到的,事件的发生并不是旅行社造成的,属于意外事件,因此途牛公司没有责任。

各方观点

专家:途牛理应赔偿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法学博士、副教授印伟指出,旅行社应该向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在本起投诉中,途牛旅游提供的导游应当提醒游客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同时司机和导游领队也应该检查车上有没有贵重物品。如果要有贵重物品,也要提醒游客,同时还要进行合理的保管。

在他看来,途牛旅游未尽提醒义务,显然属于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做到位,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由于地接社的原因,导致游客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失,那么都应该由组团社进行先行赔偿。不过考虑到这个游客作为成年人,也应当知道旅游中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的道理,因此根据司法实践,旅行社的赔偿标准大约为丢失标的的20%。另外,如果丢失人的物品最后能够追回,还是要归游客所享有。

律师:途牛做法明显失责

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高龙律师认为,在本起消费投诉中,首先要判断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在本案例中,大巴车未见明显被破坏的痕迹,大巴车司机存在明显忘记对车门落锁的嫌疑。由此可见,旅游辅助服务者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要判断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是否已经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根据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在本案例中,旅游经营者并未在合同当中对旅游者作出明显提示,而且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明知旅游者购买了大量贵重物品的情况下,并未作出相应提醒。可见,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也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

再次,人为的盗窃并非不可抗力,旅游经营者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免责。

途牛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该事件是没有办法预见和想象到的。这一说法难以让人认可,途牛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设计一条旅游线路,应该极尽可能地了解整条线路上的各种情况,当然也包括当地的治安情况。而且,旅游经营者应当知道,在旅游途中肯定是会存在遭窃的风险的,所以对此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机制以避免风险。比如提醒旅游者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安排旅游辅助服务者留守照看等。因此,人为的盗窃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旅游经营者认为其没有责任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在本起纠纷中,途牛网作为旅游经营者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必要的提示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进展】

有关部门已受理投诉

目前南京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已经受理该起旅游投诉,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栏目也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内容来自新浪

D. 有何机构对疫情期间我国旅游行业经济损失进行了估算

按去年半年零旅游估算。

E. 全国多地景区门票降价,对旅游业是否会造成损失

今年上半年由于疫情的影响,我国的旅游业遭遇冲击,经济效益的损失是比较大的。不过在全国人民团结一致的努力下,我国对于疫情的防控非常得力,很好地遏制住疫情的影响,这也为我国的各行各业的复苏带来了很好的保障。今年的中秋节和国庆节同一天,双节共庆,对很多上班族来说,有八天的小长假。在这个八天的小长假即将来临之际,全国多地景区门票都开始降价甚至免费,以此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虽然降价是为了应对疫情影响,行业急需复苏的举措,但是应当不会对景区造成多大损失,反而还可以利用这样的机会来促进旅游业反弹。门票的折扣降价优惠或者免费对于很多游客来说是具有很强吸引力的,在十一黄金周之际,很有可能会出现一波出游高潮,到时候人流量会增加。虽然门票降价或者免费会对景区经济造成一定影响,但是如果能够吸引更多游客前来游玩,景区内外相关的购物、酒店、餐饮业、娱乐附加服务费等方面也会相应迎来增长。对于很多景区也是来说也许会短时间内承压,这就需要在相应的服务配套和管理规划做得更好,以提升游客的旅行体验,也能加大增加营收。

F. 旅游退团。损失。

旅游合同上的规则:
第十七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的30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出境社支付业务损夫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总团费的15%,你指的其它是什么呢?看合同上面有一个旅游费用合计,按那个数算15%就行。

G. 旅行社损失发生的后果由什么决定

旅行社损失发生的后果要看是个人损失还是公司的损失,一般在旅行中出现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

H. 游客因自身原因取消行程,旅行社可以索要损失费用吗

可以。

旅游法中也有明确规定:游客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若临时取消、退团,变故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业务损失费。

具体来说,当游客因自身原因取消行程,则应赔偿旅行社为安排该次旅游已支出的费用,并根据退订提前时间,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同理,若因旅行社违约而取消行程,则由旅行社承担损失并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8)旅游业的损失扩展阅读: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旅行社因为自身缘故取消合同违背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违约金的赔偿问题需要具体根据合同约定协商解决。

旅游者在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切记应要对这一事项做相关约定并写入合同。

I. 旅游企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减少损失,实现未来更好的

可以采用一些保险回去安全的保障时和检查损失

热点内容
微山湖岛旅游攻略 发布:2021-03-16 21:45:18 浏览:387
适合78月份国内旅游的地方 发布:2021-03-16 21:42:27 浏览:6
文化旅游部单位 发布:2021-03-16 21:42:22 浏览:118
深圳周边游推荐免费的 发布:2021-03-16 21:42:18 浏览:696
塑州旅游景点 发布:2021-03-16 21:40:53 浏览:84
道观河风景旅游区发展前景 发布:2021-03-16 21:39:53 浏览:658
旅行社psd 发布:2021-03-16 21:39:03 浏览:174
常州旅游业发展现状 发布:2021-03-16 21:35:14 浏览:330
棋牌在线游戏必去797ag 发布:2021-03-16 21:33:30 浏览:217
有四个旅游团三条路线 发布:2021-03-16 21:33:30 浏览: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