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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窗口

发布时间: 2020-11-23 02:36:33

Ⅰ 去日本旅游都需要带啥东西 第一次去 有啥注意事项么

携带物品:

1、日用品一类的,和你国内出差一样,随身洗漱用品,衣物之类的,别带卫生纸了,厕所都有,街头还发,女孩子带上卫生巾,男孩子带点避孕套。

注意事项:

1、去泡温泉的时候,记得安静,千万别在温泉里游泳。去之前看看中文版的泡温泉守则,这样就不会显得中国人失礼。

2.即使日本是个很安全的国家,但是也不要丢掉在中国时的那份警惕。出门前检查窗户,锁好门,晚上尽量早回家。随身携带的东西不要离开手或视线范围。

3.走进一个地方,如果有门,推开门后,你身后还有人要进来,你就顺便拉住门,让后面的人进来再放开(算是比较绅士的行为)。

4. 不要倒卖自己名义的银行卡,强调,不要做违法的事。

5. 在电车上不要翘二郎腿,人少的车厢还好,一到比较拥挤的时段,即使没有人挤人,也不要翘二郎腿。因为站在你面前的人,穿着洗好干净的衣服,或比较贵重的衣服,被你的翘起的脚上的鞋蹭上污迹,那非常惹人厌烦。

6 上车之前要让下车的人先下,你要自动闪到车口一旁等待,一般日本人都会给你做示范,这些日常生活礼仪你看看就自然而然学会的。

7 .电车巴士上,不要坐老弱病残席。遇到前面站着老人,默默起身让出空位就行,也不要说:どうぞ、座ってください(你请坐)。老人如果想坐,ta自然会知道你给ta让座,周围的人也不会跟ta抢。你如果开口邀请ta坐,有时候会得罪人,你认为ta老,ta心里受伤了也说不定:人家明明年轻得很。所以做好事低调默默地做。

8. 便利店里的饮料,或者零食都会比超市贵一些。所以如果想要节约钱,最好不要在便利店买饮料和零食。百元店稍微好些。伙食内的食物,如果你住的地方附近有“业务スーパー”(用google地图搜),那“业务スーパー”的东西会比超市便宜。因为量多所以显得价格便宜。

9. 买化妆品和药品不要在一个名叫“福太郎”的店买,以我多年纵横药妆店的经验,福太郎里的货物基本比其他店贵200-500日元。在东京的留学生可以到上野“多庆屋”购买,日本仅此一家最大的免税店,虽然不是游客,但里面的化妆品药品食物相对便宜。

10.出门记得将手机设置成静音,公共场合响起手机声非常不礼貌。

11.手机一般都会自带4G。如果你想要用电脑,想给电脑牵网线。首先打开你的电脑,搜搜附近的wifi,看看有没有wi2premium。如果有,恭喜你。点进去,按照操作进行。它会出现一个页面让你用信用卡交每个月300日元的钱。注册完交完钱就可以用了,速度还蛮快的。就省了每个月牵网线4000日元上下的钱。

12.在饭店吃饭。如果来饭店的人渐渐多起来,你吃完自己的饭后,不要继续坐自己的位置发呆玩手机等。尽可能结账,空出位置给店家接待其他客人。

13.在日本碰到台湾人,不要热情洋溢的自我感觉碰到“同胞”了。一般你遇到讲普通话的游客,你问:你是中国人吗?如果来自台湾的,会义正严辞地回答:不是,我是台湾人。也不要强制台湾的同学得有同胞情怀。

14.路上遇到残疾人,不要盯着人家看。再好奇也不要盯。脑袋想些A片情节,目不斜视若无其事走过,不要回头看。对正常人也是,盯人看是非常不礼貌的行为。

15.女生要懂得出门化妆,这是基本礼仪。哪个国家都看脸的,不仅仅是中国。养成出门化妆的习惯,这是你融入日本人社会里非常重要的一步。

16.在地铁排队,最好不要站在第一位置排。日本自杀大国,经常有人趁着电车来时跳轨自杀,有些心眼坏的,把排在前面的无辜的人一起推下去陪葬(日本有过这新闻,我是属于被害妄想超级严重的人,大家可自行判断)。

17.去超市或便利店买东西,如果买得非常少,一包巧克力或一瓶饮料,就不要用袋子装,跟店员说:袋が要りません。环保意识,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18. 不要把中国的假名牌带来日本卖,违法的,被抓到遣还回国。自用貌似可以,不可商用。日本新闻经常看到中国留学生在雅虎上卖假名牌假货被抓的消息。

19. 下雨天走到不用打伞的地方,要把伞折叠起来,扣起来,这样缩小体积,防止湿漉漉的伞沾到别人干净的衣服,给别人添麻烦。

20. 来到日本,看到小猫小狗鸽子池塘里的鲤鱼乌鸦,都不要有伤害它们的举动,虐待小动物罪。

参考资料:

旅行网络

Ⅱ 最适宜居住城市

在中国,被大多数人公认适合居住的城市有成都、杭州、厦门、青岛、威海、大连、桂林、苏州、昆明、丽江等。1、成都“天府之国”成都是一座景色秀丽、气候宜人的城市,同时也是一座具有两千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历代留下来的名胜古迹很多。小吃可以说是成都的一大特色,各式各样美味的小吃让你回味无穷。很多去成都旅游过的人都说:“成都是一个来了就不想离开的城市”。2、杭州杭州以其美丽的西湖山水著称于世,“上有天堂、下有苏杭”,表达了古往今来的人们对于这座美丽城市的由衷赞美。西湖,她拥有三面云山,一水抱城的山光水色,她以“浓妆淡抹总相宜”的自然风光情系天下众生。3、厦门厦门是一个城市的繁荣是环境、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因素的协调和均衡发展,只有这样的城市,才是最具有生活价值的城市。4、青岛青岛是因为海中有座小青岛而得名。这里风景秀丽,气候宜人,以多姿多采的旅游名胜和天然良港驰名中外。5、威海威海气候宜人。春冷、夏凉、秋暖、冬温,适宜旅游。威海盛产小麦、玉米、花生、苹果、三季梨、海米、大是、海参和多种鱼类。6、大连大连城市绿化覆盖率已达41%,人们称赞大连像新加坡一样,不是花园建在城市里,而是城市建在花园里,2001年,大连荣获“全球环境500佳”称号。大连环境绝佳,气候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有“东北之窗”“ 北方明珠 ”“浪漫之都”之称,是中国东北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最大的港口城市。7、桂林桂林中国的重点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她拥有得天独厚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被誉为世界最美丽的城市之一,是闪烁在祖国南方、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的一颗璀璨名珠。8、苏州苏州是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苏州素来以山水秀丽、园林典雅而闻名天下,有“江南园林甲天下,苏州园林甲江南”的美称,又因其小桥流水人家的水乡古城特色,有“东方水都”之称。9、丽江丽江位于横断山区,夏天十分凉快,空气湿度也比较大,感觉十分不错,而且工作压力也很小,适合小资生活!

Ⅲ 求一篇关于“导游职业文明礼仪”的素材。

导游人员素有“民间大使”和“形象窗口”之称,在旅游接待工作中,是与游客相处时间最长的一线工作人员,他们的一言一行虽属生活小节,但却代表着个人、企业、民族和国家的形象。导游工作也是一项传播文化、增进友谊的服务性工作。优质的旅游服务与规范的礼节操作规程、礼貌的待客态度、完美的礼仪服务是分不开的。因此,导游专业学生不仅要熟练掌握业务技能,还要重视学习服务礼仪知识,注重礼仪训练,这样才能把自己塑造成为一名既能带领游客饱览名山胜水,传播中华文化,又能带给游客快乐温馨的经历,受游客尊重和欢迎的优秀导游人员。

导游专业学生服务礼仪培训的意义

导游人员的服务礼仪修养贯穿在整个旅游服务过程中,对旅游服务质量和效果起着重要的影响。
导游人员的服务礼仪修养可以反映一个旅游目的地形象旅游服务行业是“窗口”行业,具有涉外性和服务对象的广泛性。旅游者来自五湖四海,不可能有较长的时间来了解某一地区或国家,他们往往根据接触时间较长的导游人员来判断该旅游目的地的文明程度和精神风貌。所以具有良好服务礼仪修养的导游人员不仅受到游客的欢迎,还能为其所在企业、城市树立良好的形象。
导游人员的礼仪形象可以给旅游者带来美的享受旅游活动,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审美活动。旅游过程中涉及的一切事物,都有可能成为游客的审美对象。自然景观是静态的审美客体,而导游人员的言行、举止在整个服务过程中却是动态的,是一道流动的风景线。导游人员传递给游客温暖的微笑、优雅的风度、得体的打扮、动听的语言都能使游客得到赏心悦目的审美效果。
导游人员服务礼仪修养是解决旅游服务纠纷的润滑剂旅游服务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事件,重要的是如何去对待、去处理。处理纠纷的第一条原则是有理有节地进行处理,任何与游客争吵、打斗的言行都是不礼貌的。“客人永远是对的”是服务业永恒的真理,所以作为一名具有较好服务礼仪修养的导游员,在游客抱怨投诉时,要心平气和、态度和蔼地倾听,并委婉地进行解决,这样会使激化的矛盾得到缓解。

导游专业学生服务礼仪培训的内容

微笑训练微笑是服务业中的一把金钥匙,也是服务人员的第一张名片。因此导游人员要学会微笑,而且养成微笑服务的习惯。要把发自内心的对每一位游客的热情欢迎流露在脸上,体现在服务中,从而使游客产生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
化妆训练在服务业内,要求员工化妆是对服务对象的一种尊重,也可以增强员工的工作自信心。但是强调化妆要淡雅、清新、自然、协调,切忌浓妆艳抹。所以在化妆训练中要求学生要学会化淡妆,学会修饰自己,使自己化过妆后看上去更美丽,更赏心悦目。
仪态的训练导游人员的仪态,包括日常生活的仪态,也包括在带团过程中的各种举止,有站、坐、行的姿势,表情、神态、动作和手势等。基本要求是:站有站相、坐有坐相,举止端庄稳重、落落大方,自然优美,工作中的各种动作姿势要符合规范。要有正确得体的体态,谦恭友好的神态,明确得当的手势与体态语。
礼貌话语的使用训练礼貌话语是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用来向宾客表示意愿、交流思想感情和沟通信息的重要交际工具,是导游人员在接待游客时用来对游客表示友好和尊敬的一种礼貌性语言。包括“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十字礼貌用语的得体、适当使用和约定俗成的礼貌辞令。这项训练要使得导游人员学会如何规范和准确得体地使用这些礼貌话语。
日常交际礼节的训练细节决定素质,习惯成自然,生活细节经常会带到工作状态中去。因此,要塑造导游人员的良好礼仪形象,包括握手、问候、接电话、介绍以及交换名片等一些日常生活中的常用礼节,都要进行适当的学习、训练与规范使用。导游专业学生服务礼仪培训的方法

专题讲座要使学生能自觉地使用礼仪礼节,要在思想和意识上达到统一。如可以举办礼仪方面的专题讲座,让学生较系统地了解礼仪的起源、发展和在现实生活中礼仪对人的社会交往起的作用,以及国内外同行业从业人员礼仪的使用情况及效果等,从而在思想上引起学生对礼仪知识学习的重视。还可以邀请优秀导游作经验交流讲座,讲述他们在带团实践中如何运用良好的服务礼仪才能赢得游客的满意。
小组强化训练礼仪的训练要求学生不仅会说,而且要会做,所以需要个人化的训练。因此,可以可把一个班的学生按4~6人一组分成若干小组,进行小组强化训练。小组成员之间按照训练内容,互相检查、督促彼此的动作与仪容是否符合要求。然后,再进行小组间的礼仪展示竞赛,请相关教师进行评分,并评出最佳礼仪小组、最佳礼仪先生和最佳礼仪小姐。
录像观摩在导游人员的各种基本礼仪强化训练到一定阶段后,可以要求学生按照特定的程序,在摄像机前展示自己的微笑、站姿、走姿、讲解手势等仪容仪态。摄录之后,用大屏幕播放,组织大家一起观摩,学生可以看到自己的真实表现,从而进一步改善。
场景模拟训练又叫做角色扮演法,让一名学生担任导游角色,其他学生担任游客。教师可以设计出一些场景,把游客的情况和所处的场景交代给学生,让学生根据场景组织训练。如模拟导游人员迎接服务过程,从接站、引导游客上车、清点游客人数、沿途讲解到入住酒店等的训练。通过场景模拟训练,互换角色的体验,使得学生更加理解服务礼仪的规范运用、操作要领和运用效果。
案例讨论组织学生观看一些案例片,一起观察分析案例中导游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有哪些是不符合服务礼仪规范的地方,应该如何改正;又有哪些做得非常规范到位的地方,是值得自己以后在实践中学习的。这样使得一些条款化的规定变得生动形象,易于记忆与模仿。

Ⅳ 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什么

第一节  鼓励与倡导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第八条支持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拾金不昧;

(三)无偿献血,无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四)参与志愿服务、慈善公益活动。

第九条倡导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言行得体;

(二)文明就医,尊重医护人员,遵守公共医疗秩序;

(三)市场消费、等候服务、上下楼梯、搭乘电梯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四)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第十条倡导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环境,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二)规范、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

(三)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履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

(四)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第十一条倡导文明交通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驾驶,有序通行、礼让行人;

(二)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避免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三)帮助有需要的人及时安全通过人行横道;

(四)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维护驾驶员安全驾驶;

(五)文明使用和规范停放交通工具;

(六)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通过有交通信号指示的路口,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第十二条倡导维护旅游城市形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本市公民应当知晓地方历史文化,增强主人翁意识,礼貌友善对待外地游客;

(二)旅游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自然景观、文物古迹等旅游资源,遵守景区景点秩序;

(三)旅游从业者应当提高专业素质,热情服务。

第十三条倡导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商业规则;

(二)提高服务质量;

(三)商业宣传用语真实恰当;

(四)招揽顾客不媚俗恶搞。

第十四条倡导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市民公约、管理规约,做文明市民、文明业主;

(二)不占用公共空间,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等空间违规悬挂、堆放物品;

(三)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堵塞他人车位(库)、储藏室,在指定位置为电动车充电;

(四)驾驶车辆不在小区内长时间鸣笛;

(五)晾晒物品、清洁卫生时,不影响他人;

(六)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影响他人。

第十五条倡导维护乡村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

(二)保持房前屋后整洁卫生,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做好污水处理;

(三)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建筑材料等物品影响通行。

第十六条倡导注重家庭、家教、家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孝敬父母,尊敬长辈;

(二)夫妻和睦,勤劳节俭,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四)邻里之间互谦互让,守望相助,和谐友善相处。

第十七条倡导健康生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用餐,适量点餐,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不强迫性劝酒;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三)文明节俭办婚事喜事,拒绝铺张浪费,避免盲目攀比,抵制高额彩礼;

(四)文明节俭办丧事,节地生态安葬、绿色环保祭祀,不使用塑料祭祀品;

(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合理使用免费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六)使用生态环保用品,减少使用塑料袋等不易降解的物品。

第二节  禁止与重点治理

第十八条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纸屑、果皮、包装盒(袋)等废弃物。

(二)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举行娱乐、健身、集会、商业促销等产生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活动。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违法违规张贴、涂写。

(五)露天焚烧落叶、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高空抛掷物品。

(七)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办理丧事活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八)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九)破坏、占用公共绿地。

(十)在风景名胜区刻划、涂污、损坏景物、设施。

(十一)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破坏旅游城市形象。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九条饲养犬只应当依法履行狂犬病等动物疾病强制免疫义务,城市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登记挂牌制度。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居所,并到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和住所证明。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树立明显的养犬标志,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并到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必要性用途说明;

(二)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三)饲养犬只专门场所和设施的证明;

(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区内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饲养危险犬只;

(二)不得驱使、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

(三)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四)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养犬;

(五)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六)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危险犬只的标准、品种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危险犬只的,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不受前款限制。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挂犬牌、用犬绳(链)牵领犬只,主动避让他人;

(三)不得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商场等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区域;

(四)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第二十四条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的陆生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食用;不得为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或者消费服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执法。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交通、文化、治安、卫生健康、大数据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盲道、无障碍通道、过街天桥、非机动车道和停放区、公共厕所和无障碍厕位等公用设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场所、设施设备设立爱心服务点。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卫生间。

第二十六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移动客户端、户外广告设施等媒介应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刊播公益广告。

第二十七条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和暴力,培育文明校风、教风、学风。全社会应当尊师重教。

第二十八条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并公示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树立窗口文明形象;设立优待、禁烟、噪音控制等文明宣传告示牌;保障军人等特殊人群依法享有公共服务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鼓励和引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动员居(村)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和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诫,劝诫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第三十条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民政、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禁止的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

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实施与保障工作机制,提高公正执法、文明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养犬登记挂牌管理和流浪犬的收容处置工作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及犬尸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污染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帮助受禁食野生动物规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在就业培训、社会保障、融资、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活禽交易市场的分类管理,推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在城市管理区内逐步取消活禽交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以及乱扔烟头、纸屑、果皮、包装盒(袋)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举行娱乐、健身、集会、商业促销等产生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活动,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违法违规张贴、涂写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洗、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露天焚烧落叶、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办理丧事活动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九项规定,破坏、占用公共绿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刻划、涂污、损坏景物、设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狂犬疫苗强制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不给犬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犬只,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并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仍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饲养危险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每只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五千元罚款。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城市管理区携犬出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由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的;

(二)不挂犬牌、不束犬绳(链)的;

(三)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商场等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区域的。

不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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