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怎样获得用户名和密码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由公安机关的治安大队管理的。
要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必须经当地治安大队获取。
开旅馆只要有电脑联结,都可以申请。
2.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到手机
你好,一般大家下载这个系统都会直接去网络上搜索然后下载,但我觉得有时候从网络上下载的东西很不安全,因为好几次在下载后手机都变得很卡,我都怀疑这些软件都携带病毒了,后来我朋友给我说用应用宝也能下载东西,我用了一下,确实挺好用,它里面的软件都是经过安全认证的,不会出现什么安全性的问题!
3.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打不开
应该是你丢失了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的有效数据(360对该软件威胁很大,不经意的系统扫描就会把软件的应用程序当做病毒杀掉)解决办法;使用安装盘修复,或重新安装该软件,
4. 旅游业治安管理系统的网址是什么啊
有旅行社管理系统、景区管理系统、导游管理系统,暂时还没有旅游业治安管理系统。
你需要的可能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吧? 有很多软件服务供应商,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购买,然后和当地公安系统对接~~
5. 旅店业治安信息管理系统能否下载
你办理系统的时候应该有安装光盘,如果丢了。可以联系当初负责办理的单位要光盘。如果实在不行,可以用u盘拷贝下来备份保存。至于外网的下载地址估计是没有的。
6.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不去
打电话到安防公司。叫他们的人来重装。
反正都是年年都要叫维护费的。不叫白不叫
7.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如何安装
安装说明:http://www.5678.com.cn/main/support/FaqDetail.aspx?flag=0&id=39
收费标准:每个省的收费都不一样 因为承包的网络公司不一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适当降低全省旅馆业治安
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服务费的批复
湘价函〔2008〕153号
湖南金硅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开发区洪安软件有限公司、长沙智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报来的《关于延期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以及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核定我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湘公治函[2008]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开展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服务收费,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1]35号)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旅馆业信息系统标准,与旅馆企业签订服务合同,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确保系统正常运行。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扩大联网规模,为旅馆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核定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服务收费标准为:
1、设备购置费。联网旅馆所用计算机、扫描仪、调制解调器等硬件,50床以上(含50)的旅馆企业每家一次性收费3400元,其中专配电脑2870元,扫描仪350元,调制解调器180元;不足50床的旅馆企业可自行选择配备电脑或手机短信传输或电话语音传输的联网方式,配备电脑每家一次性收费3050元(即免扫描仪费)。对已自备上述硬件设备并达到规定标准的或采用手机短信传输或电话语音传输联网方式的旅馆企业免收此费。
2、专用软件及调试安装培训费。不足50床位、选择电脑联网的旅馆企业每家一次性收费由1800元降为1600元;三星级以上(含)的旅馆企业每家一次性收费由6000降为5500元,其他旅馆企业每家一次性收费由4000降为3600元。
3、系统维护费。三星级以上(含)的旅馆企业每家每年1200元;不足50床位的旅馆企业每家每年600元;其它旅馆企业每家每年800元。此费从系统启用之日起,一年以内免费,以后每满一年收费一次。
三、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服务费属特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由我局核准。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你们应持本函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严格执行本批复的各项规定,并向旅馆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四、本批复自2008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8.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客登记保存后如何再查询旅客信息
查询”功能查寻的范围是在本宾馆做过登记的所有旅客信息。本节的“过滤查找”功能查找的范围是“查询”功能的子集,即如图3-5-1中最近10天(显示天数可以修改)的旅客登记信息。此业务支持对查询结果进行修改、退房、取消退房、换房等功能操作,不同的业务提供不同的功能操作。下面以国内旅客登记业务为例进行说明,操作方法如下:
图3-5-1
选择主界面系统菜单→“编辑(E) ”→“过滤查找”,弹出输入查询条件窗口如图3-5-2。如果在图3-5-1中用户选择的是“全部”按钮,在图3-5-2中“查找范围”缺省为“全部”,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查找范围”。
图3-5-2
输入合适的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在“结果显示区”中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查询结果如图3-5-3。
图3-5-3
在“查询结果显示区”中选择一条旅客信息,右键弹出菜单,选择“修改当前选择记录”将信息恢复至输入区中,即可进行相应字段的更改(如下图3-5-4)。
9.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开通授权许可什么意思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进行定期检验必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但现实中,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审,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支持。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精神,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不处罚,同样,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乱作为。
我的理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赋予了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检查的权利。且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这一职能足以替代年检年审。
具体规定详见下列通知中第五条第(一)项关于年审的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浙公通字[2006]55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新修订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细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旅馆业的开业许可
(一)旅馆业开办应具备的条件
1.房屋建筑、消防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2.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旅馆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其中二星级以上旅馆或者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必须另外设有专供旅客存放行李物品的寄存室和存放大宗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各楼层通道须装有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休息宿夜的浴室除了应达到以上硬件条件外,还应当对洗浴人员储物衣柜实行双锁管理,并在休息包厢(间)的公共通道安装录像监管设备。
3.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宿夜浴室以外的其他旅馆应当具备此条件。
4.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有符合系统安装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录入操作业务的前台登记、管理人员。对原先已获得公安机关批准,但未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原则上在2006年9月1日前完成系统安装工作。
(二)申请开办旅馆应当提供的材料
1.开设旅馆业的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拟任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营业场所属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
5.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文件;
6.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7.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
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派民警对相关情况进行实地审验,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要求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关于接待旅客住宿浴室的管理
接待旅客住宿的浴室(简称'宿夜浴室'),是指通宵营业,可以接待顾客住宿及通宵休息的各类洗浴场所。开办宿夜浴室,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证中'经营范围'填:宿夜浴室)。对原先已经开办但未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宿夜浴室,必须在2006年6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申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超过时限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通宵营业。继续营业的,将依照《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开设于宾馆、饭店、渡假村等旅馆单位内的宿夜浴室,由该旅馆单位直接经营的,应按照要求落实相关防盗、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经公安机关审验合格后,可以直接在原证的经营范围上加注'宿夜浴室'(需加盖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专用章)或重新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属于转让或由他人承包经营的,应另行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宿夜浴室应当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明确表示要宿夜休息的洗浴人员;
(2)凌晨2时至清晨7时进入洗浴场所或仍在洗浴、休息的人员。
三、关于住宿登记
(一)登记凭证
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二)登记内容
住宿旅客应如实填写本人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旅馆工作人员在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登记表中注明旅客入住时间、房间号,并在1小时内将住宿人员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无照片的,可以不录)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指登记信息必须录入并传输到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将旅客退房时间录入系统。
境外人员住宿,还应当登记国籍或地区、入境时间、入境口岸、签证或签注的有效期、入境事由等内容。
(三)会议及团队住宿登记
举办会议的,旅馆可以凭会议举办单位统一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安排住宿,参会人员的身份信息可以不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但应当将相关单位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用房数量、时间等内容统一留存备查。旅游团队的住宿登记,旅馆可以凭旅行社统一提供的人员名单、身份证件号码进行登记和录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输入。
(四)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信息登记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馆应通知其到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如单独一人到旅馆要求住宿的,旅馆可先安排住宿,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旅馆接待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住宿,未按以上规定操作的,均属于未按规定登记,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关于对旅馆的管理检查
(一)对旅馆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民警依照《细则》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对旅馆的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并对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作书面记录,检查记录由执行检查的民警和旅馆负责人或安全工作负责人共同签字。民警对旅馆住宿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对需要抽取少量客房进行核对的,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同意。核对工作可以由民警进行,也可以由旅馆工作人员进行。民警负责核对时,一般应由旅馆工作人员陪同,并向旅客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尽量取得旅客的配合;由旅馆工作人员负责核对时,民警应当随同监督。进行核对身份时,民警不得随意进入客房进行检查。
(二)对旅客房间的检查
《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所称的检查是指旅客住宿的房间已成为实施违法活动、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藏匿违禁物品的场所,公安民警需要进入房间抓获违法嫌疑人、收集违法活动证据、查处相关违法活动而组织实施的检查。检查证明文件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办理的《检查证》。
公安民警需要对客房内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及搜查的,按照刑事办案的有关规定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五、其他
(一)关于年审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不再对旅馆《特种行业许可》实施年审制度。对旅馆业经营者有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处罚。
(二)关于培训
新《细则》实施后,各地要全面组织旅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通宵经营浴室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认真细致地宣传新《细则》中的新规定,讲解旅馆业信息系统操作使用方法、身份证真伪鉴别等业务知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遵章守法的意识和发现控制违法犯罪人员及行为的能力。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