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对旅游项目发展的意见
Ⅰ 发展旅游业有哪些意义
1、旅游业的发展能够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通过旅游使人们在体力上和精神上得到休息,改善健康情况,开阔眼界,增长知识,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
2、旅游业的发展以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并受其制约,同时又直接、间接地促进国民经济有关部门的发展,如推动商业、饮食服务业、旅馆业、民航、铁路、公路、邮电、日用轻工业、工艺美术业、园林等的发展。
3、旅游业的发展促使这些部门不断改进和完善各种设施、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随着社会的发展,旅游业日益显示它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1)发改委对旅游项目发展的意见扩展阅读:
旅游业,国际上称为旅游产业,是凭借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游客、为其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六个环节的综合性行业。
旅游业务要有三部分构成:旅游业、交通客运业和以饭店为代表的住宿业。他们是旅游业的三大支柱。
Ⅱ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放宽旅游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地区壁垒,简化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通过改革在国内形成统一的旅游大市场,从大局出发,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到旅游业发展建设中。各地旅游部门须以改革的精神和勇气,重新梳理和审视本地区在消除行业、地区壁垒方面存在的问题,旅游部门能够解决的,要抓紧时间尽快解决;仅靠旅游部门不能解决的,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二、推进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发展,支持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全面推动各类旅游企业的做大做强,从而提高旅游企业的总体市场竞争力,进而提高旅游产业整体素质。政策充分考虑到旅游业产业链长、涉及面宽的特点,专门提出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有利于推动形成一批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各地须按照本条政策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有旅游企业的改革改制,通过必要的扶持和引导,尽快把国有旅游企业推向市场;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强监督和管理,对资质优良、经营业绩突出、市场潜力大的中小企业,要探索更多手段予以扶持。
三、支持各地开展旅游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
政策解析:本条政策的立意,在于鼓励地方以更广阔的视野开展旅游业改革试验,从中总结经验,推进旅游产业整体改革步伐。进行旅游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的地区,应进一步大胆探索和实践,以更实际的举措推进改革实践;进行经济社会改革综合试点的地区,旅游部门应加强与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将旅游改革的内容更多地纳入到综合改革中;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协调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推动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推动中存在的问题。各地须加强与国家旅游局在改革方面的信息互通,及时提出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国家旅游局协调解决的问题,以利国家旅游局从更宏观的层面总体谋划,推动整个产业的改革和发展。
四、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把应当由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和机构转移出去。五年内,各级各类旅游行业协会的人员和财务关系要与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脱钩。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通过把协会改革改制进行得更深入、更彻底,从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建设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意见》中对此提出量化的时间要求,是对旅游改革寄予的厚望,各地须按照这一要求,抓紧做出协会改革改制的具体方案和时间安排,按时完成任务。
五、景区门票价格调整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所有旅游收费均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政策解析:本条政策的立意,在于通过对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向社会公布设定具体时限,以及向社会公示旅游收费项目做出原则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游客的知情权和旅游企业的切身利益。各地旅游部门须协同发展改革、价格部门,根据本条政策对于时限等方面的要求,及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予以落实,并加强对公布和公示本身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
Ⅲ 文化旅游系统进一步加强履职尽责,促进文化旅游发展还有哪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促进文化旅游的发展,一、客观的认识和挖掘当地的历史文化,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宣传和保护,引进多种形式和资金发展文化旅游。二、发展壮大现有的文化旅游项目,做大做强。三、利用好现阶段的方针政策,全社会合力,集中精力财力做出改观,好的要变更好。积极申请旅游景区星级评定,提高知名度。
Ⅳ 向发改委申请项目审批时需要哪些资料旅游项目
(一)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授权委托书(原件)等;
(二)资本金证明文件(原件)。
Ⅳ 旅游项目立项审批,旅游局主把什么关
项目立项需要项目主管部门发改委办理,旅游局则是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这个项目,首先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只有符合了,才能办理立项手续。但办理了立项手续你要实施的这个项目还得符合当地的行业准入,比如旅游规划,否则就算立了项也不好干。
建议先去旅游局咨询,看你的项目是否符合当地的旅游规划,符合了再去办理立项手续。否则容易导致白跑腿白花钱。
Ⅵ 如何让政策更好引导和推动旅游业发展
一是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文件的时候,很自然考虑到旅游业的发展。比如近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主要是解决“三农”问题,现在也开始大量出现旅游方面的内容。2016年由体育部门主导,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休闲健身文件,也出现了许多发展体育旅游的政策措施。现在的热点特色小镇更是如此,2016年,住建部牵头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首批127个特色小镇,很多都是以旅游为主要特色。正是鉴于旅游行业良好的发展势头,各个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会自然而然地考虑到旅游,甚至向其倾斜。2016年年初,由国家发改委主导,由国务院发布的促进沿边开发开放的政策文件中,不仅提到旅游,而且还明确提出要建设边境旅游试验区和跨境旅游合作区两个政策载体,这两个政策载体的牵头部门都是国家旅游局。
二是旅游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针对性很强的政策文件。比如为解决自驾车露营地这个具体的问题,旅游部门就联合10个部门出台了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文件。教育部牵头11个部门出台了研学旅游方面的政策文件。旅游局和体育总局一起出台了发展体育旅游的文件。
三是一些重要政策供给部门专门出台了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国土部门,2015年底,国土部牵头,联合住建部、国家旅游局一起出台了土地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意见。过去关于旅游产业的用地,都是在综合性的文件中泛泛提到,但现在却专门出台文件进行支持,尽管文件不一定完全解渴,但这开辟了进一步完善政策的通道。
在发展全域旅游的过程中,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出台政策时应尽可能结合实际进行创新,在其所掌控的权限之内形成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另一方面还应建立一种机制,将地方在发展全域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自行无法解决的政策问题进行汇总,然后针对具体问题,通过高层协调机制加以研究解决,这样形成一种普适性政策解决方案,再把这种政策解决方案返回运用到地方。
Ⅶ 国家对旅游项用地有哪些优惠政策
国家对旅游项用地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
1、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
2、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3、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4、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娱乐康体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确定。
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5、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
要高度重视旅游厕所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文明窗口地位和基本公共服务作用。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按照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各地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粪便处理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支持在其他项目中配套建设旅游厕所,可在供应其他项目建设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旅游厕所产权关系。
二、明确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
1、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支持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旅游设施。
2、促进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有序发展
按照“市场导向、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绿色运营”原则,加快制定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新建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用地,应当满足符合相关规划、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完备、建筑材料环保、建筑风格色彩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协调等条件。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3、支持邮轮、游艇旅游优化发展
新建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现有码头增设邮轮、游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现有土地权利类型不变;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4、促进文化、研学旅游发展
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7)发改委对旅游项目发展的意见扩展阅读
加强旅游业用地服务监管的政策:
1、做好确权登记服务
各地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要求,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坚持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少办证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积极做好旅游业发展用地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晰产权、保护权益,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必要的产权保障和融资条件。
2、建立部门共同监管机制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和使用管理应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其他相关区域保护发展建设等规划,不符合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新供旅游项目用地,将环保设施建设、建筑材料使用、建筑风格协调等要求纳入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提出条件的政府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取得者签订相关建设活动协议书,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及时总结旅游产业用地利用实践情况,积极开展旅游产业用地重大问题研究和探索创新。
3、严格旅游业用地供应和利用监管
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不得批准。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经营项目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