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景区发展存在的问题
㈠ 旅游业面临怎样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但是目前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诸如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却限制了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本论文主要分析了我国旅游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实现我国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旅游的渴求也越来越迫切,旅游业道德出现在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往往很看重旅游地的非经济价值;在旅游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人们则往往更看重旅游地的经济价值和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而忽视了旅游对风景区产生的负面影响。 一、中国旅游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尽管许多独特的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遗址,为我国旅游业的开发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旅游和相当程度的自然生态支持;但我国旅游业所面临的实际环境问题却不容乐观。在一些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影响甚至限制了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旅游城市生态环境恶化。旅游业的兴旺,使旅游接待地的流却人口增加。旅游交通的频繁`和飞机、汽车、游艇等交通工具废气排放量的增大,致使旅游接待地的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和水质污染加剧。许多穿城而过的河流已遭严重污染,水色发黄甚至发黑。另外,旅游接待地人满为患的状况,也加重了当地基础设施的负担。水、电、交通等的供应因需求量急增而显不足。 (二)旅游者环保意识差,加重了旅游景点的人为破坏因素,在旅游景点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旅游者触摸攀爬名胜古迹,在部分古迹上乱刻乱画的现象也不时发生,所有这些,都使名胜古迹的本来风貌和存在寿命受到严重威胁。一些穿着入时的旅游者随手丢垃圾的不良行为,也致使风景区的美观大打折扣。更有少数旅游者,竟在旅游区狞猎、采集、露营、野炊,这既加重了旅游区的生态负担,又可能造成物种稀少,甚至灭绝,使旅游区的平衡受到严重破坏。 (三)旅游资源管理体系不完善,旅游景点“超负荷”工作屡见不鲜。现阶段我国旅游企业和景区管理部门之间,普遍存在管理人员交叉混编的情况,这使得上层管理者处境尴尬。一方面,作为公司领导,他们要对企业负责,争取尽可能盈利;另一方面,作为政府专职机关的行政领导,他们又必须综合考虑环境、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因素,不愿做有损景区资源的事,严格地说,他们是在良心的制约下做工作,没有完善的法规制约下的企业化经营,很容易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推向难以承受的风险之中。 绝大多数的风景区在五一、国庆等旅游高峰期,均不同程度地“超负荷”工作。景区游人接肩比踵,空气污浊,旅游质量大受影响。我国古文化宝库“敦煌莫高窟”,因游客量过多,空气中HO和CO的含量持高不下,许多精美佛雕的颜色已发生变化,内在物理,化学结构也受到影响。还有许多奇山异洞、秀水珍木,也因过多地被人类光顾而面目“狰狞“。 (四)对旅游资源的掠夺性开发,造成了部分资源的破坏。我国云南西双版纳热带雨林已被砍伐1/2,致使云南的大象、老虎不是向缅甸逃跑,就是窜出自然保护区,毁坏庄稼、伤害人畜。座落在湖南、湖北交界处的著名四大湖泊,目前仅剩下长湖和洪湖。1951年湖泊面积还有217.44万亩的洪湖市,到1987年只剩下70.29万亩;但是,目前仍有很多国内外房地产、旅游开发商加速挤占洪湖水面。还有一些地区,为了追求近期经济发展,在风景名胜区迅速扩建高档宾馆、饭店、疗养所、“培训中心”,以及索道、滑道、城市娱乐设施等,造成了一些高污染、高消耗、低效益的工、商业,破坏了旅游资源,这实质上危害了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中国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针对我国旅游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障碍,现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以期更好地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之路。 (一)城市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综合治理。针对目前我国旅游城市存在的空气污染、噪音污染、水污染和垃圾污染等环境问题的多元性,建议采取以下综合治理方法: 1、对于空气污染,主要采取减少和切断污染料源的方法。由机动车辆尾气所造成的污染,可采用安装净化装置的措施。位于上风向的污染企业一定要责令搬迁或关闭。 2、对于噪音污染,主要采取时空上调配和限制的方法。时间上,在人们午休和夜休期音,建筑施工及其它噪音较大的工作应尽量停止;空间上,城市功能分区应明确化,噪音分贝量大的交通站、娱乐区应与行政办工、文化区,居民区分开,使噪音分贝量降低到国家规定的各种功能区标准。 3、市中水体污染大多为河流污染,因其流动性,污染的治理重点仍然是放到污染源的控制上。湖泊的治理应坚持“谁污染谁出钱治理”的原则,并立出相应的法规条例,将现在污染的治理落到实处,并限制新的污染出现。 4、对于垃圾污染,更多的是采取宣传和强制的管理措施。 (二)加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我们应该树立起环境质量意识,认识到环境质量的优劣是关系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子孙后代生存发展的大事;并且要树立环境首先意识,为全人类及其后代保护好环境,保护好人类共同的家园——地球;另外还要树立环境公德意识,不为满足个人私利,不为局部或眼前利益而损害他人或全局的利益,让人类贴进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三)完善旅游资源管理体系,适当限制游客量。应尽快改变旅游企业中政企不分的现状,取消旅游企业与景区管理部门之间的人事交叉,公司主管与政府官员应各司其职。另外,应建立尽可能完善的规范旅游企业经营和景区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加大执法力度使我国旅游资源的管理真正走上规范化、理性化的道路。 针对个别时期,个别景区游客量过多的状况,景区主管部门应注意适当限制售票量;同时,开发增设新的景点、卖点(在不破坏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以分散游客量,使旅游资源在其所能承受的限度内接待参观游客。 (四)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式。资源开发需要各级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公从的广泛参与和合作,因此,国家应建立全国性的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和相应的管理法规,以指导和协调旅游旅游资源开发,约束旅游资源开发中的不良行为,把旅游资源开发中的外部不经济效应减小到最低限度。同时,政府还应积极组织培养环境资源市场,更多地采取排污收费制度、环境税、押金制度、排污交易制度等经济手段,通过客观财政和金融措施对那些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有利于资源活动的或是那些能够产生正的外部性活动者提供支持,包括各种优惠贷款、赠款、补贴以及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基金等形式,使旅游环境问题解决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之中。 总之,旅游业已不再是人们所说的“无烟工业”,它也同样会影响生态平衡和环境质量。无论从生态方面考虑,还是从经济方面考虑,我们都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了,我们应该从现在做起促进环境和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努力。
㈡ 中国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几相应的措施
我国正处在旅游业快速发展时期,全国31 个省
市自治区,几乎都做出了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有
24 个省市自治区把旅游业当作主导产业或支柱产
业来发展,成为区域主导产业或支柱产业是有条件
的。我们不禁要问,这些省份的旅游业真的都能做
大、做强? 这里面肯定有盲目性。
旅游业决不是人们常说的“无污染产业”,因游
人大量拥挤于景区,或者因决策者的旅游开发战略
不当、缺乏系统规划等原因,开发会导致自然生态和
社会环境的破坏。旅游业也不是没有风险的产业,
“投资少见效快”、“回报率高”只是一厢情愿。事实
上,国内的旅游开发,真正赚钱的不过1P3 ,盈亏平衡
的大约1P3 ,亏本的不少于1P3。只是那些赔钱的,都
是由政府买单,无人承担责任罢了。由此看来,那种
只强调收益、不重视成本、更忽视风险和生态损失的
旅游开发,是危险的。
自然生态环境具有价值,如果没有它的存在,就
不会有可持续发展。生态服务功能是人类生存与现
代文明的基础,科学技术能影响生态服务功能,但不
能完全替代。不适当的旅游开发会破坏原有生态系统,
导致生态服务功能价值降低,这一点应受到充分
重视。
总之,旅游开发不能只强调收益,更不能夸大收
益;不能忽视风险,不能不计成本;不能只强调综合
收益而不考虑综合损失。因此,必须进行损益分析
和风险评估。
㈢ 目前,中国世界遗产旅游发展中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摘要:2004年6月28日至7月7日,第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会议批准了我国申报的一项世界遗产项目。至此,我国已有世界遗产30项,在世界国家中居第三位。我国在保护世界遗产方面,并不象其他一些国家那样拥有十分成功的经验。由于我国正处在建设现代化时期,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及过度开发正对世界遗产构成威胁,因此,已认定的世界遗产及待报的世界遗产都面临一个如何依法保护的严峻问题。本文系统地分析了我国的保护世界遗产的立法及执法现状,结合国外成功经验提出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世界遗产 立法与执法 法律对策
一、我国申报世界遗产的基本情况
(一)国际公约对世界遗产的界定。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的主要之点是:
1、对世界遗产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定义,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世界遗产有稀缺性、唯一性、独特性、不可再造性、不可替代性等特点。世界遗产是保护性、公益性事业,它的价值一般不用金钱来估量。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文化景观”。在20世纪,一些知名建筑师、时装设计师的作品也被列为文化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界定,自然遗产指具有突出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濒危动植物保护区;自然景观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如我国的三江并流、九寨沟、武陵源。自然遗产保护区包括:国家公园和其他早已指定的物种保护区。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界定,文化遗产是指具有突出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如中国的故宫;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环境风景结合方面具有突出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有突出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如中国的长城、秦始皇陵。文化遗产保护区包括:历史建筑、历史名城、重要考古遗址和有永久纪念价值的巨型雕塑及绘画作品。
2、明确了报批程序及标准。《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凡是被列入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按照世界遗产的评定标准,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才有望获得批准:所申报的对象必须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个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能为一种现存的或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可作为一种类型建筑物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阶段;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的变化之下容易损毁的地点;与某些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化艺术作品有着直接和实质的联系。
3、明确了管理机构。《公约》规定的管理机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领导下的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委员会于1976年成立,同时建立《世界遗产名录》。
4、明确了管理责任。《公约》规定,缔约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责任在本国。该国应当为此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 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5、规定了国际合作原则。《公约》明确规定,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在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
(二)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的成果。自1975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正式生效以来,已有176个缔约国。截至2003年,共有125个国家的754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582处,自然遗产149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23处。
(三)我国文物保护及申报世界遗产的阶段性成果。我国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先后公布了三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第一批24座,第二批38座,第三批37座,加上2001年8月10日批准的山海关,共计100座。从1961年、1982年、1988年、1996年、2001年分五批公布了126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目前我国已知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动的文物近40万处,除126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还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6万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000处。我国现有博物馆2000余座,其中文物部门管理的1331座。全国馆藏文物11974228件,其中一级文物63235件。
我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自1987年故宫、长城等第一批世界遗产入选以来,到目前为止已有29处世界遗产项目,位于意大利和西班牙之后,居全世界第三。29处世界遗产分布于19个省、市、自治区,如今基本都已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目的地。目前我国拥有世界遗产30处,分别为:
1、文化遗产:颐和园;长城;天坛;平遥古城;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周口店“北京人”遗址;丽江古城;苏州古典园林;秦始皇陵;重庆大足石刻;武当山古建筑群;拉萨布达拉宫;洛阳龙门石窟;明清故宫;曲阜孔庙孔林孔府;莫高窟;青城山和都江堰;安徽古村落:西递、宏村;山西云冈石窟;庐山风景名胜区;明清皇家陵寝:明显陵、清东陵、清西陵、北京十三陵、南京明孝陵、辽宁明清皇家陵寝的盛京三陵和明清皇宫的沈阳故宫;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
2、自然遗产:九寨沟风景名胜区;黄龙风景名胜区;武陵源风景名胜区;三江并流。
3、文化和自然遗产:泰山;黄山;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武夷山。
二、我国世界遗产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错位。
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资源十分丰富,具备申报世界遗产基础条件的地方也相对较多。近几年来,我国出现了空前的世界遗产申报热潮,全国有近百个项目宣布要申报世界遗产。世界遗产是保护性、公益性事业,而不是产业性、行业性的旅游资源。我国一些地方推动世界遗产申报热的主要动力是世界遗产的品牌效应及其作为特殊资源所显现的垄断经营价值。有的地方为了申报世界遗产进行环境治理,将一些重要的反映遗产延续性的建筑以妨碍景观建筑为名予以拆除。有的地方规划部门设计套用一般旅游景点方案,严重破坏了遗产原有历史环境和风貌。有的世界遗产所在地的政府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回报与政绩,直接参与世界遗产的开发甚至推动过度开发,使世界遗产遭受破坏。有景区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旅游综合收入达10多亿元。有的景区被列为世界遗产后着力招揽更多的游客上山,核心区内的宾馆、酒店、招待所、疗养院占据显著位置。
(二)管理体制相对落后。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多元化、多层次的管理体制。从国家来说,自然遗产的管理划归建设部负责,文化遗产的管理则归国家文物局负责。而旅游、林业、环保甚至水利等很多部门在这些遗产地又都有其管理范围。代表中国政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对应的中国世界遗产委员会却又设在对世界遗产没有任何管理权的教育部。由于世界遗产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管理工作效率较低,有时甚至发生政策方面的冲突。从理论上说世界遗产应该归属国家所有,但因其产权没有排他性,各级政府便成了遗产的实际管理者和操纵者。一些政府部门甚至企业都可以将国家公共资源作为自己或小团体谋取利益的工具。在这情况下,我国遗产资源管理就容易出现过度开发等混乱局面。
(三)资金不足。
我国各级政府财政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据有关资料显示,国家每年给基本包括了全部中国世界遗产在内的119处国家风景名胜区的拨款只有1000万元,平均每处只能分到8.4万元,仅够盖一个规格不高的厕所。而韩国现有的20处国立公园每年得到的政府拨款则相当于人民币3亿元。大量资金投入到开发而不是保护上,必定会损害世界遗产的长远利益。这种情况也造成了一些世界遗产负债累累。 重庆大足石刻申报世界遗产共投入资金5000多万元,其中重庆市政府补助1583万元,大足县财政和大足博物馆自筹1997万元,向农业银行贷款1800万元,每年的利息大概为170万元,后来因为发展需要再次贷款。目前未还贷款、利息和欠款的总额近3000万元。
(四)蚕食性毁坏。
近年来,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山东曲阜孔府、孔庙等连续发生文物损坏事件。2000年11月,孔庙内一块元代石碑“御赐尚酝释奠之记碑”,被曲阜孔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保卫科职工违规在孔庙内驾驶汽车撞毁,损失已无法弥补;2000年月12月,曲阜孔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布置卫生大扫除,又发生了以水直接冲洗或擦拭古建筑和碑刻事件,造成油漆彩画的直接损失与古建筑、碑刻的隐患。又如长城从丹东虎山到嘉峪关全长7000多公里,由于沿线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再加上人为因素的破坏,破损现象非常严重。特别是在西部干旱荒漠区,多数地段都已被流沙埋于地下。目前长城只有三分之一修复和保护完好,另有三分之一残破不全,还有三分之一早就不复存在。长城脚下的许多村庄几乎家家都有用长城砖盖的猪圈、鸡舍。许多农民为了省事,干脆就在长城上挖洞做厕所,弄得长城千疮百孔。
(五)流失。
依附于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一些珍贵文物,不断地因被盗或管理不善于散失掉了。重庆大足石刻自从 1999 年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后,其石刻重要组成部分的宝顶山、北山、南山等被国家列为一级文物保护单位,其文物风险等级也相应被列为一级。由于众多石刻造像分布在室外,给文物管理带来一定困难,大足石刻艺术博物馆的 30 多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 8 条猎狗日夜巡逻保护,力量仍显薄弱。2004年2月11日,大足石刻石门山摩崖造像位于6号龛的杨柳手观音和7号龛的独脚五通大帝失盗。石门山摩崖造像为佛教、道教合一造像区,1996年,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此次被盗的杨柳手观音和独脚五通大帝都是石刻中的精品。杨柳手观音身高182、肩宽45、胸厚21厘米,表现出悲天悯人的情怀。独脚五通大帝身高192、肩宽44、胸厚25厘米,是江南作祟人间,喜淫妇女之鬼。此案发生后,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大足石刻核心景区的宝顶石刻电子监控安装工程全面启动。整个宝顶石刻区将安装 28 台摄影机、 40 台报警器,并将在佛湾周围山坡上安装 600 余米感应电缆防盗设备,采取声频和视频相结合的办法,对石刻实行 24 小时监控保护,确保万无一失。亡羊补牢,未为晚矣!
(六)非科学性修复。
据专家调查,辽宁丹东虎山长城是明长城最东端的部分,1990年通过考古发掘找到了遗址,1992年经批准进行了复建。虎山长城的复建工程,虽然对长城基址进行了周密的考古发掘,但并没有按考古所获得的长城式样、结构、材料进行复建设计。虎山长城用砖是极少,但是复建的虎山长城却大量的使用城砖。更重要是虎山长城基本上是在原址上进行的复建,几乎所有的考古遗址均遭破坏。
三、我国保护世界遗产的立法实践
(一)颁行国家法律法规。
1、文物及历史遗产保护专业法规。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强调法制建设,我国的文物法律法规得到了较大发展。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要求下,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了修订。在这部法律基础之上,由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文物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了细化和专题规定。
2、刑事保护相关法律。我国在《刑法》中列出独立章节初步规范了对文物犯罪的刑罚。依据《刑法》有关条款,对于一切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等,都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被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刑法》的实施,为文物及世界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力地震慑了犯罪活动。
3、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1项至第3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行政保护相关法律。(1)保护森林遗产。《森林法》中规定:“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2)保护自然遗产。《矿产资源法》第17条中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第19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保护遗产环境。《环境保护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4)规划保护。《城市规划法》第4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户然景观。”第25条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5、民事保护相关法律。《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继承法》中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包括公民的文物。
(二)颁行地方性法规。
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地区差别较大,因此文物及世界遗产保护工作在各个地区的内容和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保护管理的要求也不同,从而出现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2003年3月1日,由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作为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第一批世界文化遗产单位的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工作,进一步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这部由41项条文组成的《条例》,充分体现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明确了保护对象和范围,扩大了重点保护区,确定了一般保护区;规定了对损害文物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对文物保护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赋予敦煌研究院实施文物保护的责任和受政府委托的一些执法职能。《条例》明确规定:“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因工作而“需拍摄敦煌莫高窟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缴纳费用”。还将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等知识产权、国内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纳入《条例》。四川省也出台了《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03年8月1日,一个专项保护长城的法律——《长城法》经过北京市政府的讨论、认证,正式执行。《长城法》的出台将对改善长城周边环境,还长城的本来面目,起到推动作用。
四、保护世界遗产的执法实践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那些潜在的、正在申报的、已经申报批准的世界遗产,做了大量艰苦的保护工作。这里仅对已批准的世界遗产执法保护情况作概括。
(一)有序整理。
周口店北京人遗址是世界文化遗产。该遗址自1927年开始大规模、系统的发掘,出土了大量珍贵的古人类、古动物化石及大量的石器和用火遗迹。由于历史的原因,核心区外的诸多化石地点记录不全,状况不明,有的地点因开山、采石等原因已经消失。 2004年3月18日,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博物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启动了一次史无前例的大调查,对近年来周口店北京人遗址陆续发现的新的古人类活动遗迹进行了整理,填补了27个化石地点没有一套系统完整资料的空白。
(二)节制旅游活动。
一些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到保护世界遗产的重要性,依法加强保护工作。《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科学确定莫高窟旅游环境容量,对开放洞窟采取分区轮休制度或者限制游客数量”。2003年,拥有九寨沟、黄龙、峨眉山-乐山大佛及青城山-都江堰四处世界遗产的四川省推出了“预约旅游”模式,通过限制景区游人容量,来减少旅游对景区的破坏。四川省还关闭了景区的小水电和小煤窑,在景区推广清洁燃料,开展生态旅游,并加强周边的生态建设。每逢旅游淡季,实施景区景点封闭轮休制度,从而使当地景观质量不断提高。
㈣ 当前旅游景区中普遍存在的服务质量问题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景区门票价格偏高。目前,中国景区门票价格普遍偏高。据《中国旅游统计年鉴2012》可知,2011年中国除港澳台外共有130家5A级景区,近一半景区门票过百。其中35.4%的景区价格在100元~200元,10.8%的景区价格已超过200元,如九寨沟、武当山等,而大部分游客可接受的票价低于100元。近几年来,旅游景点的一再涨价已经引起了人们的不满。景区的高票价会提高游客的心理预期,影响景区的满意度评价。
造成中国旅游景区高票价的因素:一是旅游产品结构的不合理。景区的发展比较单一,多数停留在门票经济阶段。二是门票收入可补充地方财政。目前中国多数景区实行政府定价,门票收入可补充地方财政的不足,政府乐见于景区门票价格的上涨。三是景区对旅游资源的垄断以及从众思想。认为门票价格越高越能凸显景区的价值,低票价会降低景区档次和品牌价值。因此,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逐渐成为“看不起的风景”。
2.景区设施不完善。中国大部分景区内都存在着基础服务设施不完善的现状,卫生间问题尤为严重。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卫生间数量不足。数量达不到旺季客流量的要求,排队是普遍现象,特别是女性排队时间更长。二是卫生环境差。卫生间的脏乱差严重影响了景区的形象,将会威胁到整个景区的生态环境。三是识别不明显。有些景区卫生间建造的位置非常隐秘,缺乏明显标识,不容易被找到,浪费游客的游览时间。
此外,旅游景区商店缺乏统一化管理,商品种类单一、销售混乱。有些景区内个体商户占大部分,商品经营者采用小摊点、小作坊,由于缺乏监管,一些无生产日期、厂家、产品合格证的商品混迹在销售中,损坏了游客利益,严重影响了景区的整体服务质量。
3.景区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中国旅游业就业门槛较低,不论文化程度高低都能从事与旅游相关的职业,造成了服务人员素质偏低的现状。大部分景区只注重资源的开发,而忽视了对旅游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工作人员服务质量的管理。
景区服务人员包括讲解员、基层员工。讲解员负责向游客讲解景区的自然风光和文化内涵,是游客了解景区最直接的途径。当前中国景区的讲解员存着数量和质量的不足。景区的正式讲解员一般数量较少,且有些讲解员对景区一知半解,在讲解过程中回答不出游客的提问。旅游旺季时一些景区从周边学校招聘大学生,经过短期培训为游客讲解。临时讲解员没有经过正式培训,掌握知识不全面,只是照本宣科。景区的基层员工多数是周边农民,文化程度不高。他们在工作中的不足表现为:态度生硬、欠缺服务技巧、降低服务标准。
4.景区信息服务匮乏。旅游景区信息服务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向潜在游客提供景区的信息,方便其做旅游决策与计划;二是向到达景区游客提供资源的最大信息量,使其能迅速熟悉景区环境,顺利开展旅游活动,并获得最大程度的满意;三是对游览后的游客建立档案,不定期地将景区最新动态发送给老顾客,培养游客忠诚度,扩大景区知名度。
目前,中国旅游景区信息服务还没有完全做到这三方面。对潜在游客,一些景区的网站建设较滞后,更新速度慢,宣传促销活动不到位;对游客,景区内缺少必要的文字说明、指示牌、指示牌标识不统一;对游览结束的游客缺少及时的信息反馈收集和有效的沟通关怀,无法吸引回头客。
㈤ 文化旅游发展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不够,规划不当。
我国拥有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可供观光的旅游景区约1万余处,现在已开发并可以接待国内外游客的仅有1800余处,不足1/5,文化旅游资源价值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同时也存在规划不当的问题。例如:世界文化遗产的“丽江古城”,正是由于对风景区已超常开发,使得其人工化,商业化现象十分严重,逐渐失去了原有的民族气息,历史文化“古城南京”在古城墙边上架设电梯的计划更是严重的景区开发过度。
2、文化旅游配套基础设施落后。
文化旅游基础设施,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旅游交通业、饭店业,也包括融入新技术的旅游信息化基础设施。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交通问题、饭店旅店业问题、文化旅游信息化问题等,尤其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即使它拥有很优秀的文化旅游资源,但缺乏相应的配套设施,比如交通不方便,饭店入住不好等,也会导致文化旅游业受到限制。
3、发展资金不足,投融资渠道单一。
文化旅游业以文化为底蕴,以历史文物景观及文化活动的浏览观光服务为核心,涉及到各个方面,它是一个产业集群,因此它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我国目前文化旅游主要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投入,民营资本介入很少,其他像金融行业也没有发挥作用,融资渠道单一,而政府所能提供的毕竟是有限的。
4、法规体系不健全。
中国旅游法律体系应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居主导地位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除旅游基本法外,还应当包括旅游业的各个方面。但目前看来,这一体系的框架结构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同时各项旅游专业法规也不够健全,主要是范围跟不上行业发展的步伐,具有暂时性,后续法规缺乏。由于对旅游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缺失,导致恶性竞争、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以及破坏旅游资源的等各种违法现象充斥着我国的旅游市场,例如“香港阿珍”事件,还有众所周知的“海南三亚宰客”事件,这些都必将导致该地区旅游业收入的急速下滑。严重影响了文化旅游产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5、缺乏优秀文化旅游产业专业人才。
21世纪,人才是最重要的资源,然而我国旅游业是最近兴起来的,在人才的培养上明显落后与缺乏,尤其是精通以文化为依托的来发展旅游业的人才,更是稀缺。
文化旅游业发展的对策分析
㈥ 目前,国内的生态旅游发展存在什么问题
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生态旅游特殊专项化与经济效益之间的矛盾
大众旅游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利于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不利于公平分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远景设计院谈到生态旅游是实现可持续旅游的一种发展模式,比大众旅游更注重对当地自然和文化的保护、更注重对旅游者的教育,消费高于国内大众旅游的消费水平,是高层次的旅游活动。所以从目前我国的形势来看,生态旅游应该是特殊专项化的,但特殊专项化能带来保护资源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吗?我国生态旅游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个方面都不成熟,开展还受到诸多限制,其接待人数、经济收入是主要的考核指标,恐怕真正意义上的生态旅游难以担此重任。所以这就造成了生态旅游特殊专项化与经济效益之间的矛盾。在这方面的案例依据是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张家界武陵源,为了经济利益进行无节制、超容量的开发。
(二)生态旅游地差别迥异,认证标准难以统一
在生态旅游泛化现象日益严重的推动下,不少专家学者投身于生态旅游的认证和标准的建立,以期能在全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通行,通过此认证标准的就是生态旅游景区,打造生态旅游的示范基地,统一规范“混乱”的生态旅游市场。但随着生态旅游的发展,生态旅游标准的发展呈现多样化的特征,认证项目数量急剧增加,但只有少数的国际性标准正在形成和推广。还有很多认证体系是建立在国外经典的认证体系基础上的,但盲目采用舶来发达国家的标准,不利于我国对生态旅游的发展和引导规范。各个生态旅游地的资源特色不同,所认证的重点和核心要素不一,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标准。
(三)对旅游者的环境伦理教育缺失
目前我国的生态旅游已经发展到了临界点,仅依靠旅游法规只是奢望,总有旅游者对此置之不理。现今所谓的“生态旅游者”较真正意义上的生态旅游者而言,大多数几乎没有或者只有表面的生态意识,具有浅显的环境责任感,旅游行为类似于大众旅游者,这足以证明我国在对旅游者的环境伦理教育方面的缺失。在我国无论是生态旅游实践还是生态旅游环境教育实践均晚于并落后于国外,国内迅速大众化的生态旅游多年来日益泛化并不断走向异化,生态旅游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教育功能,而被陷于“破坏生态”的尴尬境地。另一方面,社区居民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处理不好社区参与的问题,不利于环境的保护和生态旅游的开展。而在生态旅游景区的规划上面,缺少关于环境教育的导游和标志,致使大部分生态旅游者的行为和大众旅游者无异。
(四)生态旅游的经营管理模式不成熟
生态旅游的经营管理的主要对象是政府、企业、社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者,构成生态旅游的利益相关者。由于我国的生态旅游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个方面的发展都受到很多的限制:我国政府关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保障、检测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尚未建立;企业无论是对生态旅游产品开发的理论与实践,还是对生态旅游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的培养都没有优化的模式;社区是被动的承受对象,教育培训和参与旅游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自然保护区的设[5] 施设备、环境评价、容量控制等问题尚未解决;我国公民的生态意识还有待提高,对其行为的引导和约束、教育方面不完善。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生态旅游的经营管理模式还不成熟,都还处在初始培育阶段。
㈦ 目前我国旅游景区安全存在哪些问题
近年来,各旅游景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旅游景区安全形势总体比较平稳。但尽管如此,旅游景区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如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火灾和其他意外事故等,造成严重损害,可以说并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由此,找出原因,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加以防治,把安全问题造成的破坏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十分关键。
1 旅游景区安全的重要性。
景区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游客旅游的最终目的地和重要集散地,面临的环境相对复杂,要确保景区能够持续稳定发展,安全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概括地说,旅游景区安全的重要性如下:对于游客来说,旅游景区安全是提高游客满意度的重要保证。对于旅游经营者来说,旅游景区安全是保证旅游活动顺利进行,并获取良好经济效益的前提。对于旅游业来说,旅游景区安全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所以在旅游景区安全这个问题上,无论是游客、旅游经营者,还是旅游业都需要以旅游安全作保障。由此可看出旅游景区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可当前,由于种种原因,旅游景区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安全问题,造成极大危害,严重制约了旅游业的持续发展。
2 旅游景区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旅游景区安全问题多种多样,主要有交通事故、火灾、水灾、食物中毒、突发自然灾害等,除此之外还会发生一些意外事故,从而造成严重伤害。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 . 1 对旅游景区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方面,旅游从业人员对安全事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对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敬业精神都十分缺乏,为旅游景区安全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游客自身的安全意识不足,对于一些安全警示、安全告知置之不顾,不遵守游览规则,如在旅游景区内抽烟、点火,擅自进入景区未开放区域等,致使一些本应避免的伤害时常发生。
2.2 机构不健全。
目前,有的旅游景区仍没有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层次低。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临时抽调各部门人员组成检查队伍,检查工作不仔细、不深入,存在应付心理,一旦检查结束,队伍便自行解散,并不能采取有效的整治和防治措施,导致景区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2.3 设施更换不及时。
一些旅游景区设施老化,却得不到及时更换,这种现象在一些经济效益较差的景区尤其突出。管理者往往抱着侥幸心理,为景区安全埋下隐患。比如,2003年初,赵州桥景区曾因电线老化,引发展览室火灾,使展览室保存的展品不同程度损毁。
2.4 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执行不力。
旅游安全的制约因素比较复杂,但政策、法规不完善以及执行不力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制约因素。一方面,当前旅游政策、管理法规相对于经营实践还严重滞后。一些颇受旅游者欢迎且安全性较高的特种旅游项目尚未及时纳入安全管理范畴,至今缺乏相应的安全法规。另一方面,安全管理政策在实际中贯彻得并不彻底,导致执行不力。虽然国家旅游局有相关规定,但尚有为数不少的旅游景区一直没有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另外,旅游景区安全职责不清楚、防护措施不到位等也是导致景区安全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只有在全面、深入弄清楚这些原因,找出源头,从源头进行控制,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并做好各项防护措施,才能改善当前旅游景区安全现状,确保旅游景区安全。
3 旅游景区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3 . 1 加强重视程度, 强化旅游景区安全的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既要面向游客又要面向旅游从业人员。对于游客,可通过旅途中的各种告示和解说系统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建议等进行宣传,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也可以通过旅游服务点的合理设置和对景区进行合理的规划,引导游客按正常旅游线路游览,堵住非开放区域的入口,在显要位置设立告知宣传牌,让游客深知进入未开放区域是没有安全保障的。对于旅游从业人员,一方面,可通过加强他们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来强化他们的意识,采取持证上岗制度;另一方面,严肃安全事故的处理,促使旅游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既定的标准和流程操作,避免在服务提供过程中产生不安全行为。比如,在为游客提供餐饮、购物等过程中,要抓好每个环节,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执行,避免造成游客烫伤、食物中毒或物品过期等事故。
3 . 2 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 强化安全过程管理。
要确保旅游景区安全,景区自身就要加强内部体制建设,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由专人负责,保证景区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标准和责任制度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建立专门的景区安保部门,加强景区巡逻保卫工作,有效减少和控制景区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可建立由多方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主要是由旅游景区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治安人员、消防及保险部门、旅游从业人员各方参与的联动机制,以便动员多方力量共同解决安全问题,更好地抑制安全问题的发生。但值得注意的是,应针对各方职责制定不同内容的安全操作规程,让他们明确自身的管理责任,以便更好地做好景区安全工作。
3 . 3 定期排查, 加强安全监控。
首先,对于旅游景区内的险要道路、繁忙道口及险峻路段,应定期检查,及时排除危岩、险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检查景区的建筑安全,增加消防器材、避雷针等安全设施,提高建筑的安全等级;定期检验高空索道、蹦级、山地车等特种设备,做好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时更换老化的设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其次,要加强景区安全监控,加强各种设备的维修和检查,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可在重点区域和偏僻地段设立电子监控装置,增加景区安全保障设施。另外,可建立旅游景区安全监测网络,以此来提高景区安全监测的技术含量。
4 结语。
总的来讲,我国旅游景区安全问题需引起足够重视。只有根据游客普遍所需的安全要求,结合我国各地旅游景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标准,不断加强安全过程管理,并定期对景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监控,才能有效地抑制和较少景区安全问题的发生,促进我国旅游业又好又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