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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旅游业政策

发布时间: 2021-03-06 12:58:54

『壹』 北京市旅游业发展有哪些有利条件

旅游业赖以发展的资源范畴很大,既包括传统的自然风光、人文遗迹,也包括气候、高科技、三农资源等;既包括景观、遗址等有形的资源,也包括习俗、节庆等非物质的资源;一些工业资源也能转化为旅游资源,如北京首钢的工业遗址公园。同时北京的第三产业也比较发达,一定程度上给旅游业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再一个北京也是中国的政治中心,会议旅游也会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贰』 西安对北京旅游者有什么政策

需要此地旅游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是最近一个礼拜前

『叁』 北京旅游业的特色是什么

北京是综合性产业城市,综合经济实力位居全国前列,第三产业规模在中国大陆排名第一。人们出游能力较强,旅游资源质量具有绝对的优势,在全球范围影响力大。旅游业发展水平高,入境旅游人数、旅游外汇收入、国内旅游收入等指标居全国前列(见表3-1)。

表3-1北京市旅游业发展概况一览表

北京的旅游服务水平与配套条件完善,可满足各类游客的旅游需求,尤以历史文化和现代都市风情最具特色。有以皇室文化为代表的中华民族文化精华,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各种类型的演出、国际性展会一应俱全。拥有200多年历史的京剧被誉为中国的“国粹”,其华丽的戏服、动听的唱腔、百变的脸谱,令人惊叹

北京将环首都旅游圈作为发展战略,打造世界级旅游目的地。全面提升传统观光旅游,大力推进都市旅游,完善发展商务会展旅游,深度开发城区民俗旅游,合理开发休闲度假旅游,培育拓展乡村旅游,多功能开发其他专项旅游,策划精品节庆旅游。重点发展奥林匹克公园综合旅游区、天安门红色旅游区、前门—大栅栏传统商业区、“新国展”会展旅游区、什刹海历史文化旅游区、小汤山保健休闲旅游区、平谷农业观光特色休闲旅游区和大兴绿色田园生态旅游区等。

『肆』 北京市旅游业发展情况如何

今年北京市推出的30个重点旅游产业项目,将涉及总投资550亿元,预计总融资额210亿元。这将对北京建设世界城市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在5月25日举办的北京市旅游产业推介会上,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安钢说。

北京市旅游产业项目推介会是第十届世界旅游旅行大会的第一项活动,也是世界旅游旅行大会成立20年来,首次为一个城市单独设立的城市推广环节。据悉,这30个项目涉及休闲娱乐、传统文化、生态度假、汽车营地、农业旅游及工业旅游等,区域涵盖了北京市12个区县。

“这是继2008年底推出780亿元的旅游项目投入后,北京在旅游产业上的又一次大手笔。”北京市旅游局局长张慧光表示,这些项目均经过专家评估与会商,代表着北京旅游产业的发展方向。2009年,北京接待国内外旅游总人数和旅游总收入增长幅度均超过10%。今年,北京旅游业继续保持强劲增长势头,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市场均实现同比增长。截至今年4月,北京市旅游总人数3578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5%,旅游总收入586.6亿元,同比增长12.5%。

市场的快速增长让北京旅游业再提速。北京市一方面积极推进旅游市场规模的升级,另一方面积极推进旅游产品升级,进一步加速北京向“世界城市”迈进的步伐。“在各类产业中,旅游业是增速最快的,其发展方向也符合低碳环保的要求。”北京市旅游局副局长曹鹏程表示,北京市旅游局已开始对世界城市中旅游产业相关指标做定量研究与评估。

『伍』 北京旅游行业有政府补贴吗

建议你电话咨询政府有关部门,一定会有满意的答复。

『陆』 2018年北京旅游业主要预期目标是什么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对此,北京市旅游委方面表示,全域旅游也将成为2018年北京市的重点推进工作。

根据此次会议上公布的2018年北京旅游工作报告显示,2018年北京旅游业主要预期目标是:实现旅游总收入增长7%以上,旅游购物和餐饮消费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24%以上。北京市旅游委主任宋宇表示,今年将启动门头沟、昌平、平谷、怀柔、延庆等5个区的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预评估工作,推动门头沟全国旅游改革先行示范区建设。同时要完成大运河、长城、西山永定河文化带和老城保护过程的旅游规划、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工作。围绕城市副中心文化旅游功能,推进城市绿心和环球主题公园建设。实施“厕所革命”新三年计划,改造升级80座旅游厕所。

『柒』 北京将如何加快旅游业的开放

据报道,正在召开的北京两会上,北京市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出现了一些新提法、新词汇。这版些首次在政府权工作报告中出现的概念,折射出首都发展的新变化、新目标和新理念。

希望北京的旅游业可以实现快速发展!

『捌』 谁知道国家最新旅游业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旅游业主要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以旅游业务的营业收入额作为计税营业额。但同时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其旅游团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公平税负,在营业税实施细则中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两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附加率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发布)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以其旅游资源和服务设施为条件,为旅游者在旅行游览中提供各种服务性劳动而取得的有偿服务收入所得和其他所得。法定税率为33%。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
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此政策截止到2007年底)

五、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月末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算依据。
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或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六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此政策截止到2006年底)

七、城市房地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财字第133号令公布)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

八、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规定》(京政发[1985]81号),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
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此政策截止到2006年底)

九、车船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此政策截止到2006年底)

十、车船使用牌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政密字第714号令公布)的规定,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向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胞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
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此政策截止到2006年底)

十一、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十二、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北京市现行契税税率为3%,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税率。

十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玖』 对于旅游资源开发和房地产开发北京市政府有什么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引进资金,开发房地产,加快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国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均可依照本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领域房地产的开发和经营:
(一)科技、工业、农业、交通;
(二)旅游、商业、金融、娱乐、体育;
(三)高档住宅、办公楼。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和买卖、租赁、抵押房屋等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开发、经营房地产,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其投资成立的开发企业在法律和合同范围内,有权自主进行经营活动。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投资者开发、经营房地产,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或独资企业(以下三类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组织与投资者成立合资、合作经营开发企业的,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投资者成立独资企业成片开发房地产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独资企业以房地产从事商贸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公告,并依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预期受让人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七条 开发企业可以向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出售、出租房地产。但向国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个人售房,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出售、出租房地产,买卖或租赁双方应签订合同,并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出售高档住宅,须制订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并报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准。
第八条 房屋可以整幢或分层、分套出售。分层、分套出售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比例和剩余年限。房屋出租的期限,应与土地使用权届期的期限一致。
出售房屋的价格,由开发企业自行确定。
第九条 预售房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一)付清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证;
(二)施工设计图纸已经批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完成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以上;
(四)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
预售的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条 出售、出租房地产可以在国内或国外进行。在国外进行的,适用中国法律。
出售、出租房地产,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可以向国内外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抵押其拥有的房地产,并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等规定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应依法交纳税费。
除国家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收费项目外,开发企业有权拒绝交纳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的外汇收支,应坚持自求平衡。投资者从开发经营中所获利润中的人民币部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支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投资者合资、合作从事经济活动的,必须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申报审批,补交地价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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