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文化遗产与现代生活
A. 文化遗产和现代化关系
建设现代化城市是当今城市发展的普遍追求目标。城市是一种历史文化现象,因此,城市现代化离不开文化。城市文化是现代化的根基,是城市的气质。每个时代都在城市中创造与留下自己的痕迹。保护历史的连续性,保留城市的记忆,保留可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具有历史意义和战略意义的重大问题。
一、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内容
一座城市经济越发达,社会文明程度和现代化水平越高,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就越显重要。因为城市是文化的产物,又是文明的生成地。城市出现的时候,正是人类文明的曙光升起的时候。城市本身就是一件杰出的文化产品。城市科技的进步,经济的繁荣离不开人文创新来引导,离不开文化繁荣。现代城市是现代文明和现代经济的聚集地,它的本质即文化。文化的力量,深深地熔铸在城市的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一个没有文化的城市是一个没有品位的城市,不可能生存发展和持久的。文化是进步的动力,是历史的积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通过漫长的历史时期逐步形成和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不要小看城市的一块砖、一片瓦、一堆石头,它蕴藏着丰富的文化,反映着城市的历史、社会、思想的变迁,生活的隐秘,是可能摸到的消逝了的真实。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它可以再现前人、前朝或远古的民情风貌,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活化石,代表着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和独特的自然风情。是在更高层面上展出人类生活的文明,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为什么今天许多人仍然喜欢去朝拜中世纪的城镇,仍然热衷于去看那些古城堡,古遗址,主要不是因为它们美,而在于能了解那个时代的文化,它反映着当时的历史。 “在中世纪的城镇里,清晨公鸡长啼报晓,屋檐下鸟巢内的鸟儿叽喳而鸣,城边修道院的报时钟声,市场广场新钟楼发出的和谐的钟声,它们唤醒人们,宣告一个工作日的开始,或是宣告市场开门。人们随意哼起歌曲,从修道士单调的咏唱到街上民歌手们歌词的反复回荡,还有学徒工们和家庭女仆的信口低咏。唱歌、跳舞、表演,这些仍然都是即兴自发的活动。” 现在看来,那种情景虽然不很出奇,甚至还很平淡,但却古朴自然,那种情趣,那种和谐,充分显示出那个时代的文化,那个手工时代平静的城市生活。城市的贡献和作用就在于它能保存、留传和发展历史文化。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中华民族是一个充满激情、奋勇向上的民族,有着丰富灿烂的文化和独具魅力的历史文化遗产。它具有极大的震撼力和激励力,中国拥有世界历史文化遗产30项,居世界第3位。在世界历史长河中始终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和感召力。它对于经济发展,国力增强,对于提高国民的文化品位,陶冶高尚情操,增强民族自尊,激发爱国主义热情,提高国家文化形象,丰富世界文化宝库都有极大作用。因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精神,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特别是历史文化名城,更要注重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善于处理经济开发与保护遗产之间的矛盾。历史文化名城,是指拥有较为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的城市,它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典型代表,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象征和生命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遗产是第一位的,任何开发要服从保护的原则。历史文化名城不很好地保护文化遗产,何以成为名城。历史文化保护的概念,一个多世纪前就产生,这是人类进步的表现,也是人类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全球的共同任务,当今世界有远见的各国政府都十分关注和重视这个问题。
城市实现现代化过程,既要创造新文化,又要保护历史文化,二者是相互融合与促进的。现代化的方方面面都不是凭空而降的,它都离不开历史文化,它们是继承与发展的关系。保护文化遗产与发展地区经济不是对立的,而是能够相互推进。江苏省一直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其文化底蕴也是较深厚的地区,人杰地灵。据史料载,《二十四史》中有传者2万多人,其中6000余人是江苏籍人,约占1/3。清代114名状元中有49人是江苏籍人,占40%以上。我国四大古典文学名著,三部出自江苏籍作家之手:《西游记》作者吴承恩是江苏淮安人;《水浒传》作者施耐庵是江苏兴化人;《红楼梦》作者曹雪芹出生于南京。由此可见,江苏的文化对江苏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
城市的魅力在于特色,而特色的基础又在于文化。所谓特色,就是个性。城市特色,是指一座城市的内涵和外在表现明显区别于其他城市的个性特征。城市的危机在于趋同化,失去个性。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特色内涵的重要集中表现。它可以表现独特的城市民俗风情,传统的文化痕迹,富有创造性的个性特征。它是超越国界和民族的,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普遍的吸引力。
上个世纪90年代,我曾有机会去日内瓦,而日内瓦最吸引我的不是新城,却是老城。一位熟悉历史的长者陪同我去参观,详细介绍了老城的文化遗产,使我受益匪浅,胜过读一本历史书。所以,瑞士人说,“保护老城就是保护历史。”非常精辟。
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维护城市的历史风貌,保护文化遗产,不但已成共识,而且已成法律,我深切地体会到它的深远意义。俄罗斯圣彼得堡法律规定,涅瓦大街的建筑不准拆。尽管内部可以进行现代化装修,但外观不许作一丝一毫改变。现在去看看涅瓦大街,仍然与陀思妥耶夫斯基在《白夜》中所描写的涅瓦大街情景无大差异,甚至连那古老的灯柱还是那样的相象。这一方面是俄罗斯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高度尊重与珍爱;另一方面也是法律的作用。德国规定,凡80~100年以上的建筑都必须无条件的保留。相比之下,我们有些城市和地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却相当不足。
对于一座城市来讲,文化遗产就是自己的品牌和个性,就是财富,就是创造与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绍兴的沈园,是一座非常小的园林,亭台水榭也不出众,而800多年来却吸引了无数文人墨客,至今游人不绝。它靠的是什么?靠的是文化。凡读过陆游的《金叉头凤》和《沈园》诗词的人,走进园林里,都会有深刻亲切的感受,陆游和唐琬凄怆的爱情故事打动游人心弦,激起心灵的共鸣,“伤心桥下春波绿,曾是惊鸿照影来”,给园林增添了浓郁的、令人流连再三的文化点染。
任何一个时代的城市文化,都不是凭空创造的,它的繁荣与发展,都是以前人创造的文化遗产作出发点和依据,进行再创造的过程。任何割断历史,轻视本民族、本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思想和态度,都是文化虚无主义的表现。任何一个城市无论现在多么繁荣,都不能丢失祖宗的遗产,不能丢失个性。丢失个性,就是丢失更为巨大的财富。所以,我们对前辈留给本城市、本地区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不仅要很好地精心保护,而且要认真学习、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结合本城实际,推陈出新,创建城市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对于建设特色城市有着更加迫切现实的意义。
城市特色反映着城市社会现实,是构成一个城市社会文化的和物质环境的总特征,是由多种因素构成。城市特色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视觉上给人以特有的美感;二是体现鲜明的文化气质。它不光局限在美学意义,更重要的是要具有社会意义。一个城市的特色,标志着它的社会能力和水平。城市的存在,表明它对自然和社会的适应能力得到社会的承认。城市所反映出来的特色则体现了对自然和社会的适应水平,即城市的生存优势。历史上有些城市衰落了,其原因就在于外部条件发生了变化,城市的社会适应能力和水平不能满足变化后条件的要求,丧失了生存优势的结果。例如,沿古运河或其他河流的城镇,过去很发达,现在衰落了,就是运输方式改变了,或者河道也不通了,原来的商埠,现在成了荒芜的村落。
城市文化气质与内涵既可以从社会角度、精神文明方面来考察,又可从物质环境,利用自然,建筑环境协调优美,城市交通井然有序来考察,它也是一种文化表现。尤其建筑个性和风格,更容易表现城市的个性,凝聚城市的历史,传统和风貌,是独特的人文环境的物化形式。土耳其名城伊斯坦布尔,以完好保持城市轮廓线而闻名,高耸在天际线中的众多的圆屋顶和清真寺的尖塔(拜占庭和奥斯曼帝国时期的遗迹),在傍晚时,犹如飘浮在暮色苍茫的天空一样,显出绝妙的景色。在上海,从外滩看浦东,从陆家嘴看外滩,黄浦江的两岸建筑,强烈地表现了上海城市的个性。失去了外滩,也就没有上海的历史、上海的特色。
人的知识,很大部分是在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取得的。城市环境多姿多态,文化氛围浓郁,富有特色,对城市居民的影响至为深刻,对提高居民的素质有极大作用。一个城市所形成的特色和文化气质,常常是积累了世代之功,是一代代祖辈留下的硕果,对市民是一种文化熏陶,并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三、我国城市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加速,近20多年来,我国城市有了巨大的发展和变化,成绩是辉煌的,有目共睹。但是也要看到,不少城市和地区,只顾单纯的经济开发,只顾规模的扩张,而忽视对历史文化遗产、对城市特色的保护,破坏也是十分严重的,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带有共性的问题:
一是建设性的破坏。有的城市在旧城更新(我不赞成用“旧城改造”的提法)和房地产开发中,不切实际地搞所谓大手笔、大气魄,进行大拆大建,过度开发。实质是打着建设开发的旗号,进行的历史大破坏,导致有些历史文化名城面目全非,失去原有的文化韵味。城市要发展,旧城要更新,势必要拆迁一些民宅民居和一些失去历史使用价值的老建筑。但是不能清红皂白不分,为了开发商的需要,为了出卖土地,筹集资金,把一些古建筑和一些有历史意义的遗迹,一些珍贵的历史街区,在推土机面前断魂消失。舟山定海一条未被鸦片战争毁掉的古街,在某位市长先生的一声令下被夷为平地。这类事例在全国决非个别。有些历史名城、名街正在遭受被推土机铲掉、被大铁锤毁掉的悲惨命运。有的名城一边在大搞“故城寻梦”活动,一边在大拆旧城,让人一筹莫展,不知何处“寻梦”。一个文化名城失去了历史文化遗产,就象一顶美丽的皇冠,失去了光彩夺目的珠宝,就不可能再闪光。中华民族文化的瑰宝毁在我们这代人的手里,这是多么令人焦心、痛心啊!周干峙院士对这种现象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名为新思路、新风格,实为对本国文化的无知,是一种文化虚无主义的表现”。另一个奇怪的现象是,对真古董不珍惜,却又拼命地热衷于建造假古董,搞一些不沦不类的东西,还标榜是所谓“政绩”。其实假古董既不代表古代文化,又不代表现代文化,而是劳民伤财。甚至连自然景观也要造假,前一阵不是有人要给“巫山神女”塑像,据说要花4亿元制造一个“人造巫山神女”,有什么必要呢?幸好此项目已叫停。许多好端端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不去尊重爱护它,却要去搞不三不四的人造景观。有的城市拆的是宝贝,造的却是假货,可说是地道的以假乱真,不知道决策者究竟是一种什么心态。说到底,恐怕是缺乏素质,缺少文化。
二是改善市民居住环境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缺乏妥善协调。在北京,常常遇到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就是胡同该不该拆,要不要保护。有人持肯定意见,有人持否定意见。有人强调要保护,有人就指责你不关心群众生活,你没有住过胡同。本人有幸,20世纪50年代,一进北京就住在胡同里,我深感胡同的居民生活条件的难处,特别是一些危旧房,极需要维修改善,这是共识。但是不是只有拆胡同才能解决呢?本人以为并非如此。从根本上提高胡同居民的生活水平,在于减少胡同居民,降低旧城区人口密度,拆除违章建筑,改善胡同建筑的内部设施,增加一些便民设施,如自来水、燃气、厕所等。人们希望修整与恢复老式民居四合院的美好生活环境,而不在于毁灭胡同。北京如果胡同都没了,光留下个故宫,或再加几个盆景,还能说是保持了古都风貌吗,其他城市也是如此,如果老城区都拆光,新建筑全覆盖了老城区,那还有这个城市的什么历史,还有什么特色。到处高楼林立,旧貌换新颜,似乎是一派新气象,其实文化底蕴很差,千城一面,千楼一面,千街一面,除了趋同,还是趋同,失去城市的固有个性与文化。不仅如此,现在有些历史文化名城,商业氛围越来越浓,而文化氛围却日益淡化。丽江古城是世界历史文化遗产,古城保护得不错,但古城内一个商店接一个商店,文化氛围不浓,不能充分反映古城的特色,这是令人遗憾的。
三是法制不全,执法不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需要多管齐下,尤其是要依法管理。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重要的是要加快立法。为什么许多重要的文化遗产,许多市县领导,甚至乡镇领导一句话就能化为乌有。就是因为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文来管理,而是权大于法。文化遗产不仅要由行政法来保护,而且要用刑法来保护。对于严重损毁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应规定为犯罪,应给予刑事处理。因为文化遗产是最稀缺资源,具有唯一性、独特性和不可再造性,也是不可替代的。它的价值是难以用金钱来估量。毁坏遗产的人所造成的损失有甚于贪污受贿。毁灭历史文化的干部要象对待贪污腐化的干部一样,受到严惩。所以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和监督机制来加强对遗产的保护。始终要把保护放在第一位。特别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仅包括文化遗址本身,而且还应涉及周围自然环境的保护。
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层次和基本要求
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大体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保护城市文物古迹
主要包括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石刻、名人故居和近现代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等。保护文物古迹,要特别注意保护它的历史环境。只有保存了历史的环境,才能更好地体现它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名胜风景区更是需要重视整体环境的保护。
第二层次,是保护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
有些建筑物单独看,可能不够确定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建筑群加在一起,其价值就得到升华,就能反映某一历史时期城市的传统风貌特色。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条件是:有真实的遗存物,不是仿古假造的,要尽量多保存原真的东西;有完整的历史风貌,能够反映城市历史上的典型特色;有一定的规模,视野所及风貌基本一致,能够造成一种环境,使人从中感受到历史的气氛。
保护历史街区的原则:保护历史的真实性;保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护生活的延续性。
第三层次,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不只是看城市的历史长短,而在于它承载的优秀的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关键是要看其保存有丰富的有价值的历史遗产多少。而且名城的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有历史特色,具有成片的历史街区。它与文物保护单位是有区别的。前者是面,后者是点。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主要分布在城市市区和郊区,保护它们对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有重要影响。有的历史文化名城老城区已被高楼、洋楼所淹没,老城区的影子都看不出来了,还谈得上什么古都和文化遗产。当然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也不是保护城市的全部,它的保护范围、内容与要求要通过城市规划来细致确定。关键在于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新建筑和老建筑的关系,新旧建筑之间在风格、色调上相协调,使整体格局达到和谐,不失文化名城的特色。要严格控制文化遗产保护区、历史街区内的空间过量的不适当的经济开发、旅游开发以及不相配的人工景点建设。
历史文化名城,除了要保护有形的、实体的内容外,还要保护无形的、传统的、原生态文化。所谓原生态文化是指由民众创造并拥有的,在民众中自然传衍着的文化形态。也就是说,要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在特色地域中生长的历史文化。如民间艺术、民俗精华、民间工艺、传统戏剧、音乐等。
总之,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各级政府和每个市民的神圣职责。政府要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和保护力度,同时要广泛发动群众,让每个公民都能自觉珍惜爱护文物,并且要加强舆论监督,有了群众支持和舆论支持,保护名城和保护遗产就有强大 的力量,就能落到实处。愿我们这一代人不要再给后人留下历史的遗憾了。
B. 为什么文化遗产可以用来发展旅游业
旅游分人文和地理两部分,很多人选择旅游是为了增长见识,文化遗产是现实的文化课本,可以让游客在轻松中了解过去的历史。所以说,用文化遗产来发展旅游是文化传承的另一个方式。
C. 如何保护世界遗产,在现代旅游消费的背景下
世界遗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这种保护主要是通过一个国家的本国法来予以实施的。这一观念不但为国际公约所确认,⑧ 而且也已经在我国各地纷纷出现的世界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得到了实践。⑨ 这些立法对保护世界遗产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⑩ 在本部分,笔者将集中讨论在目前的世界遗产保护法律中常常被忽视的环节——世界遗产中所蕴涵的无形财产的保护问题。
在列举分析世界遗产地的种种无形财产以前,需要先对“世界遗产”这个概念做出澄清。本文认为,对“世界遗产”这个概念,人们至少是在两个层次、三种类别的基础上来理解的。第一个层次,是指某地在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所使用的“世界遗产”这样一个称号;第二个层次,是指世界遗产地本身。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划分,世界遗产又分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加上近年来日益受到重视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故曰“三种类别”。为了防止概念的混淆,本文中将“世界遗产称号”与“世界遗产”相区分,前者专指“称号”,后者则专指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迹及自然区域。本文认为,根据上述实证法意义上的归纳,世界遗产地与其它地方相比,有下列一些特殊的无形财产:“世界遗产称号”、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等,它们都属于上述“在自然形态上就不可能有形的”,新出现的客体。下面分别予以论证和分析之。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 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的设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等内容,并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建立保护记录档案,并由其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全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库,并利用高新技术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服务项目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
第十六条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保护并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国家文物局应当督导并检查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要求,并向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行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监测巡视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巡视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世界文化遗产损害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D. 举列说明中国旅游文化遗产的总体印象,对旅游而言如何理解“文化也是生产力”
在现实生活中,各行各业都离不开文化。就连简单的清洁工人都得有文化,没有文化你就不认识到哪一段路去做事,没有文化你会走错地方、吃错药、买回家的物品不知道...
E. 传统旅游业与现代旅游业是从那些方面区分的
1、模式不同:
传统观光型景区对资源本底传统游览生态系统中的效劳供给商是一种“封闭式的串联组合”方法,它以工业链为主线,以游览社对游览要素信息资本结合为统筹,以游览辅助人资本要素供应为根底,以组团出游商品为首要方法。
现代旅游业敞开了征询方法,搭建了攻略、交际网络渠道。例如:马蜂窝,首要效劳内容为游览攻略、行记;途客网,首要效劳内容为野外游览资讯交际;穷游网,首要效劳内容为海外游览攻略资讯。
2、价值不同:
封闭的传统游览生态系统与游览活动的休闲特质、游览者的差异化需要等中心价值理念存在着必定抵触。可是,在以往线下操控的年代,因为信息壁垒、技能手法缺少以及游客期望值较低,该矛盾抵触并不显着。
现代旅游景区塑造品牌形象的前提和基础传统景区转型升级需要深度发掘内在文化的目的地文化,提炼出能够代表景区形象的文化。以此形成独特的文化内涵,形成有品位、有意境的旅游景区,让游客来了还想来。
3、方法不同:
传统游览系统中,游览社商业方法过于单一,游览商品内容重合而致使恶性竞价,然后逐渐演变为零负团费;线路开发可仿制性极强,然后致使公司间相互抄袭,缺少立异;扩大手法限于建立分支机构或托付署理,并逐渐演变为挂靠承揽,然后致使商品质量难以操控。
现代旅游业是一个产业综合性很强的产业,涉及到农、林、渔、牧、加工、服务、商贸、物流等多种产业。在景区大发展的基础上,应以旅游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从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F. 如何平衡文化遗产与旅游业的发展
旅游业发展对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人居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要实现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旅游业与人居环境的和谐发展,可以采取保持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间的平衡、减轻遗产地的环境压力、让社区居民参与遗产地的管理、培养世界遗产地居民的旅游意识和保护意识等诸多措施。文化遗产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遗产的载体。保护文化遗产对旅游业的发展重要之至。旅游需要文化遗产的衬托,没有文化遗产的旅游则显得苍白无力。没有旅游文化遗产就没有旅游业。而今文化遗产的流失情况严重至极,仅仅靠国家单方面实施政策也未能达到完全保护的功效,在这里呼吁每个人都能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配合国家,自我约束。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我们每个人的一小步,就是整个社会的一大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一)国家实施保护政策
国家已经陆续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等。与此同时,国家更应该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通过强制力量,及时约束游客的违法行为。通过各种渠道发布信息,让大家了解法律的条款,知道自己所作所为的后果和相应法律代价。另外,法律条文对于个别破坏者,惩罚相对宽松,使得极个别不法分子有空可钻,有机可乘。对于这些破坏和侵占文物及文化遗产者应严惩不贷。在进行开发拆迁文化遗产区域时,尽最大能力保护好文物的完整性。对全民进行历史教育,实地观察体验了解,让民众亲身感受一下文化遗址的重要,谁提早认识到遗产的价值,谁就能将珍贵的遗产留住。所以,应该从思想上引导国民认识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懂得文化遗产对于自己、家族、国家、民族、世界甚至子孙后代的独特价值。对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有一个整体的把握,有所关心、爱护和尊重。
(二)游客做到遵纪守法
许多游客对于自身的行为是否违法,依然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有的甚至在被法律处罚之后,仍然感觉模糊,甚至不以为然。有的游客大肆采摘树叶花草等作为纪念品,有的商贩以当地稀有的动物、植物、矿产为纪念品,甚至到了“掠夺性”贩卖的地步。比如:峨眉山的枯叶蝶是名贵物种,然而有的工艺品一件就用掉几十只蝴蝶。毕竟,不是所有东西都是自家的,以一己之力也不可能全部揽下。另外,并不是非要在景区留下痕迹就代表着你“到此一游”,旅游的纪念途径有很多种。比如:在风景名胜地留影,购买旅游特色纪念品、当地特产、收藏
车票、门票等。观光游览过程中必须注意保护历史、遵纪守法。
(三)旅游景区采取措施
许多景区采取了很多措施保护文化遗产,但还有部分遗产景区做得不够。以丢垃圾为例,根据测算,一个常人手持垃圾寻找合适丢弃地点的正常忍受距离是50-200米,如果在范围内没有出现垃圾桶,许多本来有环保意识的游客也会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垃圾筒而随地丢弃。因此,在给予游客方便上,应该注意宣传和引导,让游客的心情在文化遗产中得到放松,让游客的知识在文化遗产中得到拓展,让游客的感情在文化遗产中得到升华,让游客的心灵在文化遗产中得到净化。经过全民族集体的努力,并且是长期而持久的努力,在经久不息的积累下,保护文化遗产就会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