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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是旅游业的压舱石

发布时间: 2021-02-24 03:21:32

❶ 导游 旅游与旅游业之间的关系

导游主要是为游客服务为景区营利的服务,旅游是以人为主体的以特点景观为目标的活动,旅游业是为旅游人群为消费对象的服务行业,他们之间是共生共存互为因果的关系。
导游不会为其它服务方式取代,因为但凡新鲜事物的认识都必须有介绍认识的中间人,只有其它相关行业会被导游取代,而导游不会其它服务取代。

参考:
旅游业是以旅游资源为凭借、以旅游设施为条件,向旅游者提供旅行游览服务的行业。又称无烟工业、无形贸易。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三大要素 。旅游资源,包括自然风光、历史古迹、革命遗址、建设成就、民族习俗等,是经营旅游业的吸引能力;旅游设施,包括旅游交通设施、旅游住宿设施、旅游餐饮设施、旅游游乐设施等;旅游服务,是包括各种劳务和管理行为相结合是经营旅游业的接待能力。狭义的旅游业,在中国主要指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以及专门从事旅游商品买卖的旅游商业等行业。广义的旅游业,除专门从事旅游业务的部门以外,还包括与旅游相关的各行各业。旅行游览活动作为一种新型的高级的社会消费形式,往往是把物质生活消费和文化生活消费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旅游业从业务种类划分看,主要有3种类型 :①组织国内旅客在本国进行旅行游览活动 。②组织国内旅客到国外进行旅行游览活动。③接待或招徕外国人到自己国家进行旅行游览活动。后两种类型的旅游业务活动,都是涉外性质的业务。由于旅游业主要通过劳动服务的劳务形式,向社会提供无形的效用,即特殊的使用价值,以满足旅游者进行旅行游览的消费需要。其行业的基本特征是非生产性的,所以又称无烟工业。旅游业从整体上看,它不是实现商品流通的经济部门,而是凭借旅游资源,利用旅游设施,提供食、住、行、游、娱、购的劳务活动,去满足旅游者旅行游览消费的需要。所以也称为无形贸易。

❷ 导游的定义是什么

第一.导游抄的定义是?
导游是什么?仁者袭见仁.智者见智.来看看主要的一些说法吧:
导游人员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导游人员.只指我国旅行社行业中的专职或兼职导游人员.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概念为:[导游员是指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广义上的导游人员.是指非旅行社行业的.在社会生活.活动和人际关系中对充当向导及引路.指导和解说工作的人员.泛称为导游.
严格地说.[导游"与[导游员"两者又并不等价.导游.指导游服务.即旅行社按照合同或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向旅游团(者)提供旅游接待服务.包括旅游向导.讲解.翻译及生活服务(含上下站联络.生活照料.票证服务.行李服务.委托服务.其他服务)等等.导游强调的是服务.导游员.是导游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向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翻译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❸ 如何理解导游在旅游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旅游业当中最不可缺少的就是导游了,导游好比军队里的士兵,好比建筑的一砖一瓦,在整个群体中看似微小,但却又不可或缺。也可以这样说,先是有了导游的诞生,而后才有了旅游业的发展。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进步,人们不再是为生活而打拼,而是为享受而生活。有的人赚钱后把钱用在吃喝穿玩上,但有的人向往在自己生活之外的世界,发现更多自己从未见过的事物,他们不局限于生活的周边。世界之大,让世界留下自己的脚印,是一件多么自豪的成就。但是,当你身处一个陌生的环境,任何事物都是如此的陌生。想知道这里曾经发生过什么?这是哪位名人曾经居住过的?这里有什么特色的小吃?无数个疑问让你大伤脑筋。这时你便需要一位导游。导游是经过专业的培训,无论是在知识方面还是语言方面都有不少的了解。
所以在去旅游的过程中有一位导游,可以解决很多你不知的问题,从而为你排除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这对喜欢旅游的人们是一个很大的帮助。

❹ 导游服务的原则是那四条

1、宾客至上、服务至上原则
旅游业属于服务行业,所提供的产品就是服务。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服务行业的座右铭是“顾客永远是上帝”,“宾客至上”表现在导游人员在处理某些问题是要以游客利益为重,不能过多的强调自己的困难,更不能以个人的情绪来对待和左右游客,应尽可能地满足游客的合理要求。“服务至上”的核心是关心客人,永远把宾客放在心上。

2、为大家服务的原则
旅游团是一个整体,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也不应有亲疏之分。每个成员都是你的客人, 都是你的服务对象,他们都交付了相等的旅游费用,因此,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应对全团游客一视同仁,让大家都能享受你所提供服务的亲切和温暖。

3、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维护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
作为消费者,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了旅游者相应的合法权益。导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切实予以维护。无论发生什么问题,导游人员应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把问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尽量减少因游客合法权益受损而产生的投诉。
作为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4、“合理而可能”的原则
“合理而可能”既是导游服务的原则,也是导游员处理问题、满足旅游者要求的依据和准绳。旅游者可能会把旅游活动理想化,常常在生活和游览方面提出过高的要求,这个时候,导游远必须认真倾听,然后冷静仔细地分析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是否合理,有无实现的可能。如是合理而且可能实现,导游员应想方设法满足他们的要求;如不能,则要耐心的解释,解释是要实事求是,合情合理,以使旅游者心悦诚服,得到他们的谅解。

5、规范化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规范化服务指的是在两个“标准”(1996年6月1日实施的《导游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和1997年7月1日实施的《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的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向旅游者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
个性化服务指的是导游员在标准之外和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按照游客的合理要求而提供的服务。

6、旅游推销的AIDA原则
AIDA原则是世界商界的推销原则:
A - Attention,,指通过有趣的尽可能具体的形象介绍,引起对方对推销商品的注意力。
I - Interest,指通过进一步展开已经引起对方注意的内容,以求激起对方对商品的兴趣。
D - Desire to act,指促使对方希望记忆部了解情况,获得启示,激起对商品的占有欲望。
A - Action,继续努力,促使对方采取占有商品的行动。
导游员在推销旅游购物、推销附加游览项目,不得已变更、原定游览行程时均可灵活运用此原则,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❺ 导游人员在旅游业中的地位与作用

在旅游业当中最不可缺少的就是导游了,导游好比军队里的士兵,好比建筑的专一砖一瓦,在整属个群体中看似微小,但却又不可或缺。也可以这样说,先是有了导游的诞生,而后才有了旅游业的发展。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进步,人们不再是为生活而打拼,而是为享受而生活。有的人赚钱后把钱用在吃喝穿玩上,但有的人向往在自己生活之外的世界,发现更多自己从未见过的事物,他们不局限于生活的周边。世界之大,让世界留下自己的脚印,是一件多么自豪的成就。但是,当你身处一个陌生的环境,任何事物都是如此的陌生。想知道这里曾经发生过什么?这是哪位名人曾经居住过的?这里有什么特色的小吃?无数个疑问让你大伤脑筋。这时你便需要一位导游。导游是经过专业的培训,无论是在知识方面还是语言方面都有不少的了解。
所以在去旅游的过程中有一位导游,可以解决很多你不知的问题,从而为你排除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这对喜欢旅游的人们是一个很大的帮助。

❻ 为什么导游服务对旅游业服务的高低起着标志性作用

一般人,没参过团的,提到旅游就只知道导游。参过团旅游的,接触到的差不多也只有导游,要评价旅游业服务质量,人们当然看自己知道的、最容易接触到的导游的服务态度如何了。

❼ 导游的品质对旅游业的发展有什么关系

导游哪里有品质可言?有品质的导游根本混不下去?看看邬敬民的遭遇就知道了,现在的情况是——导游必须要放要自己的品质。
只要你做了导游,就必须坑客人,明明那些又假又贵的东西都是垃圾,可你偏要把客人骗得团团转,你必须做一个优秀的骗子。否则旅行社没有回佣,人家就不要你带团,你没回佣不要紧,只可惜你带团是要交给旅行社“人头费”的,导游不是为了游客而服务,而是把游客当做生产资料“买”过来狠狠地“宰”,否则,游客们倒是玩得尽兴而归了,你却辛苦一场还要亏钱。旅行社评估一个导游好不好的标准是:在没有客人投诉的前提下,这个导游实现了多大的销售业绩?只要你能把钱赚到,同时又能哄得客人高兴,就是好导游。有很多导游直接就可以说他们是8分骗子2分导游。骗完客人以后,还要想办法骗自己的合伙人:司机和全陪。一般来讲司机是本地人,抬头不见低头见,最好别骗,骗不骗全陪就要看情况了,大多数时候明着赖全陪的帐,旅行社内部因为分钱不均经常扯皮。
可以这么说,是旅游业的发展决定了导游的品质,当一个诚心为游客服务的导游多年以后发现自己一无所有,还被那些天天做骗子的导游笑为SB,看着那些自己不屑的骗子导游买了车,买了房,自己还是个穷鬼时,他要么退出旅游业,要不也变成骗子,没有其它方法。
有一个事实——不管哪个国家或者地区,本来不会骗人的,只要和中国人接触多了,就会骗了。像以前,泰国和香港都卖东西都不会先叫个天价,然后让客人慢慢砍价,等这些人和中国人接触多了,就学会了,呵呵。
导游只是个弱势群体,永远都是势单力薄,根本无力对旅游业起到什么关键作用,只能随波逐流,混口饭吃而已。

❽ 导游执业会对旅游业产生什么作用

导游主要分为中文导抄游和外语导游。其主要工作内容为引导游客感受山水之美,解决旅途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并给予游客食、宿、行等方面的帮助。
在中国,凡希望从事导游业务活动的人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目前,导游通常挂靠在旅行社或集中到专门的导游服务管理机构。[1] 2015年云南女导游辱骂游客事件再次将导游这一职业推向了风口浪尖,有关记者了解到现在导游存在四无”现象“:无底薪、无保障、无尊严、无身份。[2]

❾ 导游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国,从事导游职业的公民须具备相应条件才能进行导游活动,经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从事导游职业的前提条件;依法取得导游证是进行导游活动的必备条件,没有取得导游证,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导游活动;陪同旅游者旅行、游览,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和其他旅游服务是导游人员职业的具体内容。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相分离,是经过我国管理导游队伍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也是颁布导游法的国家一般采用的做法。
其意义表现为:第一,实践证明,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相分离的制度,可以为导游人员队伍的发展储备一大批具有导游人员资格、但未具体从事导游业务的人才,有利于鼓励人才脱颖而出,形成良性竞争的局面,也有利于我国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导游人员资格与导游证是可以分离的,导游资格是每一个有志于成为导游员的公民从事导游职业的前提条件,是衡量一个公民是否具备导游业务所应当具备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观念等基本素质、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导游人员除需具备上述资格件外,还需具备一定的导游实践经验和技巧,独立工作的能力、热心为旅游者服务的态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导游人员资格与导游证相分离制度,是世界上一些颁布导游法国家的成功经验。
三、从事导游职业应遵循的原则(务必记住)
从事导游职业应遵循的原则,是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导游人员职业的标准和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从事导游职业的保障。
(一)导游人员依法进行导游活动受法律保护原则
导游人员在工作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其人身权和其他权利应受国家保护。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这是充分发挥导游人员作用的关键。没有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导游活动,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二)导游人员应依法进行导游活动,自觉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遵循职业道德原则。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应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其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珍惜国家荣誉,维护国家尊严,树立崇高的爱国主义思想,既热情友好、谦虚谨慎、宾客至上,又保持中华民族的气节,做到自尊、自爱、端庄、稳重、不卑不亢、一视同仁。
(三)从事导游职业不受地域限制原则
每一位符合从事导游职业的导游人员都是中国的导游人员,其活动范围限定在中国境内,在境内不受身份、户籍、省份的限制,只要在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就可以在当地从事导游职业。
四、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一)导游人员资格
资格,是指从事某种职业所具备的条件、身份等。
导游人员资格,是指从事导游职业,在导游活动中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身份等。导游人员资格是一个导游员从事导游工作生涯的起点,是从事导游职业的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取得导游人员资格的人,才能申请导游证,并以导游人员的身份进行导游活动。
我国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明确规定 。1987年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确立了导游考试制度,之后又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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