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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时间: 2021-02-13 12:15:36

㈠ 中华全国总工会这个单位不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不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归中央书记处直接领导,属于党群部门。
希望对你有帮助。

㈡ 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组织机构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原则,各产业建立全国的和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的地方总工会,分别成为当地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的领导机关。中国工会受同级共产党委员会和它的上级工会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共产党委员会领导为主。中国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执行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有关职工群众的重大问题,领导全国工会工作。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下设书记处,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全总的日常工作。
据1990年底统计,在全总领导下有17个全国性产业工会和30个省级地方总工会。全国共有基层工会组织60.6万个,工会会员1.01亿人。全总机关报为《工人日报》 ,1949年7月创办 ;机关刊物为《中国工运》(月刊),1952年7月创刊 。全总历届领导人有林伟民、刘少奇、苏兆征、项英、陈云、赖若愚、刘宁一、倪志福、尉健行等。1985年2月 ,全总决定奖励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先 进集体 ,分别向他们颁发" 五一 劳动奖章"和"五一劳动奖状",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至1990年底,全总已向5268个先进职工授予"五一劳动奖章",向938个先进集体授予"五一劳动奖状"。
全总机关内设15个部门和机关党委。15个部门为:办公厅、组织部、宣传教育部、研究室、基层组织建设部、集体合同部、民主管理部、保障工作部、劳动保护部、经济技术部(加挂中国职工技术协会办公室牌子)、法律工作部、女职工部(加挂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财务部、国际联络部、全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还有离退休干部局、事业发展部。

㈢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文革中被停办了吗

中华全国总工会简称"全总"。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工会的领导机关和全国职工团体。1925年在广州正式成立,其前身是1921年建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1923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在上海成立以邓中夏为主任中华全国总工会筹备委员会。1925年5月,由中华海员工业联合会、汉冶萍总工会、全国铁路总工会、广州工人代表会4个团体发起,在广州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决定正式成立全国总工会。全总成立后,积极投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派干部参加领导上海"五·卅"大罢工和省港工人大罢工及各地的工人斗争。1926年全力支援北伐战争,参与领导了汉口、九江工人 收回英租界的斗争和上海工人武装起义。1927年蒋介石叛变革命后,全国总工会被迫转入地下。1948年8月,在哈尔滨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决定恢复中华全国总工会。1949年7月,全总机关报《工人日报》创刊。同年9月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参与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文革"期间,全总工作陷于停顿。1978年10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区工会组织和各产业工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1983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中国工会章程》。1988年10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和全面深化改革中工会的主要任务。历届领导人是:张国焘、林伟民、苏兆征、项英、刘少奇、陈云、赖若愚、倪志福、尉健行。

㈣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干什么的

中华全国总工会职责:

1、 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

2、 吸引职工内参加改革,努力容完成经济与社会发展任务。

3、 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4、 引导和教育职工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和文化技术素质。

工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3、 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拓展资料

中华全国总工会(All-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一官方全国性工会联合会(National trade union),并非国际工会联盟(ITUC)成员。

㈤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什么级别的单位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由中国共产党中央专委员会书属记处领导。

1921年8月,为了集中力量领导中国工人运动,中共中央在上海成立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1922年5月1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起召集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1925年5月1日,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东大学礼堂开幕,正式成立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并成立了全总执行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有下设机构28个,其中包括七个专门委员会。



(5)文化和旅游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扩展阅读:

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性质: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这表明,中国工会的本质属性是工人阶级的阶级性、群众性和政治性的有机统一。

工会会员必须是工人阶级必须是工人阶级成员。工会的群众性体现在工会的会员构成在工人阶级范围内具有广泛性。工会始终是工人阶级实现阶级联合最广泛的组织。

㈥ 中国国家文化部都有那些下属单位

直属单位:

1、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中国艺术研究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直属的国家级艺术科研机构,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是在新中国建立初期成立的中国戏曲研究院、中国音乐研究所、中国美术研究所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80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定名。

2、中国国家图书馆

中国国家图书馆位于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33号,与海淀区白石桥高粱河、紫竹院公园相邻。是国家总书库,国家书目中心,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是世界最大、最先进的国家图书馆之一。

3、故宫博物院

北京故宫博物院建立于1925年10月10日,位于北京故宫紫禁城内。是在明朝、清朝两代皇宫及其收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中国综合性博物馆,也是中国最大的古代文化艺术博物馆,其文物收藏主要来源于清代宫中旧藏,是第一批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

4、中国国家博物馆

中国国家博物馆(National Museum of China)简称国博,位于北京市中心天安门广场东侧,东长安街南侧,与人民大会堂东西相对称,是历史与艺术并重,集收藏、展览、研究、考古、公共教育、文化交流于一体的综合性博物馆。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5、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

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创建于1979年7月,曾为文化部党校,1987年正式更名为“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学院是国内最早开始培养文化行政和经营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唯一的文化部属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学院主要承担全国文化系统党政领导干部、文化经营管理人才和文化专业技术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建院三十年来,已为全国文化系统培养了数万名文化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6、中国文化报社

7、中国京剧院

中国国家京剧院成立于1955年1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直属的国家级剧院。我国著名京剧艺术大师梅兰芳先生任京剧院的首任院长。全国近百家京剧艺术团体在进行对外交流演出时,都把自己称为中国京剧院,造成名称和概念的混淆,因此中国京剧院此次更名进一步明确了剧院的国家属性,全面树立起国家剧院的形象。

8、中国国家话剧院

中国国家话剧院(NTCC),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277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表演最高级艺术团体,是由两个久负盛名的原国家剧院(中国青年艺术剧院和中央实验话剧院)于2001年12月25日合并组建的国家话剧艺术演出团体。

9、中国歌剧舞剧院

中国歌剧舞剧院是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的国家级剧院。剧院集多种艺术门类于一身,拥有歌剧团、舞剧团、民族乐团、管弦乐团、创作室及一个完整的舞台美术制作部。 剧院拥有以郭兰英、赵青、陈爱莲为代表的一批著名表演艺术家,近年来又涌现出许多深受广大观众欢迎的中青年艺术家。

10、中国东方歌舞团(国家歌舞团)

中国东方歌舞团是在周恩来总理和陈毅副总理倡导和关怀下,于 1962年月1月13日成立的国家级歌舞团。 把中国传统民族民间歌舞艺术和表现现代中国人民生活的音乐舞蹈作品介绍给国内外观众,同时把外国健康优秀的歌舞艺术介绍给中国人民是中国东方歌舞团的主要任务。

11、中国交响乐团

中国国家交响乐团(CNSO)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直属的国家级音乐表演团体。

1956年7月3日,中国国家交响乐团的前身——中央乐团在哈尔滨成立 ,而后在首都北京举行了乐团成立后的第一场大型音乐会,音乐会的主题为纪念莫扎特诞辰200周年。1996年乐团进行了重组,更名为中国国家交响乐团。

12、中国儿童艺术剧院

中国儿童艺术剧院是文化部直属的国家艺术院团,成立于1956年,首任院长任虹。中国儿童艺术剧院肩负着国家儿童戏剧的继承、发展与创新的责任,发挥着国家艺术剧院的代表作用、示范作用和导向作用,培养了几代从事儿童戏剧的艺术家和艺术骨干,并多次荣获各种艺术大奖。

13、中央歌剧院

中央歌剧院是隶属于文化部的国家歌剧院,始建于1952年,前身是延安的中央管弦乐团和鲁艺文工团。1942年就在延安创作演出了秧歌剧《兄妹开荒》、歌剧《白毛女》。在中国及亚太地区具有规模优势和实力的歌剧院。

14、中央芭蕾舞团

中央芭蕾舞团是中国国家芭蕾舞团,诞生于北京舞蹈学院,成立于1959年12月31日,第一任团长戴爱莲,现团长冯英,时称“北京舞蹈学校实验芭蕾舞团”,代表作品有《天鹅湖》、《红色娘子军》等。

15、中央民族乐团

16、中国美术馆

17、中国国家画院

18、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

19、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

20、中国演出管理中心

21、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

22、文化部文化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23、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

24、文化部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

25、文化部艺术服务中心

26、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办公室

27、中外文化交流中心

28、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

29、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

30、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

31、梅兰芳纪念馆

32、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6)文化和旅游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是中国文化行政的最高机构。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全国文化艺术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文化、艺术事业的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最早的政府部门之一。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将文化部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不再保留文化部。

㈦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All-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华人专民共和国境内唯一官方全属国性工会联合会(National trade union),并非国际工会联盟(ITUC)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其下有中国大陆31个省级总工会和多个全国性产业工会总会。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之一,是免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

㈧ 中华全国总工会有什么好处

1988年10月召开的全总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工会要遵循以回经济建设为中心,答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的指导原则,履行以下社会职能:

1.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

2.吸引职工参加改革,努力完成经济与社会发展任务。

3.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4.引导和教育职工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和文化技术素质。

(8)文化和旅游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扩展阅读

工会工作的方针是: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立足改革全局,把发展社会生产力和维护职工具体利益结合起来,增强基层活力,实现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团结教育广大职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奋斗。工会改革的目标是:把中国工会建设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独立自主、充分民主、职工信赖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在国家的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政治团体。

工会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进一步明确工会的社会职能,理顺工会与共产党、工会与政府、工会与企事业行政方面的关系,以增强基层工会活力为中心环节,密切工会与群众的关系,改革工会的组织制度和活动方式,实现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

参考资料: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络

㈨ 关于加入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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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兢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企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主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老人家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企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笥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少运费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本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㈩ 中华全国总工会有没有事业单位和公务员

我就是全总的。全总是中央党群机关,本级除了个别特殊部门和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全部都是公务员,或是体制内的工勤编制。

全总下属若干事业单位,比如信息中心、工运研究所等等,都是事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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