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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21-02-10 21:21:53

『壹』 新旅游法会对旅游界产生什么影响

旅游酒店不分家,到时候应该都会学的,我们当时就是的,酒店管理跟旅游管理的课回都会上,答然后还要学些外语,旅游英语,韩语,粤语等。关于就业方向,你自己到时候看都可以选择的哦。是星级酒店还是旅行社,甚至其他。
关于新法嘛。。业内人士都在吐槽,个人觉得新法看似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保证了旅游产品的品质,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成本也相应增加了很多,我认为高成本会影响收客,旅游不是生活必需品,对于每个阶层的人来讲都是奢侈品!一直以来我们的产品都是分好多等级的,那么电视上投诉多就是那些零团费甚至负团费,团款钱都不够个机票钱的团,高品质的团是不会投诉的,既然大家选择便宜的,那么意味着想出去玩,又不想花钱!(这样的人很多)。价格上调,估计这类人出去的玩的就少了。选择高品质的团旅客就没什么影响~ 高品质的团一直符合新法标准,不进店不加点~
至于对旅游业有没有影响。。。到时候从10月1日小长假就能看出来了哦。。。不过高品质团盈利方面嘛其实是有益的,因为高品质的团相对利润也多些,而且回来没任何问题。对于旅行社来说也是好的

『贰』 《旅游法》实施有哪些影响

2014年4月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旅游法》的全部内容主要是对旅游管理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束和规范,是我国第一部旅游法,对旅游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其实施的重大意义在于:
1、《旅游法》明确界定了旅游管理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构建了政府统筹、部门负责、有分有合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形成了四位一体的市场、全方位格局。同时,对"零负团费、黑导、欺客甩客"等旅游市场突出问题提出了制度方面的设计,为治理旅游市场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2、《旅游法》着力完善旅游市场规则,确定的若干制度和规范将构建起支撑旅游业做大做强的"六大核心体系",形成综合协调发展的旅游管理模式,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旅游生产力,推动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实现旅游强国目标的进程。

3、《旅游法》是维护旅游者权益的有力武器。
4、《旅游法》在进一步理清了相关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和督促以旅游者为本,更加有力的保障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今后有效调整旅游业发展所引发的新型法律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叁』 新旅游法 对旅游行业的影响大还是对游客的影响大

理论上讲应该是对旅行社的影响比较大。一个是因为不能购物了、不能增加自选项目了,这样旅行社的赚去的利润就少了;二是旅行社全部明码标价,价格会直线上升,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游客参团的决心,减少了价格因素的吸引力;三是价格上调后,游客会选择自由行,这样自由行行市场将会增加。

『肆』 旅游法对中国旅游业的发展有何意义

《旅游法》的出台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为转方式、调结构、扩内需、促就业、富百姓提升软实力,是“中国梦”的一部分。《旅游法》可促进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旅游是传播文明、交流文化、增进友谊的重要途径,旅游也有利于修身养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旅游可以拉动经济和扩大内需,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综合引擎之一。《旅游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扩大内需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伍』 旅游法的实施对中国旅游业发展有何意义

《旅游法》的出台是中国旅游发展的里程碑,是众望所归,是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的结晶,是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的法律保证。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旅游业进入了全面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新阶段。
之所以说它是里程碑,因为《旅游法》对旅游相关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对促进我国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它体现了三大特色:综合法(面广“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人本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主线)、衔接法(充分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衔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旅游法》将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陆』 浅议旅游法的颁布对中国旅游业的影响

没有法律的规定,旅游的地位得不到落实,旅游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旅内游企业始终在歧视容性的环境中成长。“如果说制造业解决了短缺,服务业提升了便利,那么,旅游业就是幸福的载体。幸福需要保障,从旅游角度看,就格外需要旅游法出台。”魏小安说。《旅游法》是旅游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里程碑,之所以这样说因为《旅游法》对旅游相关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全面、科学、指导性强,对促进我国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它体现了三大特色:综合法、人本法(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衔接法(充分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衔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旅游法》将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与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的旅游市场尚不规范,市场恶性竞争、旅游资源屡遭破坏、旅游景区和活动管理混乱等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零负团费”、黑导回扣、强迫购物、景区门票大幅涨价、景区超载、旅游公共服务不足等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社会热点问题,迫切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更好地约束上述行为。而旅游法的出台从根本上解决了上述问题。

『柒』 旅游法的实施对导游的影响

导游员在中国一直被认为是“旅游业的灵魂”和“旅游行业最具代表性的工作人员”。然而,这个曾经光鲜的职业,却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旅游市场的乱象丛生,逐步演变成了旅游业问题和矛盾的聚焦点和集中爆发点,备受社会的诟病。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的正式实施,给身处职业漩涡中的导游员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这些影响短期看可能使导游员的职业收入出现程度不同的下降;长期的作用则必将为推进中国导游员的职业化进程,全面提升导游员的素质和社会地位,为促进中国旅游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一、《旅游法》实施给导游员带来的影响在《旅游法》共计10章112个条款中,明确提及“导游”的条款多达14项,占到了12.5%的比例,从中可以看出导游工作在旅游活动和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特殊地位。14项条款对导游员的准入条件、工资收入、与旅行社的利益分配以及导游工作中的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从实施一个多月来的调查结果看,《旅游法》的颁布实施确实给导游员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影响。(一)积极影响1.导游员有了更强的法律保障《旅游法》第四章第37条将导游证的申请条件界定为“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与1999年实行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相比,《旅游法》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代替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一直使用的“导游服务公司”。因为在实际的运行中,“导游服务公司”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一是“导游服务公司”自身法律地位不明晰,与挂靠导游员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在导游活动中发生法律纠纷时无法有效承担责任;二是一些“导游服务公司”对于挂靠的导游员实行只收费不服务或只管理不保护的政策,致使导游员的权益受到很大的伤害。《旅游法》的实施理顺了导游管理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法理关系,把导游员的职业活动置于国家的法律保障之下,使导游员的各项权利得到了坚强的法律保护。2.导游员的收入有了固定的渠道《旅游法》从源头上保证了各类导游都有固定的收入渠道。第38条通过区分两类导游不同收入来源的方式规范了旅行社与导游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对于旅行社聘任的专职导游,《旅游法》要求旅行社必须“依法定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专职导游作为旅行社正式员工所拥有的合法利益就此得到了维护;而对于大量存在的、由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各类社会导游和兼职导游,则要求“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60条第3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即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服务费用)。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各类临时导游在提供导游服务时所能获得的固定的收入来源。这样的法律规定就扭转了大部分导游只能通过增加自费项目、带团进店购物及逃票等手段来获取“灰色”收入的收入分配机制,一方面会增强导游的职业荣誉感,另一方面会融洽导游和游客之间的关系,进而提高导游服务的质量。3.明确了导游员和旅行社经各自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旅游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的第96条、100条、101条、102条以及103条等条款对导游员在导游活动过程中的表现及相关利益关系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处罚规定,把导游服务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必将规范导游的执业行为。同时,这些法律条款还对旅行社的违规行为列出了明确的惩罚措施,比如第96条就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的以及要求导游员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等四种情形作出了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这不仅改变了《旅游法》实施前在处理旅游纠纷和投诉时导游员作为弱势群体缺乏职业保障的窘境,也减少了导游在导游活动中的经济负担,还有助于合理规范旅行社的法律责任,引导旅行社主动加强与导游员的合作,共同提高旅游服务的质量,为包价旅游市场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消极”影响1.收入锐减《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与游客协商一致或应游客要求,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安排旅游者购物,但不得通过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一规定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导游不再有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佣金,而这是《旅游法》实施前导游员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虽然《旅游法》第38条规定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即“导游服务费”。导游服务费一般包括在游客所交的团费中,但由于各家旅行社报价的差异,给导游员的“导游服务费”也不尽相同,目前各地旅游市场上的旅行社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导游服务费支付标准。在大理,有些旅行社的导游服务费是每天400元,但大部分旅行社是按每天150元~300元的标准来支付。但与过往靠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所得的收入相比,对于绝大部分导游来说,收入大幅减少却是不争的事实。在参与调查的从业十年以上的大理导游中,70%的导游承认他们的收入减少了80%,22%的承认他们的收入减少了50%以上,只有8%的导游承认他们的收入和原来差不多或略微减少。2.无团可带除了没有购物、自费项目的佣金外,《旅游法》的实施给导游员带来的另一个冲击就是旅游团数量减少,许多导游陷入了无团可带的尴尬处境。《旅游法》实施后,各条旅游线路的价格普遍上涨了30%~40%,有的更是上调了50%以上,许多游客一听价格涨了那么多,还不如自助游,就不参团了。根据大理数字旅游平台的统计,今年十一黄金周,大理共接待旅游团队2986个,同比减少11%;接待团队游客人数4.3万人,同比减少18%;主要景区的团队游客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约21%。这样的情况造成了不是导游员不想或不愿带团,而是很多导游根本就无团可带。尽管《旅游法》实施才一个多月,却已经有许多导游开始考虑转行。二、《旅游法》实施背景下导游员的自我调整策略(一)正视压力在现代社会,工作生活压力大是一种普遍现象,而不是仅仅存在于导游工作及旅游行业中。压力既能产生积极的效果,也能产生消极的后果。导游在面对带团量和收入双减少的情况时,应该主动解压,变压力为动力,努力调适自己的角色,适应《旅游法》实施后导游工作面临的新局面。当导游在生活、工作中感到压力太大时,应当学会主动疏导发泄,把在工作中的各种体验讲给身边的亲人、同学、朋友,或从事一些体育娱乐活动,让郁闷释放出来,让自己觉得身心舒畅。接待完一个旅游团队后,导游都应当积极地总结工作,把中间遇到的困难、问题及由此带来的压力及时解决和释放出来,避免带到下次导游工作中去。(二)重新审视工作和评价自己重新界定工作可以让导游员在收入下降的情况下保持对导游工作的热情。导游要把每一次的带团工作看作是一个系统性的任务,统筹安排,精心准备。要对工作的流程和每一个细节处理都成竹在胸,信心百倍;组织高效的共事者团队,即有明确的分工,也要把彼此的任务结合起来,互相协调,共同决定如何来顺利完成这个工作;努力工作,让游客对自己和自己的工作感到满意甚至是赞许,从而提高自己的成就感和自豪感;开辟流畅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渠道,了解旅行社、同事及共事者对自己的期望和对自己工作的评价,并把自己对工作的看法、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他们,建立相互信任的机制。(三)超越职业自我导游工作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重复性和枯燥感以及收入的大幅下降,使导游员在工作、生活中失去了自豪感、亲切感和新鲜感。因此,导游员要在工作结束之后逃离工作,寻找导游工作之外生活的新田地,发现自己的乐趣,拉近与亲人、朋友的心理距离,展示许多工作中没有机会展示的潜能,获得某种程度的心理满足及工作中失去的精神补偿。不要只把收入的多少看成是衡量导游工作的唯一标准。如果把成功的感觉也系于工作之外,在导游工作中受挫时,就容易保持一种积极的态度。三、结语《旅游法》的实施对导游员来说无疑是一种外部约束力量,对于解决导游员所面临的工作环境压力大、职业收入没有保障、导游工作社会评价低以及工作团体间的利益冲突等问题和遏制导游员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将产生重要影响。导游员只有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素质,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导游服务,适应《旅游法》实施后旅游市场的新变化和新趋势,才能成为《旅游法》实施的受益者,使自身的利益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转自:《旅游法》实施对导游员的影响显示全部

『捌』 最新出台的旅游法对旅游业有什么影响

有什么影响吗?在市场上没看出来,零负团费的产品满天飞,自费购物团广告照样打,强买强卖一样存在,没有监管,没有实际的行动都是废话,废物

『玖』 《旅游法》的实施对旅行社行业有哪些影响

《旅游法》的实施对旅行社行业有哪些影响?

一、旅游法施行净化旅行社行业环境,加速旅游需求释放。

《旅游法》规范行业发展,改善供需关系,将加速旅游业发展,休闲游市等相关产业将长期受益。

二、旅游法对症下药,变革规范旅行社行业运作模式。

1、旅行社传统的盈利及运营模式是市场乱象根源

①旅行社/导游/商家三方协作推零负团费等招徕游客,以自费/购物项目获利;

②关键环节-导游多为挂靠旅行社模式,收入完全依赖自费/购物项目推介,遂有强迫购物、改行程、甩团等旅游纠纷。

2、对症下药,变革规范旅行社行业运作模式。

①对旅行社经营明确规定五个“不得”,禁止了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及参加自费项目的情况。

②变革导游环节行为模式,明确其工作关系和权限的三个“不得”,实行旅行社与导游聘任关系,采劝基本工资+补贴”薪资体系。

三、旅游法影响部分线路价格合理上涨

旅游法影响部分线路价格合理上涨,短期部分压制消费需求,长期刺激出游需求释放,区域影响差异,部分境外旅游需求或转向境内。

①原有的纯玩/无自费产品价格保持稳定。此前该类产品价格已经高于普通的含自费/购物产品,旅游法对其价格影响有限;

②部分线路将自费项目纳入行程,剔除购物点,价格合理上涨。此类产品报价需涵盖此前自费项目及购物点对团费的“补贴”,价格有所上涨,但游客实际支出的上涨幅度较小;

③原自费项目/购物点较多的线路,价格后续将有较大涨幅。

④短期部分压制团客需求,短期看压制市场需求;长期看旅游法推动旅游价格回归理性,旅游质量提升,刺激出游需求。

四、境外游价格大幅度增长:

境外线路以购物为主的东南亚、韩国旅游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也使得部分境外旅游需求转向境内。

五、旅行社行业整合或启动,经营规范的旅行社获主动权

相比自由行,旅游团仍具备便利、价格实惠等优势,仍具备发展空间。旅游法使各旅行社在同一合理价格区间内竞争,关注点将转移到服务、规模和经营策略上,规范经营、具备创新能力的大型旅行社具备先发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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