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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产业发展用地比例

发布时间: 2021-02-04 00:03:42

1. 旅游景区开发中旅游地产与旅游建设用地的比例一般多少

搜一下:旅游景区开发中旅游地产与旅游建设用地的比例一般多少?

2.  旅游产业发展现状

旅游业具有“无烟产业”和“永远的朝阳产业”的美称。所谓朝阳产业,它的发展前景广阔可观,当今的旅游产业已经成为国家的重点发展项目,我国的旅游市场规模稳步扩大。但是相较而言,我国国内旅游业发展的广度深度都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人民对旅游消费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国内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研究和探讨我国国内旅游业发展的现状、趋势及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旅游业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内旅游业发展迅速,覆盖面广,但总的说来仍然处于一种低消费、大众化、低水平、中近距离旅游的状况。旅游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建设发展很快,但仍不能适应国内旅游市场发展速度的要求。
旅游人次数稳步增加,旅游消费额逐步提高;绝大部分属于观光旅游,文化型和享受型极少;国内旅游热门地区多集中在经济发达、知名度高、旅游基础设施较为完备的4A级以上景区。自助旅游增多,团队出游减少;度假村的区域『生特征已经比较明显,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西部、东北等区域的度假村经营都各显特色。北京、上海、广州、苏州、杭州、重庆等经济发达地区度假村数量明显比其他地区高很多。这说明我国旅游房地产度假村细分市场的区域格

3. 国土资源综合开发与保护总体空间布局与模式

一、总体空间布局

结合2012年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依据地区总体发展思路和战略原则,按照阿勒泰地区主要的5种国土资源在空间位置上的优势分布,考虑矿业、畜牧业、旅游业等产业发展现状,根据地区水、土资源配置情况,划分为以福海县为中心向四面扩散的矿业区一个(包括富蕴、福海、哈巴河、吉木乃、福富、青河6个矿业园区);以吉木乃县、阿勒泰市、富蕴青河县为主的三个畜牧区;以布尔津县喀纳斯湖为主延伸至哈巴河县的旅游区;以福海为主,富蕴县可可托和及青河三道海子为主的4个旅游区(图7-1)。

图7-1 新疆阿勒泰地区主要资源产业功能分区(示意图)

二、国土资源综合开发与保护模式

(一)总系统与子系统

建立了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草场与畜牧资源、旅游资源等5种国土资源综合开发与保护理想模式。土地资源要集约节约,高效利用。矿产资源要主力发展,充分利用。水资源要节约利用,保护水生态环境。草场与畜牧资源要合理配置,大力保护牧民的合法权益。旅游资源要重点开发,做大做活,全球视野(图7-2)。

图7-2 新疆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理想模式示意图

在总系统下,按照国土资源类型,分为5个子系统:即土地资源开发与保护模式、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模式、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模式、草场畜牧资源开发与保护模式、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模式。

(二)总体目标与分目标

1.总体目标

实现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的综合利用与保护,促进地区经济、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与可持续发展。为阿勒泰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资源、产业、经济、生态环境保障。

2.分目标

(1)土地资源

高效利用,节约集约,拓展阿勒泰地区的发展空间。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持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合理安排各类各业(矿业、畜牧业、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等),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

保障阿勒泰市、布尔津县等6县1市城市建设,游牧民定居工程,矿业、畜牧业、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工程项目的用地需求。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2)矿产资源

加强阿勒泰地区地质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切实增加地区优势矿产资源储量,建设国家级矿业经济区和西部国家矿产资源接续基地,加大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力度。

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合理配置优势矿产资源,调整矿业结构,节约与集约利用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

(3)水资源

合理配置,节约利用,保护水生态环境。注重规划引导,地区内统一配置水资源,加强控制性水利工程建设,切实保障矿业、畜牧业、旅游业等资源产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用水需求。

(4)草场与畜牧资源

合理区划,突出重点,加强保护。将阿勒泰地区建成自治区重要的畜牧业基地。合理划定禁牧、休牧、轮牧区域等功能区,明确功能定位,科学核定草场畜牧量,推进农区牲畜“舍饲圈养”,逐步恢复草原植被。结合游牧民定居点工程布局,加快牧道建设步伐,稳步推进机械化转场。继续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强化对喀纳斯等重点景区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

(5)旅游资源

重点开发,扩容延时,提升品位,做大做强。主要任务为:构建“一轴二翼多中心”的大旅游格局,促进旅游布局优化和调整。做好微观层面的规划编制与落实工作,着力提升喀纳斯旅游的档次和品位,推进冬季旅游,深入发掘开发旅游文化产品,拓展旅游业空间,进一步发展边境旅游。

三、阿勒泰地区分类别国土资源综合开发与保护模式

(一)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模式

1.耕地资源开发利用模式

因地制宜的农牧业布局模式。进一步优化农牧业布局,探索都市型农业的发展路子,形成农牧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区域发展模式。中心地带发展都市型农牧业,近中心地带发展城郊型农牧业,草场地带发展畜牧业及养殖业。

2.阿勒泰地区市(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模式

“十二五”期间,阿勒泰地区城市建设仍将处于高速发展的态势。按照保护生态,放大优势,突出民生,形成特色等有关要求,将重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把阿勒泰建设得更加美丽、宜居、文明。为实现上述目标,要应用科学的市(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模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满足城市建设对土地资源的需求。

建议从城市中心区向外围按照以下顺序安排城市功能地域结构模式:商业文化中心、公共建筑区、普通居民住宅区、城市工业区(主要是适合在城市发展且与居民生活相关的工业,如宝玉石加工销售、工艺美术、民俗服装等)、工业园区(如:富蕴工业园区、吉木乃和哈巴工业园区等),城市绿化带等。

作为阿勒泰地委、行署所在地的阿勒泰市,围绕城市特色和城市风格,以阿勒泰市城市建设为契机,相关产业延伸为契机,优化阿勒市城市布局,按照“南延北优”的总体布局,盘活土地存量,节约集约土地。哈巴河县立足建设“生态型塞外边城”的目标,增加生态用地,绿地面积达到147.1公顷,使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3.集约开发土地模式

以土地综合产出效益为依据来控制城市规模扩展趋势,走集约化城市发展道路。以是否达到合理的建筑容积率和应有的经济效益为标准,控制建设用地过度扩张,提高单位土地面积利用率。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模式

提高阿勒泰地区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程度,掌控优势矿产资源家底;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严格规范矿业开发利用秩序,保障矿产资源有效供给;注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保护;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依托资源富集区和矿业经济区,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调整优化矿产品结构,延长矿业产业链,增加矿产品附加值。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要在提高矿产资源资源综合利用率、降低铁精矿成本上下工夫,培养地区龙头矿业企业,切实增强地区铁矿企业市场竞争力。

在有色金属方面,计划引进10万吨铜加工项目,该项目的建成投产有利于充分利用阿勒泰当地的铜矿资源,避免大量铜精粉销往外地,有利于增加当地的财政收入和促进当地就业,促进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实现矿业深加工,形成产业的积聚效应。

(三)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模式

总体设想:需水量前期适度增长-后期逐渐演变为零增长甚至负增长模式、建立节水型经济社会体系。通过协调和管理区域社会经济用水系统,解决好社会经济发展与供水能力不足的矛盾。重点在于从需水量加强调控,使区域社会经济体系在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内健康发展。要建立一个节约、高效、集约、协调的区域产业体系、区域城镇体系、节水技术体系和居民节水消费体系,从而形成一个以节约资源、协调利用为中心的区域总体协调体系,最终达到需水缓增长、甚至负增长的目标(图7-3)。

(四)草场资源开发利用模式

采取“定人先定畜、定畜先定草”的基本原则,大力发展人工饲草料基地建设,游牧民定居点牲畜养殖方式转变为冬春季在定居点圈养、夏秋季在草场放牧,有效地解决了冬春季饲草料供应问题,减轻了对天然草原(场)的依赖,有望解决草场高载畜量的问题,尤其是冬春草场严重超载畜量问题得到缓解,从而缓解了人畜矛盾、草畜矛盾,有利于恢复草原植被和保护生态环境。

(五)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模式

“重点开发,做大做活做强,体现特色”是地区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目标。阿勒泰地区政府首先协调好各行业、各部门的关系,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旅游、关注环境保护,并加大投入发展旅游业,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以环境效益为根本,以社会效益为目的,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实施精品旅游,打造以喀纳斯为龙头的国际旅游,辐射地区其他的旅游景点,发挥网络带动作用,大力宣传,构架资源共享平台,注重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使地区的旅游资源发展形成一个产业链,带动全地区及周边国家地区旅游经济的发展。

图7-3 阿勒泰地区节水型经济社会体系总体框架图

四、矿业、畜牧业和旅游业发展趋势预测

(一)发展现状

矿业。近年来,矿业处于快速发展的启动期,基于现阶段阿勒泰地区经济欠发达的区情,矿业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优势产业,促进了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2002年矿产产值占GDP的比例仅为0.59%,2004年为0.90%,可以说矿业在地区经济中所发展的作用可以忽略不计。2006年地区矿业产值飙升至28.737亿元,占GDP的比例高达35.13%,2006年该比例达到历史最高水平的36.36%,之后逐渐回落到2009年的28.23%。总体看,当前地区矿业发展处于快速发展期(表7-1)。

畜牧业。2004年~2010年间,畜牧业产值占当年GDP的比例大约在10.16%~21.16%间,2004年占比最高,2005年占比最低,其他年份保持在16%左右,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说明阿勒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处于稳步发展的态势(表7-1)。

旅游业。2002年~2012年间,旅游业产值占当年GDP的比例大约在5.26%~19.29%间,处于快速上升的态势。2004年旅游业产值与GDP的比例为5.26%,为最低值。2012年该比例达到最高,为19.29%;2009年由于受乌鲁木齐“7.5 事件”影响,该比例由2008年的10.38%下降到9.80%,2010年触底反弹至17.43%(表7-1)。

表7-1 阿勒泰地区2002~2011年矿业、畜牧业和旅游业产值占GDP的比例

续表

(二)三大产业发展趋势预测

2009年阿勒泰地区矿业产值33.14亿元,畜牧业产值19.83亿元,旅游业产值11.50亿元,这三大资源产业总产值,占当年地区GDP的54.91%。矿业、畜牧业和旅游业产值分别占地区当年GDP的比例为28.23%、16.89%和9.80%。

按照1999~2012年地区GDP年均增速、以及矿业、牧业和旅游业占GDP的比例测算表明:根据地区“十二五”规划,2015年阿勒泰地区GDP预计为380亿元。笔者测算,2015年地区矿业、畜牧业和旅游业产值所占GDP的比例分别为25%,20%和25%左右,三大产业占地区GDP的比重大约在75%(图7-4)。

图7-4 2010~2030年阿勒泰地区矿业、畜牧业和旅游业产值占GDP比例变化趋势

(注:2002~2009年为实际值,其他为预测值)

2020年阿勒泰地区GDP预计800亿元,笔者测算地区矿业、畜牧业和旅游业产值所占GDP的比例分别为30%,25%和30%左右。届时,地区矿业、畜牧业和旅游业产值分别为240亿元、160亿元和120亿元。2016~2020年间,阿勒泰地区走矿业优先发展之路是必须的,但同时兼顾畜牧业与旅游业的协调发展(图7-4)。

2030年阿勒泰地区GDP预计1000亿元。2021~2030年间,阿勒泰地区矿业呈现下降趋势,畜牧业低速稳定增长,旅游业稳步增长。2030年矿业、畜牧业和旅游业产值占GDP的比重大约为15%、25%和35%(图7-4)。

目前阿勒泰地区要走矿业相对优先的发展道路,但矿业发展到一定阶段(2020年左右)要控制其开发利用总量。保护草场资源,壮大畜牧业的力量,发展畜牧附加产品。稳步发展壮大游资源,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使地区旅游业逐步成为地区经济的发展动力和经济增长点,促进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

4. 什么是旅游用地

旅游用地指用于复开展旅游活动制所占用的场所。如用于公园、游乐场等占用的土地。

旅游城市,是指具备独特的自然风光或者人文资源等独特资源,能够吸引旅游者前往,具备一定旅游接待能力,以景区景点为核心、以旅游产业为主体、旅游业产值超过城市GDP的7%的一类城市。新型旅游城市则是指在城镇化后,运用城市即旅游、旅游即城市的理念,全面地将旅游与城市发展有机融合起来,全力打造活力之城、人文之城、魅力之城、旅游之城。

旅游用地是新型旅游城市发展旅游业必不可少的载体。随着我国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游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专门的旅游景点已不是旅游地的唯一选择,农家乐、林家乐等乡村游、自驾游、红色旅游等旅游形式兴起,旅游业呈特色化发展,旅游产品呈多样化发展趋势,同时作为用于旅游载体的土地也在随着旅游范围的扩大而扩大,城市旅游用地既可以是划分出来专门发挥旅游功能的城市土地,也可以是在其它功能的土地上发挥旅游双重或者多重功能的城市土地,比如,机场、火车站、码头等游客集散地设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只要具有咨询、预定、受理游客投诉等功能,就能判断为其具有城市现代旅游功能。

5. 国家对旅游项用地有哪些优惠政策

国家对旅游项用地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

1、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

2、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3、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4、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娱乐康体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确定。

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5、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

要高度重视旅游厕所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文明窗口地位和基本公共服务作用。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按照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各地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粪便处理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支持在其他项目中配套建设旅游厕所,可在供应其他项目建设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旅游厕所产权关系。

二、明确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

1、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支持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旅游设施。

2、促进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有序发展

按照“市场导向、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绿色运营”原则,加快制定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新建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用地,应当满足符合相关规划、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完备、建筑材料环保、建筑风格色彩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协调等条件。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3、支持邮轮、游艇旅游优化发展

新建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现有码头增设邮轮、游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现有土地权利类型不变;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4、促进文化、研学旅游发展

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5)旅游产业发展用地比例扩展阅读

加强旅游业用地服务监管的政策:

1、做好确权登记服务

各地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要求,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坚持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少办证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积极做好旅游业发展用地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晰产权、保护权益,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必要的产权保障和融资条件。

2、建立部门共同监管机制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和使用管理应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其他相关区域保护发展建设等规划,不符合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新供旅游项目用地,将环保设施建设、建筑材料使用、建筑风格协调等要求纳入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提出条件的政府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取得者签订相关建设活动协议书,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及时总结旅游产业用地利用实践情况,积极开展旅游产业用地重大问题研究和探索创新。

3、严格旅游业用地供应和利用监管

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不得批准。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经营项目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应。

6. 特色小镇中的建设用地有比例规定吗

不同类型及各地情况不一,肯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特色小镇用地政策

梳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特色小镇(示范镇、重点镇)的用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措施:

1、在建设用地计划中保证或优先安排,如重庆市专项下达特色小镇示范点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福建省国土厅对每个特色小镇各安排100亩用地指标。

2、奖励和惩罚用地指标。天津对如期完成年度规划目标任务的,市里给予一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奖励。浙江对如期完成年度规划目标任务的,省里按实际使用指标的50%给予配套奖励,其中信息经济、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类特色小镇按60%给予配套奖励;对3年内未达到规划目标任务的,加倍倒扣省奖励的用地指标。

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湖北省2017年起单列下达每个特色小(城)镇500亩增减挂钩指标。陕西省政府为每个重点示范镇提供1000亩土地增减挂钩指标。

4、利用低丘缓坡、滩涂资源和存量建设用地。

5、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6、过渡期按原用途使用土地。如福建省和湖北省的新业态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7、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和租赁。如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以土地入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等方式有序地进行农家乐、牧家乐、家庭旅馆、农庄旅游等旅游开发项目试点。

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7. ◆旅游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管理政策研究

该项目是国土资源部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其目标是针对旅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于用地政策和制度创新的迫切需求,从“土地利用总量控制、供需双向调节、差别化管理”的新时期土地管理目标要求出发,借鉴国内外的政策探索与实践经验,立足产业用地配置问题,开展前瞻性的跟踪研究,及时提出旅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用地政策建议,为通过土地政策促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及土地资源管理方式转变提供决策参考。

项目开展了国外旅游产业用地管理的政策和实践研究、发达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用地政策和实践研究;实施国内旅游产业用地管理实践调查,及时跟踪国内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动态,全面了解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的主要思路和“十二五”时期重点布局的产业门类的发展规律和形态,科学开展“十二五”国家重点布局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特点和规模需求预测分析,总结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土地政策的差别化管理需求,提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配套的用地政策建议。

项目首次系统地开展了我国新兴产业用地政策研究,探索提出规划计划配置空间机制、刚柔相济的供地节地模式,前瞻性地提出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用地政策建议,形成了《旅游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管理政策研究报告》和相关调研报告。这些成果较为全面地评析了新形势下旅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管理政策,探索了在“土地利用总量控制、供需双向调节、差别化管理”要求下,建立旅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开发利用和调控的政策思路,为通过土地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了决策参考。其中部分政策建议已经形成政策,开始指导实践。

8. 占地1.2万亩的旅游景区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大概多少

按照土资源部抄、农业部土资发【袭2014】127号文件《关于进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通知》规定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附属设施用规模原则控制项目用规模5%内超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附属设施用规模原则控制项目用规模7%内(其规模化养牛、养羊附属设施用规模比例控制10%内)超15亩;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规模原则控制项目用规模7%内超10

9. 你好,请问旅游用地能进行房地产开发么有没有比例限制

不可以的。

国土资源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印发了《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还提出5条管理措施:

1、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用途管制;

2、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即在风景名胜区除符合规划和依法可以划拨供应土地的项目外,不得向需有偿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供应土地。

3、严格执行土地价格政策;

4、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不得为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修改相关规划;

5、严格旅游设施用地改变规划用途管理。

(9)旅游产业发展用地比例扩展阅读

房地产开发条件有以下:

1、开发主体合法

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应取得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条件设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2、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主体必须通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合法途径(出让和划拨),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必须权属清晰,房地产开发主体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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