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强制定发展旅游有关政策
① 国家用来对新疆旅游业发展政策有哪些
新疆具有丰富而独特的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业的前景十分广阔。改革开放以来,新疆旅游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旅游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旅游产品日益丰富,旅游业在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促进对外开放,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旅游业正在成为自治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最具发展潜力的优势产业之一。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国家加大了旅游业向西倾斜的力度,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这些,都极大地促进新疆旅游业的发展。同时,也应该看到,新疆旅游业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与旅游发达省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与新疆丰富而独特的旅游资源优势相比,优势和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为进一步加快新疆旅游业发展,特做以下决定:
一、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旅游业是当今世界发展最快、前景最广的新兴产业之一。
中央决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加快新疆旅游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决定将旅游业列为全区经济发展具有优势和潜力的产业,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增强机遇意识、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充分利用新疆的区位、资源和市场优势,尽快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利用旅游业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地区经济的整体发展,努力实现从旅游资源大区向旅游强区的跨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精神为指导,实施以政府为主导、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大旅游发展战略。依托资源优势,大力开发和发展名牌旅游产品,最大限度地促进旅游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的转化,增强旅游业的产业带动和辐射功能,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全区国民经济最具活力的支柱产业,以旅游业的大发展推动自治区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治旅,实施以政府为主导,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发展战略。
2、坚持以国际旅游为先导,边境旅游为支撑,国内旅游为基础的发展方针;
3、坚持把旅游业作为最具发展潜力的支柱产业加以培育,形成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的发展格局;
4、坚持统一规划、整体设计、突出特色、重点开发,大力开发特色旅游精品;
5、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开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良性循环的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模式。
二、加快旅游业发展的目标
(四)总体目标。在2005年把新疆建成我国连接中亚和欧洲的重要国际旅游地区,旅游总收入排名进入全国中上水平,成为21世纪初全国旅游最具活力、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以"丝绸之路"为主线,树立起新疆旅游的国际品牌形象,使高品位的自然景观和浓郁的民族风情文化景观成为享誉海内外的旅游精品,新疆旅游在国际国内旅游市场的整体形象和占有份额大幅度提高,旅游设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达到全国一流水平,重点旅游景区间形成快捷、安全、高效的旅游交通网络,旅游经济总量和实力明显提高。到2010年,旅游产业实力进一步巩固、壮大,实现从旅游经济大区向旅游经济强区的历史性跨越。
(五)旅游经济增长目标。到2005年,实现旅游发展倍增计划。
国际国内旅游总收入年均增长10.9%,达到136.82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当年全区GDP的7.45%以上。其中:接待海外旅游者人数年均增长7.9%,达到38.64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年均增长9.5%,达到1.64亿美元;国内旅游者人数年均增长9.5%,达到1338万人(次),国内旅游收入年均增长11%,达到123.21亿元人民币。
(六)旅游产业发展目标。大力开拓入境旅游客源市场,到2005年,在保持独联体、日本、美国、韩国等国入境者稳定增长的情况下,东南亚、欧洲、中东市场得到进一步开发。国内旅游客源市场不断拓展,全年旅游接待人数超过100万人次的地区达到6个,超过300万人(次)的地区达到4个。旅游星级宾馆超过400家,力争3至4家国际旅行社进入全国百强国际旅行社,2至3家国内旅行社进入全国百强国内旅行社,2家旅游企业公司成为上市公司。
三、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大力开发特色旅游产品
(七)进一步加快发展以五大旅游区为重点的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喀纳斯生态旅游区应以加快开发喀纳斯湖、白哈巴河、乌伦古湖等生态旅游为重点;以天池和博斯腾湖为重点的风景旅游区,应建成观光、休闲、度假为主的旅游目的地;以吐鲁番为重点的古文化遗址旅游区,应围绕丝绸之路,深入挖掘古文化遗址的深刻内涵;喀什民俗风情旅游区要突出浓郁民俗、民风、民情的渲染;伊犁塞外江南旅游区以伊宁市为中心,加快那拉提、唐布拉景区建设,成为观光、休闲、度假的旅游胜地。
(八)加快旅游名城建设步伐。2005年前,把乌鲁木齐、吐鲁番、库尔勒建成国际知名旅游城市;把喀什、伊宁、哈密、阿勒泰、阿克苏、石河子、克拉玛依、昌吉等市建成全国优秀旅游城市。2010年,把乌鲁木齐、吐鲁番、库尔勒、阿勒泰、伊宁、喀什建成社会文明、环境优美、功能齐全,交通便捷的国际旅游城市。
(九)开发建设旅游精品线路。以"丝绸之路"为主线,以"三线"为骨干,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大旅游线路网络。重点建设、推出的"三线"是:吐鲁番-库尔勒-塔中-和田-喀什线,主要以体验民俗风情、历史访古、长寿文化、探险、观光、考察为主;乌鲁木齐-天池-克拉玛依-乌伦古湖-喀纳斯湖线,主要以生态观光、工业旅游、休闲、度假为主;乌鲁木齐-奎屯-乔尔玛-那拉提-巴音布鲁克-金沙滩-乌鲁木齐线,以农业旅游、休闲、观光、考察为主。同时,继续抓好旅游购物、冰雪风光、商务旅游、都市风光、探险考察、民俗风情旅游等多功能精品线路的推广。
(十)开发名牌旅游产品。要坚持面向世界、面向市场、统筹规划、围绕重点、突出特色、合理布局的原则,尽快开发建设一批在国内外影响大、特色鲜明的旅游产品。2005年前,把天池、喀纳斯、葡萄沟、南山西白杨沟、金沙滩等建成成熟的、与国际接轨的世界级旅游精品;2010年前,全区重点旅游地州市均有1至2个世界级或国家级旅游精品。
四、加大宣传促销力度,大力拓展旅游客源市场
(十一)大力拓展海内外旅游市场。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充分利用新疆向西开放的地缘优势,继续巩固、拓展与中亚、西亚及巴基斯坦等国家和地区的旅游购物市场,着力开发美国、日本、韩国、西欧市场,努力扩大台港澳市场,形成多元化的入境客源市场格局。积极发展国内旅游,加强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周边省(区)旅游市场的协作,重视挖掘区内客源市场潜力。
(十二)办好旅游节庆活动。大力开发、发展会展旅游、商务旅游、农业旅游、工业旅游、都市旅游、生态旅游、文化旅游、节庆旅游等新兴旅游市场,积极申办、组织各种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展览、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借势造市,形成良好的旅游效应。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努力把乌鲁木齐"乌洽会"、吐鲁番葡萄节、博州那达慕大会、喀什达瓦孜等办成国际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旅游节庆活动。
(十三)重视旅游整体形象的包装和宣传。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要把宣传新疆旅游整体形象作为对内、对外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单位要与旅游部门密切配合,开辟旅游专栏节目,并积极向中央新闻单位和国内外传播媒体输送、交流宣传新疆的旅游节目,重点推出新疆旅游名牌。各级外宣、外事、旅游、文化、新闻、影视等部门要积极邀请国内外新闻记者、旅行商及名人名家等,到新疆重点旅游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和采访,尽快提高新疆旅游产品的知名度。
(十四)完善旅游宣传促销手段。运用影视、歌曲、广告、互联网等多种宣传促销形式,提高宣传促销的影响力、覆盖面和科技含量,增强旅游宣传促销实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各旅游单位参加国内外旅游交易会及各种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旅游界的合作。简化赴海外促销人员审批程序,实行一年申请、一年有效的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在主要客源国(地区)设立旅游宣传促销窗口或办事处,与国家旅游局驻外办事处密切合作,努力推销新疆旅游品。
五、强化旅游管理,提高综合服务水平,不断改善旅游环境
(十五)加快旅游法制建设。抓紧制定、完善地方性旅游法规和政府规章,建立健全旅游法制体系。健全旅游行政执法体系和质量监督网络,尽快组建新疆旅游执法大队,提高旅游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全区统一的旅游投诉电话系统,及时受理投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进一步调整、充实旅游发展规划。要按照自治区"十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继续抓紧做好全区《旅游发展规划》的充实完善工作。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特色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旅游发展规划,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旅游景区(点)的永续利用。
(十七)认真做好旅游开发项目的立项工作。对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旅游开发项目,要积极争取列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要统筹考虑旅游开发项目,对那些符合新疆旅游投资导向、特色鲜明、具有一定规模的旅游项目,要优先纳入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予以积极支持。自治区计划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旅游规划和项目管理工作。各地在制定国民经济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基建技改计划时,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旅游项目建设资金,加大对重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旅游基础设施国债项目要按照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十八)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全区各地和重点旅游地区政府要建议旅游市场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处理旅游市场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十九)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旅游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实责任制,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重点旅游区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旅游企业、旅游景区(点)都要制定旅游安全事故紧急处理预案;以110、120为中心建立社会联动系统,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和其它突发事件。
(二十)加速形成旅游社、旅游饭店、旅游定点企业的规范服务标准。加强旅游企业服务质量规范管理,牢固树立服务质量第一的观念。强化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管理,规范导游解说和团队运作。加强星级饭店评定工作,将更多的旅游饭店纳入星级饭店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继续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经验,提高新疆饭店管理总体水平。切实加强对旅游购物等定点单位和旅游车辆的管理。
(二十一)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国家级旅游区(点)。在继续巩固和发展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市、库尔勒市等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创建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创建城市范围,力争早日将喀什市、阿勒泰市、伊宁市创建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在全区重点旅游市、县开展建设"旅游强市(县)"活动,进一步提高城市的旅游经济实力和在全国的知名度。积极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工作,规范景区景点的设施标准、服务质量,争创国家颁布的"A"级旅游景区(点),进一步提高旅游景区(点)的综合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二十二)加速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建立旅游人才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区内院校旅游专业的办学优势,加快培养高、中级旅游管理人才和实用人才,优化旅游行业队伍的学历和职称结构。采取多种形式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建设。抓好旅游企业重点是星级宾馆和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工作,健全员工持证上岗制度,到2005年,旅游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达到80%以上。
(二十三)营造良好的旅游大环境。实施旅游畅通工程,各执法检查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途中拦截检查旅游车辆,旅游城市要为旅游车辆入城提供方便。加强旅游城市、旅游景区(点)和旅游沿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居民文明程度,共同塑造和维护新疆旅游的良好形象。
(二十四)认真做好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工作。要严格制定科学的开发和保护方案,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决杜绝对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盲目开发、低水平开发和破坏性开发,努力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十五)大力发展边境旅游。要充分发挥旅游中心城市和边境口岸的地缘优势。
通过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着力改善边境旅游环境,规范市场秩序,逐步建立与边境旅游相适应的市场体系和服务功能。
六、围绕旅游发展加速交通建设,完善旅游配套功能
(二十六)加快旅游航空交通建设。把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建成西部国际旅游的主要进出口岸,形成连接主要旅游客源国、省内外重点旅游城市及旅游景区的旅游航空网络。围绕主要客源国市场开拓,积极开辟乌鲁木齐至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及欧洲等国际航线。围绕重点旅游景区加快区内航空支线建设。
(二十七)建成高等级旅游公路网络。围绕重点旅游区和旅游精品线路建设,尽快形成乌鲁木齐至各主要旅游城市、旅游景区,以及旅游城市、旅游景区间的高等级旅游公路网络。交通部门要在重点旅游区和旅游线路上增开旅游客运专线。加快建设乌鲁木齐-托克逊-库尔勒、奎屯-伊宁高等级公路;改造升级伊宁-新源、奎屯-乔尔玛-巴音布鲁克-金沙滩、阿克苏-库车-库尔勒、喀什-红其拉甫、阿图什-喀什-奥依塔克等干线公路及旅游公路。
(二十八)发展铁路旅游运输网络。围绕西部大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提高兰新铁路线路的利用率,尽快形成新疆与内地省(区、市)旅游城市、乌鲁木齐与区内旅游城市的铁路旅游运输网络。提高旅游列车档次和运行速度,增开"朝发夕至"豪华舒适的旅游专列。
(二十九)完善旅游配套功能。各地、各部门要通力配合,尽快完善旅游城市、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交通沿线的通信、邮政、电力、银行、医疗、供水、餐饮、环保等服务设施和功能。彻底治理旅游景区(点)脏、乱、差现象,加快公共厕所工程建设,坚持"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风景区(点)、旅游线路沿线的加油站、停车场等没有建立规定水冲厕所和环保厕所的,旅游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
七、实行政策倾斜,扶持旅游业发展
(三十)进一步加大对旅游业的支持力度。自治区计划、财政、旅游等部门要积极想办法争取国债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计划、财政部门要确保自治区每年260万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00万元旅游发展基金和200万元旅游宣传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以此为基数每年递增15%。各地也要不断加大对旅游业的财力支持。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上市发行股票等方式进行融资。
(三十一)充分发挥口岸优势,搞活边境旅游。要进一步简化出入境手续和旅游购物通关检验手续。要利用新疆与哈萨克斯坦口岸边民互市免签证的便利条件,不断扩大旅游购物贸易,并在税费征收上予以优惠。外汇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商业银行在定点旅游购物市场、边境口岸设立外汇兑换点,为游客提供方便,防止外汇流失或进入黑市进行非法交易。自治区外办、公安等部门要继续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我方人员赴哈方边境地区进行"一日游"或"多日游",以及在新疆主要城市和重点边境口岸对境外游客实行72小时免签证和落实签证有关政策。对于赴海外旅游促销人员的审批,实行一次申请、一年有效的办法。同时,抓紧新增13个开放县(市)的有关报批工作。
(三十二)充分发挥市场价格机制作用,合理运用旅游景区(点)票价调节淡旺季游客流量;民航部门要加大民航机票分季节、时段、航线进行差别定价的力度。
(三十三)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各地要加大对旅游宾馆、饭店缴纳各种费用情况的检查清理力度,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该减少的要减少,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
(三十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旅游投资者解决在项目开发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对经营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认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缴生产经营场所房产税。对旅游经营项目用地,只收征地费,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费。
(三十五)继续大力推进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旅游强县"活动。对人选的旅游城市,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在基础设施项目立项、资金投入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三十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各种经济成份在新疆投资旅游建设、兴办合资旅行社和其他旅游企业。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国家、集体、部门、企业、个人一齐上,内外资一起上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方方面面的人力、物力、财务投入旅游业,努力扩大旅游发展规模,积极完善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有关部门要认真筛选好的旅游设施项目并争取进入国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外商进行投资。鼓励新疆旅游企业参与国内区域性经济合作,加强与区外旅游企业的合作交流。
(三十七)鼓励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和旅游商品;对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的经营者享受免征3年所得税的政策。
八、切实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领导
(三十八)各级党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旅游业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政府主导型的旅游业发展战略,加强对旅游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和支持力度,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难点、"热点"问题,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进一步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行业的管理职能。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旅游产业意识,主动配合旅游部门工作,增强为发展新疆旅游业服务的意识,切实转变观念,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从各方面支持旅游业的发展。
(三十九)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要严格实行旅行社准入制度,凡未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要不断规范旅行社、导游人员的经营行为,健全投诉机制,完善处理程序,提高投诉结案率,依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产品和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无照经营旅游业务、扰乱旅游市场的行为。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旅游消费,坚决抵制和严厉打击"黄、赌、毒".
(四十)加强旅游安全和卫生保障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旅游安全工作,切实做好旅游区(点)和旅游城市的社会治安、交通管理、卫生防疫等工作。要建立预警联动系统;制定旅游安全、消防事故紧急处理预案,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防止旅游意外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旅游者安全。
(四十一)自治区旅游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发挥其宏观协调作用,坚持例会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全区旅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自治区人大要抓紧制定《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治区旅游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强化行业自律。
② 最新《旅游法》对旅游业有哪些规定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③ 想从事乡村旅游行业需要加强哪些政策知识类别就可以了,谢谢
1.要从产业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营造有利于乡村旅游
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当地整体旅游规划和管理的范畴,加强分类指导。通过整体旅游规划的制订,把乡村旅游的发展纳入到科学化、规范化的框架下,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能够大大提高投资的效率。
5.必须发挥依靠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避免政府在其中大包大揽,要充分调动市场各主体的积极性,使乡村旅游在经营上更加灵活多样,在机制上更加充满活力,在服务上更加贴近市场需求。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兼顾生态、人文、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效益。
从事乡村旅游的开发和经营:
1.要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关系,按照均衡兼顾的原则,对开发和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努力形成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互相促进的良性发展格局。
2.正确处理旅游开发与耕地保护的关系,优先发展不占或少占耕地的休闲农业项目,要在节约、集约上下工夫,要充分利用我市现代农业园区、现代设施农业示范区等集中型农业园区开发农业旅游项目,利用大型设施农业发展休闲旅游农业。努力走出一条既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又节约资源的发展道路。
3.要正确处理农民主体与社会参与的关系,坚持以农为本、农民主体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保护农民利益的机制体制。突出农民主体地位,拓宽社会参与、支持的途径和方式,培育或者引进新型农民群体,引导人才、资金、土地等要素流向休闲农业,实现乡村旅游上水平、上层次、上规模和可持续发展。
④ 旅游产业政策的旅游产业政策的制定
旅游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产业政策的指导,也离不开旅游产业政策所创造的良好外部环境。因此,制定旅游产业政策对旅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旅游产业政策的必要性
1.制定旅游产业政策,有利于旅游业产业地位的确定
旅游业的产业地位是指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旅游业的产业地位将对旅游业的长远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只有在产业地位明确的情况下,旅游业才会受到相应的重视,才能找到正确的发展方向。旅游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就是确定旅游产业的地位,因此,制定旅游产业政策,有利于旅游业产业地位的确定,对旅游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2.制定旅游产业政策,有利于创造旅游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旅游业是一种综合性行业,涉及行业众多,参与部门广泛,需要协调各种关系,协调各部门的功能,单靠旅游部门的力量显然难以胜任。旅游产业政策是一种国家层次的经济发展政策,从宏观的角度对旅游业的发展进行政策性的引导,并调控旅游产业与金融、财政、文化、交通等产业部门的关系,从而有利于创造旅游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3.制定旅游产业政策,有利于充分发挥旅游业的功能和效益
制定旅游产业政策,可以通过政策引导来间接调控旅游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节奏,有利于旅游产业避害趋利、良性营销,最大程度上获得旅游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制定旅游产业政策,有利于旅游业内部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制定旅游产业政策,还可以帮助调整旅游产业的内部结构,协调产业内部各行业和各部门的关系,划分部门职能,促进部门协作,建立旅游产业内部的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发挥旅游业的潜力,达到旅游业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
(二)制定旅游产业政策的原则
制定旅游产业政策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有效调整经济结构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对旅游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因此,旅游产业政策要有明确的针对性、相对的稳定性和适度的前瞻性。
1.旅游产业政策要符合旅游业发展的客观规律
不同产业有不同的发展规律,旅游产业政策也要针对旅游业的发展规律来制定。在产业政策制定的过程中,要研究旅游市场,并参考其他国家旅游业发展中的历史经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避免影响旅游业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
2.旅游产业政策要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状况
由于经济基础、自然条件存在差别,各国旅游业发展的水平就有所不同,旅游产业政策的具体内容也势必存在差别。旅游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旅游业的产业地位较高,相应的旅游产业政策也就表现出旅游发展的核心倾向。而旅游业发展不成熟、旅游产业地位较低的国家,旅游产业政策体系也必定是不成熟的。因此,旅游产业政策的制定,必须以国民经济的总体水平为基础,以旅游业的发展程度为依据,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确保政府职能与市场机制的协调关系。
3.旅游产业政策要有一定的前瞻性
旅游市场的变化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当前,世界经济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有可能引起国际旅游市场变化的因素也大为增加,在此背景下,为了保证旅游产业政策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旅游产业政策就必须要有一定的前瞻性。
在制定旅游产业政策时要重视对旅游市场的研究,从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出发,对旅游市场的发展动向进行预测,突出重点,适度超前,保证旅游产业政策对旅游业实践的指导意义。
4.旅游产业政策要有必要的保障措施
旅游产业政策的贯彻执行,必须要有一定的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来加以保障。旅游业是一种依托性比较强的行业,旅游产业政策的规定,必须具备比较强的约束力。除了原则性的规定外,旅游产业政策中还应当包含一定的硬性规定,如旅游业的投入产出要列入国民经济的规划、旅游业的法制建设等。只有将发展方向与保障措施结合在一起,才能使产业政策真正发挥导向和指针的作用。
⑤ 国家对旅游项用地有哪些优惠政策
国家对旅游项用地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
1、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
2、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3、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4、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娱乐康体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确定。
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5、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
要高度重视旅游厕所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文明窗口地位和基本公共服务作用。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按照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各地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粪便处理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支持在其他项目中配套建设旅游厕所,可在供应其他项目建设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旅游厕所产权关系。
二、明确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
1、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支持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旅游设施。
2、促进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有序发展
按照“市场导向、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绿色运营”原则,加快制定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新建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用地,应当满足符合相关规划、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完备、建筑材料环保、建筑风格色彩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协调等条件。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3、支持邮轮、游艇旅游优化发展
新建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现有码头增设邮轮、游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现有土地权利类型不变;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4、促进文化、研学旅游发展
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5)应加强制定发展旅游有关政策扩展阅读
加强旅游业用地服务监管的政策:
1、做好确权登记服务
各地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要求,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坚持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少办证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积极做好旅游业发展用地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晰产权、保护权益,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必要的产权保障和融资条件。
2、建立部门共同监管机制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和使用管理应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其他相关区域保护发展建设等规划,不符合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新供旅游项目用地,将环保设施建设、建筑材料使用、建筑风格协调等要求纳入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提出条件的政府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取得者签订相关建设活动协议书,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及时总结旅游产业用地利用实践情况,积极开展旅游产业用地重大问题研究和探索创新。
3、严格旅游业用地供应和利用监管
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不得批准。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经营项目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应。
⑥ 和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
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
4、文化和旅游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5、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
(6)应加强制定发展旅游有关政策扩展阅读:
以下是规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规,均来自于文化和旅游部:
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
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
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4、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
5、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
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⑦ 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哪些发展农家生态旅游的相关政策
(1)1998年,国家旅游局开展“华夏城乡游”旅游年主题活动,“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做农家活、看农家景”成为农村一景,休闲农业旅游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方向之一。休闲农业主要有科技观光体验、休闲度假、生态旅游、垂钓餐饮等几种类型。科技观光体验通过先进的现代科技的宣传、示范、推广,向人们展示现代农业的风采,体现现代农业的乐趣。休闲度假型为游人提供休憩、游乐、就餐、住宿等服务,满足游客回归自然、享受宁静安逸生活的消费需求,让游人尽享生态自然之美、农家风情之乐。生态旅游型以绿色、生态、自然的农业产业带和农业资源为载体,为游客提供观光赏景、采摘、游玩等项目,使人们领略到生态农业的大自然情趣。垂钓餐饮型是一种功能较为单一的休闲农业,凭借其富有地域特色和独到的资源优势,为人们提供垂钓、捕捞、加工等服务,让游客品尝原汁原味的农家菜,体验淳厚的农家风景。
(2)1999年,由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主办的“中国生态环境游”启动。该活动以“99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为契机,秉承“人与自然——迈向21世纪”的世博会主题,确定了自己的主题:“走向自然、认识自然、保护环境”,宣传口号有:
①走向自然,认识自然,保护环境;
②返璞归真,回归自然;
③生态环境游——时尚的选择;④青山秀水探净土,清风明月近自然。
1999年,国家旅游局同有关部门逐步规划开发,建设了一批生态旅游区。目前,我国生态旅游形式已从原生的自然景观发展到半人工生态景观,旅游对象包括原野、冰川、自然保护区、农村田园景观等,生态旅游形式包括游览、观赏、科考、探险、狩猎、垂钓、田园采摘及生态农业主体活动等,呈现出多样化的格局。
(3)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五千年的历史文明传承,培育了中国人民勤劳勇敢、淳朴善良的传统美德,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生活方式、饮食习惯和民间习俗。丰富多彩、富有特色的中国百姓生活已成为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构成了极富人文价值的旅游资源。据此,国家旅游局将2004年旅游主题确定为“中国百姓生活游”,并指出:中国的百姓生活独具东方特色,无论是民居、饮食、服饰,还是娱乐、节庆和风俗,都体现了五千年来中华民族为自由、独立与解放而英勇奋斗的光辉历史,体现了中华民族良好的精神风貌和道德情操。确定百姓生活游的主题,目的就是让海外旅游者深入中国的社会、深入中国的实际,去体会独具特色的中国百姓生活,体察和学习中国劳动群众创造的优秀文化。
(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200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做好‘三农’工作”的战略安排,更好地发挥旅游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优势和作用,国家旅游局将2006年的旅游主题确定为“2006年中国乡村游”,宣传口号为“新农村、新旅游、新体验、新风尚”,要求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和各类旅游企业认真贯彻上述精神,紧密结合本地旅游业发展实际,将“旅游产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本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进一步加强旅游宣传和农业旅游、农家生态旅游产品项目的开发,以推动农家生态旅游更快更好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贡献。
(5)2007年3月20日,国家旅游局与农业部签署了关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家生态旅游发展合作协议。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充分利用“三农”资源发展旅游业,全面拓展农业的功能和领域,积极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决定共同推进农家生态旅游工作,“十一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共同组织实施农家生态旅游“百千万工程”,建成具有农家生态旅游示范意义的100个县、1000个乡(镇)和10000个村,使已有农家生态旅游项目得到明显提升和完善,基本形成种类丰富、档次适中的农家生态旅游产品体系和特色突出、发展规范的农家生态旅游格局,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旅游消费的需求。同时,通过发展农家生态旅游,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城乡统筹发展,为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双方决定,成立全国农家生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与工作机构,共同承担农家生态旅游发展的调查研究、组织推动、工作指导、服务协调、政策研究、规范管理、典型推广等工作。近期将重点在发展现代农业“一村一品”、改善农村基础设施、营造农家生态旅游发展环境等方面开展合作。期望通过5年努力,使我国农家生态旅游的辐射范围进一步扩大、旅游项目进一步拓展、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实现农家生态旅游与新农村建设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6)2009年,国家旅游局将全国旅游主题确定为“中国生态旅游年”,主题口号为“走进绿色旅游、感受生态文明”。并指出:近年来,我国生态旅游快速发展,业已成为一种增进环保、崇尚绿色、倡导人与自然高度和谐的大众化旅游产品类型,深受海内外游客喜爱。举办2009中国生态旅游年,旨在进一步加大生态旅游产品推广力度、广泛宣传环境友好型旅行旅游理念、大力倡导资源节约型旅游经营方式、切实满足不断升级的旅游消费新风尚,把我国旅游业建设成为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绿色产业。要求各级旅游部门以“2009中国生态旅游年”为主线,在产品开发、市场推广、经营管理、消费引导等关键领域和重要环节,丰富生态内涵、提升生态品质、强化生态关切,做好主题演绎和口号宣传,切实营造出关注、参与、推动生态旅游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这一系列政策,为旅游部门发展新型旅游业指出了新方向;对广大农村来说,是发展农家生态旅游的新机遇。农家生态旅游作为生态旅游发展的最具规模、最有代表性的形态,对促进我国旅游发展,实现旅游大国向旅游强国的跨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⑧ 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旅游经济政策
1.建立健全规范旅游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主体的经营权利和义务是其从事经济活动必备的前提和条件。因此,为了保证旅游活动中各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各市场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使旅游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已颁发了《企业法》、《公司法》及有关旅行社、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旅游车船等方面的法律和规定,对规范旅游企业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对旅游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因而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行为的规范和权利保证仍然十分薄弱,急需建立健全规范旅游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体系,创造一种平等竞争的旅游市场环境和旅游法制环境,真正确立旅游者守法消费、旅游企业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切实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权利。
2.建立健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法律体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各旅游市场主体的活动及旅游市场机制的运行都要求有正常化、规范性的旅游市场秩序,包括规范旅游市场的进出秩序、旅游市场的竞争秩序和旅游市场的交易秩序等,否则就会阻碍旅游市场机制和功能的有效发挥。从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看,急需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秩序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三方面:其一,有关旅游市场进出的法律,即对各旅游市场主体进出市场的审查、成立、管理、破产等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使所有旅游市场主体的全部活动都有规范性的法律依据;其二,有关旅游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即以旅游市场活动为中心,制定有关旅游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使各旅游市场主体平等地进行交易活动,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其三,有关旅游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即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促进旅游市场交易方式规范化、交易行为公平化、交易价格合理化,从而规范旅游市场的交易秩序,维护各旅游市场主体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规范旅游宏观管理的法律体系
政府对旅游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把政府宏观调控和管理建立在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的基础上,有效发挥旅游市场机制和功能作用,促进旅游经济健康持续地发展。从目前我国对旅游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看,应建立健全对旅游市场有关旅游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体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制定加强旅游宏观调控的法律,促使价格、税收、外汇、信贷、开发建设等方面的管理法制化,既保证国家对旅游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又为旅游企业经营的规范性、灵活性、自主性提供法律保障;其二,进一步完善旅游涉外法规,促进旅游经济的对外开放和国际性接轨,加大旅游业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扩大交流和对外合作的步伐,使旅游业真正成为对外开放的先导产业;其三,建立健全旅游宏观管理的法律体系,规范政府行政管理行为和旅游企业经营行为,使政府行政部门与旅游企业之间的职责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切实改变目前政府行政部门与旅游企业之间的职责模糊的状况,不断提高国家对旅游经济宏观调控和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⑨ 我们应如何支持旅游业发展(政治问题)
方法:
1、通过立法确定 国家总体支持政策
政府应把旅游业发展放到更高的长一个层面上考虑。积极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财政,税收,科技创新,教育培训,人才引进等方面给旅游业更多的支持。
2、利用财税手段给予旅游业的支持
努力拓宽旅游业融资渠道。当前旅游业贷款难和担保难问题比较突出。应当从机构,体制和政策措施等方面配套入手,综合予以解决。一是鼓励国有独资,控股银行扩大面向旅游业的信贷业务摸索适合于旅游业经营特点的贷款种类和方式。二是进一步改造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和部分基金会,方宽民营银行的设立和市场准入条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多层次资本市场。我国现有的全国性交易所只有沪深两家,其中深圳交易所开办了中小企业版但远不能满足众多企业上市要求。应积极促进进入门槛较低的为中小企业[包括旅游业]融资的中小企业板市场满足这类企业的融资需要。鼓励和促进民间中小企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的发展,与此同时全面改革现有的过去由国家主办的各种协会,商会,联合会等机构。将其彻底与政府部门脱钩,建立立足服务企业的中介组织。大力发展为中小企业[包括旅游业]服务的民办中介机构,如信息,技术,咨询,培训,会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和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其行为,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律发规运作。
3、制定休假制度 为旅游提供便利
政府增加了我国传统节日的假期,一方面宣扬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另一方面为人们出行旅游创造条件
4、实现低门栅政策,包括低门栅入境和低门栅收费
为鼓励更多外国游客来中国旅游,其意义和中国货币合理贬值是一样的
⑩ 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与旅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旅游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与星级酒店、绿色饭店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3、《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4、《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5、《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
6、《绿色旅游饭店评定标准(附附录A、附录B)》
三、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7、《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9、《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四、福建省和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10、《福建省旅游条例》
(10)应加强制定发展旅游有关政策扩展阅读:
在法律层级上,除了《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我国规范旅游活动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方面,其中还有:
1、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2、规范旅行社旅游经营活动的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等。
3、规范导游和领队旅游活动的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
4、规范旅游安全的有《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
5、规范旅游纠纷处理的有《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等。
6、现行有效调整旅游活动的一般性法律还包括《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公司法》、《刑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