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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与英国旅游业发展的异同

发布时间: 2021-02-02 16:26:01

Ⅰ 澳洲和英国留学对比,有哪些差异

本科教育在国外是最被重视的。无论是找工作还是申请博士,别人最看重的是第一学历(也就是本科),如果在本科其间拿到好的成绩,那么对以后是会很有 帮助的。和国内不同,澳洲和英国一般是三年制的本科(澳洲的ENGINEERING本科一般4年),而且学位会根据成绩的好坏分等级。
在英国,三年的本科包括了授课和毕业论文,最后的成绩评定按平时授课成绩加上论文成绩作为标准。最好的学位是第一等级荣誉学士(1ST HONOUR,一般70%以上成绩),接着是2.1(SECOND UPPER),然后2.2(SECOND LOWER)还有就是3RD(3RD CLASS)。基本上在英国找工作或者继续读博士的要求是取得2.1或以上学位。
在澳洲,普通三年本科没有等级之分,而且一般并没有要求毕业论文,只要成绩通过了,学分拿够了就会有学位。对于成绩好的会在毕业证书上加上GRADUATE WITH
DISTINCTION。但是在这三年本科之上可以加读一年荣誉学位年(HONOUR YEAR)。这一年会一半时间上课一半时间做论文,毕业后按成绩和论文好坏评定等级。等级评定与英国相同。这一年并不是随便可以就读的,一般成绩好的学生 会收到学校的邀请加读这一年(通常会有奖学金)。在澳洲找工作或者读授课式研究生并不需要加读那一年,只要三年本科成绩好就可以直接升读。 授课式研究生 在英国,授课式研究生一般为一年的MSC、MA学位,一般是10月初开学。每年3个学期。课程包括了授课和论文,要取得这个学位就必须两个部分同时 通过。在授课方面,可以从众多的课程里面挑选自己喜欢的。其中有些课程可能会和本科生一起上课,但是在考试时候的难度还是会有所区别,研究生的要求会比本 科的要求高,所以考试相对比本科的难。至于论文,一般是在最后一个学期开始有大概三个月的时间去完成。前两个学期授课,最后一个学期写论文。在写论文的过 程中要收集不少的资料或者做一些研究,所以可以说在写论文的过程中多少会有了写研究经历,感觉还是很受益的。 在澳洲,授课式研究生一般为1年半到2年,每个学校都有所不同。澳洲的授课式绝大部分不需要完成论文,换句话说只要完成授课的课程拿到学分就可以毕业。
澳洲1年分两个学期,每年2月和7月2次入学。专业课每年8门,必修课每年也是8们。一年是48个学分。 教学模式 国内一般需要完成期末考试并通过,那么就可以通过该门课。但是在澳洲和英国,除了完成一门课的期末考试,还必须要完成平时的ASSIGNMENT和LAB。不只是有理论(LECTURE+TUTORIAL)联合实际(LAB SESSION),还有ASSIGNMENT逼着你去做。所以临时的突击在澳洲和英国不太通用。
留学工作机会 在英国,一般MSC毕业可以申请过度签证在英国找工作。如果有公司接收,那么该公司就会帮你办理工作签证,让你长时间留在英国为该公司工作。在英国平均年薪起薪大概2万5左右一年,好点的投行有4万以上甚至根据职位不同会更高。
在澳洲,一般公司很少帮你办理工作签证,相反,他们会要求有澳洲居民身份(PR或者CITIZEN)才可以申请他们公司的工作。众所周知,澳洲办理 移民相对容易,所以在澳洲读书的同学基本是办理了移民再找工作的。澳洲平均工资起薪大概4万左右澳币,好点的可以有6万甚至8万。
学费 澳洲大学本科是1.5到2.5万澳币每年,换算成人民币就是10万到15万每年。生活费使馆规定是1.8万澳币每年,换算成人民币就是11万人民币。 英国本科是0.9到1.2万英镑,换算成人民币就是9到12万人民币。生活费伦敦地区是1万英镑,非伦敦地区是8000英镑每年。换算成人民币就是8到10万人民币每年。 英国和澳洲(澳大利亚、新西兰)同属英联邦系统,从文化和历史的角度看渊源很深,两者在教育体制上也有着很多的相同点和包容性。在基础教育和高等教 育方面,英国和澳洲都强调引导型教学,注重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面对同样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澳洲教育和英国教育,很多学生在选择留学时常常举棋不定。
综合教育水准 英国是老牌的世界教育强国,其根深蒂固的教育体系有着深厚的底蕴。综合教学实力除了美国之外排在世界第二,全球前200位的名校中英国占了30多所,尤其是研究生阶段的教育更是英国的特色,一年制的紧密型学制吸引了很多来自全球的学生。 虽然澳洲的整体教育水准与英国相比处于下风,但澳洲的顶尖大学,如澳大利亚的“八所五星级名校”和新西兰奥克兰大学等名校在教育质量上堪称世界一流,而且这些澳洲大学在专业上都各具特色。因此,学生应遵循专 业、学校为导向的原则,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去适合本人求学目标的大学,不必太拘泥于国别。

Ⅱ 澳大利亚与英国的关系

澳大利亚是英联邦国家,认同一个女王,就是英国女王伊丽莎白

Ⅲ 简述澳大利亚与英国的关系 英语国家概况

1770年,英国航海家库克船长(CaptainJamesCook)发现澳大利亚东海岸,将其命名为“新南威尔士”,并宣布这片土地属于英国。
英国人首先把澳大利亚作为一个流放囚犯的地方。1788年1月18日,由菲利普船长率领的一支有6艘船的船队共1530人抵达澳大利亚的植物园湾(BotanyBay),当中有736名囚犯。八天后的1788年1月26日,他们正式在澳大利亚杰克逊港(PortJackson)建立起第一个英国殖民区,这个地方后来人口不断增长而成为澳大利亚的第一大城市悉尼,这个名字是为了纪念当时的英国内政大臣悉尼(Sydney)。每年的1月26日后来成为了澳大利亚的国庆日(AustraliaDay)。
1790年,第一批来自英国的自由民移居澳大利亚,以悉尼为中心,逐步向内陆发展,至1803年,殖民区已拓展到今日的塔斯马尼亚。澳大利亚最早的居民为土著人。
1900年全部六个殖民地的居民举行了一人一票的全民公决,用投票决定是否把六个殖民地统一成一个联邦国家,投票结果是六个地方要统一,建立起一个单一的澳大利亚联邦。7月,英国议会通过“澳大利亚联邦宪法”和“不列颠自治领条例”。
1901年1月1日,澳各殖民区改为州,六个殖民区统一成为联邦,成立澳大利亚联邦。同时通过第一部宪法。
1927年,澳大利亚首都迁往堪培拉。
1931年,英国议会通过《威斯敏斯特法案》,使澳大利亚获得内政外交独立自主权,成为英联邦中的一个独立国家。
1986年,英议会通过“与澳大利亚关系法”,澳获得完全立法权和司法终审权。

Ⅳ 英国在澳大利亚发展了什么业和什么业

畜牧业 和 采矿业
因此
澳大利亚美其名曰“骑在羊背上 坐在矿车上”的国家

Ⅳ 澳大利亚与英国“双峰”监管模式究竟有何区别

金融监管的双峰理论起源于英国,由澳大利亚于 1998 年率先开始实践并良好运行至今,而英国在金融危机后的监管体系改革中也转向了双峰监管模式,可见双峰监管模式有着独特的魅力与实践意义。通过对比两国双峰监管模式在机构设置、监管思路、双峰机构独立性等方面的不同,分析双峰监管模式的内涵与特点,以期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提供一种模式选择。
2013 年 12 月 20 日,澳大利亚财政部公布了新一轮政府金融体系调查的最终调查范围,同时任命了由David Murray AO 领导的四人调查团,标志着 2014 年澳大利亚金融体系调查( Financial System Inquiry )的正式启动。此前的金融体系调查都成为澳大利亚经济改革的主要催化剂,特别是前一次的 1997 年沃利斯调查( Wallis Inquiry ),直接引致了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澳大利亚审慎监管机构( APRA )的建立及当前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 ASIC )的形成。这些改革都促进了澳大利亚经济的稳定与增长,是金融监管机构的重塑,建立双峰监管模式更被认为是澳大利亚经受住全球金融危机考验的一大重要因素。在澳大利亚政府新一轮金融体系调查实施之际,本文再次聚焦澳大利亚的成功金融监管经验,探究双峰监管模式的特点。实际上,自 2008 年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就开始聚焦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很多国家正在考虑乃至已经采纳这种双峰监管理念,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英国2012 年开始的金融监管双峰模式改革。因此,本文将对比澳、 英两国双峰监管模式的异同,以便深入理解双峰监管模式的特点和制度设计理念,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一种模式选择。
一、 澳大利亚与英国金融监管制度概况
(一)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制度
在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框架中,监管和监督澳大利亚金融体系的职责被分别授予四个机构:澳大利亚审慎监 管 局 ( the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 )、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 the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ASIC )、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 the 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 RBA )和澳大利亚联邦财政部( the Australian Treasury )。以上四者又共同组成金融监管理事会( Council of Financial Regulators,CFR)。 虽然有多个主要监管机构,但对金融体系监管承担更多职责的是 APRA 与 ASIC,且这两个机构的权利配置正体现了双峰监管理念,故一般认为澳大利亚是 “双峰” 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
1997 年,澳大利亚政府对本国金融体系进行了全面调查,该调查由著名的墨尔本商界领袖斯坦·沃利斯( Stan Wallis)领导的委员会进行,故也称沃利斯调查,该调查对澳大利亚的金融体系改革影响重大。根据沃利斯委员会调查报告的建议,澳大利亚政府在 1998 年 7 月1 日成立了独立的审慎监管机构——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 ( APRA ),开始了 “双峰” 金融监管模式的实践。“双峰”中的另一峰——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 ASIC ),其前身是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 Australia Securities Commission),根据《2011 年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法案》 设立并履职,由此形成了具有澳大利亚特色的经典“双峰” 模式,该基本组织结构运行至今。
(二)英国的双峰监管制度
2007 年的金融危机使英国遭受重大损失,英国政府在完成了监管机构对金融危机所作反应的检讨后,开始了 “双峰” 监管模式的改革。英国财政部认为,过去几年的反思表明,三方金融监管模式(“tripartite”mode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的缺陷是英国未能预测,或者说充分应对 2008 年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英国政府致力于引入一套新的金融监管机制——该套机制有着明确目标和责任,并且以专业监管者的判断为监管核心。根据英国 《2012 年金融服务法案》 ,英国于 2013 年 4 月 1日开始了一套新的金融监管制度。
以 《2012 年金融服务法》 为标志,英国再次实现了金融监管改革的重大创新,建立起以英格兰银行为主导,宏、 微观审慎监管机制相协调、 微观监管机制相平衡的监管体制,确立了新的中央银行监管机制和双峰监管机制。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说,新监管模式意味着存款机构、 保险机构和主要投资公司都将有两类监管者,一类着眼于审慎性(即 PRA ),另一类着眼于行为(即 FCA )。而其他公司(如那些非 “al regulated” 的公司)都将单独由 FCA监管。
二、 澳大利亚与英国双峰监管模式的对比
(一)差异之一:机构设置不同
双峰监管模式起源于英国,却由澳大利亚率先践行。根据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ylor 的阐述,金融监管的目标应当是 “双峰” 的:一是实施审慎监管,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防范系统性风险;二是实施行为监管,旨在纠正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 防止欺诈和不公正交易、 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澳大利亚与英国的双峰监管模式都是基于这一理念构建起来的,基本框架都是设立机构分别负责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但在具体的监管架构设计上又有许多不同。
1.澳大利亚经典双峰模式
根据 “双峰” 理念,澳大利亚设立了两个监管机构负责主要金融监管,即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通过实施审慎监管保证金融系统稳定,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通过实施行为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这套机构设置与权力配置模式完全契合双峰理论的要求,一般称之为经典双峰。这套模式对澳大利亚来说行之有效,2008 年金融危机中澳大利亚抵御冲击的优秀表现就是有力证据,自1998 年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实施双峰模式以来一直没有做大的改变。在近日公布的澳大利亚金融体系调查最终报告中,以 Murray 为首的调查委员会同样认为,澳大利亚的监管架构无需做大的变动。
2.英国内双峰模式
英国在 2012 年的金融监管改革中,也采纳了 “双峰”监管理念,但其最终确定的监管机构设置与权力配置方式有别于澳大利亚。英国设立了 FPC、 PRA 两个机构负责以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为目标的审慎监管,明确区分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即在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的 FPC 下,再单独成立负责微观审慎监管的 PRA。
英国同样设立了 FCA 负责以消费者保护为目的的行为监管,但从整个监管框架来看,该机构的层级、 地位低于澳大利亚的 ASIC。而基于 FPC 的宏观审慎监管职权,FPC 可以向 PRA 与 FCA 发布指示( Directions)和建议( Recommendations),同时也可以先跟其他主体提出建议。由于 FPC 是英格兰银行的内设委员会,可以理解为英国金融监管双峰——PRA 与 FCA,是在英格兰银行的指导下运作,即双峰的机构层级低于英格兰银行。此外,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只负责银行、 保险公司和大部分养老金的审慎监管,而拟设立的英国审慎监管局还可以对符合特定标准的证券公司进行审慎监管,从而保留了综合监管的某些特征。 因此,相较于澳大利亚来说,英格兰的金融监管框架被称为内双峰或者准双峰模式。
3.机构设置不同的原因
相对澳大利亚而言,英国在双峰模式下的机构设置更为细致复杂,笔者认为这种差异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是设立双峰监管模式的背景不同。澳大利亚于1998 年设立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局,其改革更多的是出于金融业发展所引出的监管变革需要,是以温和的方式自发地重新安排金融监管框架。因此在双峰机构设置上,基本就是依循了 “双峰理论” 的设想,分别设立两个独立的机构负责主要金融监管活动。相比之下,英国的监管改革是迫于金融危机的压力而为,其改革基础也已形成定式的三方监管,改革的指导依据在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因而最终的监管机构设置较为复杂且更强调宏观审慎监管。
二是从金融监管传统来看。英国的双峰机构更需要一个统一协调机构——金融政策委员会( FPC )。英国的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主要是通过继承金融服务局( FSA )的原有职能而来,故两机构从金融监管传统上看需要一个统一协调机构(或者说是一套专门的协调安排机制),以实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减少监管重叠的同时也避免监管真空,保证两机构能从 “在同一机构下运行”的状态,顺利过渡到 “分拆并各自独立运行” 的状态,保持金融监管的稳定与连贯,而澳大利亚则不存在这种传统惯势。
三是两国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传统地位不同。澳大利亚中央银行一开始拥有强大职能,不仅行使中央银行职权,同时还作为商业银行从事商业运作。审慎监管局成立之初就是为了分拆央行权利,在机构设置上自然形成了双峰机构与央行并立的局面。与此相反,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自 1694 年成立以来不断扩大职权,逐步成为金融系统的稳定器,在整个英国金融监管中一直扮演主要角色。再加上英国改革前,英格兰银行就是金融监管的核心监管力量之一。在新的监管框架中,分别负责金融监管两大目标的 PRA 与 FCA,在履行监管职责时自然离不开央行的督导与监控。
(二)差异之二:审慎监管的思路不同
1.澳大利亚——以风险为基础( risk- based approach)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一直强调,要通过有力的且有前瞻性的监管来完成其法定职责。APRA 认为,只有当监管以风险为基础(risk- based),同时又关注结果(outcomes- focused)的时候,才能发挥出更大的效用,相应的也有助于促进整个审慎监管框架下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根据 APRA 的解释,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思路,就是要 “以识别、 评定受 APRA 监管机构或金融体系领域中存在的最大风险为核心,然后引入监管资源和监管注意。”
其设计初衷就是为了提升监管领域内的效率和效果,即在最高风险领域实施最高强度的监管,而在低风险领域实施较低强度的监管。
2.英国——以判断为基础( judgment- based approach)
英国在 1997 年成立金融服务局( FSA )的时候采取的思路是基于原则的监管。而在 2012 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英国财政部强调,双峰模式下,审慎监管局PRA 将 采 取 前 瞻 性 的、 基 于 判 断 的 监 管 思 路( Forward- looking, judgment- based approach),并加速移除旧的应对式的监管观念。这一监管思路具体来说衍生出如下特点:( 1)主要以判断为基础,即 PRA 要主动判断,一家金融机构是否安全且稳定、 保险机构是否为投保人提供了合适保障以及公司是否能持续符合基本监管门槛;( 2)具有前瞻性,PRA 对公司的评估不仅基于当前的风险,还基于那些将来极有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而判断是否要提早进行干预;( 3)专注性,PRA 的监管特别专注于那些会对英国金融体系造成巨大风险的问题或公司。PRA正是将以上判断作为监管基础,据以识别公司内部缺陷,从而并辅以合适的干预手段。 FCA 在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时,同样也采纳了前瞻性的、 以判断为基础的监管思路。
3.监管思路不同的原因
澳大利亚提出 “以风险为基础” ,是从监管对象角度设置监管活动的原则,即在制定监管规则、 确定监管措施时,都以监管对象的风险、 监管对象对金融系统施加的风险为依据。英国提出 “以判断为基础” ,是从监管者角度设置监管活动的原则,即强调监管者在实施监管活动时要进行主动判断,判断的依据为监管对象的风险,判断的结果为是否应采取提前干预措施。
两国在审慎监管思路上的表述不同,笔者认为原因之一是英国对以前 “原则监管” 理念的反思和变革。英国在之前的原则监管思路下,强调的是被监管对象主动判断自身行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并自主采取其认为最经济合理的措施以符合监管要求,相对地,监管者就是被动地开展监管活动,较少对金融机构及其行为进行干预。这种 “低干预” 模式使得监管者对许多金融机构的风险视而不见,闹出北岩银行破产风波,也导致未能及时察觉单个机构风险积聚给整个金融系统稳定带来风险,使得英国在金融危机中损失惨重。故而在新的双峰监管模式下,英国特别提出了 “以判断为基础” 的审慎监管思路,提高监管者的主动性和干预程度。
(三)差异之三:双峰机构的独立性不同
两国机构设置上存在差异的原因,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双峰机构的独立性存在差异。双峰机构独立性的不同,使得各主要监管机构监管权力的配置存在多少、 大小之别,这必然使得两国的监管协调机制存在差别。这种独立性差异直接表现在双峰机构与本国央行的关系上。
1.澳大利亚:双峰机构独立于央行
澳大利亚的双峰——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两个机构拥有法定的独立地位,直接对政府和议会负责,相互之间,与其他主要监管机构之间,都无隶属关系。所以说,澳大利亚双峰机构与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是并行的、同级别的金融监管机构。此外,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的运作资金主要来自于它的监管对象,这也说明其在金融监管中具有很强的独立地位,不会受制于其他监管机构。
2.英国:PRA 为央行子公司
英国的双峰机构之一——审慎监管局是英格兰银行的子公司。一方面,基于股权控制关系,审慎监管局根据 《公司法》 受到母公司英格兰银行的直接控制与监督;另一方面,根据 《2012 年金融服务法》 还要受到英格兰银行内新设的金融政策委员会( FPC )的指导和建议。英国的双峰机构之一——行为监管局,其作为 FSA 的继承机构,在法律地位上虽然独立于英格兰银行,但根据 《2012年金融服务法》 的规定同样需要接受英格兰银行内金融政策委员会( FPC )的指导和建议。由此可见,英国的双峰机构与本国央行联系紧密,在英格兰银行的监督与指导下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二者的独立性小于澳大利亚的双峰机构。
三、 结语:双峰监管模式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有借鉴意义
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仍固守机构监管模式,实施 “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 ,由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保监会、 证监会共同承担金融市场的主要监管职能。但随着监管者监管态度的放松以及实践中混业经营现象的出现,分业监管制度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创新态势和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势在必行。世界上并不存在最优的监管模式,也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模式,各国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更多的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平衡结果,这就决定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绝对不是一蹴而就的,金融监管改革的成功也不会是简单变换一种模式就能够实现的。 但是,不管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如何选择,双峰监管理念都可以为之所用,因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护消费者是金融监管不可绕过的两大目标。因此,澳大利亚与英国双峰监管模式的制度设计对我国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一,在监管机构的设置上更多地考虑监管目标。双峰监管的基本理念就是:基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保护消费者的两大目标,将金融监管机构整合成两个,一个通过审慎监管实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另一个则通过行为监管实现保护消费者的目标。对此,澳大利亚的实践是:这两个机构( APRA 与 ASIC )承担主要金融监管职能,独立运作,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形成并行的金融监管格局。而英国的实践是:这两个机构( PRA 与 FCA )承担主要金融监管职能,都接受宏观审慎监管机构——英格兰银行内设的金融政策委员会的建议与指导,且PRA 为央行子公司,形成两机构在央行的监督指导下运作的监管格局。可见,同样是双峰监管模式,具体机构设置上完全可以根据本国情况做出不同安排。有鉴于此,我国在未来的监管机构整合中,也可以考虑采用双峰模式,设立独立的审慎监管机构和行为监管机构,通过两机构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层级设计和职能配置,特别是考虑两机构与我国央行的关系,进行符合我国实际的监管机构设置改革。
第二,在监管思路上注重风险指标和监管者的主动判断。在监管思路上,澳大利亚表述为 “以风险为基础” ,英国表述为 “以判断为基础” ,虽然表述不同,但都反映了双峰监管模式下监管者实施监管的指导原则——注重风险,主动判断。我国在进行监管改革时,不管模式选择和机构设置为何,其实都可以借鉴这种监管思路,依据风险评估和判断实施监管活动,既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又不致抑制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
第三,在监管机构的协调上强调信息交流与共享。从澳大利亚的监管协调机制,特别是各主要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中可以看出,监管者协调的关键就是信息交流与共享。只有在信息共享的前提下,才能避免双峰机构之间、 双峰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重复和真空,保证监管者行动的协调与统一。当然,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也包含了金融信息交流与共享的要求,相比来说不够明确和细致,没有解决交流什么信息、如何实现及时有效交流等关键问题。所以,在以后的监管制度改革中,可以参考澳大利亚双峰模式下的成熟经验,设计合适的监管协调机制,特别强调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Ⅵ 谈论一下澳大利亚和英国的地理特征

地理特征一般从地、气、水、土、生几方面来答,简单总结如下:
英国是位于西欧的一个岛国,是由大不列颠岛上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以及爱尔兰岛东北部的北爱尔兰共同组成。英国被北海、英吉利海峡、凯尔特海、爱尔兰海和大西洋包围。东临北海,面对比利时、荷兰、德国、丹麦和挪威等国;西邻爱尔兰,横隔大西洋与美国、加拿大遥遥相对;北过大西洋可达冰岛;南穿英吉利海峡即为法国。英国属温带海洋性气候。英国受盛行西风控制,全年温和湿润,四季寒暑变化不大。温带落叶阔叶林带。英国西北部多低山高原,东南部为平原泰晤士河是国内最大的河流。
澳大利亚(Australia)位于南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由澳大利亚大陆和塔斯马尼亚岛等岛屿和海外领土组成。它东濒太平洋的珊瑚海和塔斯曼海,西、北、南三面临印度洋及其边缘海。是世界上唯一一个独占一个大陆的国家。澳大利亚的地形很有特色。东部山地,中部平原,西部高原。澳大利亚的大部分国土,约70%,属于干旱或半干旱地带,中部大部分地区不适合居住。澳大利亚有11个大沙漠,它们约占整个大陆面积的20%。由于降雨量很小,大陆1\3以上的面积被沙漠覆盖。澳大利亚跨两个气候带,北部属于热带气候,每年11月-次年04月是雨季,11月到第二年的4月是旱季,由于靠近赤道,1月-2月是台风期。澳洲南部属于温带气候,四季分明。澳洲内陆是荒无人烟的沙漠,干旱少雨,气温高,温差大;相反在沿海地区,雨量充沛,气候湿润,呈明显的海洋性。

Ⅶ 澳大利亚与英国文化的相同点与差异

都归属英国文化,但是澳大利亚以前属英殖民地但后来独立了,可还属于英联邦,因此他有自己的地域文化

Ⅷ 英国与澳大利亚政体的区别

Government of Australia(澳大利亚政体)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is a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a federation and a parliamentary democracy.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was formed in 1901 as a result of an agreement between what were previously six self-governing British colonies. The terms of this agreement are embodied in the Australian Constitution, which was drawn up at a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and ratified by the people of the colonies at referenms. The structure of the Australian Government may be examined in light of two distinct concepts, namely: Federal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into legislative, executive and judiciary branches of government. Separation of powers is implied from the structure of the Constitution which breaks down the branches of government into separate chapters.

The Australian Constitution creates a federal legislature, the Parliament of the Commonwealth (Section 1). The bicameral parliament consists of the Queen and two houses, the Senate and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Section 1). Section 51 of the Constitution provides for the Commonwealth Government's legislative powers and allocates certain powers and responsibilities (known as "heads of power") to the Commonwealth government. All remaining responsibilities are retained by the six colonies, which under the Constitution became States of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Further, each state has its own constitution so that Australia has seven sovereign Parliaments, none of which can encroach on the functions of any other. The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arbitrates on any disputes which arise between the Commonwealth and the States, or among the States, concerning their respective functions.

The Commonwealth Parliament can propose changes to the Constitution. To become effective, the proposals must be put to a referenm of all Australians of voting age, and must receive a "double majority":

a majority of all votes, and
a majority of votes in a majority of States.
The Commonwealth Constitution also provides that the States can agree to refer any of their powers to the Commonwealth if they choose. This may be achieved by way of an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via referenm (a vote on whether the proposed transfer of power from the States to the Commonwealth, or vice versa, should be implemented). More commonly powers may be transferred by passing other acts of legislation which authorise the transfer and such acts require the legislative agreement of all the state governments involved. This "transfer" legislation may have a "sunset clause", a legislative provision that nullifies the transfer of power after a specified period, at which point the original division of power is restored.

In addition, Australia has several territories, three of which are self-governing: the Australian Capital Territory, the Northern Territory and Norfolk Island. The legislatures of these territories exercise powers delegated to them by the Commonwealth, and the Commonwealth Parliament retains the power to override territorial legislation and to transfer powers to or from the territories. While Australian citizens living in the Australian Capital Territory and the Northern Territory are represented in the Commonwealth Parliament, Norfolk Islanders are not represented federally.

Australia's other territories that are regularly inhabited (Jervis Bay, Christmas Island and the Cocos (Keeling) Islands) are not self-governing. Instead, these territories are largely governed by federal law, with Christmas Island and the Cocos Islands also having local governments.

The federal nature of the Commonwealth and the structure of the Parliament of Australia was the subject of protracted negotiations among the colonies ring the drafting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is elected on a basis which reflects the differing populations of the States. Thus New South Wales has 50 members of the House while Tasmania has five. But the Australian Senate is elected on a basis of equality among the States: all States elect 12 Senators, regardless of population. This was intended to prevent the Parliament being dominated by the interests of the two most populous States, New South Wales and Victoria, as the Senators of the smaller States could form a majority and amend or even reject bills originating in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The third level of government after the Commonwealth and the States is local government, in the form of shire, town or city councils. These bodies administer the provision of services such as local roads, sanitation, libraries, dog registration etc. Councils are composed of elected representatives, usually serving on a part time basis.

Ⅸ 试从澳大利亚与日本的基本国情出发,比较两国经济发展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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