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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项目用地新政策

发布时间: 2021-02-02 02:18:04

1. 国家对旅游项用地有哪些优惠政策

国家对旅游项用地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

1、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

2、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3、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4、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娱乐康体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确定。

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5、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

要高度重视旅游厕所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文明窗口地位和基本公共服务作用。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按照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各地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粪便处理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支持在其他项目中配套建设旅游厕所,可在供应其他项目建设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旅游厕所产权关系。

二、明确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

1、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支持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旅游设施。

2、促进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有序发展

按照“市场导向、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绿色运营”原则,加快制定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新建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用地,应当满足符合相关规划、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完备、建筑材料环保、建筑风格色彩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协调等条件。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3、支持邮轮、游艇旅游优化发展

新建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现有码头增设邮轮、游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现有土地权利类型不变;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4、促进文化、研学旅游发展

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1)文化旅游项目用地新政策扩展阅读

加强旅游业用地服务监管的政策:

1、做好确权登记服务

各地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要求,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坚持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少办证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积极做好旅游业发展用地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晰产权、保护权益,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必要的产权保障和融资条件。

2、建立部门共同监管机制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和使用管理应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其他相关区域保护发展建设等规划,不符合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新供旅游项目用地,将环保设施建设、建筑材料使用、建筑风格协调等要求纳入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提出条件的政府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取得者签订相关建设活动协议书,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及时总结旅游产业用地利用实践情况,积极开展旅游产业用地重大问题研究和探索创新。

3、严格旅游业用地供应和利用监管

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不得批准。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经营项目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应。

2.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筑规划标准中有旅游类用地吗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筑规划标准中没有旅游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只有回八大用地:城市和答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2)文化旅游项目用地新政策扩展阅读:

用地属性:

1、自然属性

土地的自然生成,具有不可移动性。即有着明确的空间定位,由此导致每块土地各具有相对的地理优势或劣势,以及各所具有的土壤和地貌特征。另外土地还有着耐久性和不可再生性。

2、社会属性

地球表面,绝大部分的土地已有了明确的隶属,即是土地已依附于一定的拥有地权的社会权力,无论是公有的或私有的形式。

3. 旅游开发用地哪些属于政府基础投资

从国内外的土地使用性质而言,都不存在旅游房产用地这个类别,而在国内出现的旅游房地产开发概念,其实质还只是房地产开发商针对项目建成后用于与旅游行业相关的住宿和经营活动来进行定义。从房地产开发的角度分析,旅游房地产包含两个概念。一个是指旅游地产,包括旅游景点开发和休闲娱乐等设施的建设;另一个是指旅游房产,围绕旅游活动所需要的,以住宿业开发为主,包括旅游酒店、宾馆、服务式公寓、旅店、经济型酒店、度假村和休闲度假住所等。 因此,要确认中国旅游房产的用地性质,需要从政府规定的住宿业用地和房地产开发用地来进行区分。从住宿业的角度来考虑,只有旅游星级酒店属于旅游商业用地;从房地产开发角度分析,国内房地产开发包括商业(含旅游商业用地)用地、住宅用地、综合用地和工业用地等。 只有旅游星级酒店在通过国土管理部门和旅游部门审批后,可以以旅游商业用地性质立项。而其它住宿业设施,如服务式公寓、社会旅馆、经济型酒店等的用地性质,政府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住宿业的经营活动并不受用地性质的限制,但必须获得与住宿业相关的行业特许经营许可证,如消防、安保和卫生等。 按照现有的相关政府规定,国内可以用于旅游房产开发的土地用地性质如下:商业性质用地 传统的旅游星级宾馆、酒店项目立项,土地批租年限为 四0 年,该类项目不属于房地产开发行为,一般不允许按照商品房模式进行分割销售。 国家级或省级旅游度假区内的旅游商业用地,土地批租年限为 四0或50 年,由于各地鼓励投资的政策不同,有些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模式,按照商品房模式分割销售。 城市商业用地,土地批租年限为 四0 年,允许以房地产开发模式进行销售,但受到相关法规的约束。 商业用地性质的旅游房产项目,一般适合于建设旅游星级宾馆、商务酒店、经济型酒店、度假酒店等以酒店经营为主要目的投资行为。 综合类用地 商住两用,即,商业和住宅综合用地,带有裙房的商务公寓或写字楼,土地批租年限为 50 年,该类用地性质本身就属于房地产开发,可以按照商品房模式分割销售。 商业城市中的综合类用地性质,一般适合于商务酒店、全套房酒店、旅游星级宾馆、服务式公寓、经济型酒店等旅游房产建设。 国家级或省级旅游度假区内的综合类用地性质,一般适合于度假酒店、度假公寓等旅游房产建设。 住宅用地 纯住宅类酒店式公寓、别墅,土地批租年限为 漆0 年,本身属于房地产开发性质,可以按照商品房模式分割销售。 住宅用地性质,一般适合于服务式公寓、度假公寓、度假别墅等旅游房产项目的建设。相关阅读:旅游用地如何分类?它们的具体功能是什么?关于旅游用地的相关法律规定知识旅游用地规划容易遇到哪些问题 解决方案一览旅游用地规划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4. 中国旅游用地性质是什么 哪些可用于旅游房产开发

从国内外的土地使用性质而言,都不存在旅游房产用地这个类别,而在国内出现的旅游房地产开发概念,其实质还只是房地产开发商针对项目建成后用于与旅游行业相关的住宿和经营活动来进行定义。从房地产开发的角度分析,旅游房地产包含两个概念。一个是指旅游地产,包括旅游景点开发和休闲娱乐等设施的建设;另一个是指旅游房产,围绕旅游活动所需要的,以住宿业开发为主,包括旅游酒店、宾馆、服务式公寓、旅店、经济型酒店、度假村和休闲度假住所等。 因此,要确认中国旅游房产的用地性质,需要从政府规定的住宿业用地和房地产开发用地来进行区分。从住宿业的角度来考虑,只有旅游星级酒店属于旅游商业用地;从房地产开发角度分析,国内房地产开发包括商业(含旅游商业用地)用地、住宅用地、综合用地和工业用地等。 只有旅游星级酒店在通过国土管理部门和旅游部门审批后,可以以旅游商业用地性质立项。而其它住宿业设施,如服务式公寓、社会旅馆、经济型酒店等的用地性质,政府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住宿业的经营活动并不受用地性质的限制,但必须获得与住宿业相关的行业特许经营许可证,如消防、安保和卫生等。 按照现有的相关政府规定,国内可以用于旅游房产开发的土地用地性质如下:商业性质用地 传统的旅游星级宾馆、酒店项目立项,土地批租年限为 40 年,该类项目不属于房地产开发行为,一般不允许按照商品房模式进行分割销售。 国家级或省级旅游度假区内的旅游商业用地,土地批租年限为 40或50 年,由于各地鼓励投资的政策不同,有些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模式,按照商品房模式分割销售。 城市商业用地,土地批租年限为 40 年,允许以房地产开发模式进行销售,但受到相关法规的约束。 商业用地性质的旅游房产项目,一般适合于建设旅游星级宾馆、商务酒店、经济型酒店、度假酒店等以酒店经营为主要目的投资行为。 综合类用地 商住两用,即,商业和住宅综合用地,带有裙房的商务公寓或写字楼,土地批租年限为 50 年,该类用地性质本身就属于房地产开发,可以按照商品房模式分割销售。 商业城市中的综合类用地性质,一般适合于商务酒店、全套房酒店、旅游星级宾馆、服务式公寓、经济型酒店等旅游房产建设。 国家级或省级旅游度假区内的综合类用地性质,一般适合于度假酒店、度假公寓等旅游房产建设。 住宅用地 纯住宅类酒店式公寓、别墅,土地批租年限为 70 年,本身属于房地产开发性质,可以按照商品房模式分割销售。 住宅用地性质,一般适合于服务式公寓、度假公寓、度假别墅等旅游房产项目的建设。相关阅读:旅游用地如何分类?它们的具体功能是什么?关于旅游用地的相关法律规定知识旅游用地规划容易遇到哪些问题 解决方案一览旅游用地规划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5. 国家关于旅游地产的政策有哪些

2015年3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伴随着央行此次降息政策的出台,楼市复苏愿景依然扑朔迷离,但值得肯定的是旅游地产前景却一片明朗。2015年旅游地产行业相关政策内容如下。

日前发布的《2014~2015年中国旅游发展分析与预测》指出,2014年,在中国进入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背景下,中国经济已进入“新常态”。在此背景下,中国旅游业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与趋势。具体表现在以下8个方面。

一是在旅游新政方面,制度红利集中释放。2014年8月9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31号文件)。这是继 2009年《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简称41号文件)和2013年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之后,国家出台的又一个促进旅游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二是在简政放权方面,探索治理体系创新。一方面,简政放权成为旅游行政管理的主要方向。另一方面,随着9个全国性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各项工作的推进,旅游公共治理体系也在进一步探索创新。

三是在旅游需求方面,消费分层明显加速。伴随着国民旅游普遍化、多元化的发展,2014年旅游消费亮点众多。传统的景区景点观光、历史文化旅游等依然备受欢迎,中医药旅游、养生保健游、体育健身游、户外探险游、工业遗产游、会展奖励旅游、研学旅行与修学旅游等也蓬勃发展,自驾车游、房车游、邮轮游艇旅游、低空飞行旅游等更是热闹非凡。

四是在国际旅游方面,出境入境更加分化。2014年,我国出境旅游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中国作为世界第一大出境旅游客源市场与第一大出境旅游消费国的地位进一步巩固。与此同时,2014年我国入境旅游持续走低,既与世界经济复苏低于预期、国际旅游市场竞争加剧等外部因素有关,也受人民币升值、物价提升等宏观因素影响,更与旅游产品相对老化、营销手段亟待升级等内在因素有密切关联。

五是在旅游投资方面,收益风险双向累积。2014年,旅游成为各路资本逐鹿的主战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10月底,全国较大型的并购和融资项目多达120项。旅游投资泡沫化和旅游项目被房地产“绑架”的风险值得警惕。更多相关信息请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旅游地产行业市场调查分析报告。

六是在产业竞合方面,合纵连横开放平台。在同业联盟方面,上下游、线上和线下企业之间的合作有所加强,同时竞争对手之间也加强了联盟合作。除了与其他企业建立或紧或松的联盟合作关系之外,越来越多的旅游企业,尤其是以开放性为核心特征的在线旅游企业实施了平台化发展的竞争策略。

七是在旅游集团方面,商业帝国呼之欲出。万达、携程等非传统旅游行业、非国有企业集团的形成与发展,展示了旅游行业规模经济优势和范围经济优势的另一种路径,昭示着中国旅游企业的集团化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八是在国际地位方面,大国旅游风范愈显。中国作为世界旅游板块中的亚太核心、增长引擎,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从学习、适应规则向参与规则制定转变。当然,在企业和游客层面,中国旅游大国的微观基础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6. 你好,请问旅游用地能进行房地产开发么有没有比例限制

不可以的。

国土资源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印发了《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还提出5条管理措施:

1、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用途管制;

2、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即在风景名胜区除符合规划和依法可以划拨供应土地的项目外,不得向需有偿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供应土地。

3、严格执行土地价格政策;

4、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不得为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修改相关规划;

5、严格旅游设施用地改变规划用途管理。

(6)文化旅游项目用地新政策扩展阅读

房地产开发条件有以下:

1、开发主体合法

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应取得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条件设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2、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主体必须通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合法途径(出让和划拨),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必须权属清晰,房地产开发主体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7. 国家关于农业观光旅游项目的政策

土地基本政策
我国土地利用与开发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中《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全国、省、地市、县、乡镇级。
土地使用权出/转让
土地相关基本概念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转让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权利。
相关规定
出让涉及问题
土地使用权出让主要涉及指标、有项目有建设用地、有项目无建设用地三个问题。以下对如何应对这三个问题进行介绍:
指标问题

有项目有建设用地

有项目有建设用地
有项目无建设用地
项目地占用基本农田
有国家批文,可批复建设。
无国家批文,上报当地国土部门,在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规时将项目地的基本农田属性调成建设用地或者有条件建设区。

8. ◆旅游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管理政策研究

该项目是国土资源部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其目标是针对旅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于用地政策和制度创新的迫切需求,从“土地利用总量控制、供需双向调节、差别化管理”的新时期土地管理目标要求出发,借鉴国内外的政策探索与实践经验,立足产业用地配置问题,开展前瞻性的跟踪研究,及时提出旅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用地政策建议,为通过土地政策促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及土地资源管理方式转变提供决策参考。

项目开展了国外旅游产业用地管理的政策和实践研究、发达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用地政策和实践研究;实施国内旅游产业用地管理实践调查,及时跟踪国内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动态,全面了解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的主要思路和“十二五”时期重点布局的产业门类的发展规律和形态,科学开展“十二五”国家重点布局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特点和规模需求预测分析,总结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土地政策的差别化管理需求,提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配套的用地政策建议。

项目首次系统地开展了我国新兴产业用地政策研究,探索提出规划计划配置空间机制、刚柔相济的供地节地模式,前瞻性地提出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用地政策建议,形成了《旅游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管理政策研究报告》和相关调研报告。这些成果较为全面地评析了新形势下旅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管理政策,探索了在“土地利用总量控制、供需双向调节、差别化管理”要求下,建立旅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开发利用和调控的政策思路,为通过土地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了决策参考。其中部分政策建议已经形成政策,开始指导实践。

9. 建设特色小镇有哪些土地政策和用地指标

中央层面的政策: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的第6条“完善土地利用机制”为解决特色小镇用地问题指出4条解决路径:

一是规范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二是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允许存量土地使用权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

三是因地制宜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

四是完善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地方层面的政策

各地建设特色小镇的用地政策不一,举几个例子:

1、重庆特色小镇用地政策

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重庆市下达特色小镇示范点建设用地计划专项指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对每个特色小镇各安排100亩用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予以倾斜支持。

2、浙江特色小镇用地政策

奖励和惩罚用地指标。浙江省对如期完成年度规划目标任务的,省里按实际使用指标的50%给予配套奖励,其中信息经济、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类特色小镇按60%给予配套奖励;对三年内未达到规划目标任务的,加倍倒扣省奖励的用地指标。

3、福建特色小镇用地政策

A、利用低丘缓坡、滩涂资源和存量建设用地。

B、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福建省规定,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

C、过渡期按原用途使用土地。福建省规定,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工业旅游、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

4、内蒙古特色小镇用地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以土地入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等方式有序地进行农家乐、牧家乐、家庭旅馆、农庄旅游等旅游开发项目试点。

总体来说,建设特色小镇的用地方案还是比较多的,比如:

1、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

2、圈内农用地办理转用、征收手续后依法提供给具体项目;

3、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4、使用国有农用地;

5、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6、使用国有未利用地;

7、使用集体未利用地;

8、使用设施农用地;

9、结合土地整治、村庄整治安排用地。

此外,还可以通过市场解决项目用地,如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进而实现利用目标土地的目的;以合作开发方式利用目标土地;原有建设用地依法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或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后,用作发展项目用地。

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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