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旅游发展实施意见
1. 发展旅游业对经济的影响(以山西为例)
旅游业具有一业兴百业旺的特点,旅游业包含行、游、住、食、购、娱六大要素,旅游消费不仅与交通、住宿、餐饮、商业、景区景点
业、农业以及信息、金融、保险、医疗、咨询、环保等产业关联,其直接和间接影响的细分行业多达100余个
前景分析
1.旅游市场潜力巨大
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位人口大国,有着世界上其他任何国家无与伦比的最大的国内旅游客源市场。2002年,相当于13个中国人里面就有8人进行了一次旅游。我国从1995年5月1日起实施每周40小时工作双休制,1999年开始实施“五一”、“十一”、春节的七天假期,目前中国公民每年所能享受的法定休息日的总量是114天,居民闲暇时间越来越充足。同时,消费结构正从温饱型转向小康型,消费由生存型消费向享受型和发展型的方向转变。2020年国内旅游人数可高达30亿人次左右。
2.旅游资源得天独厚
中国国土辽阔、山川秀美、历史悠久、文化璀璨、民族众多,漫长的历史和辽阔的国土形成了无比丰厚的旅游资源。据研究表明,我国自然类和人文类的旅游资源类型居世界第一位的数目超过美国、西班牙、法国等旅游强国。目前,全国已拥有15000多处旅游景区(点),各具特色的风土人情、多姿多彩的城市风光,雄伟壮观的建设工程等等,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2. 论述旅游业能不能成为山西的主导产业
以目前山西经济来情况来看,自旅游业是不能成为山西主导产业的,我个人认为原因如下:
1、
山西自建国以来一直是重工业城市,全市从事重工业人口很多,如果贸然转型,那安置下岗工人将是一大难题。
2、
山西号称为文物大省,并有地下文物看陕西地上文物看山西
一说,山西的地上文化旅游发展并不是一日可以促成,是要在全国甚至世界有影响,来山西的人最起码同成都或西安那样的入晋量,才可以考虑转型问题。
3、就是目前山西旅游市场主要是各自为政,成集团性的公司只有山西康辉国旅是山西本土及全国性集团公司,缺乏集团做战的可能性。这需要山西旅游局同省政府的规划。
3. 山西省旅游局172号文件关于老年人免景区门票的年龄是多大
搜一下:山西省旅游局172号文件关于老年人免景区门票的年龄是多大?
4. 山西省旅游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旅游局设6个内设机构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的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政务协调、提案办理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行政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 人事教育处。
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制定行业人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指导全省旅游系统基层组织建设和培训、教育、表彰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外事工作;承担旅游人才援藏工作。
(三) 政策法规处(研究室)。
负责旅游业的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调查研究全省旅游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起草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旅游设施和服务标准;承办局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行政应诉及其他法律事务;承担旅游业政策、法规的咨询工作;负责旅游年鉴及史志编纂工作。
(四)旅游促进处。
承担境内外旅游市场开发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参加国际、国内旅游行业的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大型促销活动;负责国际、国内旅游组织间的合作交流。
(五) 规划财务处。
拟定全省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和保护;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承担红色旅游有关工作;负责旅游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六)行业管理处(安全监管处)。
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出境组团社的审核,旅行社设立审批;负责《导游证》、《临时导游证》和出境旅游《领队证》的颁发管理;负责假日旅游工作;承担旅游标准的有关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负责公民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有关工作。负责全省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防范体系和预警体系,组织拟定全省旅游业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检查落实;参与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 3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5. 山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属于发改委员会吗
不是的,山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是在2016年11月由原山西省旅游局(属省政府正厅级直属专机构)升格的,简称为省旅游发展属委(属省政府正厅级组成部门),而省发改委员会的全称是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为省发展改革委,属省政府正厅级组成部门)。
6. 山西省发展特色旅游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山西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加之独特的地理环境,共同孕育了丰富多彩,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进入“十一五”时期,随着全省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扩大开放措施的逐步落实到位,人民收入的稳步增加,将为旅游业的发展奠定丰富的物质基础。因而,山西旅游业将面临着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新机遇,山西省旅游业的发展将步入更快的发展时期。(一)构建和谐社会为旅游业发展赋予了新思路党的“十六大”报告,尤其是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即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涵十分丰富,这一目标的确立,明确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强调以人为本,强调人的素质的提高、人际关系的升华和人天关系的和谐。众所周知,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社会生活中一个巨大而明显的变化就是旅游与休闲活动的开展与普及。旅游与休闲已经成为许多人尤其是城市居民生活的组成部分,成为小康生活的标志之一。旅游活动是人的运动和人的社会活动,因此,一方面,旅游活动必将促进人与自然的接触,提高人们对自己所处环境的了解与认知,提高人们的责任感;另一方面,旅游活动也必将促进不同社会群体间的交往与交流,增强人们的相互了解,增强人们的认同感。通过洁净的旅游产品、旅游经营和旅游行为,将为山西省旅游业的发展营造出一个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旅游业发展开阔了新视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新的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中心的,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发展为目的的。在这一新的发展观的指导下,中央提出了发展经济要坚持“五个统筹”的基本原则。这一科学的发展观和基本原则,将指导山西省旅游业的发展。“统筹城乡发展”,就是要在继续注重开发各种传统旅游资源的同时,重视对以农业生产、农村风貌、农民生活为吸引物的农业旅游的开发,在满足城市居民旅游需求的同时,促进农村居民旅游活动的发展,使旅游业在解决“三农”问题中做出更大贡献。“统筹地区发展”,就是要在发展发达地区的旅游业的同时,进一步推动欠发达地区的旅游业的发展,促进这些地区旅游资源优势向经济产业优势的转化。“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就是要在提高旅游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的同时,发挥其在促进就业、脱贫致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的功能。“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就是要在发展旅游过程中,重视对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能再延续以往“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老路。“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就是要在发挥旅游业在拉动内需、促进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好旅游业在对外开放中的先导和促进作用,鼓励国内旅游企业“走出去”。因而,旅游业的发展和其他产业一样,将更加强调均衡发展,强调综合效益,强调利益协调,强调可持续性。(三)广阔的市场空间,将为山西旅游业的发展创造非常有利的条件小康社会建设推动了旅游消费需求的快速持续增长,将为旅游产业发展提供巨大的市场需求。“十一五”期间,据省旅游局预测,山西省国内居民出游率将从2005年的92%上升到2010年的157%。未来五年,全省GDP年均增速预期在10%以上,到期末人均GDP将达到2000美元左右,进入全国中等水平以上。居民消费将走上实物消费与服务消费并重的轨道,旅游热也正在迅速由沿海地区向中西部转移,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为山西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将创造有利条件,旅游将是消费升级的主要导行业。(四)旅游业被列为全省新的四大产业之一,将成为山西省旅游产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发展旅游业符合山西省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的要求,是山西扩大对外开放、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生存环境、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选择。省委省政府把旅游业列入重点发展的优势支柱产业之一。从宏观上,将为山西省旅游业发展创造内在动力。(五)全省经济的快速增长与基础设施的改善,将为旅游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今后一段时期内,随着各级财政收入的增加、社会资金的充盈成为扩大旅游投资基础条件。“十五”期间山西省交通、通讯、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的改善为旅游业提供了发展的平台。全省加快新型工业化和特色城镇化建设进程,使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这些都会大大提高旅游产品的市场吸引力,为旅游产业升级和目的地建设奠定基础,为旅游业实现超常规发展创造条件。(六)国家区域旅游合作、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和奥运会、世博会的召开,将为进一步发挥山西旅游的区位优势带来新机遇“十一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提出了统筹区域旅游发展,推进东、中西部旅游业良性互动的战略思路。山西省地理位置承东启西,有条件成为中原旅游区域协作的枢纽。同时,2008年北京奥运会与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召开,也为山西省旅游业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新机遇。(七)国家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战略实施,将为山西文化旅游的发展增加新的内涵国家文化复兴战略的实施,使中华文明的形象更加鲜明突出,对各国游客的吸引力不断加强。山西省作为文化旅游的资源大省,旅游产品也将从中得到整合提升,将为旅游业发展增添无形的力量。四、旅游业发展前景展望旅游业是永远朝阳的产业。进入“十一五”时期,山西省旅游业面临着大好的发展机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闲暇时间的增多,带薪假期的普遍实行,旅游条件的改观,人民的旅游热情将进一步焕发。未来5―10年内山西省旅游业的发展趋势是:旅游市场前景广阔,需求潜力大,山西省的旅游将维持高速稳定增长,并由数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过渡。按照《山西省“十一五”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到2010年末全省旅游总收入要达到800.9亿元,入境游人数达到87.8万人次,年均增长16%,旅游外汇收入达到3.3亿美元,年均增长10%。国内旅游收入达到774.4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22.4%。根据预测未来5到10年内,山西省旅游业的发展有如下几个特征。(一)客源市场巨大,国内旅游人数将快速增长目前,山西省海外旅游接待年均增长20.6%,国内旅游接待年均增长17.6%,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山西省旅游接待人数将持续增长,并维持高速局面,“十一五”期间,山西省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为2000美元左右,根据国际经验,这一时期的文化旅游消费支出不仅总量稳步增长,而且文化旅游消费占消费总量的比重将呈明显提高。山西省周边七省市的人口约3亿,2005年北京、天津、上海、陕西四省市接待海外旅游者974.3万人次;东南沿海省市因有便利的航空运输,旅游客源潜力也十分巨大。东南亚各国及港、澳、台地区,受中华文化和景观差异的影响,一直是我国和山西省的重要旅游者输出地,加之省内旅游资源的快速增长,只要做好旅游形象定位及宣传促销工作,来晋旅游人数将可以成倍增长。(二)出境旅游将稳定增长未来5-10年内,山西省出境旅游将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其中主要原因,一是国家出境旅游目的地的不断扩大;二是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不断调整,使出境旅游活动变的更为方便。前者的变化最大,致使公民出境旅游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遍及世界各个大洲。后者则是我国外汇政策不断放宽的延续,尤其是从2005年年初开始,中国公民每人每次出入境携带人民币的数额由原来的6000元提高到两万元,其提高的幅度是前所未有的。在加上人民币已经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内某些场所实际流通,将大大方便了中国公民在境外旅游或其他消费活动的方便程度。宏观政策措施的逐步出台和出境旅游环境的不断改善,将使山西省出境旅游人数保持稳定增长。(三)旅游业的服务设施和配套措施将日趋完善“十一五”期间,随着山西省委、省政府对旅游业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旅游业内部管理机制的不断创新,旅行社,饭店的数量在逐步增加的同时,将更注重内部管理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旅游业服务设施和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将更多地吸引海外游客,并提高游客的旅行质量。(四)旅游消费结构呈现多元化的状态,并逐步向发达省份的旅游消费结构靠拢据预测,未来5―10年内山西省人均GNP将达到2000美元左右,人们将会产生普遍的旅游动机。目前,山西省人均GNP刚达到国内旅游经济条件的要求,因而造成人们的旅游消费水平的普遍降低。随着我国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旅游消费水平将由低级向高级发展,人们出门旅游将要求吃的好、住的好、乘车带空调、座软卧,有的要求乘坐飞机往返,由基本满足型向舒适型、享受型过渡。当前山西省旅游消费的结构中食住行的比重较大,达75%―85%,游购娱占25%―15%。旅游业发达地区,旅游消费中游览购物娱乐支出占60%。随着山西省旅游产品生产开发的多样化、系列化和旅游配套设施投资结构的进一步改观,今后山西省省内旅游消费结构中游购娱的比重将进一步上升。(五)旅游方式由单一化向多样化发展,游客中自费旅游的人数将逐步增加目前人们的旅游方式一般为观光旅游型,活动内容贫乏单一,有人概括为“白天看庙,夜晚睡觉,白天疲劳,夜晚无聊”。随着人们生活内容的多样化,同样要求旅游内容的多样化,人们要体验更多的美好经历,初级的游山玩水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专题和特种形式的旅游日益增加,享受性和游乐性的旅游内容会大大增强,今后人们的旅游方式由观光型为主,发展到度假旅游,探险旅游,民俗旅游,生态旅游,体育旅游,保健康复旅游,美食家旅游等等百花齐放的局面。旅游人员构成中自费旅游的人数将逐步增加,公费旅游仍将占一定比重,只不过份额逐步下降,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部分人将会以自费旅游的方式出现。(六)旅游热点继续升温“十五”间,山西省旅游业出现了不少亮点和热点,这些热点将在今后一段时间,得到长足发展。其中,“红色旅游”、休闲旅游、度假旅游最具代表性。这些独具吸引力的旅游产品不断推出,必将成为今后山西省旅游业的新热点。(七)旅游业在国民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业对全省国民经济的贡献将越来越大,旅游业在第三产业中将会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山西省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预计未来5-10年内,旅游总收入占全省国内生产总比重由现在7.1%,提高到10%左右。五、旅游业发展对策选择“十五”期间,是山西省旅游业发展最快、最好的时期。进入“十一五”,省委、省政府已经确立了建设旅游新兴支柱产业的总目标,随着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中部开发崛起战略的逐步实施,旅游产业发展应抓住良好机遇,适应新形势,把山西省旅游业作为支柱产业大力培育和发展,使山西省旅游业发展水平和整体实力再迈一个新台阶。(一)加强产业规划,精心构筑新型支柱产业的大旅游格局旅游规划决定着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方向和质量,是旅游发展的龙头和灵魂。只有在科学规划的指导下,才能制定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产品、服务和管理标准,形成特色旅游产品和管理体系;才能不断优化产品配套,改善客源结构,延长消费链条,提升旅游综合效益,切实转变旅游经济增长方式;也才能真正落实旅游业发展“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为构建和谐山西,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贡献。依据“十一五”规划方案,抓好重点景区、重点线路、重点项目规划的编制。产业规划、景区规划的编制,一是要坚持改革开放和“大旅游”的观念,坚持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相结合,与市场主体培育相结合,与全省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与主要任务和中心工作相结合。特别是太行山、晋西北革命老区的旅游开发,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二是要在编制规划的过程中还要突出区域特点,加强联合构建,体现线路、精品和特点,要根据市场需求,把休闲度假旅游纳入其中。三是要充分体现产业间的整合,不仅要考虑旅游业与其直接相关的交通、通讯、商贸等服务业规划的整合,更要注重提高旅游业与地方传统一、二产业的关联度。要以旅游资源特色而不是行政区划为背景来进行旅游产品的设计与开发。(二)推进旅游法规建设,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十一五”期间,各级旅游部门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当前及今后下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一是要通过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强和改进行政许可的程序和管理,完善和理顺协会和中介组织体系,同时更要提高市场引导和监管能力,切实把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二是要建立全省旅游行政和执法体系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旅游条例》、《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三是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围绕打造旅游精品,对景区名称、商标注册、产品登记等都要精心策划。在抓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各级旅游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重视并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为向本级政府提供决策依据、指导工作实践打下良好的基础。(三)重视基础建设,提升旅游业整体素质旅游基础设施发展旅游业的根本所在,“十一五”时期,各级政府要抓紧搞好旅游目的地建设。按照全省“十一五”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以线路为型,整合资源。一是要加快两个旅游中心城市、三条旅游带、四个旅游经济带、六条精品旅游线以及旅游园区的建设。二是要完善提升已经初具规模的大运旅游经济带,整合推进极具发展潜力的太行旅游经济带的新产品开发,积极做好沿黄旅游经济带的前期准备工作,达到沿黄公路开通即可形成旅游产品的要求。三是要抓紧启动管涔山、历山、万荣黄河滩涂、大同死火山群等大型休闲度假旅游项目开发。四是要抓好旅游厕所、游客中心、旅游道路交通标识牌建设。(四)强化旅游市场开拓,在主体形象和品牌打造上要有大突破旅游市场开拓要根据现代旅游新趋势,创新理念和手段,继续以“华夏古文明,山西好风光”为旅游主题现象,将旅游形象与整体形象塑造相结合,推进大营销战略,形成主题鲜明、对市场有针对性和冲击力的旅游新形象。在主体形象和品牌打造上,一是既要反映山西文化自然旅游特色,又符合旅游时尚;既有继承性也有创新和发展,既符合市场要求又易于传播;既主题突出,又立体多面。二是要重点策划设计晋北佛教文化游、平遥古城游、晋南寻根觅祖游、太行山风景游,黄河风光游及红色旅游等系列精品旅游线路。(五)加快市场培育与体制机制创新,增强产业发展的生机和活力健全旅游市场运行机制,加快培育旅游市场主体,积极引导旅游企业发展,大力扶持中小企业专业化,促进市场合理分工,是山西省旅游管理部门“十一五”期间的一项重点工作。一是要狠抓旅游诚信体系建设。要完善旅游行业管理手段和功能,促进旅游中介组织发展,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行业自律能力。二是要加强标准化建设,优化全省旅游市场秩序。要积极创建标准规范体系,制定《山西省旅游客栈的星级与评定》省级地方标准。编制《山西省旅游行业管理细则》,从旅游星级饭店管理、旅行社、导游管理、旅游安全管理、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等方面系统地规范行业管理行为。三是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打击违规违纪行为。加强各级旅游行政部门的市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市场秩序与旅游安全。四是要深入推进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创建活动。宣传贯彻国家《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五是积极培育发展酒店业和旅行社业。积极培育发展品牌国际旅行社,引导扶持山西省大型企业。六是要抓好岗位培训,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7. 山西省的地方旅游法规
山西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旅游业发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从事旅游开发、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旅游景区、景点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食宿、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旅游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和可待续发展的原则,发挥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山西历史文化、革命传统、自然生态旅游特色。
第五条省、市(地)以及具备发展旅游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支持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开发旅游业,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省、市(地)以及具备发展旅游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旅游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行使旅游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
(四)组织旅游宣传,开发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旅游交通运输、改善旅游环境,指导旅游商品市场开发和旅游安全工作;
(六)监督管理旅游经营活动,受理旅游投诉,查处或者参与查处侵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组织、管理和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八)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做好旅游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旅游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旅游保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和旅游景区、景点的绿化、美化和环境污染的治理,加快旅游道路和客运、食宿等设施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城市和旅游景区、景点周边地区划定一定的范围,提供必要的条件,招商引资,建设以度假休闲、游览娱乐、餐饮购物为一体的旅游经济园区。
第十条省、市(地)以及具备发展旅游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旅游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开拓省内外、国(境)外旅游市场。
第十一条省、市(地)以及具备发展旅游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旅游教育,培养和引进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省内外、国(境)外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省内外、国(境)外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
第十三条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旅游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际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国际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四条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网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设施建设、旅游经营状况和旅游活动信息,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旅游商品发展规划,指导开发具有山西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文化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旅游等部门指导创建健康文明、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娱乐项目。
第三章旅游资源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具有观赏和游览价值,可以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等。
第十七条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第十八条全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地)、县(市、区)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编制本景区、景点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在批准实施前应当进行评审论证,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旅游景区、景点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旅游景区、景点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第二十条鼓励国内投资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本省投资组建大型旅游企业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
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投资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本省设立旅行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国内外投资者开发旅游资源,兴建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有利于生态和环境保护、人文景观和风景名胜保护。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每年从其门票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资金,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旅游、财政、发展计划等部门的监督下,专项用于景区、景点旅游资源的宣传、保护和旅游服务设施的改善。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征求旅游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批。
新建、改建、扩建省级重点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书面意见,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批。
有关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充分论证,注意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
对旅游景区、景点现有不符合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破坏旅游环境、损害旅游景观的旅游服务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令其逐步搬迁或者限期拆除。
第二十四条鼓励在旅游资源特点突出、旅游景点相对集中、旅游经济效益显著的区域,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设旅游度假区、旅游扶贫试验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
建设省级旅游度假区、旅游抉贫试验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须经评审论证后,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报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停车场、公厕、环卫和通讯设施、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紧急求援和游客中心,配备景区、景点导游人员。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设置中外文对照说明牌、指示牌、警示牌,采用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景点实行等级评定。
旅游景区、景点的等级评定,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并分别将其纳入国际、国内旅游线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景点采石、开矿、挖土、采沙、建坟、非法采伐、烧荒、捕猎、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害气体,随意设置广告牌匾,兴建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或者设施,破坏旅游资源,损害旅游景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建设各类经济开发区。
禁止兴建宣扬封建迷信、庸俗低级等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设施。
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周围擅自摆摊、圈地;禁止摊贩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物。
第四章旅游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导游服务企业、饭店、餐馆、商店、车船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和度假游乐场所、旅游景区、景点。
第二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业协会。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发挥指导、沟通、服务等功能,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有关管理部门在办理旅游经营有关证件时,不得收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无合法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有权拒绝非法罚款或者扣缴经营证照,有权拒绝各部门强行推销商品或者强行安置人员。
第三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考核、评定旅游经营诚信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按书面合同或者约定的服务项目与标准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旅游安全防范设施,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排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旅游经营者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惊险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缆车、大中型游乐设施,应当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营。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定期检查。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造成旅游者人身和财物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旅游从业人员必须经旅游业务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对饭店实行星级评定。星级饭店的评定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并实行动态管理。
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非星级饭店不得使用星级名义或者称谓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设立分社和门市部(营业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和审批手续。旅行社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三十八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和外省(市、区)旅行社可以组织国内外旅游团队直接到本省进行旅游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旅游经营者应当在交通、咨询、服务或者签证、备案等方面为其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游览日程和线路,游览景点、娱乐场所和时间,交通、食宿的标准,导游服务内容和标准,旅游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明确购物的地点、次数和时间。
鼓励使用国家推荐使用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旅行社及其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合同,要求变更合同的,必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旅游者要求变更合同的,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四十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租用有营业执照和客运经营许可证,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要求的车船。
为旅行社从事旅游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服务,服从导游人员的安排。
第四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旅游,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变更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和加收费用。因服务项目价格下调或者不可抗力而减少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当退还相应的费用。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向旅游者推荐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第四十二条设立导游服务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督管理,但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导游服务企业应当为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旅行社聘用在导游服务企业登记注册的导游人员,应当与导游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必须在导游服务企业登记注册,或者在旅行社从业;从事导游活动必须由旅行社委派,并佩戴导游证。
依照本省有关规定取得导游证的旅游景区、景点导游人员必须在旅游景区、景点的导游服务单位从业,从事景区、景点导游活动必须由所在单位委派。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四十四条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游览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或者价格低于单一门票价格总和的联票、套票,一并向旅游者公示,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
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或者搭配书籍、保险售票。
鼓励旅游景区、景点向省内外旅行社组织的团体旅游者或者其他团体旅游者实行奖励性折扣售票。
第四十五条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必须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上调,应当自批准上调价格公布之日起,对国内旅游团队延迟三十日执行,对国(境)外旅游团队延迟九十日执行。
第四十六条对具有重要历史、科学、文化、艺术价值的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旅游者容量控制制度。重要旅游景区、景点接待旅游者的每日最大控制容量,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告并监督执行。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对本景区、景点范围内的旅游经营活动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景点不得限制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进行正常的景区、景点导游活动。
第五章旅游者
第四十七条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地介绍有关旅游服务的项目、标准、价格、安全等情况;有权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项目和选购旅游商品;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履行合同;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和书面合同或者约定以外的收费服务。
第四十八条旅游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德,履行书面合同或者约定的义务,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爱护旅游资源、设施和生态环境,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因旅游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旅游设施损害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旅游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投诉:
(一)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因自身过错未达到书面合同或者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旅游管理部门发现旅游经营者未履行旅游安全责任或者其服务设施、设备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购物安全的要求的,应当通知其立即整改,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十一条旅游管理部门发现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通知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通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属于旅游经营诚信单位的,应当取消其旅游经营诚信单位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旅游投诉的电话、互联网址,接受旅游者的投诉,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应当由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转交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五十三条旅游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泄露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天至三十天,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本省颁发的导游证的人员从事旅游景区、景点导游活动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景区、景点导游证的人员未经所在单位委派,从事旅游景区、景点导游活动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条旅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具体的你可以上山西本地的旅游门户网站看看,也许有你需要的资料。山西旅游热线 http://www.u0351.com/ 或者是我要去山西旅游网 http://www.5173766.com/。
8. 山西省推行旅游有什么意义
肯定是想把旅游业发展壮大,成为山西的一项支柱产业!
9. 2017山西旅游发展大会哪些景点有优惠
推动我省旅游产复业发展,大力推制荐我省旅游资源,让旅游投资商等深入了解山西,走进山西,根据省人民政府决定,现就我省旅游发展大会期间景区实行优惠门票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惠时间
2017年9月18日至25日
二、优惠范围及政策
(一)全省所有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对持有山西省旅游发展大会嘉宾证、代表证、记者证、工作证等证件的人员予以免票。
(二)晋中市范围内所有景区景点头道门票,在现行门票价格的基础上对国内外游客实行打五折优惠。
(三)省内其他旅游景区景点头道门票,在现行门票价格的基础上对国内外游客实行打七折优惠。
三、具体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通知尽快转发到区域内所有旅游景区景点,并指定专人负责,抓好落实。
(二)各景区景点要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好明码标价等规定,全面展示我省旅游业良好形象。
(三)各景区景点不需要重新印制门票,在现行门票上盖印优惠2字即可。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重点景区检查督促,防止发生价格欺诈等问题,积极营造良好的旅游价格环境。
10. 山西的旅游业发展状况
山西省旅游业发展的广度和深度还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人们对旅游消费的需求逐渐上升,旅游消费在人们的总消费中的比例不断增大,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显重要。因此,研究和探讨山西省旅游业发展现状、趋势及对策,对于加快振兴山西省旅游产业,把山西建设成为旅游大省、强省,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进入“十五”以来,山西省委、省政府在经济结构调整中,把旅游业确定为第三产业的先导产业、全省重点培育和扶持的七大优势产业之一。根据省委、省政府对旅游产业定位的变化,山西省旅游业的发展,制定出了“规划为纲、市场为先、线路为形、文化为魂”的发展方向。这一时期随着全省对旅游业各项战略措施的逐步实施,旅游业结构不断优化,旅游体制机制得到创新,旅游环境进一步改善,旅游业投入力度加大,产业贡献率逐年增长,产业地位明显提高。“十五”时期,是山西省旅游业发展史上最快、最好的时期,虽遭2003年非典疫情的严重冲击,但各级旅游部门经过两年多的奋力拼搏,已使旅游业走出低谷,强劲发展,旅游成就凸显。
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
“十五”期间,山西省旅游投入力度加大,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已逐步走向了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呈现出全方位、多元化的发展趋向。各种基础设施已基本满足国内外旅游市场的需求,大大推进了全省旅游业的发展进程。
旅游投入力度加大,投资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
“十五”期间全省旅游基础设施投入坚持“国家、地方、部门、集体、个体、利用外资、市场融资”一齐上的原则,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各种渠道筹资兴办旅游业,走出了一条政府主导、社会投资、招商引资并举的新路子。据统计“十五”期间全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资源开发投资达69.6亿元,比“九五”期间增长了五倍。旅游投入年平均增长133.6%,比“九五”期间年平均增长速度63.3%增加了70.3个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