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对旅游业的影响
❶ 什么是导游服务导游服务在旅游业中的作用是什么
导游服务是导游人员代表被委派的旅行社,接待或陪同游客旅行、游览,按照组内团合同或约定的内容容和标准向其提供的旅游接待服务。
首先,导游人员是旅行社委派的,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未受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接待游客。
其次,导游人员的主要业务是从事游客的接待。一般说来,多数导游人员是在陪同游客旅行、游览的过程中向其提供导游服务的,但是也有些导游人员是在旅行社在不同地点设立的柜台前接待客人,向客人提供旅游咨询,帮助客人联系和安排各项旅游事宜,他们同样提供的是接待服务。不同的是,前者是在出游中提供接待服务,后者是在出游前提供接待服务。
最后,导游人员向游客提供的接待服务,对于团体游客必须按组团合同的规定和导游服务质量标准实施,对于散客必须按事前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实施。导游人员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甚至取消旅游项目,也不得降低导游服务质量标准。一方面,导游人员在接待过程中要注意维护所代表的旅行社的形象和信誉,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❷ 旅游法的实施对导游的影响
导游员在中国一直被认为是“旅游业的灵魂”和“旅游行业最具代表性的工作人员”。然而,这个曾经光鲜的职业,却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旅游市场的乱象丛生,逐步演变成了旅游业问题和矛盾的聚焦点和集中爆发点,备受社会的诟病。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的正式实施,给身处职业漩涡中的导游员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这些影响短期看可能使导游员的职业收入出现程度不同的下降;长期的作用则必将为推进中国导游员的职业化进程,全面提升导游员的素质和社会地位,为促进中国旅游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一、《旅游法》实施给导游员带来的影响在《旅游法》共计10章112个条款中,明确提及“导游”的条款多达14项,占到了12.5%的比例,从中可以看出导游工作在旅游活动和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特殊地位。14项条款对导游员的准入条件、工资收入、与旅行社的利益分配以及导游工作中的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从实施一个多月来的调查结果看,《旅游法》的颁布实施确实给导游员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影响。(一)积极影响1.导游员有了更强的法律保障《旅游法》第四章第37条将导游证的申请条件界定为“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与1999年实行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相比,《旅游法》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代替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一直使用的“导游服务公司”。因为在实际的运行中,“导游服务公司”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一是“导游服务公司”自身法律地位不明晰,与挂靠导游员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在导游活动中发生法律纠纷时无法有效承担责任;二是一些“导游服务公司”对于挂靠的导游员实行只收费不服务或只管理不保护的政策,致使导游员的权益受到很大的伤害。《旅游法》的实施理顺了导游管理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法理关系,把导游员的职业活动置于国家的法律保障之下,使导游员的各项权利得到了坚强的法律保护。2.导游员的收入有了固定的渠道《旅游法》从源头上保证了各类导游都有固定的收入渠道。第38条通过区分两类导游不同收入来源的方式规范了旅行社与导游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对于旅行社聘任的专职导游,《旅游法》要求旅行社必须“依法定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专职导游作为旅行社正式员工所拥有的合法利益就此得到了维护;而对于大量存在的、由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各类社会导游和兼职导游,则要求“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60条第3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即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服务费用)。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各类临时导游在提供导游服务时所能获得的固定的收入来源。这样的法律规定就扭转了大部分导游只能通过增加自费项目、带团进店购物及逃票等手段来获取“灰色”收入的收入分配机制,一方面会增强导游的职业荣誉感,另一方面会融洽导游和游客之间的关系,进而提高导游服务的质量。3.明确了导游员和旅行社经各自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旅游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的第96条、100条、101条、102条以及103条等条款对导游员在导游活动过程中的表现及相关利益关系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处罚规定,把导游服务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必将规范导游的执业行为。同时,这些法律条款还对旅行社的违规行为列出了明确的惩罚措施,比如第96条就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的以及要求导游员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等四种情形作出了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这不仅改变了《旅游法》实施前在处理旅游纠纷和投诉时导游员作为弱势群体缺乏职业保障的窘境,也减少了导游在导游活动中的经济负担,还有助于合理规范旅行社的法律责任,引导旅行社主动加强与导游员的合作,共同提高旅游服务的质量,为包价旅游市场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消极”影响1.收入锐减《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与游客协商一致或应游客要求,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安排旅游者购物,但不得通过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一规定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导游不再有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佣金,而这是《旅游法》实施前导游员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虽然《旅游法》第38条规定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即“导游服务费”。导游服务费一般包括在游客所交的团费中,但由于各家旅行社报价的差异,给导游员的“导游服务费”也不尽相同,目前各地旅游市场上的旅行社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导游服务费支付标准。在大理,有些旅行社的导游服务费是每天400元,但大部分旅行社是按每天150元~300元的标准来支付。但与过往靠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所得的收入相比,对于绝大部分导游来说,收入大幅减少却是不争的事实。在参与调查的从业十年以上的大理导游中,70%的导游承认他们的收入减少了80%,22%的承认他们的收入减少了50%以上,只有8%的导游承认他们的收入和原来差不多或略微减少。2.无团可带除了没有购物、自费项目的佣金外,《旅游法》的实施给导游员带来的另一个冲击就是旅游团数量减少,许多导游陷入了无团可带的尴尬处境。《旅游法》实施后,各条旅游线路的价格普遍上涨了30%~40%,有的更是上调了50%以上,许多游客一听价格涨了那么多,还不如自助游,就不参团了。根据大理数字旅游平台的统计,今年十一黄金周,大理共接待旅游团队2986个,同比减少11%;接待团队游客人数4.3万人,同比减少18%;主要景区的团队游客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约21%。这样的情况造成了不是导游员不想或不愿带团,而是很多导游根本就无团可带。尽管《旅游法》实施才一个多月,却已经有许多导游开始考虑转行。二、《旅游法》实施背景下导游员的自我调整策略(一)正视压力在现代社会,工作生活压力大是一种普遍现象,而不是仅仅存在于导游工作及旅游行业中。压力既能产生积极的效果,也能产生消极的后果。导游在面对带团量和收入双减少的情况时,应该主动解压,变压力为动力,努力调适自己的角色,适应《旅游法》实施后导游工作面临的新局面。当导游在生活、工作中感到压力太大时,应当学会主动疏导发泄,把在工作中的各种体验讲给身边的亲人、同学、朋友,或从事一些体育娱乐活动,让郁闷释放出来,让自己觉得身心舒畅。接待完一个旅游团队后,导游都应当积极地总结工作,把中间遇到的困难、问题及由此带来的压力及时解决和释放出来,避免带到下次导游工作中去。(二)重新审视工作和评价自己重新界定工作可以让导游员在收入下降的情况下保持对导游工作的热情。导游要把每一次的带团工作看作是一个系统性的任务,统筹安排,精心准备。要对工作的流程和每一个细节处理都成竹在胸,信心百倍;组织高效的共事者团队,即有明确的分工,也要把彼此的任务结合起来,互相协调,共同决定如何来顺利完成这个工作;努力工作,让游客对自己和自己的工作感到满意甚至是赞许,从而提高自己的成就感和自豪感;开辟流畅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渠道,了解旅行社、同事及共事者对自己的期望和对自己工作的评价,并把自己对工作的看法、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他们,建立相互信任的机制。(三)超越职业自我导游工作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重复性和枯燥感以及收入的大幅下降,使导游员在工作、生活中失去了自豪感、亲切感和新鲜感。因此,导游员要在工作结束之后逃离工作,寻找导游工作之外生活的新田地,发现自己的乐趣,拉近与亲人、朋友的心理距离,展示许多工作中没有机会展示的潜能,获得某种程度的心理满足及工作中失去的精神补偿。不要只把收入的多少看成是衡量导游工作的唯一标准。如果把成功的感觉也系于工作之外,在导游工作中受挫时,就容易保持一种积极的态度。三、结语《旅游法》的实施对导游员来说无疑是一种外部约束力量,对于解决导游员所面临的工作环境压力大、职业收入没有保障、导游工作社会评价低以及工作团体间的利益冲突等问题和遏制导游员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将产生重要影响。导游员只有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素质,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导游服务,适应《旅游法》实施后旅游市场的新变化和新趋势,才能成为《旅游法》实施的受益者,使自身的利益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转自:《旅游法》实施对导游员的影响显示全部
❸ 导游职业道德对旅游业的影响
在我国古籍中,最早是把“道”与“德”两个词分开使用的。“道”表示道路,以后引申为原则,规范规律,道理或学说等方面的含义。“道义”二字连用始于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道德主要指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有时也指个人的思想品质,修养境界,善恶评价,乃至泛指风俗习惯和尊重道德教育活动。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一词起源于拉丁语的“摩里斯”(Mores)意为风俗和习惯,引申其义,也有规则,规范,行为品质和善恶评价等含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由一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特殊知识形态,是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持的,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⒉道德的本质
①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
第一: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决定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
第二:经济利益决定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
第三: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引起道德变化。
②道德是一种特殊规范的调解方式
第一: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
第二: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为自己开辟道路;
第三: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
⒊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把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与具体的职业特点结合起来的职业行为规范或标准。不同的职业有其不同的职业道德,但各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都必须与社会公德一致,而不应相悖。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
⒋导游人员职业道德
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是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一般意义上讲,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在从事教育过程中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和总和。简而言之,就是指所有的导游人员在导游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❹ 导游资格证终生有效对整个旅游业的影响
没有影响。
导游证书简称“导游证”,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只是成为导游人员的第一步,要真正从事导游职业,还要依法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是导游人员从业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是表明导游人员身份的外在标识,它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文学院的旅游管理专业的同学可以考取导游证,其余有业余爱好的同学也可以报考。
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此外,导游证有效期满后,可以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而临时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得延期,如需继续聘请,则必须由旅行社重新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
❺ 导游人员在旅游业中的地位与作用
在旅游业当中最不可缺少的就是导游了,导游好比军队里的士兵,好比建筑的专一砖一瓦,在整属个群体中看似微小,但却又不可或缺。也可以这样说,先是有了导游的诞生,而后才有了旅游业的发展。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进步,人们不再是为生活而打拼,而是为享受而生活。有的人赚钱后把钱用在吃喝穿玩上,但有的人向往在自己生活之外的世界,发现更多自己从未见过的事物,他们不局限于生活的周边。世界之大,让世界留下自己的脚印,是一件多么自豪的成就。但是,当你身处一个陌生的环境,任何事物都是如此的陌生。想知道这里曾经发生过什么?这是哪位名人曾经居住过的?这里有什么特色的小吃?无数个疑问让你大伤脑筋。这时你便需要一位导游。导游是经过专业的培训,无论是在知识方面还是语言方面都有不少的了解。
所以在去旅游的过程中有一位导游,可以解决很多你不知的问题,从而为你排除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这对喜欢旅游的人们是一个很大的帮助。
❻ 导游的减少对于旅游有影响吗
肯定会有影响,导游是文化的传播者,是游客与旅游目的地的中间人,没有导游就如同一专碗菜没有调料一样,会淡属然无谓,导游的减少也会让旅游减色不少.作为一种职业,必须以行业为对象,以实际情况作为出发点,旅游业发展决定着导游的数量.但是目前国内的旅游业我觉得是一片混乱,可以说是任何一种行业都可以与旅游挂钩,有时后连一些职工群体都开起旅行社,这无不让许多人对旅游的印象有些怀疑.导游目前是属于弱势群体,没有一条保护导游的法令是上我过的基本法的.更多的旅游企业则是追求企业的利润,一直压榨着导游.导游是旅游企业工作的执行者,因此在执行工作期间也成为游客的投诉对象,可以这么说,目前国内很多的导游投诉事件让导游很无奈,因为他们有很多的压力,他们面对的是很多的不理解,但还是要忍气吞声.行程不规范,游客投诉导游乱来,导游没有很好的为公司减少成本,导游可能要丢自己的饭碗……
导游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会影响旅游,但是不单是导游,还有旅行社,还有游客自己,还有缺乏保护导游强有力的措施.我觉得要保证旅游业的发展,必须提高导游证的含金量,让企业重视导游~
❼ 导游 旅游与旅游业之间的关系
导游主要是为游客服务为景区营利的服务,旅游是以人为主体的以特点景观为目标的活动,旅游业是为旅游人群为消费对象的服务行业,他们之间是共生共存互为因果的关系。
导游不会为其它服务方式取代,因为但凡新鲜事物的认识都必须有介绍认识的中间人,只有其它相关行业会被导游取代,而导游不会其它服务取代。
参考:
旅游业是以旅游资源为凭借、以旅游设施为条件,向旅游者提供旅行游览服务的行业。又称无烟工业、无形贸易。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三大要素 。旅游资源,包括自然风光、历史古迹、革命遗址、建设成就、民族习俗等,是经营旅游业的吸引能力;旅游设施,包括旅游交通设施、旅游住宿设施、旅游餐饮设施、旅游游乐设施等;旅游服务,是包括各种劳务和管理行为相结合是经营旅游业的接待能力。狭义的旅游业,在中国主要指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以及专门从事旅游商品买卖的旅游商业等行业。广义的旅游业,除专门从事旅游业务的部门以外,还包括与旅游相关的各行各业。旅行游览活动作为一种新型的高级的社会消费形式,往往是把物质生活消费和文化生活消费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旅游业从业务种类划分看,主要有3种类型 :①组织国内旅客在本国进行旅行游览活动 。②组织国内旅客到国外进行旅行游览活动。③接待或招徕外国人到自己国家进行旅行游览活动。后两种类型的旅游业务活动,都是涉外性质的业务。由于旅游业主要通过劳动服务的劳务形式,向社会提供无形的效用,即特殊的使用价值,以满足旅游者进行旅行游览的消费需要。其行业的基本特征是非生产性的,所以又称无烟工业。旅游业从整体上看,它不是实现商品流通的经济部门,而是凭借旅游资源,利用旅游设施,提供食、住、行、游、娱、购的劳务活动,去满足旅游者旅行游览消费的需要。所以也称为无形贸易。
❽ 导游的品质对旅游业的发展有什么关系
导游哪里有品质可言?有品质的导游根本混不下去?看看邬敬民的遭遇就知道了,现在的情况是——导游必须要放要自己的品质。
只要你做了导游,就必须坑客人,明明那些又假又贵的东西都是垃圾,可你偏要把客人骗得团团转,你必须做一个优秀的骗子。否则旅行社没有回佣,人家就不要你带团,你没回佣不要紧,只可惜你带团是要交给旅行社“人头费”的,导游不是为了游客而服务,而是把游客当做生产资料“买”过来狠狠地“宰”,否则,游客们倒是玩得尽兴而归了,你却辛苦一场还要亏钱。旅行社评估一个导游好不好的标准是:在没有客人投诉的前提下,这个导游实现了多大的销售业绩?只要你能把钱赚到,同时又能哄得客人高兴,就是好导游。有很多导游直接就可以说他们是8分骗子2分导游。骗完客人以后,还要想办法骗自己的合伙人:司机和全陪。一般来讲司机是本地人,抬头不见低头见,最好别骗,骗不骗全陪就要看情况了,大多数时候明着赖全陪的帐,旅行社内部因为分钱不均经常扯皮。
可以这么说,是旅游业的发展决定了导游的品质,当一个诚心为游客服务的导游多年以后发现自己一无所有,还被那些天天做骗子的导游笑为SB,看着那些自己不屑的骗子导游买了车,买了房,自己还是个穷鬼时,他要么退出旅游业,要不也变成骗子,没有其它方法。
有一个事实——不管哪个国家或者地区,本来不会骗人的,只要和中国人接触多了,就会骗了。像以前,泰国和香港都卖东西都不会先叫个天价,然后让客人慢慢砍价,等这些人和中国人接触多了,就学会了,呵呵。
导游只是个弱势群体,永远都是势单力薄,根本无力对旅游业起到什么关键作用,只能随波逐流,混口饭吃而已。
❾ 导游人员素质对旅游的影响
那是太关键啦。11年我去西安就被导游吓倒了。导游直接就说我们是没有工资的,只有你们买东西以后我们拿提成,希望能给我一个好汇报。。呵呵,好吓东东啊,这样子不买都不成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