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旅游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㈠ 我国关于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有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关于颁发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护照申请审批规定》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㈡ 我国目前旅游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十章112条。
<旅游行政处罚法>(2013年5田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田起施行),
㈢ 求旅游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旅游法》分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1982年国家旅游局曾着手起草旅游法。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旅游法列入立法规划,1991年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出旅游法草案。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
2012年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旅游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初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公益性文化场馆开放、旅游资源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内容。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到两万多处,旅行社达到两万多个,星级饭店达到一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300万人,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1.35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
旅游法明确规定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保证了旅游业的正常有序的发展,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㈣ 我国现行主要的旅游法规有哪些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行社的申报审批、旅游业务经营规则、分支机构管理、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共17条。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内有20条相关规定。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是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中国政府网-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㈤ 现阶段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所起到的作用如何谢谢
所谓宏观调控,就是指由被授权的国家旅游经济管理机依法对国家旅游经济进行计划、管理、调节、监督和干预的活动。这是旅游规的首要任务和作用。主要包括:①用法律手段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多种经济成份的合法利益,加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物质基础;②依法引导、巩固、促进旅游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③保障社会旅游发展计划的全面实现;④发展我国对外旅游经济关系,加强国际旅游经济合作关系;⑤用法律形式对旅游行业经济活动进行计划、监督、协调等。
2.微观管理。
所谓微观管理,就是指依法对旅游经济主体之间及旅游经营单位内部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管理活动。旅游法规在这方面的任务和作用主要包括:①促进旅游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②实现旅游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和民主管理;③促进旅游经营单位建立和健全以经济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④保证国家统一领导和旅游经营单位自主经营相结合。
㈥ 目前我国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
国家有关旅游业部分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一览表
一、与旅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旅游法》
二、与旅游景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4.《景区等级评定标准(评分细则)》 5.《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6.《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 7.《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 8.《生态旅游区管理暂行办法》
三、与旅游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9.《旅游规划通则》实施细则 10.《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11.《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12.《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13.《旅游扶贫试点村规划导则》
四、与旅游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4.《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15.《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
五、与星级酒店、绿色饭店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16.《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17.《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18.《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
19.《绿色旅游饭店评定标准(附附录A、附录B)》
六、与旅游基础设施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2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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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 22.《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3.《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 24.《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 25.《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 26.《绿道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 27.《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28.《无障碍设计规范》
七、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29.《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30.《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31.《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八、其他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3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37.《中国旅游强县标准(试_行)国家旅游局》 38.《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
㈦ 有关旅游业的法规
色的演艺、节庆等文化旅游产品。充分利用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旅游活动。集中力量塑造中国国家旅游整体形象,提升文化软实力。
(十二)推进节能环保。实施旅游节能节水减排工程。支持宾馆饭店、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经营户和其他旅游经营单位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广泛运用节能节水减排技术,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高效照明改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创建绿色环保企业。五年内将星级饭店、A级景区用水用电量降低20%。合理确定景区游客容量,严格执行旅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倡导低碳旅游方式。
(十三)促进区域旅游协调发展。中西部和边疆民族地区要利用自然、人文旅游资源,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东部发达地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要通过经济结构调整,提升旅游发展水平。有序推进香格里拉、丝绸之路、长江三峡、青藏铁路沿线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环渤海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黄河中下游地区、泛珠三角地区、海峡西岸、北部湾地区等区域旅游业发展,完善旅游交通、信息和服务网络。积极推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继续促进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加强海峡两岸旅游交流与合作。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规划和法制建设。制定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制定国民旅游休闲纲要。设立“中国旅游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抓紧旅游综合立法,加快制定旅游市场监管、资源保护、从业规范等专项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十五)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和诚信建设。落实地方政府、经营主体、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健全旅游监管体系,完善旅游质量监管机构,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和旅游投诉处理。旅游、工商、公安、商务、卫生、质检、价格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开展打击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整治“零负团费”、虚假广告、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欺诈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诚信旅游创建活动,制订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行社、旅游购物店信用等级制度。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十六)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建设。整合旅游教育资源,加强学科建设,优化专业设置,深化专业教学改革,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提高旅游教育水平。建立和完善旅游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抓紧改革完善导游等级制度,提高导游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离退休老专家、老教师从事导游工作。实施全国旅游培训计划,加强对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文化遗产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五年内完成对旅游企业全部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
(十七)加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以旅游交通、旅游设施、旅游餐饮安全为重点,严格安全标准,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机制。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重大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旅游安全提示预警制度,重点旅游地区要建立旅游专业气象、地质灾害、生态环境等监测和预报预警系统。防止重大突发疫情通过旅行途径扩散。推动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出境游客紧急救助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搞好旅游保险服务,增加保险品种,扩大投保范围,提高理赔效率。
(十八)加大政府投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旅游宣传推广、人才培训、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中央政府投资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重点景区、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等的基础设施建设。国家旅游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国家旅游形象宣传、规划编制、人才培训、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安排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发展基金以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时,要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给予支持。要把旅游促进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完善“家电下乡”政策,支持从事“农家乐”等乡村旅游的农民批量购买家电产品和汽车摩托车。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对符合旅游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要加大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对有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金融机构要按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进一步完善旅游企业融资担保等信用增强体系,加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担保力度。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鼓励中小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以互助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过程中积极提供旅游消费信贷服务。积极推进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业务合作,探索开发适合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的旅游服务功能。
(二十)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鼓励银行卡收费对旅行社、景区售票商户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档次进行计费,进一步研究适当降低对宾馆饭店的收费标准。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加快发展旅游业重要意义的认识,强化大旅游和综合性产业观念,把旅游业作为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加以培育、重点扶持,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并对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协调配合,推动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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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和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
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
4、文化和旅游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5、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
(8)我国目前旅游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扩展阅读:
以下是规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规,均来自于文化和旅游部:
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
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
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4、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
5、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
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㈨ 我国旅游业发展中的政策瓶颈有哪些
一、缺乏一整套的旅游产业政策
从总体来看,目前国务院一共发布了三个产业政策:一是汽车产业政策;二是水利产业政策;三是电子信息产业政策。虽然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发展本地区旅游业的若干政策,国家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政策,但我国还没有出台一整套有关旅游产业的政策。调查问卷和访谈的结果显示,旅游业界对旅游产业政策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旅游教育质量难以保证
在旅游产业的人力资源供给方面,虽然目前我国的旅游教育事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然而,相对于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而言,旅游教育的质量很难保证。就目前情况来说,我国尚缺乏全国统一的培训计划和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各种类型、各种层次的培训系统分割严重,而且存在着许多漏洞,很难真正达到旅游教育的根本目的。
三、财政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存在脱节现象
在旅游产业的财政政策方面,因为旅游产业是一项资金密集型的经济产业,在其发展壮大过程中,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资金不足一直是阻碍我国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绊脚石。虽然我国已经有了一系列的投资扶持政策,如土地政策的优惠,税收政策的优惠,外汇兑换的政策(包括外商所得利润和工资等收入汇出的自由),相应金融政策的支持以及必要的财政支持,但在旅游业的实施上往往与政策脱节,缺乏具有针对性的国家旅游产业投资政策,且政策形式较为单一。另外,在市场准入、透明度、国民待遇上都存在着壁垒。
四、缺乏规范市场行为主体的行政规制和法律规制
在旅游相关的法律方面,旅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一直是制约我国旅游产业发展与国际水平同步的瓶颈问题。从全国来看,我国仅有一部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全国性旅游专门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从地方来看,各地制定的一些涉及旅游的法规往往与其他行业的管理内容杂糅在一起,较少有单方面整体反映旅游管理的专门法规。由于缺乏规范市场行为主体的行为规制和法律规制,使得管理部门在对行业主体进行管理时无据可依,无法可施。
五、目的地推广弱于东亚太著名目的地
在旅游目的地推广方面,多年来,旅游发展基金不足,是困扰我国旅游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目前,虽然已经建立了收取机场费(旅游发展基金)的制度,但由于数量小且资金来源单一,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旅游发展基金的不足直接导致宣传费用的匮乏,中国国际市场促销费用是700—1 000万美元,海外办事处15个,相对于东亚太著名目的地来说,我们的宣传投入过少,另外,在宣传推广手段等方面也弱于东亚太著名目的地。
六、忽视了对入境旅游市场的培育
在扩大入境旅游政策方面,我国旅游业发展的过程是先发展入境旅游,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国内旅游开始逐步兴起,90年代以来,出境旅游逐步产生,总体来看,除了出境旅游市场上还有一些政策性因素的影响之外,基本上都形成了买方市场的局面,因此,相对忽视了对入境旅游市场的培育,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签证问题。特殊的政治原因使我国同大多数主要客源国之间的签证手续异常烦琐,办理和审批时间也较长,而且在短期内也不可能像欧盟成员国之间那样实行互免签证制度。但是,国外那些追求旅游体验效率的旅游者一般都不会在签证方面花费过多的时间,这种矛盾很容易使部分客源分流到其他国家。
另一方面,航空的开放问题。有一个说法是,开放的国家应该有一个开放的天空,但国家航空主管部门认为天空的开放涉及到国家主权的问题,一旦涉及到国家主权问题就免谈。另外,我国在一些能够成为潜在客源市场的国际航线和航点上存在空白。例如,我国与南美洲等一些国家和地区没有直达航线,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我国入境旅游的发展。
㈩ 分析我国旅游资源法律保护问题
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所存在的问题
首先,旅游资源立法不足。第一,表现在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保护不平衡。因为对人文旅游资源的内涵、范围等要素的认识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过程,而我国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起步早,在各种法律规章中得到不断完善,在成效方面比人文资源保护甚好。第二缺乏统一的全国性法律指导,立法形式单一。我国目前对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散见于各类规章制度、地方性法规,唯独没有形成统一的全国性《旅游基本法》缺乏宏观上的指导。
其次,旅游资源法律保护与国际旅游业脱节。第一,立法方面的缺陷。目前我国部分旅游法律法规内容不完善,出现内容过时、不符合国际惯例、规定不够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另外我国立法层次低、透明度不高,尽管在近年来有很大的改观,但是仍然与WTO的要求存在差距。第二,执法层面上存在的问题。旅游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执法过程中态度蛮横,不严格依照法律办事,甚至出现违法执法现象;受到行政方面的影响在执法过程中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地方性保护问题严重,在出现纠纷时,往往对当地的旅游企业法外开恩,对外地的游客的合理请求置之不理,这样的行为亵渎了法律的公正性,在国际环境大背景下不利于与国际接轨。
旅游资源开发法律问题的完善与解决
首先,加快制定中国旅游领域的专门法律,配合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进行有效的规制和引导。加快制定出针对我国旅游业的专门性法律,才能更好的促进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类似于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的诸多问题的解决。
其次,修改、补充完善旅游业法律规范中旅游资源利用开发的规定。我国对旅游业的调整和规范大部分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中,这对旅游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无疑是一个瓶颈。我们可以通过对相关的部门法做出补充、修订来解决这些问题。比如说在《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森林法》等就旅游方面特殊性做出对旅游方面的特别规定。
再次,遵循国际惯例,加快法制建设步伐与国际接轨。在条约、公约、协定的框架下尽快的实现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确保我国旅游市场健康良好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