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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立法对旅游业的发展

发布时间: 2021-01-13 07:43:43

Ⅰ 现阶段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所起到的作用如何谢谢

所谓宏观调控,就是指由被授权的国家旅游经济管理机依法对国家旅游经济进行计划、管理、调节、监督和干预的活动。这是旅游规的首要任务和作用。主要包括:①用法律手段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多种经济成份的合法利益,加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物质基础;②依法引导、巩固、促进旅游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③保障社会旅游发展计划的全面实现;④发展我国对外旅游经济关系,加强国际旅游经济合作关系;⑤用法律形式对旅游行业经济活动进行计划、监督、协调等。
2.微观管理。
所谓微观管理,就是指依法对旅游经济主体之间及旅游经营单位内部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管理活动。旅游法规在这方面的任务和作用主要包括:①促进旅游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②实现旅游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和民主管理;③促进旅游经营单位建立和健全以经济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④保证国家统一领导和旅游经营单位自主经营相结合。

Ⅱ 为什么说旅游法是旅游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旅游法的调整对象 旅游法是旅游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它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而产生和 发展。制定旅游法应明确其调整对象,旅游法律关系的综合性决定了旅游法是一 部基本法。旅游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国家 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部门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上下级行政部门之间 的关系,旅游经营者相互之间、旅游经营者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旅游经营者 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中国旅游经营者与外国旅游经营者在业务交往中所产生的 关系。不论从主体,还是从客体和内容来看,其均具综合性。旅游法应突出保障 旅游者权益和旅游经营者利益的维护。 3 旅游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旅游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矛盾问题。在旅游业发展过 程中主要法律问题有:旅游业发展的法律环境问题,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旅游资源、环境、生态的保护问题,旅游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问题,旅游业发展中 智力成果保护问题,旅游企业经营中的税收问题,旅游发展中的犯罪问题,旅游 国际合作问题,旅游争议解决问题。 旅游法的 4 旅游法的中心 虽然旅游法律问题涉及到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以及诉讼 法等众多法律规定,但旅游者权益的保障和旅游经营者利益的维护是其中心。旅 游法应明确旅游者权益的保护范围,包括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保护、旅游者的行李物品以及证件、护照的安全等等。对于当前旅游市场的实际 状况,应突出和加强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当然,也不能无限扩大旅游经营者的 责任,可以通过合理界定不可抗力、自由活动期间以及自由行过程中旅游经营者 应承担的责任及责任免除条件等方式,对旅游经营者的利益也进行合理维护。制 定旅游法还应明确旅游产业综合协调机制和旅游管理体制,旅游资源保护、开发 和利用中的突出问题,规范和保障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规范和有 效管理旅游市场秩序。 在旅游立法中应明确旅游管理部门与其他行政部门的职责; 建立健全旅游执法体系;强化导游的社会保障地位;酒店退房时间应按照国家标 准以保障公众利益;导游职称问题;旅游市场与公共产品关系问题的处理;旅游资 源的开发与保护关系问题( 如实行“三权分离”,即旅游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 管理权限属于政府、经营权属于景区) ,以及旅行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等也需要 从法律上予以明确的规定。 结语 相信旅游法的出台将对促进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更好地推动产业结构 调整、扩大内需,更好地保护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产生重要作 用。

Ⅲ 旅游法的实施对中国旅游业的发展有何意义

1、对于旅游从业者来说,市场规范化,有明确的执行标准,虽然是制度要求,但也从分另一个角度保障了权益。2、对于游客来说,可以依法维权,不再是无处说理。3、对于国家来说,更好地进行旅游市场的管理,是一项利民的大政策。

Ⅳ 旅游法在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

《旅游法》的出台是中国旅游发展的里程碑,是众望所归,是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内展的结容晶,是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的法律保证。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旅游业进入了全面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新阶段。
之所以说它是里程碑,因为《旅游法》对旅游相关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对促进我国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它体现了三大特色:综合法(面广“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人本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主线)、衔接法(充分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衔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旅游法》将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Ⅳ 旅游法的实施对中国旅游业发展有何意义

《旅游法》的出台是中国旅游发展的里程碑,是众望所归,是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的结晶,是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的法律保证。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旅游业进入了全面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新阶段。
之所以说它是里程碑,因为《旅游法》对旅游相关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对促进我国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它体现了三大特色:综合法(面广“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人本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主线)、衔接法(充分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衔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旅游法》将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Ⅵ 旅游法规对旅游的发展有什么影响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一) l 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加。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 l 请问: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 l 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 l 某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山东刚开发的海岛旅游。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此景点确定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导游索赔。二人便前往质监局投诉。 l 1、请问是否适用保证金? l 2、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 l 3、导游是否违规? (三) l 北京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为兴城二日游,报价198元/人。其中李某三人报名参加。合同写得不错,但上车后,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京巴(普客),等到当地后,又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并且是公用卫生间。旅游时,导游马某说:“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城刚开发了一个D景点比较好玩,建议前往。旅游者颇为心动,大家就都去了。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D景点开发,当地推出邮票一套,价格60元,但找她购买,只需45元。旅游者颇为恼火,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北京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金额(99元)。旅行社解释:“兴城为刚开发城市,许多配套设施不健全,又因为现在是旺季,三星订不到房间,只能订到二星。而豪华空调车改普客,则是交通公司的原因,应向交通公司索赔。房间80元,我社可退还房间差价40元。请问: l 1、该社辩解是否有理。为什么?并该赔偿哪些费用,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 l 2、马某有何违规行为,该如何处理? l 3、倘若导游不服审议,是否有权提出复议和诉讼? l 4、当该导游提起复议时,马某称导游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的权利,行政部门无权处罚。至于私自兜售商品,她认罚。请问马某辩解是否正确: (四) l 某外国语大学韩语专业的三年级学生李某,一直对导游行业非常向往,从大一考到大三,但无一成功。暑假至某A国际旅行社实习,想积累些实务经验,以便下次考试。该国际旅行社业务非常繁忙,一次就委托李某做导游。但不幸的是,李某第一次就被行政执法部门查获。 l 1、请问他有哪些违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该如何处理? l 2、李某感到不满,自觉自己为旅行社聘任,请问旅行社是否有聘任权? l 3、若李某所带之团改为韩国客人,旅行社可否聘任? (五) l 上海某旅行社导游带团前往昆明旅游。此团为较难带的教师团,一行26人。上海上车时,突然发现有增加小孩。根据规定,该导游立刻汇报旅行社。旅行社回答“不可以,若随团走,小孩产生费用,则由家长另付。便约定原3200元/人,小孩则为2000元/人。”当团至昆明世博园,导游提出因世博园票价未列入2000元内,四个小孩每人付票价的一半50元,教师不同意,认为该导游有私揣嫌疑,导游恼火,其中一老师打电话至110报警。便由地陪先行带其他人游览,全陪则被带至派出所做笔录。全陪越想越气,便打电话至旅行社要求返回。该社同意。而四位老师认为全陪中止了导游服务,回上海后便至质监局投诉。 l 导游行为是否属于中止导游合同? (六) l 扬州某旅行社导游徐某在“五一”应邀为朋友所在单位提供导游服务。当他在浙江导游时被当地执法人员查获,决定处罚。理由是导游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l 1、请问徐某不服,是否有权提出复议。 l 2、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如属于,该如何处罚? (七) l 某导游带了一回族旅游团。在旅游过程中,该导游对旅游者提出的作礼拜等民谷表示不理解,并经常说一些不尊重回族民俗的语言。故该团准备向旅游局投诉,该导游得知后谩骂旅游者,侮辱了对方的人格尊严。 l 1、请问该导游有哪些违规行为? l 2、该如何处理该导游违规行为? (八) l 苏州某旅行社钱某带一团队至长白山旅游。此为夏末秋初。第二天登山前,旅游者问钱某是否须多穿衣物,钱某答不必,可轻装上阵。一行人果然很顺利的登上顶。第二天降温,有三名旅游者冻伤,其中一名鼻子严重冻伤,要求导游处理,导游说这是你们三人自己保暖不当造成,自己处理。三人回苏州后,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不承认责任,应找导游承担。 l 1、请问旅行社是否可以不承担责任? l 2、旅行社发现此托词不行,又生一计,说长白山天气属不可抗力,与该社无关。是吗? l 3、旅游者见索赔无望,于是向质监局提出质保金赔偿,适用吗? l 是否属于旅游责任保险? l 旅游者依然不解气,要求对导游进行处罚,请问导游有哪些违规行为?该如何处罚? (九) l 上海铁路局组织老职工前往黄山疗养,马某72岁,因机会难得,便带上了小孙子。坐夜里客车前往,等到达时,马某已在车厢内与世长辞,家人向旅行社提出索赔。 l 1、请问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 l 2、经查该老人是因疲劳导致心脏病突发,死于0:20,请问是否适用旅游责任险? (十) l 某旅游团出外旅游,张某逛街时手机丢失,是否属质保范围。若导游与旅行社未提醒,是否属于? (十一) l 1997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犯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998年因该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2005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向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l (1)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l (2)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十二) l 2006年6月,导游人员徐某受某国际旅行社委派,为法国某来华旅游团担任导游。在旅行游览过程中。徐某见某游客随身携带的照相机小巧玲珑,而且功能齐全,经询问,该相机在法国售价比在中国便宜,遂与该游客商量,购买了该相机。后因此事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l (1)导游人员徐某能否购买外国旅游者的物品?为什么? l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什么法规对徐某进行处罚?具体规定是什么? (十三) l 旅游者至旅行社订房,到旅行社缴纳200元住二星双标,手续费10元,此时,当旅游者住宿时,发现宾馆对外报价为180元,请问违反了什么原则。 (十四) l 李某至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海南五日游,他是2005年3月2日报的名,准备2005年4月2日出发。此时缴纳旅游费用1680元/人,其中机票1100元。但在3月20日时,国家以对机票售价进行管理作出调整,机票折扣不能过低。于是机票由1100元,变成了1320元,多出220元。 l 1、旅行社如期旅游,谁负担这多出的220元? l 2、原约定4月2日起程,但4月2日因组团人数不够,于是在4月1日通知李某,因组团人数不够,所以只有退掉这项业务。此时,李某已缴清全部费用1680元,请问此时旅行社是否只需退还1680元?此项可适当保证金吗? l 3、协商后,他们协议变为4月20日出游,此全同为变更合同还是转让合同? l 4、天有不测风云,4月10日因国家对机票售价进行管理作出调整。 l ①若机票上涨,此时机票多出费用由谁承担? l ②若是变成机票价格下浮,810元即可,则多出的那部分机票费用退还哪方? l 5、若此时非旅行社调整,而是李某提出4月20日出游,这时国家以对机票售价进行管理作出调整。若机票上张,多出的费用则由哪方承担? l 若机票下浮,多出的费用该退还哪方? l 6、若此时非政府调价,而是因为旺季及油价上涨,航空公司调整机票费用,导致机票价格上涨220元,这多出部门为哪方负担? (十五) l 李某至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海南五日游,他是2005年3月2日报的名,准备2005年4月2日出发,费用为1680元/人。 l 1、李某先缴纳了600元,收据注明为“定金”,但李某4月2日有事没空去,此时李某能否要求退还该定金? l 2、旅行社吸取教训,只收300元,收据注明“订金”,李某没空去了,请问是否能拿回300元? l 3、旅行社若只收取300元,并在收据上注明为“定金”,在4月1日时通知李某因为只有他一人报名,不能成行了,现阶在退还300元,并按预付款的10%作违约金。可否? l 4、若缴纳了300元定金,但李某自己说不能去了,请问能否要求退还? l 5、若是李某先行缴纳300元,收据只写明“今收李某人民币300元”,若李某后有事无法前往,请问能否退还? (十六) l 某深圳旅游团一行30人,准备2.10—2.14至北京旅游,计划2.10游长城,2.11游故宫,2.12游天坛,2.13,2.14等。到达北京后,导游说路线不合理,应把最美丽的放在最后游览,故将10日与14日景点对调。而在13日时北京降大雪,长城无法游览。 l 1、旅游者前往投诉,要求处罚导游,可否? l 2、若旅游者投诉,认为旅游社应就服务质量问题,负担超出门票费用,并且赔偿,可否? l 3、若是旅行社无力赔偿,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又该如何赔偿? (十七) l 上海某旅行社组织工商局一些人至昆明疗养,原定好住宿为三星双标,在入住前,导游也形容得很好。但是在入住时,游客发现房间有点破,无热水,有的房间没有下水道,空调有的无法使用。工商局十二人,为首的殷某与导游交涉,殷某说:“我们不住了,你也回家吧,我们不需要你们。”于是带着同行人入住另外一家四星酒店,请问殷某这样做是否可以? (十八) l 赵某等三人报名参加苏州A国际旅行社第一门市部的新马泰旅游,当时约定6500元/人,4月1日缴钱,5月8日旅游。等5月6日去时,该门市部已人去楼空。于是赵某等去A国旅,但A国说:“门市部已被人承包,他们不承担责任,何况也不具有出境游的权利,属门市违规。” l 1、请问已缴纳的3000元属定金还是预付款? l 2、赵某等三人与门市部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l 3、赵某等三人是否可以要求A国旅作出赔偿返还3000元? (十九) l 马某16人参加北京至昆大丽的旅游,计划中间交通为软卧,但到大理时,因所订的软卧因路段塌方,已停驶,旅客无法。于是旅游社紧急调用普客返回,但客人拒绝乘坐,也因此昆明飞机也不能赶上。 l 1、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可否? l 2、马某16人的做法是否合理?飞机款多出的600元,由谁负担? (二十) l 2006年7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某市来北京旅游的一行34人的团队,在参观游览过程中,作为低陪的高某为了节省时间并增加计划以外的游览项目,私自减少了两个计划景点。并一再对客人说,大家来北京一次不容易,既然来了就应多看点景点,在征的大多数客人同意并对每位客人加收了50远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景点(包括高某私自从计划中减去的两个景点)。在团队活动中,高某还向客人兜售了纪念邮票册8套。由于夏天天气炎热,加上团队老人教多,故此,许多客人感到在计划景点的参观时间太少,太仓促,并对高某额外增加的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旅游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理由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罚 l 请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 l (1)导游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那些规定 l (2)应给予给导游员及委派的旅行社怎样的处罚 (二十一) l 张某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后,尚未取得导游资格证就与某旅行社联系,希望参加旅行社的导游实习,今年9月 正值旅游旺季,该旅行社导游人员不够,就聘用张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张某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l 请问: l (1)张某的看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l (2)旅行社能否聘用张某从事导游工作?为什么?

Ⅶ 新旅游法颁布对旅游业有什么影响

旅游法的颁布将使得旅游市场更加规范。旅游法的雏形在20多年前就已存在,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经过数载,得益于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法草案终于提请审议。
风雨飘摇,2013年10份旅游法终于出炉,其丰富的内容不但对旅游者权利和义务做出相应规定,还对政府层面的旅游规划提出明确的法律要求。对于广大旅游消费者来说,这部法律对旅行社经营、旅游合同订立、旅游经营违法处罚等方面做出详尽规定,目的就是从法律层面最大限度保护旅游者的正当权益。

Ⅷ 浅议旅游法的颁布对中国旅游业的影响

没有法律的规定,旅游的地位得不到落实,旅游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旅内游企业始终在歧视容性的环境中成长。“如果说制造业解决了短缺,服务业提升了便利,那么,旅游业就是幸福的载体。幸福需要保障,从旅游角度看,就格外需要旅游法出台。”魏小安说。《旅游法》是旅游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里程碑,之所以这样说因为《旅游法》对旅游相关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全面、科学、指导性强,对促进我国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它体现了三大特色:综合法、人本法(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衔接法(充分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衔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旅游法》将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与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的旅游市场尚不规范,市场恶性竞争、旅游资源屡遭破坏、旅游景区和活动管理混乱等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零负团费”、黑导回扣、强迫购物、景区门票大幅涨价、景区超载、旅游公共服务不足等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社会热点问题,迫切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更好地约束上述行为。而旅游法的出台从根本上解决了上述问题。

Ⅸ 旅游法对中国旅游业的发展有何意义

《旅游法》的出台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为转方式、调结构、扩内需、促就业、富百姓提升软实力,是“中国梦”的一部分。《旅游法》可促进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旅游是传播文明、交流文化、增进友谊的重要途径,旅游也有利于修身养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旅游可以拉动经济和扩大内需,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综合引擎之一。《旅游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扩大内需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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