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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与旅游的关系

发布时间: 2021-01-09 01:56:44

❶ 物质的文化遗产在旅游业中有什么重要意义

遗产是个古老的词汇。它的原始概念是先辈留下的财产。在这种传统的遗产观中,遗产只是一种私有的物质财富。

进入19世纪中期以来,遗产的内涵悄悄地发生了变化。

开始有人把祖先留下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公共财物视作遗产。这是另一层意义上的遗产,就是文化遗产。它是一种公共的、精神性质的财富,需要人们共同热爱,世代传承。
这种崭新的遗产观的产生,缘于整个人类文明的转型。

人类的文明由远古到今天,一共经过两次“转型”。一次是由渔猎文明转为农耕文明。在中国,差不多是在七千年前的河姆渡文化时期。在那时人类不可能懂得遗产的保护,所以渔猎文明荡然无存。再一次就是近一个世纪——农耕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的转化。在文明转型期间,新旧事物的更迭非常无情。而且人们不是很快就能看到正在逝去的事物内在的文化价值与精神价值。遗产的消亡正是在这种“物换星移”的时候。因此说,谁提早认识到遗产的价值,谁就能将珍贵的遗产留住。迷人而沉甸甸的巴黎和罗马就是靠着一种前瞻性的眼光才得以保存下来的。

最先和最鲜明地表达出这种新的遗产观的是法国作家雨果。他在那篇著名的《向文物的破坏者宣战》中,用激愤的语言斥责当时大肆破坏法国城市历史的人,昂首挺胸地捍卫着法兰西的历史文明。文中有这样一段话——他说要“为名胜古迹制定一项法律。为艺术立法,为法兰西的民族性立法,为怀念立法,为大教堂立法,为人类智慧最伟大的作品立法,为我们父辈集体的成果立法,为被毁坏后无法弥补的事物立法,为一个国家前途之外最神圣的东西立法……”

这段话写于1832年。法国正处于工业化发端之际。他的文化敏感和文化责任,令我们惊讶,也令我们钦佩和感动;这篇在人类文明进程中具有先觉性和超前性的文章,竟然把新的遗产观说得如此明明白白。

历史地看,新的遗产观最初总是被一些有识之士顽强地表达着。由于这些人不屈不挠的努力,逐渐得到广泛的认同,然后形成了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法国的第一部《历史建筑法案》就是作家梅里美努力促成的。到了20世纪初,英国、意大利、法国、日本、韩国等国陆续有了一些范畴不同的遗产保护法。

到了上世纪70年代,随着全球现代化的加剧,文化遗产在世界各地普遍受到惨重的摧毁。这促使新的遗产观被广泛地接受。法国历史学家皮埃尔·诺拉在《法国对遗产的认识过程》中说:“在过去20年(他指20世纪后半期),遗产的概念已经扩大,发生了变化。旧的概念把遗产认定为父母传给子女的财物,新近的概念被认为是社会的整体继承物。”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了《世界遗产公约》和《各国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建议案》。这表明人类在遗产观上已形成共识。共同而自觉的遗产保护就开始了。

然而,对事物认识的过程总是一步步的。1972年联合国的《世界遗产公约》主要是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这时,人类对文化遗产内涵的认识还不完整,只看到了遗产的物质性一半,还没有看到另一半非物质的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是静态的,是实体。比如文物器物、经典古籍、大文化遗址、重要的历史建筑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广泛得多,但常常看不见也摸不着。这中间包括民俗、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技艺等等。

由于非物质文化大多是老百姓创造的、共同认同的,它一直被认为是底层的文化而不被重视。但它是养育我们的一种生活文化,每个人都是在这共同的文化中成长起来的。因此它直接表达着各个民族的个性特征,还有各自的认同感、亲和力与凝聚力。比如中国人的民族性情,不表现在颐和园和故宫上,而是深邃而鲜明地体现在春节的民俗之中。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能体现各个民族的本质,也最能体现人类文化的多样性。

最早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是日本、韩国等国家。日本人在1950年确立的《文化财保护法》中首次提出“无形文化财”的概念,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它的范畴。韩国人也较早有了这种观念。他们早在1962年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并于1967年把江陵端午祭列为韩国的“重要无形文化财”。由于他们不懈的努力,这种前卫的遗产观渐渐得到世界各国的认知和认可。终于在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选法》。进而在6年后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至此,人类将另一半文化遗产拥入了自己的怀抱。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上有好几种叫法。如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等等。我们过去习惯称作民间文化。现在为了与国际上的称谓相协调,便称作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遗产内容由物质的、有形的、静态的,伸延到非物质的、无形的、精神的、生态的,显示了当今人类对自己的文明创造的认识进了一大步。只有进入了现代社会,才会把前一阶段文明视作遗产。因此说,当人类相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倍加珍视与保护时,一个现代的完整的遗产观便形成了。

现代遗产观也是一种现代文明观。文明的对立面是野蛮。那么,与现代文明相对便是对遗产野蛮的破坏了。

所以,人类文化遗产观的最终形成并不遥远,就在最近这30年。在这样的时间背景下,中国的文化遗产处于什么状况呢?

❷ 如何处理旅游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口头传承或表演的说唱艺术,多数为传承古老的内容及表演方式,大多数是不能被普通人所理解及欣赏的,如果把古老的表演结合适合当代人欣赏的表演,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可以借助旅游来传承,旅游也能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增加旅游的人文气息,同时开发出新的旅游项目,增加旅游经济。

❸ 为什么文化遗产可以用来发展旅游业

旅游分人文和地理两部分,很多人选择旅游是为了增长见识,文化遗产是现实的文化课本,可以让游客在轻松中了解过去的历史。所以说,用文化遗产来发展旅游是文化传承的另一个方式。

❹ 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旅游业的影响

这四个文化层中,后三者基本属于非物质文化的范畴。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一样既有着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对传承民族文化血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珍贵的旅游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如我国的京剧、昆曲、东北二人转、庙会、少数民族歌舞和习俗等都是重要的旅游吸引物,是丰富游览内容、提升旅游产品档次和延长游客逗留时间的重要内涵。一些富有地方特色和传统文化内涵的手工艺品(如剪纸、泥塑、雕刻等)则是重要的旅游商品。民族的便是世界的,这些为部分国人(尤其是一些青少年)所不感兴趣、认为过时的东西,却是广大海外游客所青睐的。实践证明,文化遗产保护得越好,其利用价值也就越大,旅游业和其它相关产业才会得到进一步发展。一旦传统文化因过度开发或保护不力而丧失殆尽,旅游业和其它相关产业的发展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遗产,对发展我国的旅游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❺ 历史文化遗产是否应开发成旅游景点

1.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什么?使文化遗产本体能够尽可能长久的保存下去。那么为专了这个目的我们需要什属么?硬性的:资金、保护设施设备、基础设施设备;软性的:登记著录、学术研究、社会认同。2.恰当的旅游可以带来什么?资金、社会认同。所以旅游和文化遗产保护是有利益契合点的,完全可以合作。3.旅游的风险是什么?过度开发导致的环境破坏、错误信息传播甚至破坏文化遗产本体。4.综上,旅游是文化遗产保护自我实现的一种方法论,要点在于:旅游开发之前,必须经过有效的评估——不是所有的文化遗产资源都有旅游价值;旅游行为的规划、实施、监督必须要有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参与,某些情况下文化遗产保护部门是有一票否决权的;文化遗产不能被当做企业资产;旅游能为所在地居民带来什么样的利益;文化遗产旅游要对观众进行哪些前置教育等等。5.参加过几次文物部门的执法督查活动,最大的感觉就是一些文化遗产所在地政府的急功近利心态和对文化遗产法律及常识的无知,以及难以协调好文物部门与旅游部门的关系。总之,理念不难,难在执行。博物馆角度,鄙作并蒂莲花共呈娇——从博物馆行业角度谈博物馆与旅游的发展,或可供参考。

❻ 文化遗产类景区将成为旅游热点吗

近年来,依托文物、建筑群、遗址等文化遗产,通过节庆、研讨、演出、展览、交流合作等形式,各地纷纷借助文化遗产地,打造文化名片。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张颐武表示,地方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存在一定的文化焦虑,挖掘当地的文化渊源、文化古迹成为内在动力和需求。

文化遗产需要旅游实现和发挥其价值,而旅游需要文化遗产作为它的资源。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文化遗产类景区总体预订情况呈火热态势,同比2016年增长高达1.3倍。游客出行高峰期集中于下半年,8月与10月客流量达到顶峰,分别占全年旅客流量的15.52%和16.30%。2018年1—5月,赴世界文化遗产类景区出游人次较去年同期增长17%,文化遗产类景区已经成为新的热点。

来源:人民日报

❼ 如何平衡文化遗产与旅游业的发展

旅游业发展对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人居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要实现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旅游业与人居环境的和谐发展,可以采取保持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间的平衡、减轻遗产地的环境压力、让社区居民参与遗产地的管理、培养世界遗产地居民的旅游意识和保护意识等诸多措施。文化遗产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遗产的载体。保护文化遗产对旅游业的发展重要之至。旅游需要文化遗产的衬托,没有文化遗产的旅游则显得苍白无力。没有旅游文化遗产就没有旅游业。而今文化遗产的流失情况严重至极,仅仅靠国家单方面实施政策也未能达到完全保护的功效,在这里呼吁每个人都能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配合国家,自我约束。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我们每个人的一小步,就是整个社会的一大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一)国家实施保护政策

国家已经陆续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等。与此同时,国家更应该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通过强制力量,及时约束游客的违法行为。通过各种渠道发布信息,让大家了解法律的条款,知道自己所作所为的后果和相应法律代价。另外,法律条文对于个别破坏者,惩罚相对宽松,使得极个别不法分子有空可钻,有机可乘。对于这些破坏和侵占文物及文化遗产者应严惩不贷。在进行开发拆迁文化遗产区域时,尽最大能力保护好文物的完整性。对全民进行历史教育,实地观察体验了解,让民众亲身感受一下文化遗址的重要,谁提早认识到遗产的价值,谁就能将珍贵的遗产留住。所以,应该从思想上引导国民认识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懂得文化遗产对于自己、家族、国家、民族、世界甚至子孙后代的独特价值。对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有一个整体的把握,有所关心、爱护和尊重。

(二)游客做到遵纪守法

许多游客对于自身的行为是否违法,依然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有的甚至在被法律处罚之后,仍然感觉模糊,甚至不以为然。有的游客大肆采摘树叶花草等作为纪念品,有的商贩以当地稀有的动物、植物、矿产为纪念品,甚至到了“掠夺性”贩卖的地步。比如:峨眉山的枯叶蝶是名贵物种,然而有的工艺品一件就用掉几十只蝴蝶。毕竟,不是所有东西都是自家的,以一己之力也不可能全部揽下。另外,并不是非要在景区留下痕迹就代表着你“到此一游”,旅游的纪念途径有很多种。比如:在风景名胜地留影,购买旅游特色纪念品、当地特产、收藏

车票、门票等。观光游览过程中必须注意保护历史、遵纪守法。

(三)旅游景区采取措施

许多景区采取了很多措施保护文化遗产,但还有部分遗产景区做得不够。以丢垃圾为例,根据测算,一个常人手持垃圾寻找合适丢弃地点的正常忍受距离是50-200米,如果在范围内没有出现垃圾桶,许多本来有环保意识的游客也会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垃圾筒而随地丢弃。因此,在给予游客方便上,应该注意宣传和引导,让游客的心情在文化遗产中得到放松,让游客的知识在文化遗产中得到拓展,让游客的感情在文化遗产中得到升华,让游客的心灵在文化遗产中得到净化。经过全民族集体的努力,并且是长期而持久的努力,在经久不息的积累下,保护文化遗产就会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❽ 在旅游中就如何对待我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

提高旅游者的自身素质,导游多提醒着是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
近年来,随着民族文化旅游的兴盛,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也日益凸现。不合理的旅游开发会给旅游地的民族文化带来许多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如民族文化的表面化、庸俗化、商业化等。强调在保护中开发,结果是既开发不好也保护不了,强调在开发中保护,结果是只开发不保护。在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过程中,如何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如何与旅游结合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慎重对待的问题,既要考虑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又要有利于旅游的经济开发。因此,为了进一步探讨贵州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这一问题,有效解决贵州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贵州世居民族研究中心和贵州省民族研究学会于2005年9月25日在贵阳花溪共同举办了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研讨会。
出席这次会议的人员有贵州民族学院、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贵州省旅游局、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贵州省文化厅、黔东南州旅游局的领导,贵州世居民族研究中心和贵州省民族研究学会有关专家,贵州单一民族研究学会的代表共80余人。与会的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畅所欲言,紧扣民族文化保护和旅游开发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采取专家发言、专家点评的方式,活跃研讨会的气氛,多角度地为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问题献计献策。现将此次研讨会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存在问题
研讨会上,各专家学者认为,贵州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贵州省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存在若干误区
l、对贵州省民族文化总的家底不清楚,许多搞贵州省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专家各有一大套,但都是不甚了了,知其然而已。2、对贵州省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中,什么是可以开发的民族文化资源,什么是不能开发的民族文化资源,什么是要讲究方式方法才能开发的民族文化资源,什么是应该严格禁止开发的民族文化资源,大多没有弄懂。3、贵州省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所谓市场运作。这是商人的智慧,在这种商人的智慧中,不论什么民族,什么文化,什么保护,只要政府给他特许权,只要可能,都可以进行交易。4、为了旅游开发,对贵州省民族文化进行所谓的包装。对民族文化事象乱取名字,乱作所谓商品性的解释,把这种包装称为所谓的“创意”。5、伪民俗现象严重。有几种表现:第一,是基层的文化人从根源上制造出伪民俗。第二,是为了迎合旅游者的口味,在原有的民俗的基础上“瞎编”的伪民俗。第三是所谓的开发者为了降低成本,自己想当然的编造。第四,是为迎合某些旅游者猎奇的心理和低级趣味,有意夸大民俗文化中某些部分,如性、暴力、血腥、奇婚异俗等等。6、掠夺性开发。一个地方“热”了,旅游团队一来,吃了,喝了,住了,看了,玩了,最后走了。一个旅游过程完成,村民们以自己的民族文化作为这场“生意”的资本投进去,与旅游组织“合伙”做这场“生意”。民族文化可以说是这场“生意”的基本本钱,但村民们却拿不到利润的10%,可以说这是对民族文化的掠夺。7、扶贫性开发。有时侯,贵州省的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是打着“扶贫"的旗号来进行的,看某个地方穷途末路,没什么指望,就搞一下民族文化旅游开发。这种指导思想下的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投资的基础是同情,而不是正常情况下的理性认识。结果是“自己热闹”一阵完事,既浪费了金钱,也影响了旅游开发的形象。8、干涉性开发。在贵州省的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中,过多地干涉当地的民族文化的正常进行和旅游地民众的生存和发展权利。9、理不顺开发与保护的关系。面对一个民族文化事象,弄不清楚它的文化性质,也弄不清楚它其中能开发什么,不能开发什么,自然也就理不顺正常的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二)原生态文化保护模式的局限性
l、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局限性: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保护原生态文化的规定,也没有现成的法律保护体系。2、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保护模式的局限性:保护面较宽,有17个方面。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要求,又成为圈地式的保护,不利于与外界的交流。3、生态民俗文化区保护模式的局限性:城市化现象严重,民族文化特征不突出。4、生态博物馆保护模式的局限性:凝固、定格与发展相冲突。5、民俗民间习惯法保护模式的局限性:仅对社区内的人起制约作用,对社区以外的人起不到制约作用。6、旅游开发保护模式的局限性:开发者、管理者缺乏对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知识的了解,政府有关部门往往也是想当然。
(三)民族旅游开发给民族社区带来的负面影响
l、古雅淳朴的民俗民风商品化。2、社会价值观的改变。3、社会道德风尚的退化。4、流失了某些传统技能及工艺品设计图案包含的意义。
二、对策建议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研究,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在可持续发展、文化多样性保护和生态旅游等思潮的影响之下,民族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和学术研究,都会面临许多机遇和挑战。如何使旅游业的发展和当地社区的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相一致?如何使旅游业的发展和当地民族社区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如何通过保护民族社区的传统文化和自然环境资源以促进旅游业在该社区得以持续发展下去?这是民族地区旅游开发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因此,结合贵州实际,与会的专家学者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很好地认识民族传统文化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
必须基于对文化内涵及文化特性的最充分的理解,在此基础上,根据文化具有消减性、传承性、变异性等特征,清醒地认识到文化保护的两条基本途径:一是对于那些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即在现代化过程中很可能消减的文化质因素,应该对其实行静态的保护方式,也对这些文化质因素加以挖掘、收集、整理,然后以文字、文物、图片、遗址、录音录象带等形式保护起来;二是对于那些能适应时代发展的文化质因素则应对其进行动态的保护,即对其加以整合,并在专家、政府有关部门的引导下,用现代的主体价值观之一——市场,来生成一种基于传统又有所发展创新的文化。科学合理的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就是对民族文化的动态保护。这两条途径必须同时并举,否则文化的保护就是残缺的、不完全的,未来的人们也很难从立体的角度去全方位地认识一种文化,更难体会到文化多样性的历史韵味。
(二)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护和传承民族原生态文化
1、对于那些脆弱的原生态文化要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要全面贯彻执行《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并落实到旅游开发的每一项环节,实行保护为主、合理开发的原则。
2、旅游开发要多发掘多渗透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尽可能让都市服饰和现代歌舞远离各个民族风情旅游景点,还这些景点传统的民族风情旅游。3、强化民族传统美德教育,让那些远道而来的游客真切感受到各民族人民朴实善良、热情友好。
(三)正确处理好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与一般的开发项目不同,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投资大,投资论证评估难,开发涉及政府、投资商、民族文化主体以及科研等部门的方方面面,这些方面缺一不可,因此一定要摆正主次关系。政府的角色应该主要在于旅游景点的宏观布控,在于给予资金项目支持、政策引导、媒体宣传以及动用其职能有效地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等;投资商则是出开发资金,并对景区的开发和利用进行管理;民族文化主体是开发的关键因素,应该主动自觉地配合好政府、科研部门和投资商挖掘、开发本地区本民族文化质因素;科研部门则应充分利用自己文化研究的优势,对开发对象进行论证并给予科学的定位,在开发、经营过程中继续观察指导,在理论上进行适时的修正并指导开发经营活动。
(四)正确认识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关系
面对现代文明的强烈冲击,民族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备受人们的关注。现代化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一种过程,因此不存在要不要“现代化”的问题,现代化是传统文化必然的存在形式;由于民族传统文化的生存环境是变化着的,产生于特定生存环境的民族文化也就不可避免地要随之产生变异,要想“原汁原味”地加以保护既不可能也不应该,只能保留它的神韵。虽然出现了旅游业开发到哪里,哪里的传统风貌会急剧改变,从而令旅游者大失所望的现象,但也应该认识到,当地的居民趋于现代化的生活方式、趋同现代化文化,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并非是人为能改变的。不能因为开发民族文化旅游,就要求所有的社区居民一律保持传统面貌,希望其生活方式永远守旧。但是,通过旅游业合理、科学的开发,既可保持民族文化特色,又能满足现代人旅游的需要;文化的现代化必须以民族文化为基础,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华,剔除其糟粕,在继承民族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吸收外来文化的优秀成分。
与会者认为,旅游发展对民族文化的影响到底有多大?如何减少旅游者的进入对旅游地民族文化的剥蚀,民族社区的居民对旅游发展的态度、示范效应和憎畏感的演化过程,以及其他旅游人类学问题,都需要着手进行认真的适度超前的研究。因此,作为从事民族研究的科研工作者,需要建立特定的概念体系,来规范涉及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和管理的学术研究,使各自独立的研究能够交流到更加广泛的领域,并发挥其更大的应用效益,同时增加民族学、旅游学、资源学等学科的学术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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