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文旅发展 » 旅游法规对旅游发展的作用

旅游法规对旅游发展的作用

发布时间: 2020-12-28 19:57:36

1. 和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

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

4、文化和旅游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5、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

(1)旅游法规对旅游发展的作用扩展阅读:

以下是规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规,均来自于文化和旅游部:

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

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

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4、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

5、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

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 旅游政策与法规在旅游发展中的作用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做好旅游环境保护工作的保证,通过对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制定行为规范。对破坏行为实行强制性的干涉与惩罚。立法主要内容有(1)旅游区建设项目的审批办法和权限;(2)旅游区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的确定;(3)对违反者的处罚办法等。

3. 旅游法规对旅游业的作用

家有家规,国有国法
没有法律不成方圆
企业有企业法商家要按照法律经营
旅游业也同样要有法律约束,才能有一个有秩序有规矩的和谐旅游社会

4. 旅游法规对旅游者权益有什么作用

(一)国家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国家应尽的职责,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通过采取相应措施来实现。
1.国家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保护
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是国家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和依据。国家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保护表现在:
(1)法律规定国家采取立法措施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
(2)国家制定有关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通过不同方式听取旅游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2.国家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保护
在行政保护措施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重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部门的责任,通过相应条款将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该法的主要实施者,并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该法的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行使领导权、监督权来履行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来履行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承担保护职责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此外,还有技术监督部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对所属行业经营者监督管理之职责。据此,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在于:加强对旅游经营者的管理,防止损害旅游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发生,对己出现的问题积极进行调查处理,并强化有关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服务职能;认真听取旅游消费者、消费者协会及其他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对旅游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3.国家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负有惩处旅游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职责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旅游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二)旅游消费者组织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旅游消费者组织,目前主要是指中国旅游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旅游消费者协会,它们是依法成立的对旅游商品和旅游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旅游消费者组织的范围、性质、设立、任务等做了规定。
1.旅游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旅游消费者协会,作为旅游消费者组织的主要类型,在人民政府支持下,其职能是:
(1)向旅游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旅游商品和旅游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旅游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旅游商品和旅游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对损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旅游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2.旅游消费者组织的权利限制
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旅游消费者组织的宗旨,法律通过赋予其职能来实现旅游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为保证旅游消费者组织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很好地担当起法律赋予的重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的禁止性规定有:一是旅游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和营利性服务;二是旅游消费者组织不得以牟利为日的向社会推荐旅游商品和旅游服务。
(三)旅游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旅游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指旅游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因旅游消费者权益问题而发生的纠纷。由于赔偿主体和赔偿程序与争议的解决密切相关,因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规定了争议解决的途径,而且规定了现实生活中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严重的几种特殊的赔偿主体和程序。
1.争议解决的途径
旅游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权益争议,从法律性质上看,属民事权益争议的范畴。解决争议的途径为:
(1)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旅游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4)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起诉。
2.赔偿主体及赔偿程序
法律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赔偿主体及程序。
旅游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旅游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旅游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旅游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旅游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旅游消费者因旅游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旅游商品或者旅游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旅游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旅游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 我国现行旅游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旅游行业和企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
二、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公路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运输规范》、《汽车旅客运输规范》等。
三、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等。
四、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等。
五、旅游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旅游统计管理办法》、《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等。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专门的旅游立法之外,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对旅游社会关系起到了调整作用。

6. 旅游法律

一、我国旅游法律制度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概况

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旅游立法是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为了保障现代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在颁布的众多民事和经济的法律和法规中,十分重视对旅游业的法律保护。但是,由于旅游活动领域存在着某些不同于一般经济或民事关系的特殊的权利义务。仅靠通用性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不足以调整这些特殊的权利义务。这样,调整旅游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所以,目前我国有两类法律和法规调整旅游社会关系。一类是通用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尽管这些法律从立法意图上不是专门针对旅游社会关系制定的,但事实上它所提供的法律原则和规定也适用于旅游事业。另一类是专门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法规。旅游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部门,旅游专门立法工作起步较晚。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旅游业管理方面的法规。该《条例》施行后,相继有几十个专门法规问世。这些法规在实践中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理》、《导游人员管理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制定的部门来看,有的是国务院批准的旅游法律法规,有的是国家旅游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地方旅游的法规。

(二)我国现行旅游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经过十几年的建设,我国旅游法律法规的建设已初具规模,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也应该看到,现行法律制度中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

1.至今尚没有统一的旅游基本法

目前我国虽已经颁布了许多旅游法律法规,覆盖面也比较广,但法律效力却不高。从理论上说,我国旅游法律制度应该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居主导地位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旅游基本法作为我国旅游事业发展的根本大法,应该规定旅游业的发展宗旨和政策原则,以确保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从各国旅游立法的实践来看,大多制定有旅游基本法,比如美国的《全国旅游政策法》,日本的《旅游基本法》,及墨西哥的《旅游法》等,都是具有旅游“宪法”地位的基本法。所以旅游基本法的缺位,不能不说是我国旅游法律制度中的重大缺陷。

2.有些法律制度仍是空白

目前有些旅游法律制度仍然是一片空白,如我国已经有许多宾馆饭店,但却缺乏一部具有足够权威的法律或法规来规范这些饭店的建造和经营。又如,随着旅游消费者的不断增加,我国也需要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仅靠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够的。另外,现有的法律法规强调纵向法律关系,即政府主管机构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其特点就是强调政府对旅游企业的控制。但在旅游活动和旅游业务领域内的大部分法律关系却是横向法律关系,即旅游者和旅游企业之间或各个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这些横向的法律法规不足,必然导致相当一部分旅游争议的解决缺乏法律依据,使某些合法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3.部分法律规定相互矛盾,有些法规带有明显的暂时性和应急性的特点

现有的旅游法规中,有些地方的规定相互矛盾,使有关当事人无所适从。例如,在旅游饭店级别确定标准方面有两个规则,分别由中国国家旅游局和中国商务部制定,两个规则在内容上有差异,但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这不能不说是立法技术上的缺欠。

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已经过时。其原因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我国尚未转入市场经济轨道。现在,经济运行机制改变了,法律和法规也需要相应做出修改,以适应新的形势。

4.很多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够详细,部分法规缺乏透明度

应该说,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已经为某些领域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提供了基础,例如,在旅行社管理、旅游交通运输和旅游资源保护方面等都具备了相应的条件,但目前这些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是粗线条的。

缺透明度是中国部分法规,尤其是地方性法规的又一问题。在实行改革开放后,中国仍然存在一些所谓“内部规定”。这些规定未对公众公开,由有关主管机构执行。这些所谓的“内部规定”不仅不利于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同时也违反了WTO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和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和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我国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

旅游业是一个跨部门多、牵涉面广、受制约因素多的产业。我国旅游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当大的规模,其社会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因此,单靠发展初期的国家宏观管理和优惠政策的推动已远远不够,近年来,企业之间利用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盗用企业名称、损害企业利益等竞争行为,推销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改变旅游日程等违反旅游合同的行为等屡见不鲜,这些都与旅游立法滞后导致的旅游市场的混乱和旅游服务的不规范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只有制定和完善旅游立法,全面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消解市场开放给旅游业带来的负面冲击,才能促进我国旅游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2.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我国已于2001年成为了WTO的正式成员方,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专门调整服务贸易的国际法规范。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及我国加入WTO谈判中做出的承诺,我国旅游业将逐步对外开放,作为世贸组织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体现,强调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均享有平等的待遇,届时,非市场因素将逐渐淡出,中外旅游经营企业的竞争遵从的将是同样的游戏规则。而我国现行的旅游法规中主要是调整旅游管理方面的法规,无论从透明度、国民待遇,还是从市场准入等方面都和WTO的要求存在一定距离,因此,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也是势在必行。

3.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需要

旅游资源是一个国家赖以发展旅游事业的重要基础。因此,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是旅游得以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实践中,由于我国旅游资源管理体系不健全,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旅游地资源遭到了极大的破坏。这不仅直接影响旅游地的旅游质量、影响旅游地的声誉,而且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另外,在旅游资源开发中,有些经营者无视文物古迹的历史价值和旅游价值,造成景观污染和文物古迹的破坏。因此,在加强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和文物资源的法律保护等方面,也急需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4.和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目前我国有些旅游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痕迹,并且和国际旅游服务业的惯例背道而驰。比如,根据国际旅游服务业的惯例,服务人员收取小费是合法的,并且也是衡量其服务水平的主要尺度,而在我国,却有国家旅游局的行政法规《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这样,收取小费在我国则属于违法行为。此类规定,在我国不在少数,它严重影响了我国旅游服务业的国际化进程。因此,要想使我国旅游服务业真正和国际接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必须考虑国际惯例的要求。

(二)制定和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1.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为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旅游立法积累了经验

如前所述,我国旅游业立法已有十几年的历史,旅游行业立法成果显著,除国务院发布的十几个行政法规、规章外,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先后出台了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虽然这些法律法规还对很多问题没有触及,有的规定还处于尝试阶段,但它们为我国全面制定和完善旅游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2.旅游发达国家的旅游立法给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参考

旅游立法是以旅游为基础,而各国旅游事业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所以,我国可以利用其他国家旅游立法中的某些经验,可以吸收外国旅游法的长处为己所用。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旅游立法早以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如美国除了制定有《全国旅游政策法》外,还制定了各种关于旅游的单行法规、法案,从多方面保证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日本为了发展旅游业,除制定有《旅游基本法》外,还有《旅游组织法》、《导游基本法》和《航空法》等。泰国不仅有《旅游法》,还专门设有旅游警察。加拿大、法国、瑞士、埃及、墨西哥等国,都有比较完备的旅游法规。我国在制定和完善旅游立法时,完全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充分借鉴这些国家的立法经验。

3.旅游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为我国旅游法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宝贵的支持

国家旅游局早在1982年就组织有关的专家学者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起草领导和工作小组,并于1985年年底提交了第一稿送审。在此后的十余次的修改过程中,这些专家和学者又付出了艰苦的劳动,致使这部法律的框架、体例、原则精神等基本成熟。另外,旅游界、法学界的不少专家、学者一直致力于旅游立法的研究和探讨,并且发表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他们的科研成果也为我国旅游立法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基础。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构想

(一)尽快出台旅游基本法

旅游基本法是指规定一个国家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根本政策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根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和其他的基本法一样,旅游基本法也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所以,我国的旅游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只有一个较为成熟的旅游基本法,才能为旅游业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提供政策保障,确定基本的市场竞争规则,并借此解决长期困扰旅游界的问题。

国外旅游立法和实践经验来看,我国旅游基本法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和原则。各国发展旅游事业总是基于一定目的,有一个宗旨,而这一根本宗旨通常要在旅游基本法中规定下来。(2)政府主管机构在旅游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和权限。大多数国家的旅游基本法都规定了政府主管机构的名称、性质和权限。各国旅游基本法的这些规定,实际上是确定了旅游活动领域中纵向法律关系的规范。从法律上保证了政府旅游主管机构在旅游事业发展中能够有效地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保证各类旅游企业接受政府旅游主管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使全国旅游部门协调行动,以求旅游发展根本宗旨的实现。(3)规定各类旅游企业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用法律手段加强对旅游企业的管理。在旅游基本法中,规定旅游企业的行为准则,事实上是确定旅游企业两方面的权利义务。一是与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之间的,其主要内容是遵守政府有关法律、法令、政策进行合法经营。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二是与旅游者之间或其他有关企业之间权利义务。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各类企业根据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与各有关方面缔结各种业务合同、并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4)规定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重要主体,也是旅游法律关系重要当事人。因此,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旅游基本法理应包括的内容。(5)规定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有关原则。旅游资源涉及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等诸多方面,与此相关的旅游资源法,也是一个范围较广的法律法规群。所以,旅游基本法可以从发展旅游事业的角度出发,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各类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的总原则,规定保护范围,规定旅游管理单位和旅游者在旅游资源方面的根本性权利、义务和责任。(6)规定对外旅游关系。旅游是一项跨越国界的综合性的社会活动。一个国家要发展旅游事业,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对外旅游关系。这里包括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旅游组织的协调与合作。所以,一个国家的旅游基本法,应包括该国对外旅游关系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性的行动准则。

(二)修改过时的、与WTO规则相违背的法律和法规

目前我国大部分旅游法规是在1980年后期、1990年代中期以前颁布制定的,而据以制定这些法律法规的旅游业实际情况、旅游经营体制等基础条件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因此它们在很多方面均显得落后于现实,自然也失去了对市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事实上已经成为失去无效的法律,甚至于对旅游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现在,中国已经加入WTO,根据我国入世谈判中作出的承诺,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修改现行法律中与WTO规则相冲突的部分,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透明度原则落实到法律条文中,是完善我国旅游立法不可忽视的问题。

(三)制定旅游特别法

我国目前在旅游业各个主要方面,如旅行社、饭店、景点、旅游安全、旅游投诉等领域均有相应的法规,但大多数是“条例”、“暂行规定”、“通知”之类,显而易见的是这些法规的法律效力较低,有的还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到目前为止,我国既没有《旅行社法》、《饭店法》、也没有《导游法》、《景点景区管理法》,更不用说《旅游保险法》、《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合同法》了。其他如采用符合WTO原则和国际惯例的法律手段、加强对国内旅游企业的保护,防止外国实力雄厚的企业的垄断行为,均是旅游立法中应该考虑的。这些法律对旅游业有关领域的行业经营活动、行为准则、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均做出可行的、针对性强的规定,这是维护旅游业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结构、加快市场经济机制完善所必需的,也是依据WTO透明度原则,为旅游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所必需的。

7. 《旅游法规与政策》的感想作文

10月1日实施的《旅游法》对市民出行和旅游业的影响还在持续发酵。经历了“十一”黄金周的考验后,市民和旅行社都对它有了不同的反应和认识。《旅游法》实施后,第一批“吃螃蟹”体验出行变化的市民觉得跟团出游更规范了。而旅游行业则面临着洗牌,义乌一些旅行社紧跟新法的脚步,探索特色发展之路。
市民: 跟团很规范 行程稍无趣
《旅游法》实施以后,无论是国内游,还是出境游,价格“涨”声一片。不过为了体验无购物店、无自费项目的纯玩游,“黄金周”期间,仍有部分市民跟团出游。
“国庆出游,感觉一切都很正规。没去过一个购物店,一路上导游没有任何推销的意思。”在事业单位上班的施先生,“十一”期间和家人去韩国旅游。五晚六天的行程中,无论是韩国当地的地接导游,还是中国的全陪导游,表现得都很专业。“出行前我们就拿到了行程表,到了韩国后,一切都按行程安排活动。”施先生说,一路上,全陪导游兜里一直揣着《旅游法》的条文,时不时拿出来翻看一下。在韩国,总有少部分中国游客表现得不文明,不遵守当地的法规, 比如韩国很多地方禁止吸烟,一些中国游客却在韩国随意吸烟,还把烟头随地乱扔。导游经常要制止这些不文明行为,为此没少遭白眼。
虽然和施先生一样觉得跟团出行更规范了,但市民李晶晶觉得行程设计得太死板。“有一些自费项目其实很有意思的,但因为什么都得按行程来,结果连游玩的时间都规定得很死。”李晶晶说,几天的旅程中导游很少说话,似乎没什么积极性。而当她求导游推荐好玩的项目和特色商品时,导游也是支支吾吾不愿说, 称类似行为不符合《旅游法》规定。
旅行社: 冲击不小 寻求特色找出路
对我市不少旅行社而言,《旅游法》的出台对整个行业颇具冲击力。而经过了“十一”长假后, 一系列问题也慢慢凸显。
“以前,‘黄金周’是港澳游和新马泰旅游的高峰期,火爆到一位难求。但今年‘十一’, 这两条线路无人问津, 原因主要是价格翻了一番, 吓跑了很多前来咨询的市民。”我市某旅行社负责人说,虽然旅行社对此有一定的心里准备, 但这样的情况仍有点超出预期。一边是游客减少, 另一边是不少导游集体跳槽。《旅游法》实施后,少了牟利环节,全省不少导游产生了转行的念头。 “‘十一’期间,无锡一家旅行社因为导游辞职, 老总亲自带团3天。义乌情 况还好, 因为导游都有固定工资, 所以影响相对较小。”该负责人说,不过,《旅游法》的实施, 或多或少影响了义乌的购物游。新法实行后,不少去横店旅游的团队,目前都不再把义乌市场安排在团队行程中。这对义乌的旅游业来 说, 也有一定冲击。
此外,抛开新政策的冲击,旅游市场的恶性竞争也让我市旅行社颇为头疼。为了抢占旅游市场这块大蛋糕,不少外地旅行社纷纷在义乌设点,不惜牺牲利益, 用低价吸引客人。
“旅游行业越来越不好做。”这句话,道出了很多旅游从业者的心声。可喜的是,面对各种挑战, 我市旅行社已开始寻求突破之路。恒风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产品设计部负责人王浩表示, 以后旅游线路设计会更加细化,线路安排也会更具针对性。“旅行社将成为旅游目的地和游客之间的媒介,负责搜集整理更多的出行、住宿、票务信息, 给游客出行提供便利, 以更周到的服务来吸引顾客。”王浩说,《旅游法》实施后,他们公司将推出一些特色专列新线路, 不仅性价比高, 可玩性也强。

8. 旅游政策与法规名词解释有哪些,就是解释一些专业词语

旅游业要发现,人才是关键。随着信息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浙江省旅游业回将迎来快速发展的大好机遇和答竞争更为激烈的挑战。因此,实施人才兴旅战略、大力开发旅游人才资源、全面提升旅游队伍的综合素质,对于促进浙江省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其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竞争,实现浙江省成为旅游经济强省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9. 如何建立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

健全的旅游立法是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产业建立和良性发展的法制前提和保障。加快旅游立法是培育、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应对和接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建立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步骤。许多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和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旅游法律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框架体系,但是从部门法的角度看,我国旅游法律还存在着严重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已给发展旅游业带来了不利影响,甚至出现了一些企业为了赚钱,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幌子下搞出破坏环境、糟踏资源的项目,扰乱旅游经营市场、侵害游客合法权益,使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旅游大环境的建立面临严重的挑战。这种滞后性主要表现为:

一是旅游基本法和单行法空白。旅游基本法属于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的“宪法”,是各级、各类旅游立法的渊源和依据。旅游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不仅对于旅游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我国旅游业的整体发展也具有规范和指导意义。但自建国以来,我们尚未制定过一部全面、系统的旅游的基本法律或单行法律。九届全国人大以来,不断有代表建议国家应将旅游法的制定颁布作为当前旅游业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专门力量,加快旅游产业法律体系的建设[1]。事实上,旅游基本法的缺位使得整个中国旅游法制建设处于“群龙无首”的状态,也使得地方性旅游立法活动缺乏可供遵循的立法根据和原则。这种状况也是引起目前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国家级旅游立法数量少,层次低,旅游法律体系很不完备。改革开放后我国非常重视法制建设,但至今没有一件专门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调整旅游关系的行政法规仅有三件[2],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规章也仅有六件。总体上看,现行的法规、规章在立法层次上没有对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作出根本性的规定,也没有对旅游业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关系作出有效的约束和调整。所以,在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在数量上供给严重不足,在立法的位阶上处于比较低的层次,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立法思想过时,内容简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地方性旅游立法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实现和保障旅游业在本地产业中的支柱性地位,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旅游法规。但由于各地市场经济和旅游业发育程度不同,这些地方性旅游法规立法水平参差不齐,内容不一,个别的还存在与国家政策导向相抵触的现象。同时由于其适用范围分别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因而无法实现对整个西部地区旅游资源的整合,也不可能统一协调各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无法实现跨省、跨区域间的旅游合作。

法理学原理告诉我们,法的运行与作用的发挥不是仅仅依靠一部法律或地方性立法,而是由成龙配套的一系列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结构合理有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共同发挥作用。

旅游立法也应当是多层级、全方位发展。要加强和完善旅游立法,首先要合理协调“两级”的立法关系。国家立法要先于地方立法,要在宏观上能够规范和引导地方立法;地方立法要与国家立法相互协调,增加国家立法在地方的适应性,细化国家立法的可操作性;要调动“两级”立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在规范、保障、引导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产业建立、旅游市场秩序维护及旅游监管体制创立与运行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其次,要加快国家级旅游立法的进程。国家立法涉及到以下几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一是完善旅游大环境的法律。这类国家级大法的重点是解决旅游发展的法治大环境问题。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保险法、食品卫生与安全法等。这些大法对旅游发展的宏观环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法律已经制定,现在需要逐步修订和完善。二是加快制定旅游法。旅游法是规范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性实体法和部门法。同时该法作为规范旅游业的“宪法”,还要为旅游单行法、国务院旅游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旅游法规提供立法依据和指导。所以,旅游法对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旅游法》的内容应重点放在:“明确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确定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确立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制度,规定对旅游者权益的保障等”[3]方面。三是健全旅游行政法。这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通常以“条例”等形式出现。国务院旅游法规的内容一般操作性比较强,制定程序也不像制定旅游法律那么复杂。目前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如税收、出入境管理、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等涉及到旅游方面,但这些都不是针对旅游业发展而专门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在适用上有一定局限性,有的还不相协调,需要进一步完善与修订。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旅游行政法规的类型与数量还远远不够,与旅游大国不相适应。应当尽快制定和颁布《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旅客权益保护条例》《旅游饭店管理条例》《旅游安全与旅游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四是搞好部门规章的配套工作。这是由国家旅游局单独制定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各种调整特定旅游关系的行业性规范。部门规章已有近20件,其中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13件。这些部门规章是目前我国旅游行业中遵循得比较多的规范,包括一些具体规定和技术标准,是调整全国旅游工作的主要规范。这类旅游规章需要进一步清理、补充、修改。

第三,地方立法的重点是要抓紧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旅游条例、旅游资源保护条例、旅游市场行为的监管及游客利益保护等地方性旅游规范[4],细化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拓展地方旅游立法的空间范围;注意把比较成熟的由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及时上升为稳定的地方法规。这样既可以完善地方立法,又可以为旅游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积累丰富的地方立法经验。

10. 旅游法规对旅游的发展有什么影响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一) l 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加。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 l 请问: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 l 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 l 某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山东刚开发的海岛旅游。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此景点确定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导游索赔。二人便前往质监局投诉。 l 1、请问是否适用保证金? l 2、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 l 3、导游是否违规? (三) l 北京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为兴城二日游,报价198元/人。其中李某三人报名参加。合同写得不错,但上车后,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京巴(普客),等到当地后,又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并且是公用卫生间。旅游时,导游马某说:“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城刚开发了一个D景点比较好玩,建议前往。旅游者颇为心动,大家就都去了。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D景点开发,当地推出邮票一套,价格60元,但找她购买,只需45元。旅游者颇为恼火,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北京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金额(99元)。旅行社解释:“兴城为刚开发城市,许多配套设施不健全,又因为现在是旺季,三星订不到房间,只能订到二星。而豪华空调车改普客,则是交通公司的原因,应向交通公司索赔。房间80元,我社可退还房间差价40元。请问: l 1、该社辩解是否有理。为什么?并该赔偿哪些费用,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 l 2、马某有何违规行为,该如何处理? l 3、倘若导游不服审议,是否有权提出复议和诉讼? l 4、当该导游提起复议时,马某称导游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的权利,行政部门无权处罚。至于私自兜售商品,她认罚。请问马某辩解是否正确: (四) l 某外国语大学韩语专业的三年级学生李某,一直对导游行业非常向往,从大一考到大三,但无一成功。暑假至某A国际旅行社实习,想积累些实务经验,以便下次考试。该国际旅行社业务非常繁忙,一次就委托李某做导游。但不幸的是,李某第一次就被行政执法部门查获。 l 1、请问他有哪些违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该如何处理? l 2、李某感到不满,自觉自己为旅行社聘任,请问旅行社是否有聘任权? l 3、若李某所带之团改为韩国客人,旅行社可否聘任? (五) l 上海某旅行社导游带团前往昆明旅游。此团为较难带的教师团,一行26人。上海上车时,突然发现有增加小孩。根据规定,该导游立刻汇报旅行社。旅行社回答“不可以,若随团走,小孩产生费用,则由家长另付。便约定原3200元/人,小孩则为2000元/人。”当团至昆明世博园,导游提出因世博园票价未列入2000元内,四个小孩每人付票价的一半50元,教师不同意,认为该导游有私揣嫌疑,导游恼火,其中一老师打电话至110报警。便由地陪先行带其他人游览,全陪则被带至派出所做笔录。全陪越想越气,便打电话至旅行社要求返回。该社同意。而四位老师认为全陪中止了导游服务,回上海后便至质监局投诉。 l 导游行为是否属于中止导游合同? (六) l 扬州某旅行社导游徐某在“五一”应邀为朋友所在单位提供导游服务。当他在浙江导游时被当地执法人员查获,决定处罚。理由是导游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l 1、请问徐某不服,是否有权提出复议。 l 2、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如属于,该如何处罚? (七) l 某导游带了一回族旅游团。在旅游过程中,该导游对旅游者提出的作礼拜等民谷表示不理解,并经常说一些不尊重回族民俗的语言。故该团准备向旅游局投诉,该导游得知后谩骂旅游者,侮辱了对方的人格尊严。 l 1、请问该导游有哪些违规行为? l 2、该如何处理该导游违规行为? (八) l 苏州某旅行社钱某带一团队至长白山旅游。此为夏末秋初。第二天登山前,旅游者问钱某是否须多穿衣物,钱某答不必,可轻装上阵。一行人果然很顺利的登上顶。第二天降温,有三名旅游者冻伤,其中一名鼻子严重冻伤,要求导游处理,导游说这是你们三人自己保暖不当造成,自己处理。三人回苏州后,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不承认责任,应找导游承担。 l 1、请问旅行社是否可以不承担责任? l 2、旅行社发现此托词不行,又生一计,说长白山天气属不可抗力,与该社无关。是吗? l 3、旅游者见索赔无望,于是向质监局提出质保金赔偿,适用吗? l 是否属于旅游责任保险? l 旅游者依然不解气,要求对导游进行处罚,请问导游有哪些违规行为?该如何处罚? (九) l 上海铁路局组织老职工前往黄山疗养,马某72岁,因机会难得,便带上了小孙子。坐夜里客车前往,等到达时,马某已在车厢内与世长辞,家人向旅行社提出索赔。 l 1、请问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 l 2、经查该老人是因疲劳导致心脏病突发,死于0:20,请问是否适用旅游责任险? (十) l 某旅游团出外旅游,张某逛街时手机丢失,是否属质保范围。若导游与旅行社未提醒,是否属于? (十一) l 1997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犯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998年因该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2005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向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l (1)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l (2)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十二) l 2006年6月,导游人员徐某受某国际旅行社委派,为法国某来华旅游团担任导游。在旅行游览过程中。徐某见某游客随身携带的照相机小巧玲珑,而且功能齐全,经询问,该相机在法国售价比在中国便宜,遂与该游客商量,购买了该相机。后因此事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l (1)导游人员徐某能否购买外国旅游者的物品?为什么? l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什么法规对徐某进行处罚?具体规定是什么? (十三) l 旅游者至旅行社订房,到旅行社缴纳200元住二星双标,手续费10元,此时,当旅游者住宿时,发现宾馆对外报价为180元,请问违反了什么原则。 (十四) l 李某至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海南五日游,他是2005年3月2日报的名,准备2005年4月2日出发。此时缴纳旅游费用1680元/人,其中机票1100元。但在3月20日时,国家以对机票售价进行管理作出调整,机票折扣不能过低。于是机票由1100元,变成了1320元,多出220元。 l 1、旅行社如期旅游,谁负担这多出的220元? l 2、原约定4月2日起程,但4月2日因组团人数不够,于是在4月1日通知李某,因组团人数不够,所以只有退掉这项业务。此时,李某已缴清全部费用1680元,请问此时旅行社是否只需退还1680元?此项可适当保证金吗? l 3、协商后,他们协议变为4月20日出游,此全同为变更合同还是转让合同? l 4、天有不测风云,4月10日因国家对机票售价进行管理作出调整。 l ①若机票上涨,此时机票多出费用由谁承担? l ②若是变成机票价格下浮,810元即可,则多出的那部分机票费用退还哪方? l 5、若此时非旅行社调整,而是李某提出4月20日出游,这时国家以对机票售价进行管理作出调整。若机票上张,多出的费用则由哪方承担? l 若机票下浮,多出的费用该退还哪方? l 6、若此时非政府调价,而是因为旺季及油价上涨,航空公司调整机票费用,导致机票价格上涨220元,这多出部门为哪方负担? (十五) l 李某至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海南五日游,他是2005年3月2日报的名,准备2005年4月2日出发,费用为1680元/人。 l 1、李某先缴纳了600元,收据注明为“定金”,但李某4月2日有事没空去,此时李某能否要求退还该定金? l 2、旅行社吸取教训,只收300元,收据注明“订金”,李某没空去了,请问是否能拿回300元? l 3、旅行社若只收取300元,并在收据上注明为“定金”,在4月1日时通知李某因为只有他一人报名,不能成行了,现阶在退还300元,并按预付款的10%作违约金。可否? l 4、若缴纳了300元定金,但李某自己说不能去了,请问能否要求退还? l 5、若是李某先行缴纳300元,收据只写明“今收李某人民币300元”,若李某后有事无法前往,请问能否退还? (十六) l 某深圳旅游团一行30人,准备2.10—2.14至北京旅游,计划2.10游长城,2.11游故宫,2.12游天坛,2.13,2.14等。到达北京后,导游说路线不合理,应把最美丽的放在最后游览,故将10日与14日景点对调。而在13日时北京降大雪,长城无法游览。 l 1、旅游者前往投诉,要求处罚导游,可否? l 2、若旅游者投诉,认为旅游社应就服务质量问题,负担超出门票费用,并且赔偿,可否? l 3、若是旅行社无力赔偿,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又该如何赔偿? (十七) l 上海某旅行社组织工商局一些人至昆明疗养,原定好住宿为三星双标,在入住前,导游也形容得很好。但是在入住时,游客发现房间有点破,无热水,有的房间没有下水道,空调有的无法使用。工商局十二人,为首的殷某与导游交涉,殷某说:“我们不住了,你也回家吧,我们不需要你们。”于是带着同行人入住另外一家四星酒店,请问殷某这样做是否可以? (十八) l 赵某等三人报名参加苏州A国际旅行社第一门市部的新马泰旅游,当时约定6500元/人,4月1日缴钱,5月8日旅游。等5月6日去时,该门市部已人去楼空。于是赵某等去A国旅,但A国说:“门市部已被人承包,他们不承担责任,何况也不具有出境游的权利,属门市违规。” l 1、请问已缴纳的3000元属定金还是预付款? l 2、赵某等三人与门市部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l 3、赵某等三人是否可以要求A国旅作出赔偿返还3000元? (十九) l 马某16人参加北京至昆大丽的旅游,计划中间交通为软卧,但到大理时,因所订的软卧因路段塌方,已停驶,旅客无法。于是旅游社紧急调用普客返回,但客人拒绝乘坐,也因此昆明飞机也不能赶上。 l 1、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可否? l 2、马某16人的做法是否合理?飞机款多出的600元,由谁负担? (二十) l 2006年7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某市来北京旅游的一行34人的团队,在参观游览过程中,作为低陪的高某为了节省时间并增加计划以外的游览项目,私自减少了两个计划景点。并一再对客人说,大家来北京一次不容易,既然来了就应多看点景点,在征的大多数客人同意并对每位客人加收了50远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景点(包括高某私自从计划中减去的两个景点)。在团队活动中,高某还向客人兜售了纪念邮票册8套。由于夏天天气炎热,加上团队老人教多,故此,许多客人感到在计划景点的参观时间太少,太仓促,并对高某额外增加的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旅游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理由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罚 l 请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 l (1)导游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那些规定 l (2)应给予给导游员及委派的旅行社怎样的处罚 (二十一) l 张某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后,尚未取得导游资格证就与某旅行社联系,希望参加旅行社的导游实习,今年9月 正值旅游旺季,该旅行社导游人员不够,就聘用张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张某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l 请问: l (1)张某的看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l (2)旅行社能否聘用张某从事导游工作?为什么?

热点内容
微山湖岛旅游攻略 发布:2021-03-16 21:45:18 浏览:387
适合78月份国内旅游的地方 发布:2021-03-16 21:42:27 浏览:6
文化旅游部单位 发布:2021-03-16 21:42:22 浏览:118
深圳周边游推荐免费的 发布:2021-03-16 21:42:18 浏览:696
塑州旅游景点 发布:2021-03-16 21:40:53 浏览:84
道观河风景旅游区发展前景 发布:2021-03-16 21:39:53 浏览:658
旅行社psd 发布:2021-03-16 21:39:03 浏览:174
常州旅游业发展现状 发布:2021-03-16 21:35:14 浏览:330
棋牌在线游戏必去797ag 发布:2021-03-16 21:33:30 浏览:217
有四个旅游团三条路线 发布:2021-03-16 21:33:30 浏览: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