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游部办公大楼
Ⅰ 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园内有哪些地标性建筑
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园内的地标性建筑有:
1. 哈工大主楼,是哈尔滨从解放初期至今城市建设翻天覆地变化过程的见证者,建筑风格上属俄罗斯“社会主义民族建筑风格”,是哈尔滨欧式建筑风格的典范之一。
2. 电机楼,建于1954年,位于主楼东侧。
3. 机械楼,建于1953年,位于主楼西侧。
4. 哈工大土木楼空间群,与哈工大博物馆融为一体,形成山字形平面,距离校本部不远。相对于之后陆续建成的电机楼、机械楼,由专业分工之故,它又被称作“土木楼”。
5. 哈工大博物馆,馆舍建于1906年,原为俄国驻哈尔滨总领事馆,后为哈工大最初的校舍。
(1)文化旅游部办公大楼扩展阅读:
哈工大建筑群入选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中国国家地理》杂志曾将此哈尔滨工业大学土木楼空间群评为最美的大学校园TOP5之一。其教学质量和科研实力非常厉害,而且学校的建筑都是世界建筑遗产呢。
哈工大整体来说学校面积不是很大,几栋建筑很快就能搞清楚,将近包年的历史,校区内的不少建筑都是充满了年代感的,而且北方的建筑和南方的建筑却是区别很大,厚体墙,小窗户。
11月24日,“第三批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项目”入选名录公布了100个建筑,其中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群入选名录。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群包括了哈工大博物馆和哈工大原学生宿舍。
Ⅱ 部门经理明天休假去旅游,今天他喊办公室里三个同事去开会,没叫我和另一个同事去,那另一个同事和部门经
首先,不要把别人想得那么坏,其次,面子不重要,重要的是里子,你有能力,面子自会贴过来
Ⅲ 旅游社有哪些部门及岗位他们职责是什么
旅游社的部门:办公室、财务部、客服部、接待部、导游部、销售部、票务部等;
旅游社的岗位: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会计、出纳、客服、销售等。
Ⅳ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的介绍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简称“全国假日办”,负责全国每年的回所有公众调休假的设定,设答在国家旅游局,由国家旅游局局长担任主任,副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协调会议各单位的联络员组成。“全国假日办”于2014年9月15日正式撤销,其全部职能并入新设机构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之中。12014年十一黄金周是全国假日办撤销之后的第一个长假,经网友查岗,仍有北京、福建、湖北等7个省份的假日办未撤销,假日期间仍有人值班。
Ⅳ 自己想出国旅游,不想被办公室里的其他同事知道,可是有一个其他部门的同事也出国旅游,他去人力资源部,
你挺逗的,想出去玩玩太正常了,如果东三省独立了,去东北都是出国,世界不大,哪里不可以去,去哪里又关他人何事。
Ⅵ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的假期安排
2013年月10日,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在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凤凰网、人民网、新华网等网站发布“关于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的调查问卷”,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网上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你对现行放假安排是否满意”“长假是否需要保留”“小长假是否需要调休”以及参与问卷调查者对法定节假日安排的建议等。全国假日办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以反映公众意愿,使放假安排更加科学合理。
第一次征集
2013年10月11日下午,新浪网的投票网页显示,已有十多万网友参与投票,其中,82.2%的网友“不满意目前的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投“满意”票的网友仅占12.8%。另外,56.6%的网友认为,调借周末形成的7天长假不应该保留,而认为应该保留7天长假的网友仅有39.1%;至于清明、端午、中秋等小长假是否需要借调周末,同样有58%的网友认为没有必要,认为需要连休3天的网友只占36.1%。
蔡继明表示,“是时候讨论十一黄金周和五个小长假的休假制度是否可取了。如果‘带薪休假’制度得到充分落实,那么十一黄金周将不取自消。到时,公众会根据自己的喜好决定十一是否出游。”蔡继明建议,无论国家法定假日如何安排,应该雷打不动地保证公众每周有两天的休息日。
全国假日办自2013年10月10日征集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意见以来,公众积极参与,截至12日17点,已经有211万人填写了调查问卷。
第二次征集
2013年11月27日凌晨,全国假日办联合多家网站发布“法定节假日调休安排调查”。此次调查是继2013年10月假日调查后,全国假日办第二次通过网络征集民众对放假方式的意见。此次调查提出三个调休方案供网民投票。截至当日0时40分,某网站的投票结果显示,支持率最高的是C方案,获得3801票,占53.52%,该方案提出继续保持国庆黄金周七天长假;其次是A方案,获得2004票,占28.22%,该方案提出除了春节休息七天,其他假期均取消所有调休;支持率最低的B方案获得1297票,占18.26%。
全国假日办对公众踊跃发表意见表示感谢。数据收集后, 将被委托至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进行分析整理,将调查结果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
调休小长假成焦点
最直接干脆不用调休的方式也在选项之中,第一套方案给出的休息方式是春节调休后放假7天,其他六个节假日按照正常的公休日来放假,也就是说国庆节休息三天,固定假期是10月1日至10月3日。其他包括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都将只休息一天,而且是哪天放假就哪天休息,不挪动周末拼凑三天小长假。而与之相比,第三套方案形成了春节7天假期,国庆7天假期,其他节假日逢周二、周四调整为三天小长假。
三种假期调休方案(以2014年为例)
A方案
春节放假3天,调借相邻周六、周日形成7天长假。
国庆节放假3天,不调休,假期固定为10月1日至3日,逢周末顺延。
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不调休,仅在当天放假,逢周末时周一补休。
第一种方案,个人不是很赞同,因为只保留了春节七天长假,其他假期时间缩短,这样不利于老百姓假日旅游以及远途出行。“国情不一样,很多远距离流动是需要长假期的。”比如五一前后是春游季节,没有较长的假期不利于旅游发展。
B方案
春节放假3天,调借相邻周六、周日形成7天长假。
国庆节放假3天,调借相邻周六、周日形成5天长假,假期固定为10月1日至5日。
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节假日逢周三时不调休,仅在当天放假;逢周二、周四时,调借相邻周六、周日形成3天小长假;逢周六、周日时周一补休。
第二种方案总体来看好于第一种,借用周末形成三天长假对于大家来说旅游度假安排宽松些。但这样也有个问题就是需要前后借用周末,调假太多会让一部分人尤其是上班族觉得难以得到休息,规律打乱。
C方案
春节放假3天,调借相邻周六、周日形成7天长假。
国庆节放假7天,调借相邻周六、周日形成7天长假,假期固定为10月1日至7日。
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放假同B方案
第三种方案,形成了春节、国庆两个7天长假。不管是从经济发展还是旅游带动来说都是比较好的方式。预计大多数老百姓也会选这一项。
投票踊跃:逾6成不满意放假安排
按照2007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第513号令,中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分别是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现行放假调休方法是:通过调借双休日,分别形成2个7天“长假”(春节、国庆)和5个3天“小长假”(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
“调休式长假是否保留”的调查问卷昨日傍晚发出后,网友参与热情强烈。截至2013年10月11日凌晨1时,仅新浪网、凤凰网两家网站公布的投票人数合计超过62万人。
从投票情况来看,超过6成投票者对“现行的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不满意,但对于“是否需要调借周末形成7天长假或3天小长假”这两个问题,赞同和反对的意见并没有显出明显差距。投票人群主要集中在20岁至40岁,职业则以“企事业单位”居多。
Ⅶ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的组成人员
主任抄
邵琪伟(国家旅游局局长)
副主任
孙钢(国家旅游局副局长)
张希钦(国家旅游局副局长)
顾朝曦(国家旅游局副局长)
成员
王威(发展改革委副司长)
吴明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王凤武(住建部城建司副司长)
傅选义(铁路总公司运输指挥中心营运部主任)
王盈嘉(交通运输部公路司副司长)
房爱卿(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副司长)
齐小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疾病控制司司长)
张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管理司司长)
李江民(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司长)
李宗达(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总编室副主任)
丁延生(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巡视员)
赵晓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司司长)
张乐斌(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副主任)
刘扬(国家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副司长)
苏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三司司长)
杨志军(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司长)
乐玉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处长)
徐惠芳(国家旅游局办公室主任)
张坚钟(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祝庆瑞(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司长)
陈志学(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长)
Ⅷ 女同事去旅游回来带手信,我去她办公室问她:没有带手信吗她说:只给她部门吃。我就跟她另外搭档说:等
故意针对你,或者是真的不喜欢你,或者是因为喜欢你,故意这样气你
Ⅸ 女同事去旅游回来,我去她办公室问她:没有带手信吗她说:只限给她部门吃。我就跟她另外男搭档说:等她
你老做人家车。。。等等,一直没有意思意思吗?总受人恩惠却总无表示,让人觉得你太小气了,或者无意中得罪人家啦
Ⅹ 泪求旅游公司的办公室职责和旅游规划部门的办公室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企业和员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企业是杭州永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及杭州西子旅游社有限公司江干分公司;员工是指杭州永博商务服务公司以及杭州西子旅游社有限公司江干分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3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1条本公司招聘的对象是资格最符合的个人,无性别、地域、户口等区别。 第2条 企业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3条 员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4条 员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5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6条 企业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7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视个人表现适时转正。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条 企业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转正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2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3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4条 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企业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5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不经预先通知而终止聘用关系,并不给予当事人经济补偿费。(1)在欺骗公司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致本公司误信造成损失者;(2)违反劳动合同或本手册规则经本公司认定情节重大者;(3)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损害者;(4)对本公司各级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而使之受到伤害者;(5)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机密者;(6)无故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6日以上者;(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被劳动教养的;
(10)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9)本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严肃纪律处分而开除的情形。第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终止聘用关系:(1)员工有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或公司濒临破产或转让,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同意减员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8条:本企业按第17条终止聘用关系的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生活或医疗补助。第9条 企业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10条: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1)企业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2)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1条 非企业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员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企业的损失。
第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3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6条的情形除外)。
第14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15条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16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照劳动法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条 企业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 9:00~下午17:30(中午半小时吃饭时间)
第3条 企业根据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安排补休。
第4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 星期六、星期日;(2)休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7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2)婚 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3)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企业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4)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5)探亲假:在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1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2条 企业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4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5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6条 因员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依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7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8条 员工因私事请假,企业不予发放工资。
第9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7)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10条 企业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11条 企业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第1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通知;(9)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2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和穿着工作服;(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11)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12)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1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2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3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2)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3)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4)对企业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4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5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记过1次;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3)不戴工作证进入办公区的;(4)擅离职守或串岗的;(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6)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7)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8)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9)随意操作其他人的电脑的;(10)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11)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办公区域的;(12)在禁烟区吸烟的;(13)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14)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15)工作时间打瞌睡的;(16)对客户的态度恶劣的;(1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企业正常调动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工作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5)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8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第八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1条 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2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3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4条 任何员工不得刺探、过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5条 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6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7条 员工发现企业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8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9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保密协议》的规定。
第10条 未经企业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
第11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 3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员工离开企业前一年从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第九章 附则
第1条 本规章制度是与员工劳动合同相配套的补充规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2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 3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4条、本规章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和审议通过,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且已向全体员工公布。 全体员工阅读后签名,并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5条 本规章制度自20 0 年 月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