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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分時度假

發布時間: 2021-01-25 12:57:52

❶ 國內分時度假的公司哪個比較好

分時度假的消費觀念比較超前,目前在國內仍屬於藍海市場,有很大的發展空間。作為消費者的話建議選擇大型集團企業的分時度假產品,對品質更有保障。

❷ 誰能幫我找一個觸犯法律的國內案例,要有評價分析

案例標題:分時度假合同有法可依
案情介紹
張某被邀請參加了一個分時度假推銷會,經過7個小時的封閉推銷,張某同意購買分時度假旅遊產品,要求先看合同,但是分時度假公司稱先行付款後看合同,在付了一部分款項後,才看到合同。張某認真閱讀了合同條款,發現很多內容不切實際,無法履行,比如100多個國家出境旅遊,而目前國家規定中國公民僅能到20多個國家旅遊,而且很多國家的簽證也非常難拿,根本去不了。合同書的部分內容非常模糊,比如提供相關服務的條款,很不具體。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長達30年,一旦公司倒閉如何處理,合同上沒有說法。另外,分時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開具的發票費用名稱開的是咨詢服務費,而非承購費。張某要求退回所交的款項,分時度假拒不同意,於是雙方對簿公堂。
案情分析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分時度假合同無效,分時度假公司應該退回張某所繳納的款項。理由是本案中合同的標的「100多個國家出境旅遊」無法實現,屬於標的客觀不能,因此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分時度假公司應退回張某繳納的款項。另外,分時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開具的發票費用名稱為咨詢服務費,而非承購費,表明分時度假公司所提供的真實服務,是咨詢服務,而非分時出境度假,因此存在欺詐的情況,屬於可撤銷的合同。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分時度假合同有效,分時度假公司不應退回張某所繳納的款項。理由是本案中100多個國家出境旅遊能否辦到不能以國家現行規定旅遊路線為准,一方面30年內國家規定可能不斷變化,另一方面,公司可能有其他途徑解決出國手續的問題。因此,本案不存在標的客觀不能的問題,合同是有效的,分時度假公司不應退回張某繳納的款項。分時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開具的發票費用名稱為咨詢服務費,只是財務記賬的科目需要,並不構成欺詐。
案例評析:
本案中,分時度假合同的標的能否履行,只能依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去評價。將來可能的法律規定的變化只是具有或然性,並不具有必然性,評價合同的效力的標准只能以現有的法律規定,而不能以未來的法律規定。至於說公司可以通過其它渠道辦理出國旅遊,則是違反了國家的規定,屬於非法的渠道,如果承認這些非法的渠道,就等於通過司法程序讓這些渠道合法化,因此,非法渠道即使能夠辦理出國手續,也不能以此認定100多個國家出國旅遊標的的合法性。從現有規定來看,分時度假所約定的合同標的依照法律規定是不可能的,屬於標的客觀不能,因此該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分時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開具的發票費用名稱為咨詢服務費而非承購費,足以表明分時度假公司所收取的是咨詢服務費,而非承購費,所提供的服務是咨詢服務,而非分時出境度假。由於發票收費項目一欄填寫的是咨詢服務費,那麼分時度假公司就可以主張所收費用為咨詢服務收費,而非承購旅遊產品的收費,從而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分時度假公司拒不重新出具承購費發票的情況下,只能認定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張某可以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要求解除合同。當然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張某隻需主張合同無效即可。
案情結果:

本案分時度假合同無效,分時度假公司應該退回張某所繳納的款項。理由是本案中合同的標的「100多個國家出境旅遊」無法實現,屬於標的客觀不能,因此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分時度假公司應退回張某繳納的款項。另外,分時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開具的發票費用名稱為咨詢服務費,而非承購費,表明分時度假公司所提供的真實服務,是咨詢服務,而非分時出境度假,因此存在欺詐的情況,屬於可撤銷的合同。

相關法規:
為正確審理旅遊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旅遊糾紛,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遊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
「旅遊經營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經營旅遊業務,向公眾提供旅遊服務的人。
「旅遊輔助服務者」是指與旅遊經營者存在合同關系,協助旅遊經營者履行旅遊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遊服務的人。
旅遊者在自行旅遊過程中與旅遊景點經營者因旅遊發生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以單位、家庭等集體形式與旅遊經營者訂立旅遊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除集體以合同一方當事人名義起訴外,旅遊者個人提起旅遊合同糾紛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因旅遊經營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選擇要求旅遊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選擇的案由進行審理。
第四條 因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導致旅遊經營者違約,旅遊者僅起訴旅遊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旅遊輔助服務者追加為第三人。
第五條 旅遊經營者已投保責任險,旅遊者因保險責任事故僅起訴旅遊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
第六條 旅遊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旅遊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旅遊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者未按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要求提供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不聽從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遊活動,導致旅遊過程中出現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泄露旅遊者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公開其個人信息,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旅遊經營者將旅遊業務轉讓給其他旅遊經營者,旅遊者不同意轉讓,請求解除旅遊合同、追究旅遊經營者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經營者擅自將其旅遊業務轉讓給其他旅遊經營者,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遭受損害,請求與其簽訂旅遊合同的旅遊經營者和實際提供旅遊服務的旅遊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除合同性質不宜轉讓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之外,在旅遊行程開始前的合理期間內,旅遊者將其在旅遊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前款所述原因,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第三人給付增加的費用或者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減少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旅遊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因旅遊者單方解除合同,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或者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支付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遊合同無法履行,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變更旅遊行程,在徵得旅遊者同意後,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分擔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或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因此減少的旅遊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因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選擇請求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經營者對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謹慎選擇義務,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 簽訂旅遊合同的旅遊經營者將其部分旅遊業務委託旅遊目的地的旅遊經營者,因受託方未盡旅遊合同義務,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受到損害,要求作出委託的旅遊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經營者委託除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從事旅遊業務,發生旅遊糾紛,旅遊者起訴旅遊經營者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六條 旅遊經營者准許他人掛靠其名下從事旅遊業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 旅遊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遊行程、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項目、降低旅遊服務標准等行為,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遊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雙倍賠償其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 因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自行安排活動期間,包括旅遊經營者安排的在旅遊行程中獨立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的活動期間以及旅遊者經導游或者領隊同意暫時離隊的個人活動期間等。
第二十條 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未經導游或者領隊許可,故意脫離團隊,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請求旅遊經營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旅遊者提起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變更為侵權之訴;旅遊者仍堅持提起違約之訴的,對於其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為旅遊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損毀、滅失,旅遊者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損失是由於旅遊者未聽從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事先聲明或者提示,未將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由其隨身攜帶而造成的;
(二)損失是由於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三)損失是由於旅遊者的過錯造成的;
(四)損失是由於物品的自然屬性造成的。
第二十三條 旅遊者要求旅遊經營者返還下列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因拒絕旅遊經營者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的項目被增收的費用;
(二)在同一旅遊行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遊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旅遊經營者因過錯致其代辦的手續、證件存在瑕疵,或者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補辦或者協助補辦相關手續、證件並承擔相應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上述行為影響旅遊行程,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發生的費用、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旅遊經營者事先設計,並以確定的總價提供交通、住宿、游覽等一項或者多項服務,不提供導游和領隊服務,由旅遊者自行安排游覽行程的旅遊過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者在自行安排的旅遊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規定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❸ 什麼是分時度假目前我知道的國內的分時度假有天倫度假,有誰了解分時度假嗎

簡單化地說,分時度假就是您所擁有的度假房產使用權,在一定時間內使用並享受度假權益的一種合作消費方式,也是一種家庭式休閑度假模式,也稱假日所有權制度,即分時享用度假權益的方式。除此以外,分時度假還延伸出了交換的概念,即通過相關的交換媒介,將不同消費者所擁有的不同檔次、不同類別的分時度假權益進行交換,從而使消費者能夠享受到多種多樣、風格各異的度假享受。

由於分時度假在中國還是一個嶄新的事物,為了真正理解,需要解釋一下。分時度假是一個「舶來品」,是從西方國家引進的。它最早起源於20世紀60年代末的法國,英文名稱為TIMESHARE,原指若幹人在旅遊度假地合作購買一處度假房屋,彼此分時段使用的投資兼消費模式。後因其經濟性極其顯著,七、八十年代即已風靡歐、美等國家,並逐步形成收益頗豐的一個巨大產業。
由此可知,分時度假無非是以度假為目的的合夥投資、分時消費而已。

❹ 我國旅遊業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旅遊行業將向著智能化,定製化,跨界結合的方向發展
1,人工智慧向旅遊服務廣泛滲透
人工智慧在2018年賺足了眼球,旅遊行業也開始研究在營銷與服務中應用AI技術再造流程、優化體驗。在目的地營銷、智慧化管理、客戶畫像、在線銷售、線下迎賓、遊客互動等多個領域,人工智慧都有廣泛應用的空間。同程旅遊已經率先開啟智能機器人在旅遊行業的運用,可以實現迎賓接待、微信購票、遊客互動等多項功能;技術大牛的去哪兒網的火車票搜索頁面,只需簡單一句話,10秒鍾即可出現車次;攜程還宣布有3個與簽證相關的技術與服務創新,已獲得國家專利發明;隨著人工智慧技術的進一步成熟,旅遊服務的更多環節都將迎來AI的滲透。
2,定製旅遊向細分市場深耕
細分市場是定製旅遊市場逐漸成熟的必然要求,改變目前定製旅遊概念混亂、良莠不齊的狀況。但這也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每一種細分市場都需要整合不同的資源,培養相應的定製師等人力資源。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隨著教育部、國家旅遊局等11部門關於推進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的意見進入實操層面,並完成對中小學的滲透式市場啟蒙,2018年研學旅行必將迎來井噴。表徵之一就是北京從2018年起將初中學生綜合社會實踐活動成績計入中考成績,預計更多城市將出台類似政策,研學旅行爆發勢頭不可阻擋。細分市場對精細化管理的要求甚高,只想蹭熱點炒概念的做法怕是行不通了。
3,跨界融合加劇
在大的格局上,旅遊與生態建設、美麗鄉村、基礎設施提升、新型城鎮化、產業轉型升級、脫貧攻堅有完美的結合點,特別地方政府推動發展方式轉變、經濟結構調整,為旅遊業帶來新的發展機遇。在小的方面,旅遊與個體的消費升級息息相關,從簡單的滿足觀光需求,到休閑放鬆、親子娛樂、家庭度假、蜜月婚紗、接受教育、培養興趣、滿足愛好、陶冶情操等,旅遊的功能得到極大擴展,在提升生活品質上發揮了極大的作用。目前,各種「旅遊+」還僅在初級階段,不管是大的格局,還是小的方面,仍有極大的發展空間,跨界融合的趨勢還將長期持續。
大市場催生出新的人才需求,抓住旅遊行業新趨勢的企業對於人才需求非常強烈,紛紛給出高薪搶人,比如,在線旅遊巨頭同程,大多數產品運營和技術類崗位給出的年薪都在30萬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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