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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鄉村旅遊用地文件

發布時間: 2021-02-21 05:54:18

『壹』 鄉村旅遊用地有哪些限制

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強化鄉村振興制度性供給:關鍵是鞏固和完善版農村承權包地「三權分置」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要素城鄉平等交換機制,加快釋放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紅利。扎實推進房地一體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完善農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不得違規違法買賣宅基地,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嚴格禁止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提下,允許縣級政府通過村土地利用規劃,調整優化村莊用地布局,有效利用農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設用地;預留部分規劃建設用地指標用於單獨選址的農業設施和休閑旅遊設施等建設。對利用收儲農村閑置建設用地發展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的,給予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獎勵。進一步完善設施農用地政策。

『貳』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為加強土地管理,規范土地儲備管理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等有關規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制定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二章計劃與管理

第六條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三章范圍與程序

第十條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四章開發與利用

第十六條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九條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五章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六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叄』 國土資源部《關於最新征地補償的通知》

征地補償標準是由各地區的不同,根據實際情況來制定的,所以國土資源部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

徵收土地的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國土資源部鄉村旅遊用地文件擴展閱讀

具體標準的制定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肆』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文件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使用管理的暫行意見

豫國土資發【2009】52號

各省轄市國土資源局、廳屬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

嚴格管理和高效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解決用地制度的重要內容,是緩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用地需求的有效途徑,對於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促進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71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嚴格保護耕地保障科學發展實現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見》(豫政[2008]44號)精神,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及本農田,基本保障工業化、城鎮化健康發展的建設用地需求,努力實現土地高效利用,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暫行意見。

一、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

(一)加緊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在進一步摸清農村土地現狀的基礎上,從嚴控制集體建設用地總量,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村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對村莊土地利用總體布局作出統籌安排,著力安排好新農村建設用地。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要積極配合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做好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下簡稱鄉(鎮)、村規劃),加強相關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

(二)嚴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用途管制和規劃管理。利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並依法徵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准文件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原批准用途的,應當經土地所有者和國土資源、規劃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集體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禁止以各種名義擅自擴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
(三)優化集體建設用地的結構和布局。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的前提下,有序推進工業向產業集聚區集中、服務業向中心城鎮集中、人口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鎮集中。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應當集中安排興建村民住宅小區,加快城鎮化進程,防止因城市擴張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在城鎮建設中重復拆遷。城鎮規劃區外的農村,應依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按照「撤並自然村、建設中心村」的思路,合理安排建設農民新村。對規劃確定撤並的村莊,除危房改造外,禁止重建、擴建住宅。

(四)推進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工作。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和鄉(鎮)、村規劃,制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專項規劃、城市和鄉(鎮)、村規劃,制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專項規劃,合理確定建新拆舊項目區,並按照國家下達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周轉指標,嚴格控制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的面積規模,依程序審批後實施。要嚴格按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專項規劃,堅持「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原則,有序推進建新拆舊和土地復墾,在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引導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調整,實現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二、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規范

(五)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范圍。下列建設項目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鄉鎮企業;建設鄉鎮企業;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集體建設用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服從。

(六)嚴禁違法違規使用集體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議將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農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佔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不得建設高爾夫球場。對不按規劃使用土地、非法將集體建設用地用於房地產開發、非法出賣宅基地、擅自佔用耕地或改變耕地性質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三、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審批管理

(七)嚴格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條件。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申請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省建設項目控制指標有關規定;符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

農村村民興建住宅申請宅基地的,按照《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見》(豫國土資發[2005]167號)規定的條件執行。

(八)規范集體建設用地審批程序。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規劃建設許可和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涉及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轉用手續。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本集體所有建設用地,應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向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申請,經其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農村村民興建住宅申請宅基地的,按照《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見》(豫國土資發[2005]167號)規定的程序執行。

(九)加強集體建設用地權屬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鄉鎮企業、農村村民以及其他土地利用者只擁有使用權。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宅基地使用權經批准可以在符合宅基地申請的條件村民戶之間進行調整並辦理變更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建立和完善集體建設用地地籍檔案,充分發揮土地登記資料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管理中的作用,建設「以證管理、憑證用地」新機制。

四、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序流轉

(十)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條件。可以流轉的集體建設用地,是指用於非公益性項目或經營性項目的集體建設用地。既可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縣城)建設用地范圍外,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符合產業政策和區域經濟發展要求;經依法批准或者依法取得;權屬明晰,界址清楚,持有合法的土地權屬證書。

屬於集體建設用地再次流轉的,應按照原流轉合同的約定,完成投資總額的25%以上。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合法權益。

(十一)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形式和期限。對於符合條件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允許按照自願、公開、公平、有償、有限期、有流動和用途管制的原則,以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形式進行流轉。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流轉的使用年限由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約定,但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土地利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再次流轉的使用年限,為首次流轉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十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程序。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監督和服務。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流轉的,土地所有者應持土地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准文件、規劃許可證明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證明材料、土地流轉合同(草簽)、流轉申請書以及確認交易價格的證據等有關材料,經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查、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合同,按合同約定付清款項並繳納有關費用後辦理土地登記,領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次流轉的,應經土地所有者同意後,由土地使用者雙方簽訂新的流轉合同,原流轉合同載明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新的流轉合同簽訂後,應於30日內到土地所在地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十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收益的分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流轉時的土地收益歸土地所有者,主要用於集體經濟的發展、公益事業的投入、農民生活的安置補償和社會保障,具體收益以及使用情況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次流轉時發生增值的,土地增值收益中10%歸當地人民政府;其餘90%歸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具體分配比例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十四)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各地應積極創造條件,探索構建集體建設用地有序流轉的市場機制,充分依託已有的國有土地有形市場,逐步建立統一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對依法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以公開規范的方式實現使用權的流轉,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集體建設用地用於工業、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質用途以及由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逐步採用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通過市場公開確定用地者和地價、租金。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盡快制定本行政區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基準地價,並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五、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節約集約利用

(十五)嚴格執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標准。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其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系數等指標參照《河南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標准》制定。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用地規模,參照國家、省建設項目控制指標有關規定執行。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嚴格控制超用地標准建房,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標准。逐步清理歷史遺留的「一戶多宅」問題,堅決防止產生超面積佔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戶多宅」現象。對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十六)提高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農民住宅建設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遵循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原則。新增住宅建設用地先行安排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佔用耕地。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提倡建設二層或二層以上多層住宅。鼓勵對現有村莊進行填實插建,提高土地利用率。

鄉鎮企業發展要以園區經濟為模式,以產業集聚為方向,以集約用地為基本要求,促進企業集群和產業集聚區的形成。鼓勵鄉(鎮)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自建、聯建等方式,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多層標准廠房,提供給企業使用。建設標准應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建設廳關於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推進標准廠房區建設意見的通知》規定。

(十七)加大盤活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力度。結合第二次土地調查,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切實查清空閑地、閑置地、荒坡地、廢棄地以及低效利用土地的底數,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空閑住宅、「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消化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清理盤活的力度。對歷史遺留問題的「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消化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清理盤活的力度。對歷史遺留的「一戶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市、縣(市、區)要制定具體的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餘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後應退出舊宅基地的,要採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

(十八)積極推進「空心村」、磚瓦窯和工礦廢棄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實施小城鎮發展戰略新農村建設,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並村莊整治計劃,積極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繼續加大「空心村」、磚瓦窯工礦廢棄地整治力度,提高城鎮化水平和城鎮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努力節約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要按照「規劃先行、政策引導、村民自願、多元投入」的原則,在不損害農民群眾利益的前提下,按規劃、有計劃、循序漸

進、積極穩妥地推進。

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所節約的土地,優先考慮復墾為耕地,納入農戶用地承包經營范圍,新增耕地面積可以折抵用於建設佔用耕地的補償;調劑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並優先滿足集體建設用地。

六、建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范管理的長效機制

(十九)廣泛開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利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規政策,增強農村廣大幹部群眾遵守土地法律法規和珍惜土地的意見,提高依法管理用地、節約集約用地的自覺性,做到既始終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又善於總結經驗、用於探索創新,及時研究解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中出現的新問題,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二十)加強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的監督管理。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高度重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管理,切實加強日常監管工作。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機制,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積極探索防範土地違法行為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嚴重違法違規的用地行為,要公開曝光,依法嚴肅查處,不得以罰代法。觸犯刑法的,要依法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堅決維護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權威,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用地環境。

『伍』 鄉村旅遊開發土地流轉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耕地及基本農田利用限制
《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對土地流轉用途管制進行了嚴格限制。《意見》明確強調:加強土地流轉用途管制。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切實保護基本農田。
嚴禁借土地流轉之名違規搞非農建設。
嚴禁在流轉農地上建設或變相建設旅遊度假村、高爾夫球場、別墅、私人會所等。
嚴禁佔用基本農田挖塘栽樹及其他毀壞種植條件的行為。
嚴禁破壞、污染、圈佔閑置耕地和損毀農田基礎設施。
堅決查處通過「以租代征」違法違規進行非農建設的行為,堅決禁止擅自將耕地「非農化」。
利用規劃和標准引導設施農業發展,強化設施農用地的用途監管。
採取措施保證流轉土地用於農業生產,可以通過停發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等辦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為。在糧食主產區、糧食生產功能區、高產創建項目實施區,不符合產業規劃的經營行為不再享受相關農業生產扶持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2、設施農用地利用限制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對以農業設施用地為主的農業生產性建築佔用土地的規模及用地范圍也做了明確規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規定:
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進行規模化種植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3%以內,但最多不超過20畝;
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
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3.嚴格把握設施農用地范圍。
在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閑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的用地,不屬於設施農用地范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
確需建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塗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佔或少佔耕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確需佔用耕地的,也應盡量佔用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同時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陸』 2016關於年鄉村旅遊的用地指標多少畝

鄉村旅遊用地指標是根據你做的項目很定的,主要是看你做的農業觀光還是生態養殖還是產回業園區,種類很答多,當然規模越大影響力就越大,資金要求就越多,現在很多做鄉村度假休閑的還是很多房地產在鄉村做養生養老地產了。

『柒』 國土資源部關於土地流轉的最新政策是什麼

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各級農業行政部門,不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所以國土部門不會出台這方面的政策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涉及民生問題,黨中央非常重視,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關於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對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出台了最新的政策,主要內容如下:
一、「三權分立,放活土地經營權」
2015年1號文件仍然堅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但是,隨著社會發展需求,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開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
這就要求要抓實農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農村承包地的改革核心即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穩定承包權(即土地的產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放活經營權,賦予土地經營權流轉、抵押、擔保等原本不具備的屬性。毫無疑問,承包土地制度的改變為農業集約化經營和資本的快速進入打下了制度基礎。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入市」
2015年1號文件中提出:引導和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製度。有關部門要盡快提出具體指導意見,並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違法用地屢禁不止,這就表明農村建設用地隱形市場活躍,有著巨大的利益空間,但是這塊利益該如何分配,政府如何引導去建立起一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自由流轉市場非常重要,只有實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城市國有建設用地「同地同價同權」要素市場平等化,才能真正的流轉。
農村集體土地的上市,顯然不會走政府拍賣的老路,會不會打破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為目標,並與政府土地拍賣形成分庭抗禮的競爭態勢,地價才有望不受操控。所以,想在農村土地入市上淘得真金的企業家們,還是壓看清楚政府引導的競爭機制及利益關系。
三、「農村宅基地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盤活農村宅基地財富
2015年1號文件提出: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有關部門要抓緊提出具體試點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搶跑越線。完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

『捌』 國有土地興辦生態旅遊的審批程序

於旅遊開發項目的立項審批流程,不同於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審批,即不能說更為復雜,但讓許多旅遊開發商摸不到頭緒,或者被自己復雜化。作為旅遊項目開發的重要一個環節,值得寫一些個人實踐經驗與大家分享。
先做規劃方案,還是先立項申請
許多開發商為了拿項目,立馬想到的是先做一個規劃方案。沒有規劃方案,不知道干什麼,怎麼能立項?是的,該問題想說的是,先做規劃方案,再立項申請。這正確嗎?
讓我們參考一下房地產項目立項所需的資料:
到國土局辦理國有出讓地的土地手續;
辦土地手續期間,土地儲備中心會統一到規劃局辦理規劃條件;
具備工程咨詢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具備節能評估能力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節能評估報告;
到環保局辦理環評批復手續;
到地震局辦理抗震安全性評價意見;
到該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辦理行業審查意見;
項目單位的立項申請文件;
項目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該立項所需的資料中,第1、2條要求,辦理土地手續和規劃條件。許多旅遊開發項目,特別是旅遊景區建設項目,何來辦理土地手續和規劃條件,因為許多旅遊開發項目用地是集體用地的耕地、果園、自留地、林地、草地、宅基地、荒山荒地和國有用地的林地/林場、農場、牧場、荒山荒地、水域等,甚至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內,不在城鎮建設用地規劃范圍內,不完全按照城鄉規劃法實施。比如在林業部門主管的自然保護區內建設索道上下站管理用房、接待設施、遊客中心[可能以其他項目名稱報林業廳/局審批]、游覽景點等和旅遊相關的游覽和服務設施,不可能都要找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建設用地,也不會去找發改委按照其要求的立項審批流程進行立項報批,更不用說准確上述立項所需的資料。但是,並不是說旅遊開發項目不需要立項報批,而是應該根據不同項目尋找不同的審批流程。
所以說,要討論「先做規劃方案,還是先立項申請」,應該根據不同用地所在的不同主管部門而定,且其立項報批的主管部門也應該依此選擇不同的立項報批流程。但是,本文主要針對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有林場/農場/牧場等特殊用地范圍內的旅遊開發項目,按照發改委非限制行業項目的立項報批程序的旅遊開發項目立項審批流程,進行系統性分析,以供旅遊開發商參考。
立項申請應准備哪些材料
上一個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通過提出「立項申請應准備哪些材料」這一問題,可以合並解決問題。該問題是在如下假定下提出的,即按照發改委非限制行業項目的立項報批程序,申請旅遊開發項目立項審批。發改委首先對投資規模有個限定,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該投資規模限定不同地區存在差異)的項目直接編制項目申請表並提交項目介紹,即可備案;超過1000萬元(該投資規模限定不同地區存在差異)的項目,根據不同投資規模,需要具有相應級別以上工程咨詢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一般超過1億元以上的,需要乙級以上工程咨詢資質(甲級工程咨詢資質可以全國通用)。其次,不同投資規模需要報不同行政級別發改委立項審批。
一般的旅遊開發項目立項申請,需要聘請具有工程咨詢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撰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旅遊主管部門提交給發改委等相關部門,具體應提交的資料包括:
項目單位(企業)提出立項申請報告;
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旅遊主管部門關於該項目的審批意見;
項目所在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規劃選址意見;
國土資源部門(林業、海洋漁業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用林、用海)預審意見;
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
節能評估報告(需工程咨詢資質)或填寫《固定資產節能登記表》;
企業營業執照等其他資料。

在上述旅遊開發項目立項申請所需的資料中要求「項目所在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規劃選址意見」,要求的是項目選址意見書,不需要規劃方案,即無需提交總體規劃方案可以立項。因此,不存在先做規劃方案才能立項的說法。但是,在實踐中,對於不在城鄉規劃的城區/鎮區范圍內的旅遊開發項目用地,一般開發商會先做個規劃方案,可以使總體規劃方案,或者概念規劃方案,拿著該規劃方案向政府匯報,地方政府及下屬各部門以規劃方案為依據來審批項目。
反思上述程序,本人認為,許多旅遊開發項目總體規劃方案編制不是旅遊開發商的職責,而應該是政府的職責,但是政府沒有動力機制去編制該規劃方案,而由旅遊開發商推動該規劃方案編制工作,因為旅遊開發商想投資開發該地塊,需要規劃方案。比如上面提及的千年皇後鎮項目,對於該上萬畝地塊,涉及國有林地、荒山荒地、水域和集體的耕地、自留地、村莊宅基地等用地,以旅遊開發商名義上報該區域的總體規劃方案名不正言不順。在最新的城鄉規劃法下,土地利用必須按照規劃實施,沒有規劃下何談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因此,該項目的總體規劃應該由旅遊主管部門委託相應級別以上旅遊規劃資質的旅遊規劃設計機構進行編制,並約束旅遊開發項目申報旅遊項目時復合該總體規劃的要求。
哪些旅遊開發項目需要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依照上述所言,並非所有的旅遊開發項目都需要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而是根據項目所在用地主管部門、項目用地性質、項目建設內容及投資規模而定。
世界自然遺產、文化遺產保護區、自然保護區范圍內,除了游覽設施和少量旅遊服務設施,一般不允許建設項目,因此不存在向發改委申請立項報批項目,而是由相應的主管部門審批建設內容。在實際操作中,在上述保護區內也有修建接待設施、索道等項目,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的一般需要報縣級發改委審批或備案,超過3000萬元以上或5000萬元以上的投資規模(不同省份不同投資規模要求)需要上報市級發改委主管部門,超過1億元或3億元的,應由省級發改委審批。
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A級旅遊景區的立項報批程序一般參照發改委規定的非限制行業項目立項報批,一般投資規模在3000萬元以上或者5000萬元以上的,應由市級發改委審批,在1000萬元以上但不超過上一級發改委審批要求的投資規模,由縣級發改委審批,超過1億元或3億元的,應由省級發改委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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