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城市地方建設規范
㈠ 景觀道路設計規范有哪些
景觀道路設計規范包括以下內容:
1、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2、公園設計規范
3、城市園專林綠化工程屬施工及驗收規范
4、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驗收規范
5、瀝青路面施工及驗收規范
6、城市道路設計規范
7、建築結構荷載規范
8、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
9、鋼結構設計規范
10、砌體結構設計規范
11、木結構設計規范
12、凍土地區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㈡ 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
一、與旅遊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旅遊法》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二、與星級酒店、綠色飯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3、《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4、《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5、《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
6、《綠色旅遊飯店評定標准(附附錄A、附錄B)》
三、與美麗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7、《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遊示範區認定》
9、《農家樂經營服務規范》
四、福建省和旅遊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10、《福建省旅遊條例》
(2)旅遊城市地方建設規范擴展閱讀:
在法律層級上,除了《旅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我國規范旅遊活動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方面,其中還有:
1、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
2、規范旅行社旅遊經營活動的有《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等。
3、規范導游和領隊旅遊活動的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等。
4、規范旅遊安全的有《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
5、規范旅遊糾紛處理的有《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等。
6、現行有效調整旅遊活動的一般性法律還包括《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刑法》等。
㈢ 風景旅遊城市該怎樣進行城市建設
生態建設為主。不要讓工廠建在城市裡,像珠海的城市建設就是不準建工廠,不準建高樓。不要為了短期的經濟利益而破壞生態環境。
保護好當地的歷史文化遺產和古文物建築。廣安是個歷史悠久的老城區,它到現在都可以看到很多古建築遺址,已經算保管得很好了,可是他們之前大街上有一個很長的老城牆,因為道路建設被鏟除了。真的很令人感到惋惜!!這樣的事情每天都在世界上發生,我們希望在以後的城市建設中,不要讓這樣的事情在再惡化下去。
開展適合本地特色的旅遊項目。(我發現不管走去那個旅遊區都是各種小吃,各種手工藝店。看上去好像很新穎好玩實則都是千篇一律真的很無趣)我們應結合當地的風土人情開發出具有本地特色的旅遊業。這一點就要民眾的創新來支撐了,所以加大人才培養,和重視創新性人才顯得極其重要,說到人才我們不要立刻想到大學生,研究生,博士,教授之類的,其實我們普通的民眾一樣可以創新,一樣可以是有用的人才,不要忽視草根創新,要提倡全民創新,所以在這一點上又需要政府給予相應的支持和幫助。
完善本市的交通運輸。只有交通方便了大家才會樂意來到這邊旅遊。還有相應的基礎設施建設像比如:房屋住宿,治安安保亭,公共廁所,銀行~~等等的便民設施,方便人們的生活給人們留下好口碑和良好的印象。
提高城市品位。這一點杭州做得特別好。在杭州街道開闊整潔,沒有臟亂差的城中村,沒有發臭的下水道,有的只是鬱郁蔥蔥的綠化帶(杭州的綠化真的很美不像別的城市樹是種了不少,也很茂密的枝葉可是很難看,看著就不舒服,杭州的綠化帶簡直就是美麗的風景城市的後花園)
加強城市管理。一個文明法治的城市,不會經常有人手機被偷、錢包丟了,不會有人走在路上擔心會不會被人砍死。一個安全穩定的城市大家才會有好的心情和好的狀態。生活在其中幸福感才會提升。
最後要做好宣傳工作,一個城市再多麼美麗它沒有被人發現還是很可惜的。我不相信國內沒有比桂林更美的山水,沒有比西塘更美的古鎮,只是他們的宣傳做得很到位,一傳十十傳百大家就都跟著去了,這一點可以利用明星效應還有網路媒體的傳播來進行宣傳。在當今這個大數據時代,炒作宣傳顯得尤為有效和重要。
只要做好了以上幾點,一個美美噠棒棒噠萌萌噠風景旅遊城市就指日可待~\(≧▽≦)/~啦啦啦
㈣ 旅遊區內建設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1條嗎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是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范,旅遊區如果在鄉、村規劃區范圍內就適用於這條。
㈤ 旅遊城市評定標准
中國優秀旅遊城市評定標准
最高得分 分
檔
計
分 檢
查
得
分
1 城市旅遊經濟發展水平(60)
1.1 旅遊業總收入占本市GDP比例 30
1.1.1 旅遊業總收入占本市GDP比例大於15%(含15%) 30
1.1.2 旅遊業總收入占本市GDP比例在10%-15%之間 20
1.1.3 旅遊業總收入占本市GDP比例在5%-10%之間 15
1.1.4 旅遊業總收入占本市GDP比例在3%-5%之間 10
1.2 旅遊業外匯收入 30
1.2.1 超過10億美元(含10億美元) 30
1.2.2 在5-10億美元之間(含5億美元) 20
1.2.3 在1-5億美元之間(含1億美元) 15
1.2.4 在1000萬-1億美元之間(含1000萬美元) 10
1.2.5 在500-1000萬美元之間(含500萬美元) 8
1.2.6 在500萬美元以下 5
2 城市旅遊產業定位與規模(35)
2.1 城市對旅遊業發展有明確且重要地位(如支柱產業、龍頭產業、優先發展的重點產業) 10
2.1.1 由市人代會議通過的市政府工作報告中正式提出這樣產業定位的 10
2.1.2 由市政府專門下發文件提出這樣產業定位的 8
2.1.3 市政府有關文件中提及但定位不夠明確突出的 6
2.2 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2.2.1 納入五年發展計劃和遠景目標規劃 5
2.2.2 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5
2.2.3 市政府制定了旅遊業發展中長期規劃 5
2.3 城市旅遊產業規模(即旅遊總收入、旅遊外匯收入 等)與同級城市相比居領先水平 10
2.3.1 在全國居前三名 10
2.3.2 在本省居前三名 8
2.3.3 縣級市在本地區居前兩名 6
3 城市旅遊業投入和專項政策支持(35)
3.1 旅遊業被列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並有相應配套政策
3.1.1 財政政策(在投資、貸款等方面) 5
最高得分 分檔計分 檢查得分
3.1.2 旅遊企業發展優惠政策(在稅收、創匯獎勵等方面) 5
3.1.3 旅遊相關部門支持配合旅遊業發展的政策 (交通、園林、城建、文化、鐵路、物價等部門)
5
3.2 市政府對旅遊業發展有專項資金或專項政策支持 10
3.2.1 旅遊業在市計劃部門和財政的年度的計劃中單列戶頭或有專項投資資金安排
10
3.2.2 市政府設立制度化專項資金支持或有專項政策 8
3.2.3 市政府有專項資金投入 6
3.3 旅遊市場促銷經費有保障 10
3.3.1 旅遊市場促銷經費在市財政有制度化來源且每年保持增長
10
3.3.2 旅遊市場促銷經費在市財政有制度化來源 8
3.3.3 旅遊市場促銷經費有來源 6
4 城市旅遊業發展的主導機制(35)
4.1 市委、市政府每年就旅遊業發展有專題部署 5
4.2 市政府主要領導牽頭的旅遊協調議事機構或制度 5
4.2.1 建立機構或制度並且每年經常專題協調議事 5
4.2.2 建立機構或制度並且協調議事(每年兩次以下) 3
4.3 市政府每年召開旅遊工作會議 5
4.4 市政府發布旅遊業管理規章 5
4.4.1 市政府發布旅遊業管理規章 5
4.4.2 市政府發布旅遊業管理規范性文件 3
4.5 城市具有健全的旅遊業法規體系 15
4.5.1 市人大頒發綜合性旅遊法規 15
4.5.2 市人大轉發上級人大綜合性旅遊法規 10
4.5.3 市人大發布規范旅遊管理的決定或決議 5
5 城市旅遊業的管理體系(70)
5.1 旅遊行政管理機構
5.1.1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機構健全,職責分明,統一管理全市旅遊業發展。 5
5.1.1.1 市編委批準的機構及"三定方案",有固定辦公地點 5
5.1.1.2 單獨設立機構與其他部門合署辦公 3
最高得分 分檔計分 檢查得分
5.1.2 有行政執法授權的旅遊執法隊伍,依法進行管理,使旅遊市場發展健康有序
5
5.1.2.1 成立旅遊執法大隊,旅遊市場發展健康有序 5
5.1.2.2 有常設的旅遊執法的機構和人員,效果明顯 3
5.1.2.3 有兼職旅遊市場執法的隊伍,有檢查,有成果 1
5.2 旅遊行業管理工作
5.2.1 設置旅遊質監所並為旅遊消費者處理各種投訴,使各種質量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10
5.2.1.1 圓滿解決率100% 10
5.2.1.2 圓滿解決率90%以上 8
5.2.1.3 圓滿解決率80%以上 6
5.2.2 旅遊與公安、工商等部門建立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 10
5.2.2.1 對旅遊市場綜合治理有文件,經常聯合檢查,查處違反國家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行為,效果顯著
10
5.2.2.2 對旅遊市場綜合治理有文件,聯合抽查,並查處違反國家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行為,效果明顯
8
5.2.2.3 對旅遊市場綜合治理有文件,各自抽查,能聯合查處違反國家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行為,有一定效果
6
5.2.3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參與全市旅遊投資項目的審批 5
5.2.4 貫徹落實國家旅遊局、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旅遊統計管理辦法》、《旅遊統計調查制度》
5.2.4.1 本市已建立起比較完整科學的旅遊統計制度 5
5.2.4.2 旅遊和統計部門聯合發布旅遊統計數據 5
5.2.4.3 旅遊和統計部門聯合對海外及國內旅遊者抽樣調查 5
5.2.5 城市對旅遊標准化工作有持續推進的方案和措施,有經過專業培訓的旅遊標准化工作管理人員並開展了相關工作,工作有安排、有落實、有記錄
10
5.2.6 積極開展旅遊標准化工作,主要是宣傳貫徹國家標准、宣傳貫徹行業標准、指導和推動企業標准 10
5.2.6.1 以上三項工作都能夠全面開展 10
5.2.6.2 以上三項工作能夠開展兩項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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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3 以上三項工作僅能夠開展一項 6
6 城市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60)
6.1 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成效顯著
6.1.1 有機構、有規劃、有布置、有檢查 10
6.1.2 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成效顯著 10
6.1.2.1 有獲得中宣部授予的精神文明建設先進稱號 10
6.1.2.2 有獲得省委宣傳部授予的精神文明建設先進稱號 8
6.1.2.3 有獲得市委宣傳部授予的精神文明建設先進稱號 6
6.2 在旅遊行業積極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愛崗敬業活動,成效顯著
10
6.2.1 有國家旅遊局表彰的勞動模範、先進集體或個人 10
6.2.2 有省部級單位表彰的勞動模範、先進集體或個人 8
6.2.3 有受到市級表彰的勞動模範、先進集體或個人 6
6.3 旅遊行業普遍開展創"青年文明號"活動,成效顯著 10
6.3.1 三家(含)以上企業獲國家級"青年文明號"稱號 10
6.3.2 一家(含)以上企業獲國家級"青年文明號"稱號 8
6.3.3 三家(含)以上企業獲省級、市級"青年文明號"稱號 6
6.4 各類旅遊經營單位(旅行社、飯店、旅遊景區(點)、
旅遊車船公司、旅遊餐飲及購物場所等)積極開展創文明行業活動,設立文明示範窗口,成效顯著
10
6.4.1 有國家級示範窗口的 10
6.4.2 有省部級示範窗口的 8
6.4.3 有市級示範窗口的 6
6.5 各類旅遊經營相關單位(機場、火車站、碼頭、汽車站、計程車公司、商店等)積極開展創文明行業活動,環境 整潔,服務規范;設立文明示範窗口,成效顯著
10
6.5.1 有國家級示範窗口的 10
6.5.2 有省部級示範窗口的 8
6.5.3 有市級示範窗口的 6
7 城市的生態自然環境(45)
7.1 建成區綠化覆蓋率 8
最高得分 分檔計分 檢查得分
7.1.1 綠化覆蓋率大於30%(含30%) 8
7.1.2 綠化覆蓋率在20%-30%之間(含20%) 5
7.1.3 綠化覆蓋率在10%-20%之間(含10%) 3
7.2 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 8
7.2.1 無害化處理率大於80%(含80%) 8
7.2.2 無害化處理率在60%-80%之間(含60%) 5
7.2.3 無害化處理率在50%-60%之間(含50%) 3
7.3 城市建成區雜訊平均值小於58分貝(含58分貝) 8
7.4 城市空氣污染指數小於100 8
7.5 城市飲用水質達標率大於95%(含95%) 8
7.6 動員全市人民搞好旅遊環境的整治,迎接海內外旅遊者,無違章建築,無垃圾積存
5
8 城市的現代旅遊功能(100)
8.1 旅遊咨詢服務中心
8.1.1 在機場、火車站、碼頭、商業及交通中心區等遊客
集散地設立旅遊咨詢服務中心,具有咨詢、預定、
受理遊客投訴等功能,各種信息資料能夠及時更新
10
8.1.1.1 設有咨詢服務中心,布局合理,功能齊全 10
8.1.1.2 設有咨詢服務中心,布局不夠合理或功能有欠缺 8
8.1.1.3 以上地區僅能提供旅遊宣傳資料(方式不限),使遊客能從中查到旅遊信息
6
8.1.2 電台、電視台、主要報紙有固定的旅遊欄目 3
8.1.3 設有面向公眾的旅遊咨詢電話 3
8.1.4 設有面向公眾的旅遊投訴電話 5
8.1.5 機場、火車站、碼頭、汽車站等交通集散地設有旅遊地圖廣告牌,提供旅遊信息服務
5
8.1.5.1 普遍設有旅遊地圖廣告牌 5
8.1.5.2 部分設有旅遊地圖廣告牌 4
8.1.5.3 僅火車站(或汽車站)設有旅遊地圖廣告牌 3
8.2 以下場所設置規范、醒目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8.2.1 機場、火車站、碼頭 2
8.2.2 市區通往機場、火車站、碼頭的幹道 1
最高得分 分檔計分 檢查得分
8.2.3 市區通往主要旅遊區(點)的道路 1
8.2.4 旅遊飯店 1
8.2.5 旅遊區(點)內 1
8.2.6 國際會議中心、展覽中心 1
8.2.7 旅遊娛樂場所 1
8.2.8 旅遊購物場所 1
8.2.9 旅遊餐飲場所 1
8.3 語言環境
8.3.1 城市主要道路有中英文對照的交通指示牌(方向) 3
8.3.2 主要旅遊區(點)有中英文對照的說明牌或導游錄音 3
8.3.3 旅遊服務場所服務人員能夠用普通話接待客人 2
8.3.4 旅遊服務場所有能夠用英語會話的服務人員 3
8.4 公用設施服務系統
8.4.1 主要街區設有公用電話亭完好無損 3
8.4.2 主要旅遊經營單位的水、電、燃料供應有保障 5
8.4.3 星級飯店的外幣兌換點設置符合《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國家標准
2
8.4.4 機場外幣兌換點應設在醒目位置,有當日外匯牌
價公告,營業時間在18小時以上
3
8.4.5 有可以容納200人以上、具有同聲傳譯系統的國際
會議中心
5
8.4.6 有800個標准展位以上的展覽場館 5
8.5 城市夜景
8.5.1 有用霓虹燈或彩燈裝飾的街道,向市民和旅遊者提
供購物、娛樂、餐飲服務
10
8.5.2 有用霓虹燈或彩燈裝飾晚間游覽點 10
8.5.3 有晚間水上游覽項目 5
8.5.4 旅遊區(點)有晚間固定接待旅遊團隊的旅遊項目 5
9 城市的旅遊教育和培訓(40)
9.1 旅遊教育
9.1.1 開辦旅遊職業高中或職業中專 5
最高得分 分檔計分 檢查得分
9.1.1.1 單獨設立旅遊職業高中或中專的 5
9.1.1.2 在職業高中或中專設立旅遊班的 3
9.1.2 高等學校中設有旅遊系或旅遊專業 5
9.2 旅遊培訓
9.2.1 市旅遊局建立以下項目的統計,檔案資料完整 5
9.2.2 有面向全市旅遊從業人員的培訓基地或固定的培訓點
5
9.2.3 飯店的高中級管理人員培訓 5
9.2.3.1 80%以上取得全國旅遊行業崗位培訓證書 5
9.2.3.2 70-79%取得全國旅遊行業崗位培訓證書 3
9.2.4 旅行社的高中級管理人員培訓 5
9.2.4.1 80%以上取得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 5
9.2.4.2 70-79%取得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 3
9.2.5 車船公司的高中級管理人員培訓 5
9.2.5.1 80%以上取得各級旅遊局的崗位培訓證書 5
9.2.5.2 70-79%取得各級旅遊局的崗位培訓證書 3
9.2.6 旅遊企業從業人員80%以上經過各種專業的培訓 5
10 城市的旅遊交通(60)
10.1 城市的可進入性
10.1.1 本市有民用機場或有距市區1小時車程以內的其他民用機場
5
10.1.2 機場開通國際航線(或包機)並有相應的配套服務 5
10.1.3 本市有火車客運站或有距市區半小時車程以內的其他客運火車站
3
10.1.4 火車站有旅遊列車停靠 2
10.1.5 沿海(江、河、湖)城市有客運碼頭 5
10.1.6 以山為主要景區的城市,山上有方便遊客的旅遊纜車或索道
5
10.1.7 有距市區半小時車程高速公路進、出口 5
10.2 市內交通
10.2.1 通往城市主要旅遊區(點)的交通
10.2.1.1 有規范服務的觀光巴士 3
最高得分 分檔計分 檢查得分
10.2.1.2 有能滿足遊客需求的旅遊專線車 3
10.2.1.3 有通往城市主要旅遊區(點)公共汽車 3
10.2.2 出租汽車服務
10.2.2.1 出租汽車數量上和時間上能滿足海內外旅遊者需求 3
10.2.2.2 出租汽車統一座套,清潔衛生,規范服務,按里程錶計價,不拒載,不欺詐。
5
10.2.3 旅遊車船
10.2.3.1 城市有一家以上旅遊汽車公司,且認真執行《旅遊汽車服務質量標准》
3
10.2.3.2 以山水風光為主要景觀的城市有遊船公司,且規范化服務,遊船清潔衛生 ,安全措施有保障
5
10.2.3.3 沿海(江、河、湖)城市的遊船公司有符合《內河遊船星級標准》二星級以上遊船及高檔遊船
5
11 城市的旅遊區(點)開發與管理(40)
11.1 旅遊區(點)開發
11.1.1 開展旅遊資源普查與開發,並有5處以上旅遊區 (點)年接待遊客總量不低於50萬人次
10
11.1.2 有已投入運營、年接待量在10萬人次以上的旅遊度假功能區
10
11.2 旅遊區(點)的質量等級評定 4
11.2.1 有評為AAAA級的旅遊區(點) 4
11.2.2 有評為AAA級的旅遊區(點) 3
11.2.3 有評為AA級的旅遊區(點) 2
11.2.4 有評為A級的旅遊區(點) 1
11.3 旅遊區(點)的質量管理
11.3.1 管理制度落實, 游覽秩序井然,無遊客擁擠現象 2
11.3.2 清潔衛生保持良好,無亂堆亂放現象 2
11.3.3 安全設施齊備且維護良好,無不安全隱患 2
11.4 旅遊區(點)規劃與保護
11.4.1 旅遊區(點)都有經市政府批準的總體規劃,無違反規劃建設項目
5
最高得分 分檔計分 檢查得分
11.4.2 城市規劃確定本市風格獨特、具有游覽價值的街區,並制定法規加以保護,如禁止再建高層建築、清理違章亂立的廣告牌、調整街道園林綠化等
5
12 城市的旅遊促銷與產品開發(60)
12.1 旅遊促銷指標
12.1.1 近三年接待海外旅遊者人天數年均遞增5%以上 10
12.1.2 近三年接待國內旅遊者人天數年均遞增3%以上 10
12.2 旅遊旅遊促銷工作
12.2.1 制定國內外旅遊市場促銷目標、計劃,並付諸實施 5
12.2.2 積極參加國家旅遊局主辦的國際、國內旅遊交易會,並積極參加國家和省旅遊局組織的海外促銷
5
12.2.3 城市開通旅遊信息網站,為海內外旅遊者提供信息 5
12.2.4 每年有一次以上市政府舉辦的大型旅遊節慶活動 5
12.3 旅遊產品開發
12.3.1 城市有歷史文化、文物古跡資源,市政府每年對旅遊區(點)的文物保護有投資,措施得力,並在市場促銷過程中注意突出產品特色,成效顯著
2
12.3.2 城市有古代園林, 市政府每年對旅遊區(點)的園林保護有投資,措施有效,並在市場促銷過程中注意突出產品特色,成效顯著
2
12.3.3 城市有人文景觀(主題公園),其主要景觀具有國內獨特性,無重復性建設,經營情況良好,並在市場促銷過程中產品特色,成效顯著
2
12.3.4 城市有休閑度假設施,其主要休閑度假功能區內設施完備、服務規范、項目豐富,並在市場促銷過程中注意突出產品特色,成效顯著
2
12.3.5 城市經常舉辦國際會議、展覽或體育比賽、文化交流活動,其設施、組織水平與國際水平接軌,並在市場促銷中注意突出本城市的特色,成效顯著
2
12.4 旅遊產品開發
12.4.1 有2條以上有較好效益的生態旅遊線路 2
12.4.2 有2條以上有較好效益的農業或工業旅遊線路 2
最高得分 分檔計分 檢查得分
12.4.3 有2條以上有較好效益的體育或保健旅遊線路 2
12.4.4 有2條以上有較好效益的修學或民俗旅遊線路 2
12.4.5 有2種以上有較好效益的其他專項(或特種)旅遊產品
2
13 城市的旅遊住宿設施(50)
13.1 旅遊飯店
13.1.1 客房的數量、檔次基本滿足海內外旅遊者需求 5
13.1.2 星級評定率達到80%以上 10
13.1.3 星級飯店的復核率每年達到100% 5
13.1.4 全市旅遊飯店客房全年出租率 10
13.1.4.1 達到60%以上 10
13.1.4.2 50%至60%之間 5
13.1.5 三星級以上飯店能為客人提供國際互聯網接入服務 5
13.2 社會旅館
13.2.1 市旅遊局對接待國內旅遊團隊的住宿場所有相應的管理措施 5
13.2.2 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及措施符合有關法規和標准 5
13.2.3 為入住旅遊者提供規范服務,保彰客人的合法權益 5
14 城市的旅行社(40)
14.1 旅行社經營形象
14.1.1 旅行社門市門面整潔、標志醒目;經營資格證明擺放在明顯位置;有旅遊價目表及資料
10
14.1.1.1 以上三項均符合要求 10
14.1.1.2 以上兩項均符合要求 8
14.1.1.3 以上一項符合要求 6
14.1.2 有國家旅遊局近兩年內公布的國際旅遊100強或國
內旅遊100強旅行社
5
14.2 旅行社服務質量
14.2.1 貫徹《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導游全部持證上崗,導游詞規范、健康、文明
5
14.2.2 執行《導游服務質量》國家標准,導游員參加等級考試的比例超過80%
5
最高得分 分檔計分 檢查得分
14.2.3 旅行社普遍推行《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要求》行業標准,與旅遊團(者)普遍簽訂規范化的合同
5
14.2.4 出境游組團社嚴格執行《旅行社出境游服務質量》標准,經營規范
5
14.2.5 旅行社及時、認真地處理旅遊者投訴,近兩年內沒有嚴重質量事故的投訴
5
15 城市的旅遊餐飲(40)
15.1 市旅遊局對旅遊團隊餐有相應的管理措施 10
15.2 餐飲特色與質量
15.2.1 有提供地方特色或民族特色餐飲風味的餐飲點相對集中的街區
5
15.2.2 在旅遊者活動相對集中的地區和場所,有符合衛生標準的快餐店
5
15.2.3 有提供正餐的西餐館 5
15.2.4 有適應主要客源國遊客口味的餐館 5
15.2.5 有可以接待海外遊客的穆斯林餐館 5
15.2.6 以上餐館就餐環境整潔,嚴格執行食品衛生、保鮮等有關法規和標准
5
16 城市的旅遊購物(40)
16.1 旅遊商品創匯佔全市旅遊創匯(或旅遊商品收入佔全市旅遊總收入)的比重(以本市統計局公報為准)
20
16.1.1 在25%(含)以上 20
16.1.2 在20(含)—25%之間 15
16.1.3 在15(含)—20%之間 10
16.1.4 低於15% 5
16.2 旅遊購物場所及商品
16.2.1 有方便旅遊者購物的相對集中的步行商業街區 5
16.2.2 市旅遊局對旅遊團隊購物場所有相應的管理措施 5
16.2.3 購物商場設立具有本地特色的旅遊商品專櫃 5
16.2.4 主要旅遊區(點)銷售有反映本景區(點)特徵的旅遊紀念品
5
最高得分 分檔計分 檢查得分
17 城市的旅遊文化娛樂(40)
17.1 城市有一處以上固定場所常年在晚間為海外旅遊者演出
8
17.2 城市有一處以上能為旅遊團隊提供文藝表演的歌舞餐廳
8
17.3 城市有一處以上旅遊景區(點)能在白天開展定時文表演
8
17.4 以民族風情為主要景觀的少數民族較多的城市,在少數民族生活區內有固定接待旅遊團隊的民族文娛表演和參觀項目
5
17.5 星級飯店普遍有比較豐富的晚間娛樂活動 3
17.6 各種旅遊文化娛樂活動內容健康,嚴禁「黃、賭、毒」 8
18 城市的旅遊廁所(40)
18.1 數量與分布
18.1.1 主要街區及旅遊區(點)的廁所可以滿足需求 5
18.1.2 市區通往郊區(縣)旅遊區(點)路上,如需設立廁所的已設立旅遊廁所
5
18.1.3 旅行社門市所在地及旅遊購物、餐飲場所已設立旅遊廁所
5
18.2 質量與管理
18.2.1 以上廁所都是水沖式廁所或環保型廁所 5
18.2.2 以上廁所廁位間設隔板和門,有手紙,男廁設小便器 5
18.2.3 有設置殘疾人專用廁位的旅遊廁所 5
18.2.4 以上廁所公共信息圖形符號標識規范、清楚 5
18.2.5 以上廁所管理制度嚴格,無穢物,無異味 5
19 城市的旅遊市場秩序(70)
19.1 「一日游」市場秩序
19.1.1 城市制定「一日游」管理規章,對「一日游」市場進行檢查 5
19.1.2 「一日游」經營規范,無爭奪地盤、強拉遊客和敲詐勒索等欺行霸市行為
5
19.2 游覽環境和旅遊商品市場秩序
最高得分 分檔計分 檢查得分
19.2.1 主要旅遊區(點)對攤販實行集中管理,主要旅遊區(點)、集中購物街區及其他旅遊購物場所環境整潔
5
19.2.2 無圍追兜售、尾隨強賣現象,無乞討現象 5
19.2.3 無假冒偽劣商品 5
19.2.4 無價格欺詐、脅迫消費等行為 5
19.3 旅遊車輛證照齊全,無「黑車」 8
19.4 城市對從事旅行社業務的主體資格進行嚴格審核,無「黑社」
8
19.5 認真貫徹《旅行社管理條例》,全市旅行社經營規范,無超范圍經營,無承包掛靠,無虛假廣告
8
19.6 嚴格執行導游計分制和網路化管理,全市導游皆有歸屬,無「黑導」,無非法「陪游」、「伴遊」
8
19.7 近兩年無關於旅遊市場秩序的重大投訴 8
20 城市的旅遊安全與保險(40)
20.1 旅遊安全
20.1.1 城市有巡警制度,突發情況下可以救助遊客 3
20.1.2 在旅遊場所規范執法,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 3
20.1.3 旅遊區(點)和遊客集中場所設專職安全保衛人員 3
20.1.4 旅遊經營單位普遍建立健全安全教育、防範制度,每年都進行檢查落實
3
20.1.5 近兩年內無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發生 8
20.2 旅遊緊急救援
20.2.1 城市有緊急救援機構並公布緊急救援電話號碼,突發情況下可以救援海內外旅遊者
3
20.2.2 主要旅遊區(點)有醫療救護點 3
20.2.3 執行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的處理及報告制度 3
20.3 旅遊保險
20.3.1 旅行社投保責任險率達100% 8
20.3.2 有與保險公司合作開辦的其他旅遊保險項目 3
合計得分:
㈥ 旅遊城市的標准有何規定
沒有專項的旅遊用地。旅遊是用地的具體使用功能,甚至可以包含非建設用地地類。按照國家用地分類標准,建議在旅遊開發規劃編制時採用分類梳理用地的描述方法,結合實際旅遊項目需要,分別闡述旅遊開發用地中的建設用地需求和非建設用地需求,在此基礎上按照國標確定建設用地地類。在新用地國標頒布說明會上有人也問到了類似的問題。一言以蔽之:請分清楚什麼是政策功能區與城市用地分類類別。前者是具體實施的土地開發方向描述,具有一定的功能綜合性和復合性,後者是用來規范化管理城市土地的分類標准和依據。最後舉一例,某旅遊開發用地中,包括酒店,公園,城市綠地等等,那在項目報批時就要按照其在用地分類標准所對應的中類或小類分別闡述其所對應的用地性質,而不能用單一的旅遊用地而為其分類。
㈦ 全域旅遊建設必須要遵循哪些原則
全域旅遊是「面」、智慧景區是「點」,以點帶面、以面帶全是智慧旅遊的建專設模式。全域旅遊建屬設是以國家政策、行業標准、地方規范為依據,保持與產業政策、規劃、標准、意見中的規定和要求相一致。全域旅遊建設還需要遵循三個原則,即面向遊客需求提供全程服務、全局統籌安排分步落地實施、繼承建設成果避免重復建設。
㈧ 城市用地分類和建築規劃標准中有旅遊類用地嗎
城市用地分類和建築規劃標准中沒有旅遊用地。
城市用地分類只有回八大用地:城市和答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內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與廣場用地。
(8)旅遊城市地方建設規范擴展閱讀:
用地屬性:
1、自然屬性
土地的自然生成,具有不可移動性。即有著明確的空間定位,由此導致每塊土地各具有相對的地理優勢或劣勢,以及各所具有的土壤和地貌特徵。另外土地還有著耐久性和不可再生性。
2、社會屬性
地球表面,絕大部分的土地已有了明確的隸屬,即是土地已依附於一定的擁有地權的社會權力,無論是公有的或私有的形式。
㈨ 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的相關法規
《創建中國優秀旅遊城市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創建中國優秀旅遊城市(以下簡稱創優)工作的管理,提高城市的現代旅遊功能,促進城市的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旅遊局設立創建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創優委),負責指導全 國創優工作的開展。創優委接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指導,並可吸收相關部門參 加。創優委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各省(區)、地級市應設立相應機構,並負責本 轄區內創建中國優秀旅遊城市工作的開展。
第三條
《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檢查標准》(以下簡稱《標准》)由國家旅遊局制定發布。
第四條
國家旅遊局採取多種形式,全面宣傳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的整體形象。
第五條
國家旅遊局設立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標志物。標志物主體由長城烽火台、地球和中國 旅遊業標志三部分組成。
第二章 申報
第六條
國家旅遊局鼓勵旅遊城市參加創優工作。參加創優工作的縣級市經上級旅遊局向所 在省、自治區旅遊局申報;地級市及副省級市向所在省、自治區旅遊局申報;直轄市直接向 國家旅遊局申報。
第七條
申報城市應設立相應機構,負責本市創優工作的開展。
第八條
申報城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旅遊局申請報告;
(二)市政府同意申報的文件;
(三)市創優工作方案;
(四)市創優機構設置及聯絡方式;
(五)上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旅遊局根據本轄區創優工作的總體安排及申報城市的實際情況,對申 報材料進行審核後,向國家旅遊局報送參創城市名單。所報城市經國家旅遊局審核後,列入 全國參創城市名錄。
第三章 創建
第十條
參創城市應按照《標准》,向本市各相關部門分解目標責任,落實達標計劃。
為保證創建工作不走過場,自列入全國參創城市名錄後,創建工作原則上不少於三年。
第十一條
參創城市應對創建工作做好督促檢查,並將創建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上級創優機 構通報。
第十二條
參創城市應做好創建工作的宣傳發動,並與其它創建活動緊密結合,協調一致, 相互促進。
第四章 自檢
第十三條
參創城市在實施創建計劃後,應進行自檢。
第十四條
自檢工作由參創城市的創優機構統一部署,組織專門人員嚴格按照《標准》對所有考核項目逐項打分。
第十五條
自檢范圍應涉及《標准》檢查項目的所有單位和場所。自檢合格率達到90%以上 後,參創城市可向上級旅遊局提出初審申請。
第十六條
國家旅遊局受理直轄市的初審申請。省級旅遊局受理所轄副省級、地級市及縣級 市經上級旅遊局轉報的初審申請。
第五章 初審
第十七條
參創城市申請初審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該市創優機構的申請報告;
(二)該市自檢情況報告;
(三)該市所有涉及《標准》檢查項目的單位名錄和地址;
(四)該市自檢情況打分表。
第十八條
省級旅遊局在審核參創城市初審申請材料後,應當組織初審組,對參創城市進行 初審工作。
第十九條
初審組應對《標准》所有考核項目逐項打分,並提出初審意見。
第二十條
省級旅遊局應對初審組提出的初審意見進行認真審核,作出初審結論。對初審合 格的城市,可向國家旅遊局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
國家旅遊局在審核直轄市的初審申請材料後,可以明察暗訪形式進行初審工作 ,提出初審意見。
第二十二條
國家旅遊局對驗收申請和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後,作出是否進行驗收的決定。
第六章 驗收
第二十三條
申報驗收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省級旅遊局初審報告;
(二)初審打分表;
(三)參創城市的自檢工作報告及自檢打分表;
(四)參創城市所有涉及《標准》檢查項目的單位和地址。
第二十四條
國家旅遊局根據參創城市的創建及初審情況,組織驗收組進行驗收工作。
第二十五條
驗收時應嚴格按照《標准》進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
驗收工作結束後,驗收組應當向國家旅遊局提交驗收報告和打分表。
第七章 批准和命名
第二十七條
國家旅遊局對驗收合格的城市,經商有關部門意見後,正式命名為「中國優秀 旅遊城市」,頒發證書和標志物。
第二十八條
未經國家旅遊局批准命名,任何城市不得使用「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稱號,不 得擅自製做使用「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的標志物及其平面圖形的宣傳品。
第八章 復核
第二十九條
獲得「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稱號的城市應保證創優工作的連續性,並根據驗收 組提出的整改意見,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工作。
第三十條
國家旅遊局負責組織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的復核工作。省級旅遊局對所轄已命名的 城市要進行日常檢查,並參與復核工作。
第三十一條
復核工作每兩年可組織一次。復核時應嚴格按照《標准》進行檢查。
第三十二條
國家旅遊局以適當方式公布復核結果。
第三十三條
國家旅遊局對未通過復核或在創優工作中發生重大問題的城市,將提出通報並 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命名,收回證書和標志物。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地區、州、盟、縣等行政區劃的創優工作參照本辦法進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